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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事规则十一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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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事规则十一篇 第一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一、议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二、议事范围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三、议事程序(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三、议事纪律(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第二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中共*市*区国家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区局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条例,以及市局党组和区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局党组直接对市局党组和区委负责,是区国税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在区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区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国税干部圆满完成以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指导区局机关党委工作。党组会议既是区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局党组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因此,开好党组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的原则;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5、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会议人员第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必要时,党组会议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召集。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第七条:党组秘书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担任,直接对党组书记负责,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党组决议的督办。第三章会议内容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问题: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2、研究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3、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4、审定依照权限在区局范围内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5、讨论决定区局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处分等事项。6、研究决定区局预算、决算。审定区局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7、讨论部署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任务。8、其他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第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监督,实现党组团结。会议具体内容,按照市局党组、区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条:党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和全面、系统地组织理论学习。党组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到基层和干部职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组书记汇报。第十三条:党组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四条:党组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第十五条:执行决议 1、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2、党组会议要有会议纪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与会人员。3、党组会议的决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党组书记要检查督导,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第五章纪律和要求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第十七条: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2、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第十八条: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言论。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党组决定的,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执行党组决定,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形成党组坚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二十条:在党组会议上,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组书记的督促和检查。第二十一条:严守会议的机密。党组会议的决定,由会议指定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传达宣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泄露散布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党组定期检查分析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三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五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第六条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第十四条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五条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第十六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四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二)本规则主要规范会议议事准备、人员、内容、要求、纪律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三)严格界定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二、议事准备(一)议题的提出。议题可由局领导直接提出;局机关各科室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二)议题的审定。凡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几个科室或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主办科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汇总。凡应协调而未按程序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上会研究议题。相关科室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对于重要决策,应在局党组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三)会议通知和预期报告。局党组会原则上应提前 2 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党组会议的全体人员;局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 1 天将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开会前,主办科室应将到会情况(可到会、请假和缺席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三、参会人员(一)局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局全体党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二)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三)局务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务会扩大会议,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也可根据会议需要参加。第五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事规则。(二)本规则主要规范会议议事准备、人员、内容、要求、纪律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三)严格界定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研究决定。二、议事准备(一)议题的提出。议题可由局领导直接提出;局机关各科室建议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二)议题的审定。凡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研究的有关议题,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几个科室或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主办科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办公室。凡应协调而未按程序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上会研究议题。相关科室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对于重要决策,应在党组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三)会议通知和预期报告。党组会原则上应提前 2 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党组会议的全体人员;局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 1 天将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开会前,主办科室应将到会情况(可到会、请假和缺席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三、参会人员(一)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局全体党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二)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三)局务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务会扩大会议,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也可根据会议需要参加。四、议事内容(一)局党组会: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2.审定需要向市局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规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领导小组会议。4.讨论研究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5.每半年至少听取局党支部一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局机关党组织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及时提出任务、要求和建议,支持党支部工作。6.听取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7.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8.干部职工奖惩的确定。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0.讨论研究局机关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1.讨论研究加强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群团等重大问题。12.局机关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的人事任免。13.研究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干部监督工作。14.基本建设项目。15.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16.固定资产的处置或报废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17.审定局行政经费年度预决算,半年听取一次财务经费使用情况汇报。18.单位公用支出(不包括工资)和项目支出单笔超过 2 万元。19.其他需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初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有:1.班子成员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局主要负责人点评并部署当前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统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讨论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及对统计工作等具体实施意见。3.讨论通过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统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4审议局财务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安排、重大基建项目、审计报告等。5.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等。6.审议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7.机关行政管理及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8需要集体研究涉及审核、审批、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9.各科室提请研究的业务工作事项。10.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三)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近期应落实的各项工作。2.局年度工作思路、阶段工作重点,听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3.局相关重大活动组织安排。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出席(列席)人员、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及表决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重要问题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五、议事要求(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会议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执行。(二)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一般不再念议题的文字材料,只由有关人员作简要的说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单位(科室)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再由与会人员发表个人具体意见,没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必重复相同意见。(三)局党组会原则上要求党组成员全部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并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涉及干部问题,应按规定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考察,必要时还应与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四)议题的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在讨论干部、人事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时,必须逐人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认真考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解决。(五)党组会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和决定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六、会议纪律(一)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局领导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局长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除参加其他重要会议或出差外地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需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准假后根据要求可安排科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二)要严格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要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任何人不能透露会议讨论意见。(三)对集体议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提出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积极执行。(四)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婚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一)认真处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的关系。通常党组会负责决策,由局长办公会具体部署实施。(二)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三)各科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同时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四)会议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年终交档案室归档。第六篇:党组会议事规则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它回答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样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成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活动原则和运行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标的重要体制机制。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是 1982 年宪法确定的。彭真同志在讲到这个制度时指出:“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性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也可以说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所以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宪法通过后,我国先后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作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下面,我结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等三个方面作汇报。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为了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从权力范围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情形和范围都有明确的宪法规定。例如,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方式和人员数额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1988 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实行等额选举,之后实行差额选举。一、二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为 79 名,三届为115 名,四届为 167 名,五届为 196 名,六届至九届为 155 名,十届增加至 175 名,至十三届未变。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十八大报告提出“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按照中央要求,十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了专职委员,改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业化、专职化、年轻化水平,对于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权力回避”原则,即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原有职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选举或任命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但两者任期的起止时间不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就是说,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任期即告结束,而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要延续到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为止。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国家生活中出现必须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常委会依然可以正常行使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此外,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并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法律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 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三届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目前共设立 10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主要为以下 5 项:审议全国人大*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和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同时,法律还对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一是民族委员会要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个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统一审议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三是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大会举行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同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四是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按照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依法选出后,需要对其当选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条件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代表资格,不符合的则不予确认,由选举单位另行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对代表资格的变动情况,如代表资格终止、出缺情况,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确认,实有代表人数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从过去的实践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例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变动 325 人次。其中选举 40 人,补选 74 人,罢免 35 人,辞职 102 人,确定当选无效 45 人。(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常委会设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这些机构有:1.办公厅。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意见;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2.法制工作委员会。它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相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同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理论的研究,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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