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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考勤管理流程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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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考勤管理流程参考范本   1.0 考勤形式和方法      1.1 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经理(未配置经理的部门主管)负责、或指定专人管理考勤。各专业、班组由主管或领班负责本专业、班组(班次)的考勤工作。各部门需要更换考勤员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对考勤员的培训和指导。      1.2 考勤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实地负责逐日逐班次的详细记录员工出勤、缺勤情况和休假时间等。每月考勤截止20日,各部门考勤员必须于22日下班前将统计汇总的员工考勤情况与办公室下发的当月电脑刷卡记录核对,无误后送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连同各种请假凭证和加班表等,报办公室汇审。      1.3 各级考勤员应实事求是、认真地做好考勤工作。发现考勤员、部门经理(主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过失处理;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并认真管理本部门考勤的人员,作为评选最佳员工和优秀员工的条件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2.0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2.1 各级人员请假,除紧急情况外(个人急病看急诊、直系亲属有危及生命和意外事件发生等),一律事前填写《休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生效。假期满须及时向原批准休假的领导销假,并通知考勤员。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包括以任何借口及手段骗取的各种假期,经发现查证属实的),均视为旷工。      2.1.1 领班(含)级以下员工请假5天以内,需经部门经理批准;5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报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2.1.2 主管请假3天以内,需经部门经理批准;4天以上经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1.3 部门经理(含未配置经理的部门主管)请假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2.2 各级人员因加班补休,一律事先填写《倒休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生效。其中领班级以下人员,加班补休5天以内应经本部门主管同意,6-10天以内经部门经理批准;10天以上经办公室经理审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主管级以上人员加班补休,在5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批准;5天以上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各级人员凡连续补休超过30天时,由办公室向总经理报告,并在批准补休前负责补员接替其岗位工作。      3.0 工作时间和要求      3.1 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不含用餐半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工作特点实行每日超过8小时的岗位,其全月工作时间的安排也按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掌握。      3.2 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班次按时上下班,并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刷卡,凡无故不刷或代打卡均按甲类过失处理。      3.3 员工上班比规定的刷卡时间延后15分钟以内,下班比规定的刷卡时间提前15分钟以内时即为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提前批准者例外)。      3.4 凡事先没有办理病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私自休假者,以及休假愈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对旷工者将按公司《工资福利管理规程》及《员工手册》中“奖惩条例”执行。      4.0 各种假期的种类及计算方法      4.1 病假:      4.1.1 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持有《医疗手册》上选定的医院或其他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经公司办公室人事主管审核,并征得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息。有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及时电话通知部门或委托亲属转告,事后要持医院证明补办准假手续,病假含工休日。      4.1.2 非患有急病,员工不得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否则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并按旷工处理,医疗费自理。      4.1.3 经办公室同意需到指定医院看病的,原则不超过半天(特殊情况例外),按病假处理。员工看病前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回来后及时销假。      4.1.4 出差或探亲假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通知本部门经理,经批准可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急诊假条按病假处理。      4.1.5 员工长期患病(传染病和经医院证明确实难以上岗工作的其它严重慢性疾病)病愈上班前应出具证明、并经办公室确认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4.1.6 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下的为3个月医疗期;3-4年为6个月医疗期。5-7年为9个月医疗期;8-9年为12个月医疗期;10-11年为18个月医疗期;12年上为24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7 员工患病超过医疗期未痊愈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将按国家有关经济补偿规定发给一定医疗补偿金。      4.1.8 正式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a)休病假六个月以内的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企龄不满1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20%      企龄满1年不满2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40%。      企龄满2年不满3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60%。      企龄满3年不满5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企龄满5年以上,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      (b)休病假超过六月者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企龄不满2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10%。      企龄满2年不满4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20%。      企龄满4年不满6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30%。      企龄满6年不满8年,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40%。      企龄满8年以上,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50%。      (c)病假期间,各种福利、奖金的扣发按《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d)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执行。      4.2 工伤假:      4.2.1 员工在工作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由部门提       出工伤事故报告,经办公室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调查确认为工伤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职业病与工伤管理办法执行,否则以病假对待。      4.2.2 工作中发生的轻微工伤(经医疗部门确认不会造成后遗症),不须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由办公室确认后,按工伤待遇处理(具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2.3 属员工个人原因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者,按病假处理。   4.3 事假:      4.3.1 请事假应说明理由,提前1天递交《休假申请表》,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权限审批。      4.3.2 因意外情况来不及提前书面请假时,应及时电话通知部门,征得部门经理同意,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3.3 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按《工资福利管理规程》执行。      4.4 公假:      4.4.1 员工经部门经理和办公室审批同意,填报《休假申请表》履行请假手续,可休下列公假:       (a)公派参加国内外短期脱产培训、开会、考察、学习的。       (b)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每次凭有关证明给假半天。       (c)晚婚年龄的员工进行婚前检查,凭有关证明给假半天。       (d)属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女员工,按下述规定进行孕期检查,每次给假半天。其中,怀孕3个月内检查1次;怀孕4至6个月每月检查1次;怀孕7个月以上14天检查1次。       (e)符合晚育年龄者,产后从第1个月起至子女1周岁止,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跨日使用)。      4.4.2 未经审批同意的公假按事假对待。      4.5 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5.1 公休假日指国家规定的社会公休日(含员工按轮班制排班的公休日),每周2天。      4.5.2 法定假日指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4.5.3 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出勤对待。      4.6 年假:      4.6.1 正式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1年(含试用期),享受年假8天。工作满2年享受年假9天。工作满3年享受年假10天。工作满4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年假1天,但最多不超过14天。年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4.6.2 年假原则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连续休的,经批准可分次使用,每次不少于8小时),申请休年假应提前3-5天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享受。      4.6.3 年假不得提前借休,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时,经部门提出报办公室批准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末。      4.6.4 当年已休下列假之一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假:      已休探亲假、产假和病假、怀孕假累计超过1个月(含公休日)以上,事假超过半个月(含公休日)以上。      4.7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公婆或岳父母等)去世,可享有3天丧假。家在外地的均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      4.8 婚假:      4.8.1 员工进入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递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附本人和对方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合格后开具结婚介绍信。      4.8.2 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条件(男25周岁以上,女23岁以上,初婚登记的),经办公室审核、凭结婚证明可享受假期10天(含公休日)。此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可适当顺延,不超过本年度。      4.9 怀孕假:      4.9.1 符合晚婚条件的已婚女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向办公室和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计划生育指标。      4.9.2 经批准已怀孕的女员工上岗工作期间因身体情况需临时休假的,应凭办公室或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4.9.3 女员工妊娠满7个月者,公司根据本人具体情况且无法在本部门或其它部门调整适合的工作岗位时,可离岗回家休息,怀孕假期间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4.10 产假、晚育假:      4.10.1 根据国家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婚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5天。怀胎不满7个月的早产假为42天(含公休日)。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4.10.2 年满24周岁以上头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晚育假30天,经批准后一次性休完(含公休日)。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4.10.3 产假和晚育假期间,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4.11 计划生育假:      4.11.1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或因计划生育措施失败,做第一次人工流产、引产手术时,凭医院证明按规定休息,休假期间享受公假待遇。      4.11.2 未采取节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者,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      4.11.3 计划外生育,非婚怀孕生育或做人工流产者,生育及休养期间停发工资,按事假处理。医药费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4.12 员工休上述12类假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按《工资福利管理规程》执行。      4.13 新员工进入公司工作的试用期内,原则不予准假,如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5天以上,试用期限相应顺延。      4.14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不予准假,如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5天以上,实习期限应顺延。   4.15 公司聘用的各类临时人员的假期规定按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和《临时工管理规程》执行。      5.0 加班      5.1 各部门应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当天的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随意安排员工延时工作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      5.2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组织员工加班加点:      5.2.1 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为确保连续营业时。      5.2.2 为保证正常营业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      5.2.3 确保公司安全和急需运行时。      5.2.4 为应付公司发生的其它紧急情况时。      5.2.5 为保证按时完成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且工作量大或时间紧急时。      5.2.6 因岗位特点需要超时工作时。      5.3 加班加点的申报和审批:      5.3.1 凡因工作确实需要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由部门经理签署后报办公室经理审批。员工加班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加班工作时间(不含用餐时间),每周由考勤员送办公室人事主管核准。      5.3.2 因临时紧急加班未提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的,加班后的第二天应补报加班手续。      5.3.3 部门经理(含未配置经理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平时加班不计报酬,不发加班费、也不按对等时间安排补休。经总经理批准可适当冲抵病、事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5.3.4 加班时间在2小时累计之内,或因本职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的不算加班。      5.3.5 加班时应执行刷卡的有关规定。      5.4 加班、补休与加班工资:      5.4.1 员工加班以小时累计计算,员工需要不休时应提前1天填写《倒休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5.4.2 经批准后员工按以下办法倒休或计发加班费:       A. 平时安排倒休,倒休时间最短时间为半天。      B. 公休日加班(含轮班制所排的公休日)以同等时间安排补休。年内实在无法安排补休,年底一并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倒休适当延长至次年(时间不得超过次年6月),中途经批准离职者,在结算工资时一并支付加班工资。             C.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轮班工作的员工,按劳动法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在节假日的次月发放,不再安排补休。       D.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全面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平日超时工作不计发加班工资,可适当发给值班补助费、或适当冲抵事、病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同等时间在当年内倒休完毕。       E.因岗位特点,编排作业班次而出现的超时工作,在当月支付加班工资。      6.0 刷卡与签到:      6.1 公司员工(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上下班一律刷卡和签到。      6.2 刷卡机放置于员工通道,刷卡机与办公室电脑联网,记录员工出勤情况。每月21日零时根据电脑记录,统计员工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考勤情况。      6.3 刷卡机由保安部警卫负责看护管理、监督、检查。      6.4 员工上下班时应由本人刷卡并接受值班警卫的验卡。      6.5 任何人不得托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警卫人员须认真检查、监督,不得营私舞弊。如有违章,员工处以罚款并口头警告,警卫人员处以罚款及书面警告,并调离岗位。      6.6 员工上班时延后刷卡15分钟以内或下班时提前刷卡15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记录,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全勤奖的30%,二次扣全勤奖的60%,三次扣除全部勤奖,并按乙类过失处理;15分钟以上按缺勤对待,对缺勤事先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办理,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办理。      6.7 上、下班未刷卡,确属忘记带卡且未迟到者,由保安部警卫登记和部门经理核准,报办公室人事主管备案,扣除5元/次;报告时间在上班刷卡时间后15分钟内的视同迟到;在15分钟以上按事假办理。未经保安部警卫登记的按旷工办理。      6.8 员工因公晚到岗位或提前离开岗位时也应刷卡并由部门经理在《公出单》上签字证明,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6.9 员工休假、公出,各部门要准时填写《休假期申请表》或《公出单》,并于每月22日详细记录在本月考勤统计表中报办公室人事主管核定,否则,将以电脑记录为准,自动扣款。      6.10 各部门如有班次变化,尽量安排在每月21日更换,并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改和统计。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6.11 员工如遇加班时,何时离开公司何时刷卡,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6.12 员工调离本公司时,须交回工作证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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