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人签约合同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 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一、 立约人:1.1 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登记地为: 法人代表为: 联系方式: 1.2 乙方姓名: ,性别: ,国籍: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
2、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三、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
3、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3.7乙方
4、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4.1甲方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
5、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4.2乙方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
6、,宣传活动等。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
7、方自理。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5.5乙方应
8、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六、乙方报酬6.1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其中: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
9、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6.2乙方按6.1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10、。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七、转让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九、违约9.
11、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十、不可抗力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