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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索赔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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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变 更 索 赔 作 业 指 导 书 二零一三年二月 目 录 1、 第一部分 总则 3 2、 第二部分 基础知识 6 3、 第三部分 基本要求 18 4、 第四部分 工作依据 20 5、 第五部分 阶段重点 24 6、 第六部分 要点提示 27 7、 第七部分 工作程序 47 8、 第八部分 基础资料 54 9、 第九部分 文件编报 61 10、第十部分 关系处理 70 11、第十一部分 注意事项 72 12、第十二部分 应对审计 77 13、第十三部分 疑难解释 82 14、第十四部分 案例选编 115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合同文件、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绳,在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确保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的前提下,以减亏增盈为中心,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通过严谨、扎实、细致、有效的设计变更工作,最大限度地协助业主和设计单位消除初步设计的遗漏,修补初步设计的缺陷,从而使工程设计更科学,施工方法更合理,工程的性价比更高;同时,按照合法、时效、补偿、单件、缜密的原则做好索赔工作,力争使项目所发生的非我方因素的合同内、外费用得到充分补偿,从而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的目的,实现企业创誉增效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总体原则 1.日常化 变更索赔工作要贯穿于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要把变更索赔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2.主动性 要在项目运作全过程中主动性地进行变更索赔工作,要立足项目全局、主动性进行总体规划,制订方向、目标、计划、措施并切实进行落实,不能被动地等待变更索赔事件发生后才进行相应工作。 3.效益最大化 变更索赔是工程项目减亏增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现效益的重要途径,必须在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环保的前提下,紧紧围绕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展开。 4.依法合规化 变更索赔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有效规避风险,确保能经得起审计、财政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的检验。 (二)变更原则 1.在总价中标、单价承包模式下,通过变更增加工程量或新增工程项目,增加的工程能够增加项目的边际利润(边际利润=新增加的工程收入-新增加的成本,边际利润需大于0)。 2.在总价承包模式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能够在总价之外单独计价,能够增加项目的边际利润;或者虽然不能单独计价、但能够缩短工期,且缩短工期减少的成本大于变更增加的工程成本。 3.在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取消、减少工程量或替换成新的工程项目,能够减少工程项目的亏损;或虽然会减少工程项目的利润,但可以缩短工期,且缩短工期减少的成本大于减少工程量潜在可实现的利润。 4.在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的前提下,通过变更改变工程项目的外观形象、或者替换成新的工程项目,虽然不变动工程项目的收入,但能够减少工程项目的变动成本,或者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固定成本投入。 (三)索赔原则 1.合法性 工程索赔的费用必须在合同文件、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材料。 2.时效性 索赔的意向通知书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 3.单件性 索赔应遵循一事一办原则,发生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能采用算总账的办法,对同一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也要争取分开提出两份索赔报告,以避免个别索赔争议而延误整份索赔报告的批准,甚至导致损失扩大化或引发出其它问题。索赔报告还应编号,由专人造册管理。 4.缜密性 工程索赔必须有理、有据、严谨、缜密。 三、其他 本作业指导书是根据目前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在总结全系统既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专家编写的,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项目合同条款、外部环境进行灵活运用。 第二部分 基础知识 一、 定义 变更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材料补差、政策性费用调整、索赔等增加项目经济效益的活动及为此目的所做的有关前期工作。 二、分类 变更索赔的分类比较多,最常见的是按变更索赔依据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合同内变更索赔、合同外变更索赔和道义变更索赔。 1、合同内变更索赔 变更索赔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可以补偿的事件时,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提出变更索赔要求,是一种最常见的变更索赔。 合同内变更索赔可分为有明示条款的变更索赔和隐含条款的变更索赔。明示条款的变更索赔是指在合同文件有变更索赔的文字依据;隐含条款的变更索赔是指没有专门的条款叙述,但可以根据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相关变更索赔依据。 2、合同外变更索赔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的性质已经超出合同范围,在合同中又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需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民法、经济法、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行业规定、其他类似项目的合同规定或惯例、第三方(权威方)的解释来解决变更索赔问题。 3、道义变更索赔 道义变更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了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恳请发包人给予救助的变更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通过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获得发包人同情和信任,发包人给予的费用补偿称为道义变更索赔。 发包人支付这种道义上补偿,自己也并无损失。因为承包人这种并非管理不善和质量事故造成的亏损,往往是在投标时估计不足造成的。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时做了充分地估计,在合同价中也应含有这部分费用。 三、变更索赔的起因 当前的工程项目普遍具有规模大、投资高、工期长、技术性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增长快等特点,使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同时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项目工期、费用和成本发生变化,综合起来,引起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有这么几类: (一)由合同引起的变更索赔,包括合同变更、合同缺陷和发包人违反合同三个方面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如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有几十项,上百项,甚至更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变更索赔依据。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相对应的变更索赔机会也较少。比如洞门形式,桥梁墩身坡比等变更,以弥补缺陷、方便施工、节约成本。 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进行的设计变更。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返工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承包人应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变更索赔。例如武广客专的隧道开挖和衬砌断面的变化,下发的图纸多次收回修改,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和工期压力加大的损失。 (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批方可执行。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也包括对承包人有利施工或节约成本的施工方法优化所产生的效益。如郑西线隧道黄土开挖方法由CD、CRD的施工方法变为台阶法施工,既节约了临时支护,也加快了施工进度。 (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机会,提出变更索赔,但要注意方法,不要引起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反感。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比如: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歧义或可作多种解释,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错误等。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如对材差的规定,按合同法规定当市场价格与投标价格形成的材料差价大于20%时必须给予补差,但大部分合同条款都没有这样的条款。 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变更索赔联系在一起的。 3、发包人违反合同 (1)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保证施工用水、用电,保证材料、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时交付施工图纸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大小临时设施的修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材料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大部分项目可能都存在这种情况) (2) 如果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包人所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但实际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没有按规定供应材料、设备,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3)发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4)发包人针对一些政治工程、应急工程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5)与发包人有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了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索赔。比如以下情况: 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因铁路部门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中断,使绕道运费大增。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 (二)不可预见性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预见性因素,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而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可提出变更索赔。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可提出变更索赔。 (三)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有: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或造价信息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施工中推广某些新设备、新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四)监理工程师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费用的损失。 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决造成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并向监理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2、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1)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监理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可提出相应补偿。 (2)监理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能过多干涉,如果监理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程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论监理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返工、修复,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复的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比如对同一部位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都可以认为是苛刻检查。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的苛刻检查以及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4、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对待监理工程师违约的变更索赔我们要慎重,做到恰到好处。 (五)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发生时,必然造成合同中止。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发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就自已的损失提出变更索赔。(如纳叙铁路项目的退场也有发包方的责任) 四、变更索赔的费用分析 (一)变更索赔费用内容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2、材料费;3、设备费。包括机械台班费、机械停机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增加的保函手续费;5、贷款利息;6、保险费;7、利润;8、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二)按照变更索赔起因和费用构成特点可分为工程量增加费,施工延误损失费,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的损失费,中止及解除合同损失费,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等。 1、工程量增加费 工程量增加费,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如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不可预见性障碍等引起的在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规定的工程量而发生的施工变更索赔费用。 工程量增加费是由所确认的增加工程量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构成,应按照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2、施工延误损失费 施工延误损失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如:(1)发包人、工程师或与发包人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所引起的延误;(2)不可预见性障碍处理引起的延误;(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4)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等所导致的施工延误事件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变更索赔费用,其费用构成是下列几种情况的组合: (1)工人停工损失费或需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现场及再次调回费; (2)施工机械闲置费 当承包人使用租赁机械时是指机械租赁费;当承包人使用自有机械时是指机械闲置费或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及二次进场费; (3)材料损失费 包括易损耗材料因施工延误而加大的损耗;水泥因延误造成过期失效;材料调运其他工地的运输及装卸费等。 (4)材料价格调整。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施工延误迫使承包人的材料采购推迟,当延误前后材料明显涨价时,承包人不得不付出比计划进度情况下更多的费用。 (5)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等。 3、加速施工费(通常叫做赶工费) 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加速施工,从而比正常进度状态下完成同等数量的工程量施工成本提高而发生的施工变更索赔费用。通常情况下,加速施工费由以下几种情况构成: (1)实行比定额标准工资偏高的工资制度,如增加基本工资、多发奖金、加班费等。 (2)配备比正常进度多出的劳动力,如为加速施工多雇佣工人;多安排技术熟练工;由一班制改为两班甚至三班制;为增加的工人多购置工具、用具、增加服务人员、增建临时设施等。 (3)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增加,周转性材料大量增多。如增加混凝土搅拌机,增加垂直提升设备、增加备用设备等;由于施工进度加快,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支撑和模板将减少周转次数,增加投入量;预制砼要增加预制场地及设施和增加模具、支撑投入。 (4)采用先进的但价格高的施工方法。如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高空作业使用泵送混凝土机械等。 (5)材料供应不能满足加速施工要求时,发生工人待工或高价采购部分的成本。 (6)加速施工中的各工种交叉干扰加大的施工成本等。 4、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造成的损失费 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违背合同规定,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变更索赔费用。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其费用构成却较为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发包人延误付款 发包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的违约行为,会造成承包人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导致承包人该部分款项不能用于施工生产而造成其他损失。 (2)发包人或工程师工作失误 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力时,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原因,往往发生不正确纠正工程问题,提出不能实现的工程要求,进行了不自觉的苛刻检查等。无意但确实对承包人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干扰,这类工作失误无疑会给承包人造成某些损失。如承包人进行了不必要的返工;不必要的多次暂停;干扰造成生产效率明显降低;增加不必要的工序和工器具;更新某种材料或施工设备等。 (3)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修改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后,发包人对已完成部位又提出修改要求而增加施工费用。 5、中止与解除合同损失费 中止与解除合同损失费,是指由于施工合同的中止与解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变更索赔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合同解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 国家在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或新的政策,法规颁布实施后,对工程施工活动往往会产生费用影响,施工费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这方面的影响,承发包双方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建设工程费用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施工变更索赔正是在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下调整相关费用的常用方法。 第三部分 基本要求 一、相关工作人员要掌握变更索赔的基础理论知识,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熟练运用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行业、业主及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二、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本项目变更索赔工作所面临的环境、形势、现状、可能的未来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立足项目全局、全过程进行总体筹划,制订本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作业指导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变更索赔重点(或突破口)及主要责任人、主要策略、激励措施、确定内外部影响成功运作的关键性控制要素及其应对措施等等。 三、要掌握本项目变更索赔的工作体制及流程,明确外部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相互关系、对我方的影响、我方在关系沟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达到的程度。 四、要以技术经济分析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基础,通过努力,使盈利项目增加利润,使亏损项目减亏或转盈。 五、要主动积极地优化原设计,增加能计价、有边际利润的新项目的有效数量(针对固定单价情况下)、提高综合单价(通过增加子项目内容),以突破原合同的约束,达到增效的目的。 1、要深入研究设计图纸、概算资料等,寻找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变更索赔理由,有理有据地作好设计院的工作,优化原设计结构和施工方案,让设计院按我方意图改变设计,从而改变原有项目和单价。 2、找到变更索赔理由后,项目经理要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多套变更方案,并进行比选,通过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与深入分析,再结合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的情况,比选出最佳方案。在选择变更方案时,要以满足业主需要为原则,注意多种方案的经济比较,力争投入与产出最佳结合。如尽量增加工程量清单中利润高的工程量,减少或取消利润明显偏低甚至亏损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支付项的、有效益的工程量,争取重新确定新增工程量单价的机会。 3、提高科技含量,改进施工工艺,进一步优化设计,合理增加新项目数量和单价。 六、通过推广“四新”成果,有效增加施工利润,降低成本,转嫁或化解市场风险,达到减亏增效目的。 七、变更索赔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既要有理有据,还要掌握一些技巧。首先应联合同一项目的其他标段共同进行,扩大范围或影响,以引起业主重视并得到解决。其次利用业主对工期的重视,如以不索赔将影响材料采购和工人工资发放,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影响职工工作热情和社会稳定等理由,说服业主及时答复、及时解决。第三是依据合同法、施工合同条款和相关的索赔文件资料,有理有据做业主的工作,使超过规定比例的数量、单价或金额能够全部调整。 八、要把握好工作方向,多增加隐蔽工程等项目,要多变更能够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项目。 九、要特别注重项目后期效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机构未撤销前,应继续保持与业主的联系,要全过程跟踪后期追加项目和后期增加或调整的投资,最大限度提高效益。 第四部分 主要依据 一、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指对建设工程具有约束性的国家政策、法律、行业规定、地方政府法规及受法律保护的当地居民的合理要求。如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布的调价文件、价格信息、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等等。 二、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业主关于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调整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三、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补充或变更设计图、变更通知单,业主、设计单位的书面通知、指令、信件、信函、答复等。 四、概预算定额:包括本行业概预算定额、补充定额、需参考的相关行业定额等。 五、现场技术资料及数据: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检查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各项经业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有关图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收发资料记录、试验资料、施工日志、验工计价等。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六、当地环境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情况、气象资料、海拔高度、含氧量、水文资料等。 七、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序号 合同条款号 条款主要内容 可调整的事项 1 5.2 合同论述含糊 T+ C 2 6.3&6.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T+ C 3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T+ C 4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T+ C 5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C+ P 6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C+ P 7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T+ C 8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C+ P 9 36.5 进行试验 T+ C 10 38.2 指示剥露或凿开 C 11 40.2 中途暂停施工 T+ C 12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T+ C 13 44.1 特殊情况发生 T 14 49.3 要求进行修理 C+ P 15 50.1 要求检查缺陷 C 16 51.1 工程变更 C+ P 17 52.1&52.2 变更指令付款 C+ P 18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C 19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C+ P 20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C 21 65.8 终止合同 C+ P 22 69 业主违约 T+ C 23 70.1 成本的增减 按调价公式±C 24 70.2 法规变化 ±C 25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 C+ P 注: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C-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在施工现场内外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P-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补贴。 它体现出的基本规律是: (1)可索赔工期的条款,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 (2)上述24项索赔条款中,均可据其索赔成本; (3)可索赔利润的条款,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 (4)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中,只能得到一种,即:或进行工期延长,或给予利润补贴,二者不能兼得; 八、常见合同的变更索赔事件 序号 变更索赔的内容 业主方面责任 承包人 责任 保险 公司 业主 设计 监理 一 工程变更内容           1 设计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或项目   √       2 设计修改,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   √       3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较大的出入 √         4 业主、监理指令:如改变施工顺序、增加为完成合同而必须的零星工程项目等 √         5 会议纪要的要求:如防汛项目 √   √     6 合同范围外周边的零星项目,因业主的要求纳入该合同的 √         7 为确保工程质量,经监理和业主批准的工程量,如因钢筋过密改变混凝土级配或提高混凝土标号等 √   √     8 水文、地质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经设计院地质工程师确认后引起的变更,如土石比例、岩石级别调整等   √       9 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非有经验的承包方在投标时难以预料的,经监理和业主批准而增加的临时设施 √   √     10 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工程 √ √       二 工程索赔内容           1 不可抗力,如发生飓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         2 因设计精度不够,发生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技术要求不具体与施工详图出入大,造成过多地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项目   √       3 招标文件编制粗糙:合同商务条款不规范,有缺项、漏项、条款文字不简练,而引起解释的异议 √         4 合同实施中设计对出现技术问题处理不当,会给工程造成损失   √       5 对施工设计图审查不严,将有错漏的图纸签发给承包方造成的变更、索赔     √     6 现场协调不当,工程施工中处理问题不及时,引起索赔、补偿     √     7 接到承包方验收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发生的损失     √     8 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     9 对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签发而引发的经济损失     √     10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         11 合同投资或工程量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引起合同单价的变更。 √         12 征地移民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 √         13 三通一平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供 √         14 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特定的施工设备未按时提供,或质量有缺陷 √         15 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主材、永久性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未按时提供或有质量缺陷 √         16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电、水 √         17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施工设计文件 √         18 因业主的责任或意外(雷击、飓风造成停水、停电) √         19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和生活场地 √         20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         21 业主指令:暂停或提前某施工工序 √         22 业主指令:因施工需要提前拆迁大型施工机械或临建设施 √         23 各标段间的施工干扰 √         24 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 √         25 要求承包方做到超出合同范围的规定而引起索赔补偿 √         26 业主要求合同工程项目提前交工,而打破原施工计划 √         27 因承包方责任未按期完成形象进度,而最终未按期完工       √   28 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项目       √   29 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   30 因承包方的责任,未按期完工       √   31 未按合同签约时的承诺,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设备到场时间及数量;       √   32 违法分包或转包       √   33 工程保险 √       √ 附表中,有些索赔项目是能通过变更实现的,反之,有些变更项目是能通过索赔解决,承包人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第五部分 阶段重点 一、项目跟踪阶段 编标前设计院工作由公关单位牵头负责。 1、全线概算分劈时要提前介入,对意向中标的标段要增大标段的概算(或限价)。 路基土方开挖设计成石方爆破;施工利用方设计成借方;土石方调配调整;普通路基设计成特殊路基;普通桥梁设计成复杂桥梁;地质较好隧道设计成复杂地质隧道;普通砼设计成高性能砼等。 2、对业主压价项目,在修正概算时更要关注意向中标标段,千方百计保持或提高本标段原有的概算,从源头上做大效益空间。 3、对大临和过渡工程在投标前做好工作,尽量增大意向中标标段的工程量。 二、项目投标阶段 1、对不进入总价的单价要相对高报价。 2、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影响大或后期可能增加工程数量的细目单价提高报价;对后期可能减少或不发生的工程量降低报价。 3、对有利于提前回收资金的项目要相对提高报价。 4、对意向分包部分的工程相对采取低报价。 三、设计院出蓝图阶段 提早介入,主动做好设计院主管工程师和线路工程师的工作,对项目跟踪阶段取得潜在效益要想方设法合法化。 1、土石分界线的调整,即土变石;土质较差地段进行改良、换填或进行特殊路基设计。 2、土石围岩类别尽量套用单价高的类别;土石方调配增大调配运距和选用单价高的运输工具。 3、调整纵断面图中路基挖填地段自然地面线高程与图示高程的关系,将挖方地段和填方地段分别上下增加正负高程,目的是增加虚设土石方数量。 4、增加路基软弱地质处理量或者以桥代路等。 5、改变隧道围岩类别和施工处理方案,增大初期支护工程量,增加高性能砼;增强隧道防排水处理措施;加大设计隧道涌水量,设计隧道帷幕注浆或通过特殊地层等;喷射砼和二次衬砌,在满足设计数量的前提下增加工程量等;铁路隧道辅助坑道进蓝图。 6、处理好设计院工经处主要领导、项目专册的关系,在编制初设和施工图检算过程中,充分利用可控制的投资范围增大本标段投资和效益,最重要的是提醒专册人员对重要项目不能漏列和提供增效处理方法。 如同样为1m3的挖方,采用不同型号的挖装机械和不同吨位的自卸汽车就造成了单价的高低不同;又如石方爆破同样为0-15或30m距离,爆破又分为A、B、C三种,A和C相比单价相差较大,选择何种类别,主要是看和专册关系;再如钻孔桩是采用冲击钻、旋挖钻或者是回旋钻价格也各不相同;隧道同样决定于定额的使用,如长大隧道普通机械施工改为大型机械施工。 四、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的创效途径主要是进行设计变更和索赔,对本部分将在“要点提示”中进行详细说明。 五、竣工阶段 1、加大公关力度,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有理有据清理合同内投资和索赔、调概补差款项,并在最后一次结算时一并清算,要求做到不漏项、不少验工。 2、项目风险包干费用如是建设方掌握时要想方设法要回来,并对超过风险包干费用部分依据合同和相关文件精神补签合同或形成结算纪要并加以解决。 3、暂定金要通过收集整理各种资料、依据说服建设单位争取回来。 4、做好质保金的回收工作。 5、做好余款催收工作。 6、如有后续工程,在干好工程的基础上要加大宣传力度,保持良好的信誉为下一步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第六部分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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