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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宣贯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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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建设部166号令幻 灯 片宣讲人:王 武 林200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已于2008年年1月月8号经建设部第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汪光焘二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定。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管管 辖辖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对设备购置、租赁、使用要求对设备购置、租赁、使用要求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明。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监督检验证明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对租赁单位的要求(上户口)对租赁单位的要求(上户口)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建质200876号号发文机关发文机关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时间发文时间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实行时间实行时间二八年六月一日二八年六月一日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对租赁设备的要求对租赁设备的要求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限制使用的设备限制使用的设备塔吊和施工升降机塔吊和施工升降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号建设事业建设事业“十一五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技术(第一批)二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七年六月十四日 630kN.m以下(不含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出厂年限超过超过15年(不含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年(不含20年)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续使用关于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关于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出厂年限超过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年(不含8年)的年)的SC型施工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年(不含5年)的年)的SS型施工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可继续使用。报废和注销报废和注销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起重机械档案的建立(产权、安装、使用)起重机械档案的建立(产权、安装、使用)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单位的档案安装单位的档案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的档案使用单位的档案使用、维护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对安装单位的要求对安装单位的要求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关于资质管理关于资质管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承包工程范围如下:二级、三级,其承包工程范围如下: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本金5倍的倍的1000千牛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本金5倍的倍的800千牛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安全职责:安装单位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的验收使用前的验收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使使 用用 登登 记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安全职责:使用单位安全职责: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其约定。关于标准节和附着的要求关于标准节和附着的要求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停工整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责任及权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责任及权利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后撤离危险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建质200875号号发文机关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部发文时间发文时间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二八年四月十八日2008年年6月月1日执行日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一)建筑电工;(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其他特种作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陕建发2008162号文增加了金号文增加了金属焊接工、或经建设厅认定的其他工种属焊接工、或经建设厅认定的其他工种(包括高处包括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作业吊篮操作工)监监 督督 检检 查查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状况。法律责任、罚法律责任、罚 则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技术档案的。对安装单位的处罚对安装单位的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的。对使用单位的处罚对使用单位的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3万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的处罚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一)(二)(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元以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对建设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监管人员的监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为。施行日期施行日期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年6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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