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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
进行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需要掌握田径竞赛规则。由于基层单位举办的田径运动会属于群众体育比赛的性质,因此,竞赛规则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执行。对于有变动或另行制定的竞赛规则,应在竞赛规程中或领队教练员会议上进行说明。
(一)田径比赛通则方面
1、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带号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径赛项目运动员须沿跑道逆时针方向跑进。
3、径赛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而防碍别人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4、如果一名运动员参加一个径赛项目,又参加一个田赛项目,或者参加一个以上的田赛项目,而这些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主裁判可以允许运动员只在某一轮次(高度项目以一个高度为一个轮次,一个高度有3次试跳机会;远度项目以所有运动员按顺序试跳或试掷完一次为一个轮次。)的比赛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确定的顺序先进行试跳(试掷)一次。回来后已错过的试跳(试掷)顺序一律不补。
5、判定名次和成绩相等判定名次的方法。径赛项目中,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顺序,是以运动员躯干的任何部分到达终点线内沿的垂直面的先后为准。以决赛的成绩作为个人的最高成绩,而不以预、次、复赛的成绩判定最后名次。
田赛项目中,远度项目以比赛的六次试跳或试掷中最好的一次成绩作为个人的最好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然后以各运动员的最高成绩排列名次。高度项目以每名运动员最好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全能运动项目,以各运动员全部项目得分的总和排定名次。
如遇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等,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在径赛的预、次、复赛中,按成绩录取最后名次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等,如对下一赛次或决赛人数没有影响,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都应录取;如有影响,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此种抽签应在有关裁判长领导和组织下,成绩相等的运动员自己抽签决定。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裁判长有权决定这些成绩相等运动员重新比赛,则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相等时,则并列。
田赛高度项目比赛成绩相等的录取办法: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等: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其造成成绩相等的失败高度中的最低的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横竿应提升或降低,提升和降低的高度,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决定名次的试跳,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如涉及其它名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田赛远度项目的比赛如有成绩相等时,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相等,则以第三优成绩判定,余类推。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一轮试跳,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全能运动比赛如总分相等时,应以单项得分多的项目较多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判定时,则以任何一个项目单项得分最多者名次列前。
团体总分相等时,应以破记录项目、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则以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二)径赛主要规则
1、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接力的项目,运动员应采用蹲踞式起跑。犯规2次以上者取消比赛资格,全能运动员三次。
2、在分道跑项目中,运动员跑出自己的分道,如没有获得利益,也未阻挡他人,一般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应取消比赛资格。
3、在中长跑时,运动员擅自离开跑道后,不得继续比赛。
4、跨栏跑时,运动员手脚低于栏顶面、跨越他人栏架、有意用或脚碰到栏架,均属犯规。
5、接力跑时,在接力区外完成接棒、捡棒时阻挡他人或空手跑过终点。
6、如用3只秒表计成绩,应以2只表所示成绩为准;如各不相同,则以中间成绩为准。2只表,应以成绩较差者为准。
(三) 田赛主要规则
1、跳高比赛时,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1名。除非比赛中只剩下1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a)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在规则第12条1(a)、(b)、(c)的全能比赛中,每轮的横杆提升高度均为3厘米。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或(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试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2、所有田赛远度项目比赛时,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超过8人,成绩较好的前八名运动员进入决赛,如第八名成绩相等,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均可再试跳或掷3次,如不足八人,则均有6次。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比赛助跑道进行练习。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为试跳失败:(a)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跃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以外地面;(b)从起跳板两端之外的起跳线的延长线前面或后面起跳;(c)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触地点较区内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d)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e)采用任何空翻姿势。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地的最近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1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40米,条件许可时,至少应长45米。助跑道宽度最小l.22米,最大l.25米,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助跑道的左右最大倾斜度不超过1:100趴在跑进方向总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在助跑道。旁放置l~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不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禁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理入地下,上沿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跳板靠近落地区的边沿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前应放置一块橡皮泥显示板,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如不能设置上述装置,应采用下列方法,紧靠起跳线前沿铺设软土或沙子,宽门厘米,与水平面成30度角。起跳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不少应为10米。起跳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3米。
3、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4、推铅球比赛应抽签决定运动员试掷顺序。运动员超过8人,应允许每人试掷3次,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掷3次,试掷顺序与前3次试掷后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试掷结束后出现第8名成绩相等,按规则第146条3处理。当比赛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可试掷6次。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可在比赛场地练习试掷,练习组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并始终处于裁判员的监督之下。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持器械练习,无论持器械与否,均不得使用投掷或落地区以内地面练习投掷。应从投掷圈内将铅球推出。运动员必须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和抵趾板的内侧。应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应抵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不允许使用任何装置对投掷时的运动员进行任何帮助,例如使用带子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除了开放性损伤需要包扎以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绷带或胶布。不允许使用手套。为了能更好地持握铅球,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为了防止手腕受伤,运动员可在手腕处缠绕绷带。为防止脊柱受伤,运动员可系一条皮带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的带子。不允许运动员向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投掷后,如果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铅球推出,均判为一次投掷失败。如果在投掷中未违反上述规定,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投掷,可将器械方在圈内或圈外,在遵守本条第12款的前提下,可以离开投掷圈,然后返回圈内从静止姿势重新开始投掷。铅球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测量成绩。从铅球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离开投掷圈时首先触及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须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白线后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投掷圈圆心。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一次投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掷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其他投掷项目比赛,除场地、器械和投掷方法与铅球有差异外,比赛规则与铅球基本相同。
二、 田径运动竞赛裁判工作方法
径赛裁判工作方法
A、检录工作方法
赛前工作:
1.主裁判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安排人员分工,制定检录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
2.向编排记录组索取已经确认的竞赛日程表、运动员分道分组表(或径赛卡片)和接力棒次表,根据径赛回程制定检录时间流程表。
3.准备检录所需器材和用品,包括:检录处标志牌、检录时间公告牌、文具、各种表格、手提喇叭、裁判桌椅、运动员休息凳、安全别针、针线、卡尺等。采用终点电动计时时,还需准备道次小号码、长跑顺序小号码。
4.重大比赛时,要预先熟悉竞赛规则中有关运动员服装、比赛用鞋、提包和用品上的广告规格的规定。必要时,复制数份广告规格表,以备检录时查用。检查运动员的练习场地、器材、卫生间及进入比赛场地的通道设置是否合理。
赛中工作:
1.主裁判领导全体检录员在每个比赛单元的第一项比赛开始前60—90分钟到达检录地点,清理工作场地,进行赛前准备。
2.用广播和张贴形式宣布检录地点、本单元各比赛项目检录时间表和检录注意事项。
3.每项检录前10分钟预告检录的项目、检录开始时间、检录结束时间、比赛时间、检录要求等事项,通知有关运动员按时前来检录。
4.检录。重大比赛,由人口检查员开始检查该项参赛运动员的证件及号码,做好记录,指引运动员进入检录地点交该项捡录员(组)进行检录。
一般比赛,由该项检录员(组)按照比赛分组分迈的顺序点名,并排好运动员的队列。
检录时,应检查运动员的身份、号码、服装、比赛鞋、携带物品等是由符合规则规定。如采用终点电动计时,在进行径赛项目检录时应分发道次小号码或长跑顺序小号码,提示运动员正确佩带,防止脱落、颠倒等。检录员应事先准备充足的别针、针线等物品,便于运动员使用。
由于国际田联在规则中对比赛的广告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重大比赛、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一定要认真检查服装、鞋帽、提包等物品上的广告,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准带入比赛场内,并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存,送赛后控制中心处理。
检录时间截止,未到达的运动员均以比赛弃权论。
5.将各项比赛实到人数与秩序册核对,填写检录表、记录缺席运动员统计表,调整径赛卡片和径赛成绩表。
6.按时将运动员列队,沿指定路线带人比赛场地,交发令组接收。同时将检录单交发令组、计时组、终点组、检查组和宣告组各一份。
4x100米接力比赛时,应先后带各棒运动员入场。除将第一律运动员带到起点交发令组外,将二、三、四棒运动员交各接力区检查员。
4x 400米接力比赛时.将各棒运动员同时带到起点交发令组。
7.每项比赛后,服务员或检录员回收小号码。
赛后工作:
召集全体裁判员总结,根据大会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总裁判长。清点物品,如发现有运动员遗留物品,立即送交大会有关方面归还。
B、发令裁判工作方法
起点裁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和运动会的比赛日程,组织各项径赛运动员合理地、机会均等地起跑,准时开始比赛。举行中小型田径运动会.径赛起点裁判员通常设置发令员1~2人,召回发令员1—2人,助理发令员1—2人,服务员若干人。举行大型田径运动会时,起点裁判员的人数可有所增加。起点裁判工作应在径赛裁判长的领导下,由发今员具体负责。
赛前工作:
1、发令员组织全组人员学习规则及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详细的分工,制定工作细则,组织裁判工作实习。
2、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和用具(如起点线、起跑器、发令枪、子弹、发令台、通讯器材等),熟悉比赛场地和起点位置。
3、与终点摄影计时、人工计时、终点名次组一起进行现场联合实习,研究工作配合问题,对服务员进行培训。
4、与检录组研究工作中的互相配合,明确径赛运动员的入场时间。
5、准备好工作所需用具、表格等。
6、有接力项目时,助理发令员负责准备接力棒。
赛中工作:
1、按规定时间(通常提前1小时)到达比赛场地,检查布置场地、器材。
2、按下列原则布置发令台:使发令员能看清并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所有起跑的运动员;能够让计时员及风速测量员清楚地看到发令员枪烟。
3、发令员、助理发令员、召回发令员各就各位。
4、终点摄影计时组的工作人员向发令员报告传感器与终点摄影计时装置已准备就绪。
5、赛前3分钟,助理发令员通知运动员停止练习,组织运动员站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待命。
6、赛前2分钟,指挥中心发出即将比赛的信号显示运动员的比赛项目、赛次、组别、道次、姓名、单位,同时宣告员介绍运动员。
7、召回发令员、助理发令员在规定购位置上待命。助理发令员指挥服务员列队将运动员换下的衣服送往赛后控制中心(终点)。
8、宣告员介绍运动员完毕,终点摄影计时组的起点工作人员用对讲机报告即将发令,计时器回零。发令员看到传感器指示灯亮即发出“各就位”口令。
9、助理发令员认真检查运动员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并向发令员举手示意,这时发令员可发出“预备”的口令,待运动员稳定后即可鸣枪。
10、起跑时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指示纠正:起跑器的安装触及起助线,或超越各自的分道线时;在短跑的比赛中未使用起跑器或末使用蹲踞式起跑时;运动员在做各就位”或“预备”的动作时,手、脚或接力棒触及起点线或线前的地面;在弯道起跑时触及右侧分道线外的地面;蹲踞式起跑双手之一不与地面接触,站立式起跑时双脚之一不与地面接触。
如在比赛中采用手计时,发令员在发今前用对讲机或旗示与终点主裁判取得联系,确认终点、计时、风速员一切准备就绪,然后发出“各就位”的口令,举枪至烟屏的中下部,枪要举平,定不动。待运动员稳定后,再发出“预备。口令,运动员全部稳定后,即可“鸣枪”。鸣枪后,枪应稍停片刻再放下。如在比赛中采用电动计时,先用对讲机或旗示与终点主裁判取得联系.待观察到传感器上的“灯亮”,并确认终点、风速员准备就绪,即可发出“各就位”口令,并举枪至烟屏的中下部,运动员全部稳定后,即可鸣枪”。
发令裁判员站位:
直道径赛项目发令时,发令员、召回发令员和助理发令员的位置如图所示:
图1:直道起跑时发令员的工作位置
图2:弯起跑时发令员的工作位置
图3:弧形起跑令员的工作位置
C 计时裁判工作方法
计时主裁判:
按规定时间带领计时员入场,按顺序就坐;再次明确工作分工和方法,检查秒表,接收并审核终点成绩记录卡片;各项比赛开始前3~5分钟,向计时员宣读本单元比赛项目及顺序,将成绩记录卡交给员下面的计时员并迅速向上传递;当听到比赛即将开始的音乐铃声或其他信号时,提示计时员“回表”,并用简练语言(如“上道”“举枪”等)提示计时员注意;比赛中,若计时员秒表或计时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指示后备计时员替补;每项比赛后,迅速收回卡片(也可按名次收取),核对成绩记录,必要时核查计时员的秒表,无误后签名交径赛裁判长,同时通知计时员“回表”,并示意终点裁判员准备就绪;汁时长应计取每组第一名的成绩,破纪录时,及时检查秒表,同时请径赛裁判长和总裁判审核。
计时员:
回表:听到主裁判“回表”提示后,及时回表,并立即注意起点,辨认所计运动员特征;
开表:当听到‘上道”提示后,注视起点发令员动作,听到“举枪”提示后,立即将秒表置于腰腹部位稳定,注意力集中,做好开表淮备,当看到枪烟或闪光后立即开表;
查表:开表后先看秒表走动是否正常(若发生故降立即如实报告主裁判),并再次查看本计时道内运动员特征、号码、邻近运动员相对位置变化;
停表:当运动员离终点约25米处时,计时员眼睛的主光仍继续看运动员,余光看终点线,做好停表准备;当运动员离终点线10米时,则以眼睛主光看终点线,余光看运动员;当所计运动员的躯干任何部分触及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时停表。此时,目光继续跟踪观察本道次运动员的号码及特征是否与成绩记录卡上的号码相同;
读表:将秒表水平放置胸前,按时、分、秒的顺序仔细观看,如破纪录,应立即报告计时主裁判;
记录:将每一名计时员所计成绩按1/100秒填写在分表栏中,然后,按规则换算成1/10秒填写在成绩栏中,并将所看名次填写在成绩卡上,以供终点裁判员参考。
传递:计时员填好成绩卡后,迅速由上往下传递给计时主裁判,然后,听计时长的“回表”提示,进行下一组次计时。
图4:计时裁判的工作程序
D 终点裁判工作方法
图5:终点裁判员的工作位置
图6:终点裁判员的工作位置
(一)分道跑项目的裁判方法(400米和400米以下项目,4x100米接力)
1 采用按名次分工法
每名终点裁判员主看一个名次,同时兼看一个与主看名次相邻的名次。例如:7名裁判员分别主看前7名运动员,主看第2、3、4名运动员的裁判员分别兼看第l、2、3名,主看第5、6、7名运动员的裁判员,分别兼看第6、7、8名,再设两名裁判员主看第2、3和4、5名(表1)。
表1:终点裁判员认看名次的分工
图7:终点裁判员工作程序
裁判员将所认看的名次填人“终点名次报告表”并交主裁判,两名主裁判分别看1~4名和5~8名。
2.采用按道次分工法
每名裁判员主看一个道次的名次,同时兼看一个相邻名次的道次。例如:有8名裁判员,即由8名裁判员分别主看1~8道的运动员名次,并兼看一个与主看道次的名次相邻名次的道次。
(二)部分分道跑项目的裁判方法
1.按道次分工“人盯人到底”
每名裁判员只看一个道次的运动员名次。当运动员上道时,立即核实号码,牢记其特征。运动员起跑后,注意其跑进中的名次变化,运动员到达终点,判定其名次。
2.按名次分工(4x 400米、4 x 800米接力)
每名裁判员主看一个名次。运动员起跑后,注意观察各队名次变化,随时辨认自己所认名次的道次〔队名或号码〕,牢记最后一棒运动员的号码及特征,并随时注意比赛中的名次变化,待运动员跑至距终点20米时,核实运动员的号码,跟踪到底,判定名次和单位。
E检查裁判工作方法
图8:检查裁判的工作程序
田赛裁判工作方法
图9:跳跃裁判工作程序
图10:跳高裁判员的工作位置
图11:跳远、三级跳远裁判员工作位置
图12:投掷裁判员的工作程序
图13:铅球裁判工作位置图
图14:标枪裁判工作位置图
田径竞赛规则
第 119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运动会组委会应根据运动会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则任命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第12条1(a)(b)或(c)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举办大型国际运动会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1人
赛事主管1人
技术主管1人
检录主管1人
比赛工作人员: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竞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人
必要时,设置竞走比赛其他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发令员1人,适当数量的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1人(或多人)
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或多人)
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电子)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检录员1人(或多人)
★总裁判长1人
比赛现场指挥1人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1人(或多人)
统计员1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1人
正式测量员1人
医生1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参加国内田径比赛工作时,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等级胸徽。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20 条 竞赛主任
竞赛主任应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在竞赛主任领导下,比赛现场指挥员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员的宣告。
第 121 条 赛事主管
赛事主管应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如果比赛超过四小时或运动会超过一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任助理。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总裁判长行使此职责,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第 122 条 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应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此职责。
第 123 条 检录主管
检录主管与检录裁判员合作,他应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在场,并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准备入场。
第 124 条 裁判长
1. 应分别任命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仅在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有关裁判长不能行使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责。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电子)测量裁判员时,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4. 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5. 在任何运动会中,如果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6. 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记录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后再交给竞赛秘书。
7. 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第 125 条 裁判员
总则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应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同工作。当有关机构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他们应确认其职责。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在国内田径比赛中设立赛后控制中心,在总裁判长领导下对结束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管理,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进行工作。第 126 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 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 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 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 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已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第 127 条 计时员和终点摄像裁判员
1.
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应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应为计时员分配任务。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应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 计时员应根据规则第165条进行工作。
3.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应任命一名终点摄像主裁判和至少两名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第 128 条 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1.
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见规则第161条2)。
发令前,发令员应确认有关计时员、裁判员、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
2. 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传至每名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应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大致相等。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则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子触发装置发令。
3. 比赛时,应有一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200米、400米、400米栏、4×100米接力、4×200米接力、4×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4. 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名运动员。
5. 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162条7、8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6.
发令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见规则第161条2和第162条8)。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7. 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该使用规则第161条2中所述的起跑犯规指示器帮助工作。
第 129 条 助理发令员
1. 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所有径赛项目的出发站位顺序应为面向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2.
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 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 当发令员发出运动员“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条4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第 130 条 记圈员
1.
在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5000米及5000米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应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记圈员应在(由一名正式计时员提供的)记圈表格上记下由其负责的运动员的每圈时间。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为替代人工记圈方法,可以使用计算机计圈系统,可让每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
2.
一名记圈员应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应改变显示圈数。此外,在适当时机,应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脱圈或将被脱圈的运动员。
最后一圈时,应以信号通知每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信号。
第 131 条 竞赛秘书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应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在国内举办田径比赛时,设竞赛秘书组完成编排记录、成绩公告工作。
第 132 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场内。
第 133 条 宣告员
宣告员应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宣告员收到送交的每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和远度)后应尽快宣告。
举行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应由国际田联指派英语和法语宣告员,并在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负责宣告有关礼仪的所有事宜。
第 134 条 大会测量员
大会测量员应对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任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应赋于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第 135 条 风速测量员
风速测量员应保证按规则第163条9(径赛项目)和184条5(田赛项目)的规定放置风速仪,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量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后交竞赛秘书。
第 136 条 (电子)测量裁判员
使用电子测距器时,应任命一名测量裁判员。
运动会开始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仪器。
比赛前,他还应监督测量仪器的安放,考虑技术人员提出的技术要求。
为保证电子测量仪器正常工作,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应使用一个经过标定检验的钢尺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检测,以确认这两种测量结果相符。
比赛中,他应全面负责操作测量仪器,并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明仪器的准确性。
第 137 条 检录裁判员
检录裁判员应确保运动员穿着由其国家主管机构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比赛服。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带入比赛场地。
第 138 条 广告管理专员
广告管理专员应监督并执行国际田联现行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
★举办国内一类田径比赛时,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广告管理专员。
第二节 比赛通则
第 140 条 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规则第12条1(a)(b)(c)(d)中的田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铺设塑胶地面的场地上举行,该场地的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技术指标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书。
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规则第12条1(e)(f)(g)和(h)的比赛也应在该场地上举行。
举办规则第12条(a)~(h)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提供符合国际田联认证系统规定格式的场地规格测量精度的详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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