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伤害事件的案例分析乔海宁 一、事件去年,我园小班幼儿朱某和杜某在自由活动时因争抢座椅发生争执,值班的李老师发现后给予了调解,他们停止争执,小朋友们继续自由活动,李老师则去了卫生间。就在李老师去卫生间的时候,朱某和杜某矛盾又起,杜某搬起小椅子砸向朱某的头部,致朱某头部受伤。李老师从卫生间返回时看到朱某头部受伤,血经脸上流下,而且哇哇大哭,赶紧边了解情况,边让幼儿喊来其他老师,护送孩子去医院救治(我也一起陪同前往),并及时通知朱某和杜某的家长,在征得朱某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对朱某的伤口进行了缝合、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70多元(此费用幼儿园当时已先垫付)。第二天,我又安排老师买上礼品前去看望
2、朱某。事后,我认为,此次事故虽然幼儿园花钱不多,但按照依法办园的方针,园方应该追究杜某的责任,让其监护人赔偿部分医疗费。当然由于李老师的疏忽大意,幼儿园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于是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下午,我约了杜某小朋友的监护人-杜某的奶奶进行面谈,当时杜奶奶已同意赔付,但第二天却又反悔了,原因是,别人告诉他孩子送到了幼儿园,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出了事故当然应该由幼儿园来承担责任。我听了她的看法,再次耐心的与其摆事实、讲道理、找依据,最后杜奶奶心服口服,顺顺当当地进行了赔付。二、分析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
3、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而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1.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上述案例中,即使杜某的监护人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杜某是在园内还是再园外,其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其父母或近亲属
4、,他们承担着对杜某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2.幼儿杜某明知用椅子砸人会致人受伤,却仍搬起椅子砸向朱某的头部,属于故意伤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杜某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李老师在上卫生间之前,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彻底化解、
5、消除杜某和朱某之间的矛盾,致使矛盾升级而发生事故,说明李老师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措施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绝非小事,它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即使孩子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伤害事件所带来的躯体痛苦和精神伤痛,也将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难以驱散的阴霾。所以,针对此事,我园对家长、教师和幼儿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1、通过讲座、问卷、家园联系栏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明确幼儿园和家长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2、组织保教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会维权;提高保教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责任;孩子的一切活动、行为都要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安全教育常挂嘴边。3、采用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幼儿要谦让和宽容,遵守规则、纪律,减少矛盾冲突;教师要善于观察,幼儿间发生打闹应及时介入,帮助幼儿化解矛盾,将打闹伤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幼儿是世界上最稚嫩的“花朵”,需要我们的精心呵护。 幼儿园作为幼儿生活学习的主阵地,要为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安全,作出积极的努力,以使我们的“花朵”绽放的更加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