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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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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第3 期经济与社会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23No.3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孙南翔,王玉婷?(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 0 0 7 2 0;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 0 0 7 2 0)摘要:当前“一带一路”倡议将签署备忘录作为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标志,这体现出以政治意愿为主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方式。该方式无法确保参与方切实作出“以诺为则”“有约必守”的可信承诺,也无法满足推动

2、“一带一路”倡议成为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的现实要求。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国际合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预期性。共建“一带一路”的机制建设,应彰显法治原则所要求的义务性、精准性和授权性特征。在实践中,“一带一路”法治化机制的建设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准则,努力提升机构建设的能力与效能。关键词:“一带一路;法治;共建机制;有约必守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 6 7 4-2 3 3 8(2 0 2 3)0 3-0 1 0 1-1 1D0I:10.19925/ki.issn.1674-2338.2023.03.009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

3、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产品,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当今世界,随着国际力量消长变化和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已是大势所趋。2 0 1 3 年,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新动力,更为区域经贸合作以及世界经济繁荣发展提供了新方案,有力维护和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及开放型世界经济。普遍认为“一带一路”共有6 5 个沿线国家和地区,但“一带一路”参与方远不止6 5 个。截至2 0 2 3 年1 月6 日,中国已同1 5 1 个国家和3 2 个国际组织签署2 0 0 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当前

4、,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面临更加严峻的内外部挑战。在外部挑战层面,2 0 2 2 年5 月,美国总统拜登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宣称能否收稿日期:2 0 2 3-0 1-1 2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裁决的合宪性问题研究”(1 8 CFX015)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孙南翔,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网络法研究;王玉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投资法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详细名单可参见“一带一路”沿线6 5 个国家和地区名单及概况,人民网,2 0 1 7 年4

5、月2 0 日,http:/y d y 参加该框架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支持美国价值观和规则”美国贸易代表戴琪甚至表示该框架旨在“有效反制中国的影响力”在内部建设层面开放包容的理念使得“一带一路”的规模迅速扩展形成了广大的“朋友圈”然而必须看到随着规模扩张“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内部治理难度相应增大 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 年来“一带一路”在拓展国际经贸往来层面已见成效下一阶段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应考虑如何在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国际合作 共建机制的建立内在要求参与方尊重“一带一路”建设的价值追求以法治方式构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确保“一带一路”在国际法治的轨道上长远发展 鉴于此本文在阐明构

6、建“一带一路”法治化机制的必要性后以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以及七国/八国集团(/)的机制建设为借鉴探索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与机制化路径一、“一带一路”的参与方式:以政治意愿为主要考察因素的框架安排“一带一路”吸引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参与但尚未形成专门的多边条约制度(.)与西方国家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所采用的规则导向方式不同“一带一路”建设采取了非正式的、弱机制化的发展路径力求在政治协商谈判中实现有效合作(.)针对“一带一路”法律制度有学者将其视为初级协定()和次级协定()的混合体(.)“一带一路”的初级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缔结的

7、、体现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意愿的法律文件 次级协定是具体实施“一带一路”项目的法律文件一般是参与项目开发和合作的实体签署的合同 归纳而言次级协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履约协定包括履行担保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和特许权协议另一类是融资协定包括贷款协议和拨款协议根据笔者研究发现已经缔结的 余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大多为初级协定 遗憾的是这些合作文件所载条款通常是倡导性和建议性的并不具有强制义务的属性 例如中意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指出它不构成任何可能产生国际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并且其条款不应被视为双方在法律或财政上的义务或承诺 相关协议还会明确规定“双方之间需执行一份单独的法律文件以确

8、定和实施后续活动、计划和项目”在实践中初级协定以间接方式推动达成有约束力的次级协定 换言之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备忘录虽不必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形成了目前“一带一路”的规则基础(.)此外初级协定对于“一带一路”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一国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标志 有观点认为中国通过抽象的规范性文件表明合作双方的友好关系以及推进经贸往来的共同意愿 毫无疑问在“一带一路”项目实施层面参与方对“一带一路”所持的欢迎态度至关重要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可和支持如是观之现阶段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尚不存在法治化、机制化的参与方式 某种程度上我国跟潜在参与方的双边关系和

9、谈判效果是其能否参与“一带一路”的核心因素 此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初创阶段尚可施行但若“一带一路”从单一国家主导迈入共商共建的进程其将无法满足国际合作的可预见性和有效性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 年七国集团(简称)诞生 年俄罗斯的加入使得 转变为 年俄罗斯被暂停 成员国地位参见 “”()二、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制度型国际公共产品的必要选择“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方案也是推动形成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有益探索 在参与到共建的过程中“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更突显民主性和多边性的特征 共建“一带一路”不仅需提升国际合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更应以制度和规则创新的方式实现机制

10、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一)“一带一路”应成为合作努力型的国际公共产品提升合作机制的合法性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路径 合法性是一种普遍的认知即一个实体的行为受正当且理性的理念、价值、规范的约束(.)国际合作机制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国际合作机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即国际社会对该机制的认可与支持 如凯瑟琳约翰逊()所言“只有当参与方预期其他参与方的行为将与自己的行为保持一致并且他们之间能够互相支持时一个具备权威性的合作机制才会存在并具有约束力而只有当国际社会对一个国际合作机制的合法性持有普遍的认同感时它才能有效促进国际秩序的发展”(.)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发展倡议“一带一路”有必要强化合法性以获得更广泛的国

11、际信任 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机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员构成的包容性因为多边机制必须代表不同参与方的利益关于“一带一路”是“区域”还是“多边”机制的问题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做了很多探讨但无论“一带一路”是区域性还是多边性合作机制都不与其全球性的包容理念相矛盾 按基欧汉的观点合法性的来源是足够的代表性似乎足够多的参与方和足够大的规模是增强“一带一路”合法性的途径 但若如此我国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单独提供者必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据统计发现“一带一路”项目中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主要呈单向特征(.)某种程度上“一带一路”的规模越大意味着中国单边输出的资源越多 有学者反思近年来在推进“一带

12、一路”的过程中中国已对外投放了过多经济资源造成了一定的负担(.)毫无疑问共建“一带一路”理念提出的实践逻辑在于推动“一带一路”从“单独努力型”的国际公共产品转变为“合作努力型”的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要实现多边主义的包容性和代表性不能只是一味地扩大规模而是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不同地域、文化和理念的融合“一带一路”要引领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需要得到辐射范围广泛、多元法系体制的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与支持这要求它秉持正确的义利观推进共同价值的探索并通过法治机制维护参与方的期待利益目前个别国家对中国推动“一带一路”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国际上出现类似“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中国威胁论”的错误声音

13、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正式、透明和客观的法治机制共建“一带一路”可表明“一带一路”的建设方案不是恣意的更不是为了服务特定的政治目的而是为了带动全球贸易投资的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 总体上推进共建机制的实施可提高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合法性的认可亦可激励更多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共建“一带一路”应重视法律方式对可信承诺的规范创设国际合作机制的目标在于协调单个国家无法解决且需要集体努力解决的议题 研究表明国际合作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参与方是否有能力对互利的政策作出可信的承诺 如果目前的参与方认为共建方有“搭便车”的意图或者阻碍集体决策的动机国际合作的价值就会降

14、低(.)在实践中欧盟只接受符合“哥本哈根标准”的新成员该标准强调成员方具备广泛的民主化水平或处于向市场经 年孙南翔王玉婷: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第 期济过渡的进程 对成员方施加了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北约要求新加入者提高军事能力并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这些都体现国际合作机制对参与方行为的要求随着“一带一路”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其治理面临着更多挑战 若参与方的行动缺少可预测性和透明性则容易陷入争端 为此应积极利用法律方式确保其他国家在参与“一带一路”中作出可信承诺增加对彼此行为的可预见性及法律约束力提高合作的有效性“一带一路”倡议未设置参与门槛该模式面临着较高的事后治理成本(.)例如

15、立陶宛在 年正式签署参与“一带一路”合作却因为政治原因于 年 月退出 从加入到退出不过 年时间立陶宛恰好提供了一个因缺乏共同价值追求致使合作失败的案例 若将行为逻辑以法治机制巩固下来便可在参与方不再满足共建标准的情形下依照规则启动退出谈判也可对可归因于参与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追责国际合作机制的深化主要体现为对参与方约束力的增强这需要在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考虑参与方的立场和共识 作为一个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深化合作的首要前提是参与方对价值追求和关键立场的趋同性 若以促进参与方在更多议题上的立场趋同性为使命则合作机制的深化程度越深意味着共建“一带一路”的门槛不得不提高(.)因此“一带一路”

16、须改变政治意愿为主导的参与方式以设立法治机制的方式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以此使“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三、共建“一带一路”的机制建设:以法治三要素为展开法治强调通过制定法律、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形成动态的法秩序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还在形式上追求法律的至上权威性在实体价值上追求“良法之治”并且要求法秩序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一带一路”倡议应具备彰显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理念、价值和规范并将其运用于调整和规范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行为形成良好秩序肯尼斯艾尔伯特(.)将法治区分为义务性()、精准性()和授权性()等特征义务性是指国家或其他行为体被特定的规则和承诺所约束即其行为要受到

17、国际法原则和话语体系的规范精准性是指规则清晰地定义其所要求、授权和规制的行为授权性是指第三方被授予实施、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权力 据此标准本文选取、以及、/作为现有国际合作机制的经典模式表 国际合作机制的法治化程度与表现类型、/义务性强较强弱规则具有强法律拘束力、强制管辖权非正式国际组织采取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方式多数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非正式对话机制以宣言和声明作为准法律形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精确性强较强弱规则精确、具体单边行动计划和集体行动计划确定了详细、具体的合作措施规范性文件多为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表述授权性强强弱有永久性秘书处和争端解决机构有永久性秘书处提供争端调解服务无永久性秘书处无争议解决

18、机构由轮值主席国提供会议支持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一)义务性要求共建“一带一路”的义务性要求体现于参与方在履行其参与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应受规则制度的约束 现有国际实践提供了两种模式:一种为 采用的强义务模式另一种是 和、/采用的弱义务模式 机制具有强义务性的特点 申请方的加入本质上是一个与 现任成员方缔结条约的过程 一方面 通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申请方调整其国内法律制度使之与 规则相一致如中国在入世时为改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 规则不相适应的情形修改了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由申请方和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和所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减让表构成的入世

19、议定书属于 协定的一部分成为了成员方的法律义务相反 的机制体现自主自愿性 即使申请方经成员方评估认为其符合成员标准可加入其仍需要制定单边行动计划以落实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并逐步参与 的集体行动计划 但上述两项行动计划的内容遵循成员方的自愿原则不完全构成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申请方加入 后需要定期更新并提交单边行动计划按自己的时间表采取一系列措施履行承诺 而嗣后单边行动计划是否接受 的审议也取决于自愿原则/和 未明确提出成员应采取何种方式促进合作目标的实现 例如在首届 部长级和央行行长会议上 成员一致承诺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各国要遵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制定的、致力于强化国内金融体系的国

20、际公认标准和规范 而成员履行这一承诺的方式包括向 自主报告遵守此类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并由 在其金融行业评估方案下审查各国的金融行业即通过同行压力的方式激励成员遵守承诺基于“一带一路”的特点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应选择义务性模式 一方面申请方在参与共建过程中应以自愿和协商的方式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参与方诚信地履行其承诺 其理由在于“一带一路”参与方存在显著差异为形成稳定的可预期性构建法治机制是最好的方案在实践中“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差异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各参与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资源禀赋不同、文化及宗教多样性显著这导致了利益需求的非一致性其次各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不同

21、导致合作意愿的不稳定性最后各参与方的法律水平差异较大国内法治环境参差不齐导致其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性的“黑天鹅”事件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凝聚认同感、形成实践合力是“一带一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重视合作共识和契约精神更需要迈入规则治理的阶段 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稳定发展的前提 在参考 和 等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一带一路”的共建机制应强化对义务性要求的建设 具体而言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参与方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状况进行有效协商、谈判达成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信承诺并配合相

22、应的评估、审查和激励措施促进具体承诺的履行(二)精准性要求法治机制的精准性体现于合作事项应受明确的标准、原则或规则指导 从国际实践来看精准性要 年孙南翔王玉婷: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第 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 条第 款求与合作机制的合法性、客观性、互惠性和有效性相关联 在实践中加入或参与合作的高精准性可避免嗣后发生争议 因此“一带一路”的共建机制宜采用精准性模式不仅应设立相对清晰的共建标准而且应尽可能明确规则实施的指导原则和法律依据以此规范“一带一路”参与方的贸易与投资行为/和 等政治性对话机制因缺乏正式的参与标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方面正式标准

23、的缺失导致外界长期质疑该机制的合法性 有观点指出“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和合法性这削弱了近 个不属于该集团但受其决定影响的国家对它的信任”另一方面缺乏参与标准使得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容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这一点在俄罗斯与 的关系上得到了印证 俄罗斯加入时并不符合该集团的经济和体制标准其加入与西方国家的利益诉求不无关系主要通过“政治窗户”而不是“经济大门”年克里米亚危机爆发后俄罗斯被主要参与方从 除名 年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提议重新接纳俄罗斯俨然将之当作大国博弈和获取政治利益的工具相比于/、机制而言 对成员方设立了一些相对明确的要求即成员方的国内外政策要符合 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目的和宗旨 印度谋求加入 的失

24、败经历一定程度上证明 设立的标准能够筛选符合其目的与宗旨的新成员从而促进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自 年向 递交加入申请书以来印度至今仍未加入该机制 印度加入意向已得到中国、美国、俄罗斯等 主要成员方的支持印度没有加入 的根本原因是其贸易政策不符合 参与标准当然对精准性的过度要求可能陷入另一种极端的“坐地起价”现象 例如 机制通过加入谈判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督促成员方严格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标准和要求 在加入谈判时一些国家以所谓“国家市场经济制度”为标准迫使申请方更改国内的根本经济政策导致作为 基石的互惠性要求难以得到切实遵循 某种程度上 加入机制未能切实遵从平等与互惠的协商准则也未对申请方需要作出的

25、承诺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使得实践中的加入谈判超越了 最初设定的宗旨从“推动贸易自由化”异化为“利益交易”的场所新成员方时常需承担高昂的“超 义务”(.)由此在建设“一带一路”中应规范共建机制的目的与宗旨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条目的与宗旨是条约解释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目前许多西方学者无端指责“一带一路”是“中国版马歇尔计划”带有明显的“中国中心主义”政治色彩 明确共建“一带一路”的目的与宗旨以及建立明确的参与标准一定程度上可消减此种不当质疑避免“一带一路”建设受到大国博弈的裹挟 目前“一带一路”参与方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客观存在的综合国力的差距一些国家担忧其他国家存在掠夺其本土资源或实施“

26、经济控制”的动机 理论上若不加以规范“一带一路”可能会陷入和 一样的困境即由于缺乏参与谈判的实质性指导标准潜在参与方担心其他国家将无限度地索取利益 甚至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方正是借鉴 加入机制的这一漏洞向参与方索取超水平的承诺和要求追求自身利益(.)为应对此类不当的质疑共建“一带一路”不仅要设立透明的共建标准而且要明晰规则实施的指导原则促使在平等、互惠、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打消参与方的潜在疑虑弥合共建进程中的认识分歧(.)(三)授权性要求共建“一带一路”的授权性与义务性、精准性密切相关即若没有精确的约束性规则以供解释和裁判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无法建立(.)“一带一路”的共建机制

27、应重视对参与方权利与义务的厘清这要求“一带一路”参与方授权成立国际性机构或采用其他形式保障参与标准和实施规则的有效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若只明确参与标准和实施规则而缺少执行力法治机制依然宛若“空中楼阁”在实践中、机制的授权性安排可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经验将履行制度和争端解决制度纳入共建机制设计的范畴之中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 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机制的授权性主要体现在对此类条款的条约适用上 一方面 秘书处和加入工作组协助开展谈判工作 在加入程序中秘书处主要负责程序性事项承担协助申请方与工作组的工作尤其

28、为申请方了解和参与加入程序提供帮助 工作组是加入机制中的主导机构它对“议定的条件”有着关键的影响 加入谈判直接在申请方和成员方之间进行秘书处没有被授予正式的谈判权(.)另一方面 争端解决机制确认了入世议定书为 协定的一部分争端解决机构也经常援引入世议定书的内容进行条约解释和裁判如陈儒丹所言一个成员方能否成为 谈判的真正赢家最终取决于协定达成之后能否积极使用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方以会议文件的形式对参与标准进行解释和实施 年汉城宣言确立 参与标准后 年温哥华会议上发表的部长声明对该标准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如要求申请方应与现有的 成员方存在可持续的、广泛的经济联系(如申请方与现有成员方的贸易值应在其

29、国际贸易值中占较高比重)并实施追求市场导向的经济政策 总体观之 对参与方提出了“定性”的要求同时将“定量”的裁量权留给了现任成员方 现任成员方可以根据参与标准决定合作规模和成员结构以上国际实践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授权性要求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一带一路”的主要参与方应是推动共建机制建设的主体“以诺为则”与“有约必守”是国际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基石即国际规则由国家表达的同意或允诺作为约束基础国家必须遵守和履行其作出的法律承诺(.)国家或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意味着其有意愿与其他参与方开展合作当前的主要参与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他参与方进行充分了解评估其是否诚信地开展“一带一路”

30、合作 其二常设机构的设立可为参与方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便利有利于它们了解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准和原则提高参与程序的效率 其三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保障共建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落实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四、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化机制的实施路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理念进行保障 共建“一带一路”的机制建设应彰显法治原则所要求的义务性、精准性和授权性特征 在实践中“一带一路”法治化机制的建设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准则努力提升机构建设的能力与效能(一)框定共建“一带一路”的价值追求共建“一带一路”应以“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共同价值追求为基础 这可使“一带一路”的

31、发展免受合法性的质疑并能通过吸引真正认可和支持“一带一路”宗旨的主体参与建设提升合作的有效性.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历史经验表明坚定地支持“市场经济”道路是各国融入全球 年孙南翔王玉婷: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第 期根据 网站的数据截至 年 月共有 个案件援引了入世议定书:/./.化进程以及实现经贸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一带一路”市场化、法治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一带一路”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贸易畅通这需要营造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因此共建“一带一路”必须以市场经

32、济原则为导向当然在落实市场经济原则时必须认识到各参与方国内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强行要求所有的参与方已全面完成市场经济改革 只要其认可市场导向的理念其他参与方应支持其循序渐进地推进国内市场化改革 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法治原则能够保障市场主体履行公平与诚信交易的义务 无疑“一带一路”在坚持市场经济原则的同时必然需要坚持法治原则积极利用法律手段防范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有效解决各种争端.尊重开放、绿色、廉洁的理念开放、绿色、廉洁理念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 开放的要求主要是指在尊重各方意愿前提下形成经济全球化通行规则推动形成开放型世界经济 经济全球化促成了贸易、投资、金融、技术

33、等方面的发展“一带一路”开放理念要求各参与方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建设开放型经济促进共同发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持续推动世界各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便利化(.)唯有如此“一带一路”所倡导的全球经济治理规则和体系才能真正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绿色发展是共建“一带一路”应坚持的方向 全球绿色发展领域已形成一系列高标准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全球碳排放和环境容量的约束作用不断强化各国对绿色发展的需求日益强烈 由此绿色发展成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普遍共识和最大利益契合点 在实践中应激励各参与方达成承担国际生态责任的价值共识推动实现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的目标(.)“廉洁丝路”是高质量建设“一带一

34、路”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项目若发生腐败行为合作双方不仅将面临巨大的政府违约、舆论指责和法律追究等后果而且还将损害“一带一路”参与方之间的信用基础动摇跨国经济合作的根基“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坚持在阳光下运行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腐败.遵循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宗旨“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国情、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完全相同 在此种情况下促进生成和内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新“价值共识”至关重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是互利共赢以责任共担与利益共享为基本原则以包容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和宗旨相契合 因此应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各参与方的价值共识 只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

35、“一带一路”建设才能在各方共同行动的过程中彰显全人类共同价值、坚守多边主义立场并在共同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促进各方承担共同责任不断在增进国际政治互信中推动共同发展(.)(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真正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调治理具有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和民主协商的特征(.)各方在参与“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不仅要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而且要遵循正当程序要求 其中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应贯穿于协商、谈判、决策等程序的始终具体而言第一在项目的谈判和决策程序中要尊重主权原则、尊重不同主体的多元性、切实考虑各方的实际发展水平反对参与方利用自身优势挑战其他国家的政治安全等核心利益“一带一路”的参与方应充分协商

36、和交流力求在有利于实现“一带一路”目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参与方自身情况达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成互利共赢的项目安排 这种多主体的协商方式与现行的双边安排相比更加彰显民主性和包容性第二在履行谈判达成的承诺或约定的过程中要注重协调性和规范性 如果谈判成果是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则参与方需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充分的动力履行承诺 在实践中应采取一定的审查、评估和激励措施促进“一带一路”的参与方诚信履行其承诺与义务第三探讨规范化的加入、实施和退出机制 如前所述现阶段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以政府间备忘录为制度安排这无法保障“一带一路”参与方权利与义务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为此应将签署政府

37、间备忘录的形式升级为签订“一带一路”合作的议定书或协定 此类协定的条款应包括参与方加入、实施和退出合作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三)设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跨国常设机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参与方的共同努力实现跨国层面的机制化建设 现有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与国际合作的法治化要求存在差距、等均建立起正式的秘书处为机制运转提供了组织保障 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内在地需要设立常设机构为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更为充分的组织协调服务具体而言第一常设机构是参与方及其潜在的合作对象之间的联系枢纽 有意向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主体可从常设机构获取信息和程序性指导提高共建程序的效率 常设机构为参与方综合评

38、估和判断合作伙伴的适格性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常设机构为“一带一路”参与方的规则谈判提供支持 鉴于“一带一路”合作领域的广泛性常设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贸易、投资、金融、基础设施、文化合作等重点领域的专门工作组 各工作组应努力协调各方立场设置关键议题促进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定第三常设机构应监督各参与方履行承诺或义务 具体可借鉴 经验建立参与方定期报告与审议机制 同时常设机构应在预防争端方面发挥作用如可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东道国的政治状况、政策变动等对合作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进行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指数防范风险的产生与扩散(四)构建专业性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为妥善化解“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潜在的

39、分歧和纠纷有必要建立专业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前大多数“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仅写明“备忘录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尚未将调解、仲裁等专业性的争端解决方案纳入其中 在实践中共建“一带一路”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能源、基础设施等诸多领域其潜在争端具有混合性的特征 更为重要的是“一带一路”潜在的纠纷不仅涉及私人间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国家或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若缺少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将难以有效解决争端 总体上“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具备多元一体的特征“多元”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应包含友好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一体”表现在各种争端解决程序需有效衔接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40、具体而言第一建立完善的国家间友好协商和快速反应机制 友好协商可节省高昂的诉讼成本且谈判的内容和进程可依据各方的意愿和需求调整 因此应鼓励当事方在涉及敏感争端时优先选择 年孙南翔王玉婷: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第 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安排备忘录等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二探索将调解机制纳入争端解决方案之中 调解以相互尊重为基础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参与实现友好解决争端的目标其具有程序灵活以及高度自治的特征 调解的使用不仅能规范化解决争端而且有利于参与方之间合作关系的长

41、久维系 因此调解应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争端发生后当事方可主动请求国际调解院等机构介入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第三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相关的仲裁制度 在友好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争端时当事方可启动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具有准司法性和执行便利的特点这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一带一路”已具有相对完善的商事仲裁制度但是由于地缘政治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可能面临越来越多的投资安全风险 鉴于此“一带一路”参与方应建立专门性的投资仲裁制度和机构以准司法化的机制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五、结语“一带一路”倡议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性合作机制其要进一步

42、被全球各国广泛接受并获得普遍认可就必须强化合法性和有效性(.)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是实现“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引领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内在要求这也有助于消减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不当质疑指引各国携手共进的方向推进“一带一路”走得更深、更实、更远在全球治理的视野下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建立可预期的国际制度逐步塑造公正、有效的全球化模式是人类社会的可行性途径(.)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国际历史上尚无任何一种合作模式直接适用于“一带一路”但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始终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进程 从参与“一带一路”到共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建设将不断推动国际法理论和实

43、践的探索持续推进国际合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为实现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提供更加有益的智慧与经验参考文献:.“.”().“():.”().“:.”().陈伟光、王燕:共建“一带一路”:基于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的分析框架世界经济与政治 年第 期 .“:.”().“.”.:.“.”():/./.高程:中美竞争与“一带一路”阶段属性和目标世界经济与政治 年第 期 .“:?”().陈兆源:法律化、制度竞争与亚太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东南亚研究 年第 期 孙艳晓:金砖国家的扩容:基础、路径与风险俄罗斯研究 年第 期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 张志铭、于浩: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法学研究 年第

44、 期 .“.”().韩永红:“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软法保障机制论纲当代法学 年第 期 .“?.”():/./.刘勇:条约缔结程序与入世议定书法律性质辨析环球法律评论 年第 期 .“:?”().刘志云:价值共识、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方略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 .“:.”().“:.”().陈儒丹:裁决执行与国家利益实现的潜在背离研究环球法律评论 年第 期 何志鹏:以诺为则:现代性国际法的渊源特质当代法学 年第 期 王灵桂:法治“一带一路”的内涵与构建路径国际法研究 年第 期 戴翔、张二震:“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制度型开放国际经贸探索 年第 期 冯霞、胡荣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一带一路”话语体系构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 李向阳: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缺位”与“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秦亚青、魏玲:新型全球治理观与“一带一路”合作实践外交评论 年第 期 杨泽伟:“一带一路”倡议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武大国际法评论 年第 期 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 :(.):()().“”.:“”(责任编辑:蒋金珅)年孙南翔王玉婷:从参与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机制建设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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