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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5472847 上传时间:2024-11-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2.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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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冲畈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县教育局文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第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工作。凡由县教育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权归口到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包括教师录用、调配、考核、转正定级、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奖惩、资格认定、进修、退职退休等工作),乡镇中小学党组织按属地原则归口到乡镇党委管理。第二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经常

2、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通过加强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教育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静心教书、潜心育人、关爱学生、团结共事、文明礼貌;教育他们遵纪守法,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师德师风良好,从教行为规范,不抹牌赌博,生活情趣健康,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教育他们遵循教育规律,紧跟时代发展,积极改革,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第三章 干部管理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干部的产生一般应实行

3、民主推荐或公开选聘,经组织考察后任命或聘任。其管理权限是:教育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副股级及以上干部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干部任免,在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教育单位组织实施,可实行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组织聘任,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校长竞争上岗、校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各乡镇中心学校在县教育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本乡镇所有教育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人事管理权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由县教育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同管理;县直教育单位归口到县教育局直接管理。第五条 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后,除履行好行政领

4、导职责外,还必须带课,不当脱产干部。因年龄、健康状况、布局调整等因素退出领导岗位,仍应按组织重新安排的新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做到退职不退岗,退职不提前退休。具体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原已提前休息的同志,年龄男在55岁以下,女在52岁以下,身体健康,个人自愿,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第六条 学校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一)教育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按县编委文件执行。(二)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1、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15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2、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教务处、教育处、总

5、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名,15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主任1名。3、县理工中专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按市编委文件执行。4、完全小学、幼儿园配校(园)长1人,副校(园)长1人;15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园)长1名,其工作机构设教务处、教育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务主任、教育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5、乡镇中心学校原则上不超过4人,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2人。6、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一般配专职副校长1人。7、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少

6、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尽量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8、县直学校的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设置暂按县编委文件执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第四章 教职工调配与交流第七条 教职工调配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遵循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合理“顺流”和对口调配的原则,同时适当考虑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的其它正当要求,鼓励教师到艰苦的地方、缺编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第八条 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缺编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入不能调出,超编的学校

7、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要根据生源的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逐步建立刚性的编制管理制度,县教育局各项指标的分配原则上与编制直接挂钩。第九条 教师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新招聘的教师或通过脱产进修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教师,除组织选调提拔外,一般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才能根据工作需要正常流动。第十条 严格把握教师调配资格条件。1、教育系统新进人员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逢进必考”。具体根据县编委下达的编制计划数,由县人事局、县教育局拟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招录考试考核,由县人事局、编办、财政、教育等部门办理录聘手续,全程接受县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8、新进人员原则上应到农村学校任教五年以上。理工中专聘请临时专业教师由理工中专自行选聘,并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2、除引进骨干教师外,原则上不接受外系统职工、外县市教师调入。外籍教师申请调入,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具备师范类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我县的小学、初中教师,凡有正当理由申请调出本县的,可以调出。高中阶段中青年骨干教师调出,应从严控制。第十一条 规范教师调配程序。教师调配原则上每年暑假进行一次,除因组织原因由县教育局直接调配外,其他申请调动教师按以下程序办理调配手续:(一)本县乡镇教师调入城区学校。县直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向教育局书

9、面报告教师需求计划,经县教育局研究同意,确定招聘学科及人数,组织或委托组织推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严禁用人单位不报需求计划,擅自到其它学校借调、选调教师。要求调动教师必须向所在单位、乡镇中心学校书面申请,在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由单位负责人向县教育局书面转达申请要求,严禁教师个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越级申请。要求调动教师本人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师德考核在合格等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质量突出;爱岗敬业,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2、身体健康,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原单位在岗人员;3、具有相应学段(调入学校)的合格学历,专业对口;学段对口,任教学科对口;4、无“三个一票否决”行为(指计划生育、师德师风和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5、具备调入学校的其它资格条件;经原任教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同意。选调教师竞聘成绩公示期满,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局政工股办理调入(借入)手续。(二)县内乡镇学校之间或城区学校之间调动: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再办理调动手续。任何学校不得自行到其它学校选调教师。(三)调出本县或教育系统。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报县人事等有关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四)县外教师调入我县工作,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认真考核,确认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经县编制、人事部

11、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五)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编制情况在教育局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做好教师培养和引进工作。第十二条 教师参与外县学校招聘考试,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方可报考,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调动的教师,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坚守原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研究同意调动的教师必须按时报到上岗。凡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第五章 教职工的进修与培训第十四条 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职、任教,安排农村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城镇中小学挂职、学习;乡镇内中

12、心中学、中心小学教师也应轮流到边远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第十五条 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教师培训以在职业余进修和知识更新为主,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应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国民教育。第十六条 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批。报考脱产进修、在职读研究生或高校统招研究生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经县教育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七条 教师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五年内不得申请外调或改行,继续工作不满两年者,不得再次报考脱产进修。擅自离开本县教育系统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第十

13、八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非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第十九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对口专业脱产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待完成学业获得毕业文凭回原单位工作后补齐基本工资。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期间其正常的调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住房调配等与在岗教师一视同仁。第六章 严格教职工日常管理,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第二十一条 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意识。1、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学校或县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圆满完成

14、岗位工作任务。2、教职工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自觉参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自觉接受各种考核和考评;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在思想行动上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一致,不抵触和妨碍上级重要决策的贯彻实施。3、教职工应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经常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参与色情活动,不得参与打牌“带彩”。4、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信谣传谣,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拉帮结派,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拨弄是非。5、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保持与学生的正常交往,不准让学生帮教职工做私事,严禁猥亵、奸污学生,一经

15、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依责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6、教职工之间应团结共事,在工作中不得态度傲慢、语言生硬、表情冷淡;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谐相处。严禁教职工之间及教职工与其他人员之间乱搞两性关系,一经发现,从严查处。7、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反映情况、举报案件要通过正常渠道,以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的合理诉求,一般应署真名;严禁在情况未了解清楚的情况下越级上访,更不得因个人恩怨捏造事实越级举报制造舆论,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和形象。8、教职工要遵规守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无“三个一票否决”行为。9、教职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1

16、0、教职工言行举止要文明,上班时间不穿奇装异服,不修剪怪发,不穿拖鞋、短裤进入教学区。11、教师上课时间不准使用通信工具,上课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私自调课;不准坐着讲课。12、教职工应热爱学校,珍惜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工作中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13、教职工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晚上有自习任务的教师也不得饮酒。14、教职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职办私事、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以及处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15、教职工要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做到:不乱收费;不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允许自己注册资金开办公司或在外单位公司投资入股;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

17、职取酬,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向学生摊派或随意推荐教材、辅导资料或学生用品,从中获利。16、教职工要实事求是,勤奋学习,善于钻研。教学研究要贴近实际,服务教学,严禁剽窃他人成果,杜绝形式主义。17、教师要勤奋工作,严谨执教,严禁不备课上课,随意拖堂,作业批改不及时,教学评价反馈不及时,要按教育规律办事,遵循教学规程。18、教职工要模范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做到: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报销不规范的票据,不长期拖欠公款或借用公款为亲友及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不直接经手公款现金或贪污挪用公款,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在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报销发票,不领取政策规定之外的补贴,不用公款参与

18、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外出旅游,不用公款、公车外出钓鱼或占用工作时间钓鱼,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请客钓鱼”。19、教职工要忠于职守、廉洁从教,禁止利用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向学生及家长索取钱物,不随意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吃、请、送”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以生日、祝贺、抚慰、洗尘、饯行为借口主办各种宴请活动,收受各种礼品、礼金和礼券;不得经常借老同学、老同事、老领导相聚之名进行宴请活动;假期不得集体补课;不得私招学生,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务及其它利益;不在职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

19、中拉帮结派影响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为他人办理假学籍、假证件、假文凭、假档案。20、教职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教师利用支教、请人代教等途径,长时间外出或“脱产”为孩子“陪读”或以进修为名外出打工。21、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提供学校的人、财、物基本情况,不得向招生中介人提供学生花名册,不得替外县学校进行“有偿”招生,不得以诋毁他校名誉的形式来完成招生任务。22、教职工应遵守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依法依规上网,健康上网,文明上网,严禁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信息及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中伤他人。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请假病休制度。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

20、,均应履行手续。婚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病假15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病、事假,由所在单位报县教育局审批。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药费发票、单位审批意见,其中,报县教育局审批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教职工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2、建立教职工长病休息审批制度。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准予长病休息,作编外处理。长病休息每年6月、12月各受理一次。其病愈申请上岗的,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参加学校新一轮竞争上岗

21、或调配。长病休息教职工达到病退、退职或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退休手续。3、经批准实行病休人员,病休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上述人员中,获得地、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病休期间工资可在规定标准上提高

22、510。病休期间酌情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4、病休、退养人员在休息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休、退养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严肃劳动纪律。(一)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坚持教职工日考勤登记制度。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作旷工处理。(二)教职工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上岗,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教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三)教职工出境出国,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明确外出地点及时间,由任教学校、乡镇中心

23、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公安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四)从严控制外出务工。1、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学校除勤工俭学外,不得允许或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否则,作自动离岗处理。2、无正当理由连续自动离岗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自动离岗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人事档案转交县人才交流中心。3、自动离岗人员,由工作单位通知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政工股报到,重新安排工作。逾期未归的,作辞退处理。 4、各单位要如实反映上述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 教职工职称评聘与执教资格认定及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全县教育系统继续严格实施师德档案制度。坚持

24、把教师日常师德表现作为各类评模表彰、职称评聘、绩效工资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条件,在有关工作中对师德表现特别突出的教师给予倾斜照顾政策,对师德表现不佳者执行“一票否”制度。第二十六条 在职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符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职评工作坚持在上级职改部门指导下实行岗位管理、综合考核、择优推荐。对不按政策条件和推荐程序要求,或弄虚作假推荐上报的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个人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务外,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专任教师必须取得与任教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骨干教师评选等工作中,必须把取得相应的教师

25、资格证书作为基本考核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由任职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完成。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县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县教育局、县人事局联合表彰,市、省、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县教育局综合推选,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党务表彰及其它单项表彰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工资按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人性化管理,减轻教师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要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体格健康检查,并结合继续教育培训和和谐校园建设等活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群众性的文体娱乐活动,提升教师的职业幸福感。第三十条 以上各条规定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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