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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槁木三年%2C不必为邦■”新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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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古文字研究古文字研究(34):308313,2022“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新解王志平郭店简成之闻之篇非常难读,编联也有各种不同方案。其中,郭沂将成之闻之简13接在简2930之后,简30末和成之闻之简1首连接成“是故君子贵城(成)之”,把“成之”和“闻之”断开来;并引李学勤说读为 中庸 的“诚之”。中庸:“诚者,自成也。”朱骏声 说文通训定声:“成,假借为诚。”(1)其说甚确,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这个编联组(或者说章节)中,简30有一句话十分费解,学者对此有不同的阐释。为了说明有关问题,我们先把有关简文迻录如下:“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期)。”害(盖)言(寅)之也,是(以)君子贵城(诚

2、)之。“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期)”,此句李零、郭沂均指出系为引用语(2)。其中“”字从羽、丌声,整理者读为“旗”(3)。由于受到整理者先入为主的影响,多数学者从读为“旗”。只有王博读为“期”(4),李锐读为“记”(5),邓少平读为“基”(6)。“”,从张光裕、李零、陈伟、刘钊等隶定(7)。原简作,整理者隶定为“”。刘信芳隶定为“”,读为“朝”,又读为“朽”(8);李学勤认为是“富”的误写而读为“逼”(9);李零认为从“寅”得声而读为“偃”(10);周凤五释为“夹”,即朽败义的“挟斯”(11);刘钊认为从“寅”得声而读为“陈旧”的“陈”(12);单育辰隶定为“”,读为“贵”(13);张峰认为字形

3、应从寅、从甘,疑读为“櫽”,说文:“櫽,栝也。”(14)平按:“”字实从寅、从日,疑为“寅日”之“寅”专用字。此处假借为“寅”,尔雅释诂下:“寅,敬也。”但是按照整理者及多数学者的理解,诚如单育辰所说,从字形上看,从“日”从“寅”没有问题,不过,把“寅”训为“敬”和简文前后文义互不搭边,感觉有些奇怪(15)。其根源就在于“”字的破读,如读为“旗”确实很难和“敬”义搭上关系。对于这句话怎么讲,学者之间意见不一,众说纷纭。郭沂认为“槁木”,枯木也;“邦”,谓疆界;“旗”,谓标志。全句大意为:枯木用过三年之后,就不一定能作为疆界标志来继续使用了(16)。李学勤认为“槁”疑读为“乔”,“乔木三年,不必

4、为邦旗”,是讲树木虽生长三年,仍不能作国中建旗之用,这是因为树木尚未充分成长(17)。陈伟疑“槁”当读为“矫”,为矫正之义。简文“为邦旗”,当是指用作邦国旗帜的杆。对这种旗杆的矫直加工过程十分复杂,为时较长(18)。刘钊翻译为“朽木三年,不必当作封疆的标志”(19)。李锐读为“乔木三年,不必为封记”,认为古代以木为封树,乔木三年尚不一定能成为封树,因其尚弱小,故需假以时日以待壮大,因此“君子贵成之”(20)。单育辰认为,“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盖言之也”的“”,是说“邦旗”之“贵重”(21)。以上诸种解释,诚如杨华所说,“此种比喻,总觉过于牵强”(22)。309“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新解其中最

5、发人深省的是王博的观点,他认为,“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应该解释为三年服丧之期内,由于悲痛哀伤,身体如同枯木,不必要参与政事(23)。王博把“槁木三年”理解为“三年之丧”,富于启发,值得特别留意。杨华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认为“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不仅与三年之丧有直接关联,而且还关系到君主政统权威的掌控问题(24)。但是王博对“期”的认识却未达一间。他认为(25):譬如其中的“旗”字,究竟作何解释,是很难有一个定论的。古书中该字的用法非常丰富,其中的一种是同“期”字,如 左传 里的令尹子旗也写作子期,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只是充当句末的语气词,并无实际的意义,而且它的读音应该是“基”。如诗小雅

6、弁中有“实维何期”句,郑玄笺云“期,辞也”。陆德明 经典释文 称:“期,本作其,音基。”在“不必为邦旗”句中位于句末的“旗”字,似乎可以作这样的理解。诚如黄君良所说,将“旗”字释作句末语气词是令人感觉犹疑的地方(26)。其实这里的“期”是“期年”之“期”的意思,意谓丧服满一年。“期”在古代经常是丧服用语。礼记中庸:“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孟子尽心上:“齐宣王欲短丧。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赵岐注:“齐宣王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因公孙丑使自以其意问孟子:既不能三年丧,以期年差愈于止而不行丧者也?”“期之丧”也可以省称为“期”。礼记服问:“

7、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论语阳货:“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出土文献中也有类似用例。齐侯壶(集成 9729、9730):齐侯女畾聿丧其(断)。齐侯命大子乘遽来句(敂)宗伯,听命于天子。曰:“期则尔期。余不其事。”李学勤认为,“断”的意思是绝

8、。古礼国君绝期以下,齐侯之女家的丧事,齐侯本来绝不成服,而自愿期服,这是超逾礼制的行为,因此齐侯特命太子赶赴王都,通过管理礼制的大宗伯向周天子请示。周天子说“期则尔期,余不其事”,是对齐侯的要求表示许可(27)。以上这些都是“期”指“期年之丧”的实证。至于“槁木三年”,杨华指出,这本来就有守三年之丧的意思。文献中常称,因为守丧哀甚,形容枯槁,晏子春秋卷四中把服丧过甚称作“以枯槁为名”,颜氏家训风操载,裴政除丧服后,仍然“贬瘦枯槁,涕泗滂沱”,被梁武帝目为有礼(28)。其说甚是。此外,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些其他文例。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尧崩,禹服三年之310古文字研究丧,如丧考妣,昼哭夜泣,气不

9、属声。舜崩,禅位命禹。禹服三年,形体枯槁,面目黎黑。”梁书孝行荀匠传:“居父忧并兄服,历四年不出庐户。自括发后,不复栉沐,发皆秃落。哭无时,声尽则系之以泣,目眦皆烂,形体枯顇,皮骨裁连,虽家人不复识。”魏书孝感李显达传:“父丧,水浆不入口七日,鬓发堕落,形体枯悴。”周书孝义皇甫遐传:“又遭母丧,乃庐于墓侧,负土为坟。遐食粥枕块,栉风沐雨,形容枯顇,家人不识。”清廖志灏 燕日堂录七种 卷一 恒产录 谈到自己服母丧,也称“不孝在制中,死灰槁木,但日给粥一飡”。可见“槁木”作为一个常见隐喻,可以指称那些服丧过哀,形容枯槁之人。古代服父丧为斩衰三年,服母丧齐衰三年或一年(期)。按照丧服制度,本来君、父

10、应一视同仁,均当服斩衰三年。但是君、父虽同为斩衰三年,而有义服与恩服之别。礼记丧服四制: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元陈澔 云庄礼记集说 卷十解释说:“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门内主恩,故常揜蔽公义;门外主义,故常断绝私恩。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恩揜义也;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义断恩也。资犹取也、用也,用事父之道以事君,故其敬同也

11、。人臣为君重服,乃贵贵、尊尊之大义,故曰“以义制者也”。然五服皆有义服,亦是以义制。此举重者言之耳。因此,“为父斩衰三年”是恩服,“为君斩衰三年”是义服。“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此语亦见于郭店简六德。但在战国时期,恩服、义服的权衡轻重也是有差别的。郭店简 六德 论述当时的丧服制度,一方面说“疏斩衰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另一方面又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学者们多认为这意思是说,当父丧与君丧冲突时,应为父服丧而绝君丧,而不应反过来为君服丧而绝父丧(29)。权衡轻重,父丧其实还是要重于君丧。联系六德来看,成之闻之这段简文实际是说,如已服父母之丧三年,连邦君一年(期)之丧也不必

12、再服(更不要说三年了!)。古代多以服丧过哀逾制为戒。礼记丧服四制:“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又:“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荀子礼论:“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礼以是断之者,岂不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因此,服丧三年即礼毕,不得逾制。下面举孔子弟子为例加以说明。说苑修文:子夏三年之丧毕,见于孔子。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衎衎而乐。作而曰:“先3

13、11“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新解王制礼,不敢不及也。”子曰:“君子也。”闵子骞三年之丧毕,见于孔子。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切切而悲。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过也。”孔子曰:“君子也。”子贡问曰:“闵子哀不尽,子曰君子也;子夏哀已尽,子曰君子也。赐也惑,敢问何谓?”孔子曰:“闵子哀未尽,能断之以礼,故曰君子也;子夏哀已尽,能引而致之,故曰君子也。夫三年之丧,固优者之所屈,劣者之所勉。”因此,即使闵子骞哀思未尽,但三年之丧已毕,也必须“断之以礼”,“不敢过也”,不能再延长时限了。因为先王制礼,“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古代“丧过乎哀”虽非大过,但也终归是君子之小过。周易小

14、过象传:“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又 论语子张:“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清康有为 论语注 卷十九解说道:哀为丧礼之本,制礼者定其宫室服食之节,不过推致其哀思,称情以立文耳,即“丧,与其易也,宁戚”,“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之意。然毁不灭性,故有礼以节之。若徒尚哀,则阮籍之斗酒呕血为得矣。朱子以为有弊,诚然。子游盖为忘哀者有为言之也。“槁木三年”已经是“丧过乎哀”了,如果父母三年之丧已毕,接着再服君丧,由于持续时间太长,非身心所能承受。因此从人情角度权衡折中,如果已为父母服三年之丧,即不必再为邦君服期年(甚至三年!)之丧了。“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期”,其中隐含的意思实

15、际是,亲亲与尊尊不同,由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发自内心的哀痛程度也不一样。从反求诸身的诚心角度来说,虽然丧君如丧考妣,但毕竟不是真丧考妣,从反身而诚的角度来说,内心的哀痛程度与真正的父母之丧终究有别。明金淛 读礼日知 卷上 读曲礼:“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孝子之心一于哀敬,而必诚必信,以求无悔也,非诵习其文而已。”为父之恩服与为君之义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丧父与丧君的哀敬程度究竟是否发自内心。因此简文才要接着说“盖言寅之也”。尔雅释诂下:“寅,敬也。”孝经士章:“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疏曰:“刘炫曰:母,亲至而尊不至,岂则尊之不极也?君,尊至而亲不至,岂则亲

16、之不极也?惟父既亲且尊,故曰兼也。刘曰:父情天属,尊无所屈,故爱敬双极也。”因此,如果从丧服角度来理解上述简文,其逻辑十分清晰,思路一脉相承,有关思想也可以与 六德 等同时期的出土文献互相印证。综上所述,按照我们的理解,“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期,盖言寅之也。是以君子贵诚之”意思是说:如果已为父母服过三年之丧,就不必再为邦君服期年之丧了,这就是说的哀敬父母。因此君子贵在发自真心,必诚必信。从这个顺理成章的丧礼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看,学者们将 成之闻之 的“是故君子贵城(诚)之”,与 中庸 的“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联系起来(30),还312古文字研究是很有道理的。附记: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古文字特殊通转”

17、(17BYY127)、“出土简帛文献与古书形成问题研究”(19ZDA250)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注:(1)郭沂 郭店楚简 天降太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 1998年第3期。(2)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太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3页;又郭沂郭店竹简与先秦学术思想 第214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李零 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第1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荆门市博物馆编 郭店楚墓竹简 第168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4)(25)王博释“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兼谈成之闻之的作者,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

18、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29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李锐 读清华简 保训 札记(三则),古文字研究 第29辑第558559页,中华书局2012年。(6)邓少平 郭店儒家简校释三则,出土文献 第6辑第140141页,中西书局2015年。(7)张光裕主编 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 第10页,艺文印书馆1999年;李零 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 第17辑第515页,三联书店1999年;陈伟 郭店楚简 六德 诸篇零释,武汉大学学报 1999年第5期第30页;刘钊 郭店楚简校释 第14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8)刘信芳 郭店竹简文字考释拾遗,江汉考古 2000年第1期第43页。

19、(9)李学勤郭店简“君子贵诚之”试解,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1期第3032页;又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研究 第232233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李零 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第124页。(11)周凤五郭店竹简文字补释,郭店楚简研究(国际)中心编古墓新知纪念郭店楚简出土十周年论文专辑 第6667页,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03年。(12)(19)刘钊 郭店楚简校释 第144页。(13)(21)单育辰 由清华简释解古文字一例,史学集刊 2012年第3期第97页。(14)张峰 说说楚简中的“寅”和“要”,楚学论丛 第5辑第28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15)同注(13)第969

20、8页。(16)同注(1)第63页。(17)李学勤 郭店简“君子贵诚之”试解,中国历史文物 2002年第1期第32页。(18)陈伟 郭店竹书别释 第144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0)李锐 读清华简 保训 札记(三则),古文字研究 第29辑第558559页,中华书局2012年。(22)杨华 “谅闇不言”与君权交替关于“三年之丧”的一个新视角,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2005年第13页;又杨华 古礼新研 第73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23)同注(4)第294300页。313“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新解(24)杨华“谅闇不言”与君权交替关于“三年之丧”的一个新视角,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5年第1

21、315页;又杨华 古礼新研 第7375页。(26)黄君良 “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试释,中国文化研究 2003年秋之卷第133页;又黄君良 郭店儒简思想研究 第149页,辽宁大学出版社2011年。(27)李学勤 齐侯壶的年代与史事,中华文史论丛 第82辑第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28)杨华 “谅闇不言”与君权交替关于“三年之丧”的一个新视角,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2005年第15页;又杨华 古礼新研 第75页。(29)有关问题讨论甚多。可参见刘乐贤郭店楚简六德初探,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386387页;彭林 六德 柬释,简帛研究二一 第155页,广西师范大

22、学出版社2001年;彭林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中国哲学史2001年第2期第97102页;李存山“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中国哲学第25辑第159171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李存山再说“为父绝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9398页;林素英郭简“为父绝君”的服丧意义,简帛研究二二、二三 第748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贾海生 郭店竹简 六德 所言丧服制度,罗运环主编 楚简楚文化与先秦历史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838839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徐渊郭店楚简六德“为父绝君”句析义兼论曾子问二丧相遭的丧服服制,人文论丛 2020年第1辑第175184页。(30)郭沂 郭店楚简 天降太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 1998年第3期;李学勤 郭店简“君子贵诚之”试解,中国历史文物 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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