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法规21世纪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建筑系列PART 01单元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ART 02单元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PART 03单元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PART 05单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ART 06单元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ART 07单元7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目录CONTENTSPART 04单元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PART 08单元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PART 01单元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2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2
2、.熟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3.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4.能运用法律关系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1.11.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4)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情况。1.1.2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1 建设工
3、程法律体系1.1.2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包括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1.1.31.1.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1.1.31.1.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
4、制度1.了解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2.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3.熟悉法人的分类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4.熟悉物权的分类。5.熟悉债的发生根据。6.掌握代理种类和终止条件。7.掌握担保的种类及特征。8.掌握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9.能运用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2.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1.2
5、.11.2.1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地位。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作用。通过确认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与动力,为我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1.2.11.2.1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4.企业法人与项
6、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全面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2.11.2.1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代理的分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例如,民法典规定,无民
7、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1.2.2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民法典对有关行为和责任的详细规定(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
8、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4)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1.2.2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3.代理的终
9、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上述规定。1.2.2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
10、制度(2)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2.2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物权的主要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11、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31.2.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3)物权的保护。1.2.31.2.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1.2.41.2.4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
12、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1.2.51.2.5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 产优先受偿。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
13、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
1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3.质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5、: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4.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1.2.6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16、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建设工程保险(1)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工程的保险。1.2.71.2.7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
17、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2.71.2.7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
18、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都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1.2.71.2.7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感谢观看 THANKS!建设法规21世纪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建筑系列PART 01单元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ART 02单元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PART 03单元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PART 05单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ART 06单元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ART 07单元7建设工程施工环境
19、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目录CONTENTSPART 04单元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PART 08单元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PART 02单元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了解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3.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4.能运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相关知识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
20、“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少数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
2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上述工程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2.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
22、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2.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开工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项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197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设立了该项制度,1984年将其简化,1988年以后又恢复了开工报告制度。2019年4月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规定,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2.1
23、.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施工单位进场和开工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2.1.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
24、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2.1.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
25、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26、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了解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2.熟悉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
27、揽工程的规定。3.熟悉禁止以他人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4.能运用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相关知识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 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有符合规定的
28、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2.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2)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2.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9、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1)联合共同承包对资质的要求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分包工程对资质的要求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房屋建筑
30、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2.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
31、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2.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熟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熟悉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3.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能运用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知识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
32、大纲、统一 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 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考试内容。2004 年 2 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一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 个科目。2006 年 12 月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的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
33、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级建造师资格 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 10 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 工程、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 工程管理与实务”3 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 6 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报考条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
34、类中 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试。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 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4)取得工程类或 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5)取
35、 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3)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 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 有效。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
36、建造师的注册 2016年9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
37、)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建造师需要
38、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3)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9、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3.建造师的继续教育(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 学时,其中必修课60 学时,选修课6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 学时,选修课30 学时。(2)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注册
40、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 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 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 学时;公开出版5 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 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 学时。2.3.1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资
41、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3.2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
42、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3.2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3.3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
43、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2.3.3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感谢观看 THANKS!建设法规21世纪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建筑系列PART 01单元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ART 02单元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PART 03单元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PART 05单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ART 06单元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ART 07单元7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44、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目录CONTENTSPART 04单元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PART 08单元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PART 03单元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了解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2.掌握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直接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3.掌握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规定。4.熟悉联合体投标的规定。5.熟悉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规定。6.能运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分析建设工程案例。【学习目标】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建设工程必
45、须招标的范围 2017 年12 月经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 年3 月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46、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
47、行招标。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8、。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
49、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
50、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3.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