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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及个税表
2012年匆匆而过,2013年正在向我们走来,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又开始对员工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并根据员工表现,计算和发放年终奖。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同时鉴于年终奖(文件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特殊性(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在某些年终奖金额临界点和区间,年终奖多一点点,而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增加比奖金的增加还要多的倒挂现象,造成年终奖多一点点反而税后所得变少的怪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些临界点和区间找出来,以便做好年终奖的规划和节税。
根据我们的测算,临界点和区间如下(下面的数据假设员工当月的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大于3500元):
对于多得奖金而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区间,我们暂且称之为“年终奖陷阱区间”。下面,我们用两个图表来形象表达以上的结果,由于涉及的金额跨度较大,我们把图表分开两段,以便从视觉上能看出来税前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的变化.
从上面的图表我们不难看出,“年终奖陷阱区间”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 元到19283.33 元;54001元到60187.50 元; 108001 元到114600元;420001 元到447500 元;660001 元到706538.46 元;960001 元到1120000 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年终奖陷阱区间"内,对员工、企业来说,都是双输局面,那赢家就不言而喻了。
下面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例1、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给小张年终奖18500 元,该月工资为4500元,当月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 小张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45元,即税后小张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6755元。小张同事的小李年终奖是18000 元,该月工资为4200元,应该缴税540 元,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 元.这样,就造成小张比小李只是多了500 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李多缴1205 元的个税,导致小张实际上是“得不偿税",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李少了705元.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去分析,以小张多纳1205元个人所得税,换取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多列支500元,影响企业所得税为500×25%=125元,如果把公司和员工看成一个整体的话,那么因为给小张多发了500元的年终奖,导致整体多缴纳税款:1205-125=1080元.
例2、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公司的高层,我们来看看堪称恐怖数据,其差额可以一家子环游世界了。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给张总年终奖1000000 元,当月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 张总应为这笔收入缴税436495元,即税后张总实际拿到手的钱是563505元.张总同事的李副总年终奖是960000 元,应该缴税330495元,税后李副总实际拿到手的钱是629505元。就这样,张总比李副总多了40000 元年终奖,但却要比李副总多缴106000 元的个税,导致张总实际上拿到手的钱就比李副总少了66000元。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去分析,以张总多纳106000元个人所得税,换取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多列支40000元,影响企业所得税为40000×25%=10000元,如果把公司和员工看成一个整体的话,那么因为给张总多发了40000元的年终奖,导致整体多缴纳税款:106000—10000=96000元.
在此,建议企业在筹划、发放年终奖是多个心眼,留意“年终奖陷阱区间”,莫让一元钱成为史上“最坑爹”的一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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