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范性文本
一、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申报审批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提交材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3.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4.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市、县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同意)
6.旧城区改建的,需出具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证明材料
7.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征收补偿费用到位资金证明(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
10.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11.安置房房源相关材料证明
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报审批表
(一)房屋征收概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目的
拟征收房屋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文号
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文号
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文号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文号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材料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概况
产别
项目
公产
私产
合计
户数(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按
房
屋
用
途
分
类
住宅
户数
面积
商业
户数
面积
办公用房
户数
面积
生产用房
户数
面积
其它用房
户数
面积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情况(含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征收实施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电话
(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分户调查登记表
项目编号:
序号
所属行政区域
房屋门牌号
房屋产权证号
产权人(含共有权人)
使用人
抵押权人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情况
姓名
住址
电话
姓名
住址
电话
姓名
住址
电话
建筑面积(m²)
房屋结构
使用性质
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人: 征收工作人员: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或职称
培训合格证编号
所在单位名称
备注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 户 数
( 户)
住宅
户
总建筑面积
( m²)
住宅
m²
非住宅
户
非住宅
m²
方
案
论证公
布
情
况
参与论证部门及人员
方案论证结果
方案公布尔日期
征求意见期限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情
况
征求意见结果
方案修改情况
修改方案公布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 户 数
( 户)
住宅
户
总建筑面积
( m²)
住宅
m²
非住宅
户
非住宅
m²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表
审
查
意
见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科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意
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所有权人征求意见表
尊敬的住户:
为切实改善您居住的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市(县)政府拟启动 旧城区改建项目。现请您提供拟改造房屋的有关情况并填报您的改建意愿。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所有权人姓名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房产类别
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
使用情况
所有权
建筑面积(㎡)
是否同意改建与征收
安置意向
平 房□
楼 房□
直管公产□
单位产权□
私 产□
无 证□
住 宅□
非住宅□
其 他□
木结构□
砖 木□
砖 混□
框 架□
其 他□
自 住□
出 租□
同 意□
不同意□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备注
说明:请您按实际情况在调查栏内的“□”中划“√”。不同意改建的,请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理由。
房屋所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
房征暂停( )第 号
各相关部门 :
因 项目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经 人民政府审查,下列房屋拟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请暂停办理上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四、关于公布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 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告如下:
一、 房屋征收范围: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五、XXX市(州)、县(市、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征决字[ ]第 号
因 项目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房屋征收目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 。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六、XX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 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第 号)
因 项目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需要,XX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 ]第 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 ]第 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市、县级政府核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对房屋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有异议、政府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政府组织审核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日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房屋征收部门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事项
按征收补偿方案订立补偿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投票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15日内协商不成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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