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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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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 1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4.1 公司总部 2
4.2 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
5.1 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原则 3
5.2 认定规则与标准 3
5.3 认定证据 3
5.4 核销权限 4
5.5 核销程序 4
5.6 账销案存管理 5
5.7 税前扣除 5
5.8 审计与信息披露 5
5.9 监督检查 6
6 附则 6
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事实状态。资产损失按性质可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形式。
3.2资产损失认定:是指按照资产损失认定规则收集整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对资产损失事实进行核实确认的管理活动。
3.3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认定已发生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该资产的账面余额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管理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总部
4.1.1财务部:组织公司系统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应收电费坏账损失除外)、投资损失的认定工作;组织对公司系统资产损失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将有关材料提交内部决策机构审议;负责对分、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进行审批和备案;负责制定公司系统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
4.1.2生产设备管理部:组织公司系统生产类固定资产损失损失的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3市场营销部:组织公司系统应收电费坏账损失的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4基建部:组织公司系统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5行政部:组织公司系统商标权、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6战略策划部:组织公司系统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7信息部:组织公司系统信息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8物资部:组织公司系统存货损失的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9科技部:组织公司系统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归口管理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置工作。
4.1.9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公司系统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合法性进行审核,协调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1.10审计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系统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2 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2.1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总部制定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本单位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4.2.2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原则
5.1.1客观性原则;
5.1.2合法合规原则;
5.1.3谨慎性原则;
5.1.4问责原则。
5.2 认定规则与标准
5.2.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严格依照《资产损失分类认定规则》(xxx2013/B5)的标准和要求,对不同性质的资产损失进行分类认定。
5.2.2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5.2.3资产损失金额的确认方法一般为:资产账面净值加计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扣减清理变卖收入后的余额。
5.3 认定证据
5.3.1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对所属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清查核实各项资产状况,全面收集整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有效组织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工作。
5.3.2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一般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5.3.2.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单位的破产清算相关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5.3.2.2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根据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情况出具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4 核销权限
5.4.1资产损失核销,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按年度随决算资料报公司总部备案。
5.5 核销程序
5.5.1资产损失单位内部决策
5.5.1.1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损失状况,提交《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XX2013/B1)和《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XX2013/B2),说明损失资产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清理追索过程等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5.5.1.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损失状况,对《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XX2013/B1)和《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XX2013/B2)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5.5.1.3法律事务部门对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5.1.4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的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5.1.5财务部对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等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5.5.1.6财务部汇总资产核销情况并填列《资产损失核销汇总确认单》(XX2013/B3),牵头将《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XX2013/B1)、《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XX2013/B2)和《资产损失核销汇总确认单》(XX2013/B3)等有关材料提交内部决策机构审议。
5.5.2资产损失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根据本单位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意见,按规定分别开展实物处置和账务核销。
5.5.3资产损失单位财务部应于每年年末编制《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明细汇总表》(XX2013/B4),随年度决算资料一并上报上级单位。
5.5.4资产处置导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在履行资产处置决策审批程序时一并履行上述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5.6 账销案存管理
经批准已完成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参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建立专门档案,进行专项管理。
5.7 税前扣除
5.7.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及时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5.7.2按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5.8 审计与信息披露
5.8.1公司系统所聘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损失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单独进行披露。
5.8.2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单位资产损失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5.8.2.1资产损失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5.8.2.2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5.8.2.3资产损失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8.2.4资产损失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5.8.2.5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5.9 监督检查
5.9.1公司总部对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并将对其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5.9.2资产损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分管领导)对本单位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对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5.9.3公司系统各单位在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或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公司责令其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业务流程汇编
编号
流程名称
XX2013/L1
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
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业务表单汇编
编号
表单名称
XX2013/B1
《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XX2013/B2
《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XX2013/B3
《资产损失核销汇总确认单》
XX2013/B4
《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明细汇总表》
XX2013/B5
《资产损失分类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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