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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解答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
1、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限定建设原则、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原则,具有保障性质住房,详细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顿房(含拆迁安顿房、解危安顿房以及贯彻侨房政策安顿房)等。
2、 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重要面对哪些群体?
答:本市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对不一样收入家庭实行不一样住房保障政策。即:向有经济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对象中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属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下又无经济能力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下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3、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有无时间限制?
答: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再是每年申请一次,而是可以常年申请,并作为政府一项长期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做好此项工作。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做好了近五年建设规划,以保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很好处理。
4、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四统一”新机制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派、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新机制。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分派、管理、回收工作。
5、 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哪些原则?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原则,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分派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6、 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分派实行申请、审核和公告制度。
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享有优先分派权。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派坚持“只能一套”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只能购置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7、 社会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原则是多少?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原则。其中一房型面积45平方米,二房型面积60平方米,三房型面积70平方米。
8、 哪些情形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已租住、购置公有住房或购置经济合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顿房、贯彻侨房政策安顿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安顿房(含实行货币安顿)等享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同意时原住房(或货币安顿赔偿金)必须退出,退出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5年内有购置或发售房产,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9、 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转让、出租、空置等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六个月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六个月,一经查实,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已配售、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详细政策
10、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和特定对象提供,限定建设原则和租金补助原则,具有保障性质租赁住房。
11、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行政主管和详细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详细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机关事务管理、人事、民政、记录、物价、劳动、侨办、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工作。
1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谁投资建设?其投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专题拨款、财政投融资、接受社会捐赠等。
13、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获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原则;
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原则上限4倍如下;
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14、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家庭可不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可以。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含廉租房租金补助),也可以同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但在只能承租一处住房(含廉租房租金补助),不能反复享有。
15、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家庭组员有何规定?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组员全名制。夫妻户籍均在本市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由共同指定一种组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家庭组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独身到达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16、 外地户籍迁入本市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何限制?
答:购置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本市,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不得单独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17、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②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③所在单位开具收入和住房分派状况证明。
④拥有房产及现居住住房权属、协议等证明材料。
⑤拥有汽车,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⑥投资办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股东证明材料。
⑦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应提供有关证件或对应证明材料。
⑧其他有关材料。
18、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和分派重要程序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和分派程序: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告7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原则→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告15日→符合条件约谈并选房→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在规定期间内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协议→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协议→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告知单》→到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19、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收入控制原则是多少?
答: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收入应低于中低收入家庭原则,政府公布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原则为:3人及如下户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
20、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资产控制原则是多少?
答: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资产控制原则为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原则上限4倍如下。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资产控制原则为:3人及如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如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如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如下。家庭资产重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21、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住房面积限制是多少?
答: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本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房控制原则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怎样办理申请登记?
答:申请人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并持须提供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小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受理登记、发轮候号码。
23、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怎样申请和调查?
答:申请人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告并出具调查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24、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怎样申请和调查?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告并出具调查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25、 对申请人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证明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证明材料有如下规定:
①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好表格内容,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不弄虚作假。
②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作出承诺并本人签字。
26、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怎样轮候配租?
答:首批申请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时间次序产生,按如下程序公开进行并确定:①市国土房产局公布首批受理申请截止时间。②截止时间到即停止受理首批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关闭登记系统并记录。③市国土房产局会同监察、公证等部门,对首批申请对象以计算机系统随机排序方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并公告。
首批受理申请轮候号码确定后来,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在此后来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先后次序,从首批受理申请轮候号码最大号数往下续接。
27、 哪些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可以优先配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等可单列轮候,优先配租。
28、 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怎样办理变更?
答: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积极向原提交申请居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和租金补助原则。
29、 符合条件并轮候入围申请人怎样选房?
答: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次序约谈并提供三次挑选住房机会,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房源状况自行选房,选定房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签订《选房确认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
30、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获得同意后需要签订哪些协议?
答:由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协议》,与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协议》。
31、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获同意后怎样办理入住手续?
答: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应办理银行租金代扣账户,并持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入住告知单》到房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3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户型配租有什么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
①1人户配租一房型。
②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
③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符合条件申请人原住房属于享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退出;不属于享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按以上配租户型原则下调一房型配租。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
33、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原有住房怎样处理?
答:已享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在获得同意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60日内退出原住房或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安顿赔偿金,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或回购,未按规定退出,取消申请资格。
不属于享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住房,可以不退出,但配租时要下调一房型。
34、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协议期限几年?期满后怎样办理续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协议和租金补助协议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应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续签租赁协议和租金补助协议。
35、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执行什么租金原则?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原则计租,政府对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原则按不一样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划分。【举例:假设高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项目二房型房屋,面积6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测算后房屋租金为1000元,这个租金即作为同地点同房型房屋租金原则,详细租金计算措施另行制定。●实行分类租金补助重要指按不一样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来划分租金补助原则,补助原则按房屋租金不一样比例来划分。重要分为中低收入家庭、公务人员、引进人才、企业人才和其他特定对象等不一样对象。中低收入家庭按不一样收入水平划分为三挡详细见36题。】
36、 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原则怎样划分?
答: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原则按不一样对象和家庭收入划分如下:
①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原则上限0.5倍及以上,补助房屋租金70%;
②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原则上限0.5倍如下,补助房屋租金80%。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房屋租金90%。
【举例:假设按35题房屋租金为1000元来计算,以3人及如下家庭为例,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5万元补助房屋租金70%即700元,个人自付租金300元。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如下补助房屋租金80%即800元,个人自付租金200元;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人户315元/人月,2人户290元/人月,3人户以上265元/人月),补助房屋租金90%即900元,个人自付租金100元。】
37、 特殊租金补助有哪些详细规定?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状况导致经济尤其困难,可向租金补助发放部门(中低收入家庭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长期限为一年,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80%。
【举例:假设按35题房屋租金为1000元来计算,以3人及如下家庭为例,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5万元补助房屋租金70%即700元,个人自付租金300元。经向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80%即240元,获得特殊补助后个人自付租金为60元/月。】
38、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怎样缴交?拖欠租金怎样处理?
答:承租人应按月缴交应承担租金,拖欠租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滞纳金。
39、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入住时,应注意什么?
答: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有关部门应提供以便,保证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妥或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
40、 社会保障性承租房退出机制内容是什么?
答: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因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应自觉申报调整租金补助原则或退出承租住房,否则将依法收回房屋。
41、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哪些情形应积极申报退出租赁房?
答: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出现下列情形,应积极申报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① 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原则;
② 有其他住房;
③ 出现不符合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超过三个月时间未申报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房屋,租金补助发放部门取消其租金补助,同步追缴从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已发放租金补助金。
42、 承租人怎样办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退出?
答:承租人可按如下程序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① 申报。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② 签订协议。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③ 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期间内腾退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费用,同步将户籍迁出;
④ 结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上月月底。
43、 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临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怎样处理?
答: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原则或退出承租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临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取消其租金补助。
44、 公房中心与否有权终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答:承租人私自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合法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市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
45、 违规获得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怎样处理?
答: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手段骗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发放部门有权取消其租金补助,并追缴已补助租金补助金,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
46、 对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怎样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重要领导人责任。
47、 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和个人怎样处理?
答: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严厉处理。
48、 怎样审核申请人资产?
答:对申请表中应填写内容,重要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上,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将积极配合提供申请人有关资料。
49、 对来访、来信和来电怎样处理?
答: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波及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工作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算处理。
50、 在本市工作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与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在本市工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包括中央、省、部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详细措施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详细政策
51、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市政府提供应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购置,限定建设原则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住房。
52、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种?
答: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详细配售管理工作。
53、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条件是:
(1)必须以家庭名义申请,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组员;
(2)申请家庭组员之间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参与申请;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组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获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如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中低收入家庭原则;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原则6倍如下;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如下。
54、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有哪些程序?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有:
(1)领表: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小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填表:按规定如实填写;
(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资料;
(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小区公告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申请人家庭状况深入核算,签订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措施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分数及其他有关状况进行公告;
(7)同意: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同意;
(8)轮候:市住宅办对获得购房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
(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状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有关购房手续。
55、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怎样轮候配售?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用轮候式购房,根据房源状况,按分数高下次序,排位高先配售,分数低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
(1)进入轮候,每月加0.5分轮候;
(2)轮候时间到达3年,可直接配售;
(3)处在轮候状态申请人,其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可随时向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住宅办根据实际状况调整轮候分数;
(4)新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申请人可根据房源状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5)选择购房,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假如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同步阐明;
(6)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取消轮候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56、 不能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几种状况?
答:下列几种状况,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置或发售房产;
(2)通过购置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获得本市城镇户籍;
(3)以投靠子女方式获得本市城镇户籍;
(4)离婚前已享有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局限性2年。
57、 我和小孩是厦门户口,先生户口在外地,我能和小孩两人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家庭组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8、 独身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必须是家庭户,独身未婚或离异均不得单独申请。
59、 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上限6倍如下是怎样计算?
答:以今年为原则,3人户及如下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5x6=30万元如下;4-5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6x6=36万元如下;5人户以上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7x6=42万元如下。
60、 什么是家庭无房户?
答: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名下无任何房产。
61、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置或发售房产”规定中“房产”包括哪些?
答:这里房产包括住宅房、店面、车库、厂房等。
62、 离婚人士怎样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住、购置过经济合用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顿房、贯彻侨房政策安顿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安顿房(含实行货币安顿)等,属于“离异前,已享有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不得单独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可以和父母、有抚养权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63、 已享有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可以申请吗?该怎样申请?
答:已享有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住房面积等仍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家庭,可在退出原住房前提下,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64、 申请人父母房产应参与计算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吗?
答:只要不作为家庭组员参与申请,父母房产就不必参与计算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65、 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障性商品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组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提供有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组员所拥有其他房产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协议);
(4)有工作单位提供单位住房分派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组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助、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收缴交凭证;
(7)未就业提供失业证或其他有关证明;
(8)已享有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提供与有关部门签订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提供法院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符合贯彻华侨政策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符合转业安顿厦门条件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提供有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获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组员有残疾,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提供有关证明。
上述材料波及各类证件或协议,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对。
66、 公务人员与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都可以申请。
67、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怎样评分?
答: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构造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详细评分原则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如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如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如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如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如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如下计2分。
上述所称“如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家庭组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如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
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
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
4、厦服役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军人以家庭组员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眷系随军入厦,军人在厦时间按家眷随军入厦时间计算;家眷户口原属厦门市,军人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军人转业到厦门市,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构造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如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婚龄按第一种孩子出生时间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68、 购置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户口与否迁入新址?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应在交房前将户口迁入新址。
69、 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还可以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取消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70、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是怎样确定?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售价是由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加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即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售价=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基准地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售价由市建设局与管理局会同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执行。
71、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可以转让发售、出租吗?
答:不可以上市转让发售、出租,但可向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结合成新计算。
72、 弄虚作假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怎样处理?
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属实,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重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73、 对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派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有何监管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派管理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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