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国将修改土地法规范集体土地拆迁我国将修改土地法规范集体土地拆迁 201 年 01 月 23 日 02:2 新京报微博我要评论(2)字号:T|综合新华社电 1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新拆迁条例公布实施 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 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10 年 1 月 29 日和 12 月5 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5601 条和 37898 条。工作组召开了 45 次各类座谈会,有 10 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19191 1 年月年月 拆迁条例公布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200200年年 6 6 月月 拆迁条例修改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2 20909 年年 1212 月月 7 7 日日 学者建言审查条例学者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2009 年年 1212 月月 1616 日日 法制办研讨草案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2 20909 年年 1212 月月 2929 日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北大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2 21010 年年 1 1 月月 2 2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010010 年年 1212 月月 1515 日日 新条例再度征民意新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20112011 年年 1 1 月日月日 国务院通过新条例国务院通过新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1 月 21 日,公布施行。焦点焦点 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征收确定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3 3 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立法背后立法背后 2010 年2 月 15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 37898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2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补偿补偿 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修改】经研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评估,这里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修改】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征收程序征收程序 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修改】经研究,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搬迁强制搬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 有意见认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此外,条例增加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