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拆迁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审批收费依据:
根据京国土房管财[2003]579号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费取消。
审批总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相对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详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委托协议和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拆迁预分汇总表。
(九)委托评估合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十)拆迁范围地形图。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拆迁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相对人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拆迁人情况、建设项目情况、拆迁房屋情况、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评估机构、拆迁方、拆迁期限。
相对人填写工整后,交予拆迁办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诉相对人申办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以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同时,向上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拆迁单位资质具备承担拆迁任务的资格(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迁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合格(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记录。
4、协调受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银行与拆迁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依据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拆迁补偿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安置资金使
用监督的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拆迁办承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填承办人意见,并转交给复审人员。
如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应与相对人沟通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一并转交复审人员。
时间:7个工作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拆迁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承办人员进行复审,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科长意见,并交还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并交还给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拆迁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交还给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并交还给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拆迁办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拆迁决定完整、正确、有效。
3、及时发放拆迁许可证,并于次日张贴拆迁公告。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证和张贴拆迁公告。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许拆迁的决定。以上这些相关的手续办妥之后,由相对人领取拆迁许可证,于次日张贴拆迁公告。
对于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和组卷。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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