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社(银行)营业场所接送款箱工作规定第一章 接尾(款)箱第一条 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武装押运车组的车型、人员证件、人员照片档 案,以便在调运款时网点员工对武装押运车组进行验车、验人、验证,落实“三 验”制度。第二条 营业网点款箱交接登记实行双方互签,要在统一设置的交接登记簿上 填写,其内容含:网点名称、交接时间、款箱数量、交接员签字等。第三条 运钞车在送款时,按照规定线路、网点先后顺序、按时到达,营业网 点在接款时间内应提前做好接款准备工作:检查门前环境,清除可疑物品、车辆, 营业厅不得滞留外人,款车停留在网点视频监控范围之内且停留不宜时间过久。第四条 在接款箱时,押运人员应该提前下车,占据有
2、利位置相向持枪警戒。 网点除留1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余当班人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 拎取尾箱。第五条 落实“双锁”、“双封”制度,接款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 进行交接,检查款箱的锁及封条是否损坏,双方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签字。 待边门关闭落锁后,押运人员方可离开。第二章送尾(款)箱第六条 营业终了,应关闭营业大门,尾箱严格落实“双人封箱”制度,执行 “双锁、双封”规定。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送箱准备工作,观察周围动静,保持高 度的警惕。清除可疑物品,车辆和人员。第七条 运钞车应按时到达网点交款,运钞车到达营业网点后,押运人员下车相向持枪警戒,网点负责人组织对接款车进行验车、验
3、人,验证,认真核实接库密码并预留备查。款车停留在网点时间不宜过久。第八条 款箱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进行,检查款箱的锁、封条是否 完好,方可办理交接签字。第九条 网点送款箱时,除一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余当班人 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护送款箱上车。待尾箱上车后,员工撤回,押运员方可上车 离开。第十条 如在款箱交接时或交接后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沉着冷静,保护好现 场,按预案处置的要求操作,任何人不得离开,并立即向行、社保卫负责人或领导 报告,保卫负责人、或领导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到达现场,视情况解决处理,如属案 件,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第三章营业期间缴款、调款、上门收款第
4、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如需缴款、调款或上门收款时,应提前报告保 卫部门或本行社营业部负责人(各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并说明运钞线路 以及所需时间。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营业部负责人)接到网点缴款、调款或上门收 款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押运部门进行押运并建立登记备查。第四章监督协调第十四条 保卫部应建立押运队员档案。当地保安公司要将武装押运员、随车 出纳员、运钞车及驾驶员的照片和有关资料送交保卫部门备份建档,如有人员调整 应提前通知重新备案,并及时通知网点。第十五条 按照武装押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对各个环节可能发生 的意外情况要制定周密的对策和处理方法,并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联络方法并定 期演练。第十六条 保卫部应不定期对营业网点的缴款、调款及上门收款等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定期召开网点、押运负责人押运工作协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