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
提供方(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使用方(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使用甲方房产用于乙方开设餐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面积
1.1
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中国 市 层【商铺号:】总计使用面积为约 平方米(面积误差为正负1%忽略不计)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有偿给乙方使用。房产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为准。
1.2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该房产用于开设 。乙方在使用期内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今后如乙方改变房产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视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章 租赁期限
2.1
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期:暂定自公元_ _年_ 月_ 日至公元 年_月_ 日止,租赁期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装修期:甲方同意于租赁期开始前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期(装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供乙方进行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和其他营业准备工作,装修期租金平摊至租赁期开始后的每月租金中,但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交付日期:暂定为公元 年 月 日,实际交付日以甲方发出之《房屋交付通知书》中列明的日期为准;若该房屋交付日期有所变动,则租赁期及装修期相应顺延;
乙方必须按甲方房屋通知书中列明的日期进场装修,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进场装修的,计租日不予顺延。
2.2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甲方业种不进行整改并继续提供该房产用于餐饮经营,乙方在符合甲方统一规定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无违约情况发生下,与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该等优先租赁权不排除甲方对该房产经营规划的调整权;新的租赁合同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订立。
第三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中所称“租赁年度”是指从起租日起满365天为一个租赁年度。
3.2
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甲方的租金采用固定租金。
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_ 月 日止
固定租 ,即 元/月
第二年:自 年 月 日至_ 年_ 月 日止
固定租金 ,即 元/月
乙方具体付租金方式请根据本合同3.3条的约定方式来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圆(¥ 元)的抵押金;保证金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在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时,甲方有权依照相关约定扣除或部分扣除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扣除或部分扣除保证金后,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在应扣除或部分扣除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租赁关系终止后1个月,甲方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注销或变更手续且按10.1条返还房屋前提下将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且,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乙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在乙方未交清约定的全部保证金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产。但是,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并不表明乙方已经交清了保证金,更不表明甲方同意免除乙方交付保证金的义务。乙方逾期交清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乙方支付相等于全部保证金的违约金,甲方已经交付该房产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的次日终止营业时间前撤离该房产,依原状将该房产返还甲方。
3.3
乙方付给甲方固定租金为六个月一付,乙方首次付前六个月固定租金应该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一次性缴纳;后续乙方每次支付甲方固定租金应提前15日交付甲方后六个月的固定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10 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该租金内含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遇国家税制调整导致税点增加,相应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租金汇往甲方下列帐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如变更付款帐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3.4
若第3.3条所述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则甲乙双方可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对方履行义务。
第四章 房产交付
4.1
甲方应于房产交接之日向乙方交付已具备乙方要求的房产技术条件的完整房产。交付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移交情况,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见附件二),予以确认。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4.2
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暂无法办理营业所需相关证照或暂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出面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尽早完成有关手续,同时保证乙方正常营业不受影响,而乙方则在此情况下表示充分理解,并在有关政府部门下达正式书面停业通知前,仍应依合同约定支付房产租赁费;若政府部门下达正式书面停业通知的,则甲方将按照乙方实际受到影响的天数给予租金减免或相应延长合同租赁期限。
第五章 税收及费用
5.1
使用期内,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 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租金等。
5.2
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等,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5.3
若甲乙双方依国家或地方新的规定需承担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的,该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4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与所收费用相应的正式合法发票(代收代付水电煤等费用除外)。
第六章 甲方保证及责任
6.1
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于本合同后。如甲方并非该房产所有权利人,则甲方应保证其享有该房屋转租权并将相关可转租的证明文件交予乙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由于乙方对房产有完整的使用权,而对其进出入亦有自主权,故此,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安全、管理等原因,甲方或其代表不可在未经通知或许可进入生产区和非公用餐厅区域。
6.2
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之约定给乙方使用。
6.3
甲方应对房产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房产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如使用期内房产或其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
6.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 (包括水、电增容) 、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乙方保证及责任
7.1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房产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乙方保证其在使用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7.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它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私自停业或延迟开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乙方按照每日固定租金及任何其他应付费用的5倍来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乙方开业为止。
7.3
合同签订同时,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证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商号)证明,近期质量检测报告、法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有商标使用许可情形的,应提供使用方同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等有关证明(各两份)。
乙方保证所有提交之证照均为合法所得。无虚伪假设之事情,如违法、涉嫌欺诈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负完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7.4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但必须遵从甲方之入场装修相关规定并按此相关规定缴纳装修期间的各项费用。乙方该房产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需改变房产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6
乙方陈列或销售的商品,若商品的价格、品质、使用方法、有效日期等有欺诈不实之表示或因商品之其他原因(包括所使用之商品名称、商标、图样等)导致相关部门的查处或使顾客权益受损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采取下架、停销等减小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共利益的措施,其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7
乙方除经营餐厅所需外,不得在使用房产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有毒或爆炸物品带入房产。
7.8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甲方管理部门制定的防火安全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电器设备、设施,不得超载使用电力,不得擅自增设电源插座,不得擅自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破坏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当日营业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关闭电器,切断柜位内电源。
(2)、乙方理解并明确同意,乙方在任何时间(包括营业及非营业时间在内)对使用范围内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货架、装修和添加的设备、设施)和任何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用、代理人和访客)之安全自行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安装监控设备、安装防盗设施、加派安保人员),若该等财产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和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声明放弃就该等损失向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安公司或保安人员提出任何索赔的一切权利(如有)。但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安公司或保安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3)、若因乙方未能履行7.8条款的1至2条义务,造成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受到追诉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诉聘请律师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章 保险及赔偿保障
8.1
乙方在使用范围内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货架、装修和添加的设备、设施)的财产一切保险及任何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佣、代理人和访客)之责任险,由乙方负责向一家信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全额偿付给乙方,与甲方无关。若乙方未投保的,则在本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设备、商品等的任何损失及对人员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再向甲方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8.2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可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甲方所持有房产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包括房产的外观、建筑结构等,保险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偿金全额偿付给甲方,与乙方无关。保险金额应为上述各项的重置价值。
第九章 合同提前终止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9.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在房产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待房产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其他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9.6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约定的装修期不按时完成该房产装修或装修期满后未在商场开业(或试营业)的同时开始营业的;
(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提供该房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给第三方使用,或者转让、交换该房产的使用权的;
(四)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仍不恢复营业,或者擅自停止营业累计达2次或者10日的;
(五)乙方未交付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仍不交付保证金的;
(六)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乙方可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连续达15日以上; ;
(七)乙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累计被投诉(受理投诉者不限于甲方)拒不整改达3次的;
(八)乙方因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合格商品)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查处拒不整改达2次的;
(九)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从而遭受损失的乙方拒不赔偿的,但造成甲方重大损害或第二次发生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的除外;
(十)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产不能使用或者该房产所在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十一)乙方组织、煽动场内其它经营者的非经营活动或聚众滋事,阻止他人营业;
(十二)甲方对乙方的违规记点达50分的;
(十三)甲、乙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预先以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迁离并交回房产;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1)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它规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超过30日的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重大实质的损害;
2)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房产所需的许可和手续,致使乙方被政府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超过30日仍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9.5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对租赁房产的面积和位置、广告标牌等进行调整和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该等调整和变更,并且无需甲方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者补偿,由此调整和变更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是甲方应当提前10日将该等调整和变更告知乙方。如果乙方继续在调整和变更后的房产营业,甲方对房产面积、位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自调整和变更之日起按调整和变更后的房产租金价格按照比例收取相关费用;如果乙方拒绝调整和变更则甲乙双方合同终止,任何一方毋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6
(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需提前解除使用关系时,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解除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甲方直接扣除。
合同期内,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使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前解除使用关系以及由于乙方违约而甲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则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三项(并列并同时适用):
(1)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任何其他费用由甲方直接扣除;
(2)乙方须赔偿甲方三个月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作为甲方招商期及其他损失;
(3)乙方须赔偿甲方因乙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甲方房产或设施出现无法复原的或无法逆转之损失;
(二)甲方因运营因素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归还乙方对租赁房屋装修装饰折旧后的残值,在扣除应扣除的费用后返还剩余保证金。
第十章 期满房产返还
10.1
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使用关系终止后,乙方应当在使用关系终止后5日内办妥退房手续,撤离该场地,依原状将该场地返还甲方;在上述期限后仍遗留在店内的物品、添附物(装修等),乙方同意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因清理这些物品、添附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解除的,对于固定于该场地上的所有不能拆除的装潢或道具设备,乙方均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10.2
乙方明确同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占用该房产或者逾期缴纳本合同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对该房产采取中断水、电、电话和网络等供应以及锁闭店门等措施要求乙方停止营业直至乙方履行第10.1条约定,乙方并应按照该房产日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占用该房产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照该房产日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因乙方占用该房产致使甲方对第三方产生违约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受。
10.3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逾期(合同约定期限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费用达7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营业直至乙方支付前述费用;乙方逾期(合同约定期限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期限)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第10.1条和第10.2条履行义务外,仍应承担付款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没有 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乙方可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情况,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拖欠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11.2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
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11.3
若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7.8至8.1条义务,造成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受到追诉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诉聘请律师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4
乙方经营符合国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之规定视为对本合同之违反。
11.5
乙方应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的安全卫生。店内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的清洁能正常运转和使用。
11.6
乙方所销售的一切商品食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如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由甲方统一处理裁决,在处理客诉过程中,乙方保证服从甲方裁决决定,对于顾客之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乙方撤店后,因乙方的商品质量食品品质或服务造成客户投诉或诉讼而损及甲方利益,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因保证金已退还的、保证金不足抵偿的可向乙方追偿。
11.7
合作期内,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推迟开业时间或者擅自自行停业或未营业的,则每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日房产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五倍的违约金。
11.8
有关违约金,除本合同有规定之外,悉依商家管理规范处理,违约款项应自甲方书面通知后次日缴付,逾期不缴的,甲方得自乙方缴付的保证金中径行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11.9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七(7)
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第十二章 通告及送达
12.1
双方于本合同项下所使用之任何往来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函件、申请、公告、声明)均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始有效:
(一)书面作成;
(二)文书作成方为法人的,需署具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文书作成者为个体户或个人的,需本人签字;文书作成者为其它经济组织的,需署具公章或营业执照列明之负责人签字。
12.2
以上往来文书通过亲自送达、传真、挂号信函、特快专递到下述地址及联系人中任一方式完成均视为送达,往来文书一经送达即行生效,相关送达时间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乙方:
联系人:及在甲方商场办理了工作人员出入证的乙方柜台工作人员
地址:
传真:
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相关送达方式依照变更后的内容确定送达效力;另一方在该书面通知送达前依本条约定发出的往来文书,仍依本条约定产生送达效力。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14.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4.3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4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4.6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该房产的平面图(仅供识别使用)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产交付确认书
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该房产,双方共同确认该房产的现有装修和附属设备、设施状况如下:
附件(三)
商家违规事项
序号
违约事项
违约金
(单位:RMB元)
违约
记点
备注
1
乙方人员违反规定吸烟、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
50—500
1—5
每次
2
营业人员未佩戴或佩戴他人识别证上岗、未按规定穿着统一工装或甲方指定的服装
50
1
每人
3
营业时间内,未开启招牌等灯光照明
50
1
每人
4
营业人员迟到、早退或于营业时间外擅自逗留在商场内
100
1
每人
5
乙方人员在商场内携带、豢养动物
100
1
每次
6
乙方人员带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商场
100
1
每次
7
未及时申办营业人员识别证,或将其转借他人使用的
100
1
每人
8
未及时提交柜位负责人名单或及时告知其变动情况
100
1
每项
9
未按要求提交营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100
1
每项
10
未按要求提交营业证明文件
100
1
每项
11
名称、标识变更后未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100
1
每次
12
未如实提供售后服务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00
1
每次
13
拒绝甲方提出的改进柜位布置和商品食品陈列的合理要求
100
1
每次
14
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柜位内的损坏或故障情况
100
1
每次
15
乙方人员进行饮酒、争吵、打闹和嬉戏等不当行为
100
1
每次
16
违反垃圾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处理垃圾
100
1
每次
17
播放声音的内容、音量不适当
100
1
每次
18
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营业时间
100
1
每次
19
销售法律禁止的商品食品
200
2
每次
20
销售的商食品没有法律规定的合格证明
200
2
每次
21
提供的商食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
200
2
每次
22
成品或半成品未区分开直接存放冰箱
200
2
每次
23
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明码标价
200
2
每次
24
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价外费用
200
2
每次
25
未依法开具消费发票或服务单据
200
2
每次
26
违法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00
2
每次
27
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200
2
每次
28
擅自占用柜位外的区域进行经营、宣传
200
2
每次
29
营业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关闭电器、切断电源
200
2
每次
30
未按期完成装修
200
2
每日
31
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200
2
每项
32
擅自在柜位内添加设备、设施
200
2
每项
33
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柜位内的损坏或故障
200
2
每次
34
不按规定配合甲方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作业
200
2
每次
35
超载使用电力
200
2
每次
36
经营未经甲方批准的经营品种
200
2
每个
37
违反规定使用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运送货物
200
2
每个
38
乙方人员携带、存放淫秽、盗版等非法物品
200
2
每次
39
乙方人员进行斗殴、赌博和色情等违法活动
200
2
每次
40
未标明真实名称、标识,或假冒、借用他人名称、标识
500
5
每次
41
经营中未据实提供名称、标识
500
5
每次
42
违反规定使用甲方或者商场的名称、标识
500
5
每次
43
擅自使用“百脑汇”或“buynow”商标
500
5
每次
44
无合法原因,逾期开业
500
5
每次
45
具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500
5
每次
46
进行虚假宣传
500
5
每次
47
从事不正当竞争
500
5
每次
48
擅自在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500
5
每次
49
未按规定取得并提交代理资格证书
500
5
每次
50
损坏电梯、空调、照明、用水、用电等公用设备、设施
500
5
每次
51
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或侵犯其人身自由
500
5
每次
52
未依法配备消防设备、器材
500
5
每项
53
超标准配备、使用电器
500
5
每次
54
擅自携带、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500
5
每次
55
破坏消防设备、器材
1000
10
每次
56
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
1000
10
每次
57
与消费者或其他人员在商场内斗殴或其它重大违法行为有损商场声誉的,扣除违约金5000元及不少于2日的停业整顿
5000
10
每次
58
乙方柜位内接线槽、电源线路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200
2
每次
59
乙方柜台及其它物品超出房产自身区域
100
1
每次
60
乙方在柜位内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商品用餐影响商场形象
100
1
每次
61
乙方物品摆放超出商场规定限高
100
1
每次
62
乙方柜位内物品摆放凌乱不清洁
100
1
每次
63
乙方柜台破损影响美观
100
1
每次
64
违反商场其它管理规定
50-2000
1-20
每次
附件(四)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应严格对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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