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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28204 上传时间:2023-11-08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89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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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2-第 38 卷第 3 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8 No.32023 年 5 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May 2023公安学研究“食药环”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李赪摘要:当前,“食药环”犯罪呈现产业链、隐蔽性、网络化的特点。“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作为专门打击力量,组织机构逐步完善,打击战果逐渐显著。当前“食药环”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打击队伍组织机构混乱、专业力量不强;案件来源匮乏、线索经营困难;证据易灭失、取证能力不足;认定依赖鉴定、检测难度较大;行刑衔接不畅、部门协作不力。对此,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广辟案件来源,提升

2、线索经营能力;强化证据认定,完善两法衔接;提高专业资质,建立专有鉴定机构;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打击效能,推动“食药环侦”走向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之路,实现对“食药环”犯罪的高效精准打击。关键词: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侦查困境中图分类号:DF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3)03-0072-08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当前,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与生态环境质量的强烈需求与相关违法犯罪依然猖獗、打击治理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作

3、为专门的打击力量“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以下简称“食药环侦”)在打击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犯罪、护佑民生福祉、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形象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随着“食药环”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为尽可能地避免侦查的滞后性,“食药环侦”还需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定位和管辖范围,探索更加科学的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提炼“食药环”案件的侦查技战法,提升侦查员的线索经营能力和勘验取证水平。本文结合近年来“食药环”案件的侦查经验和“食药环侦”的发展实践,尝试对以上问题作出回应,希冀有效缩短“食药环侦”查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时空鸿沟,为“食药环”案件侦查和“食药环”犯罪治理提供参考。一、“食药环”犯罪的特点不同于其他

4、犯罪形态,“食药环”犯罪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本身所涵盖的“超个人法益”使其构成行政犯、公害犯,这也是“食药环”犯罪区别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理论基础。“食药环”犯罪的自身属性影响着“食药环”案件的侦查模式和侦查途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子课题(20&ZD185)。作者简介:李赪,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博士。-73-径。准确把握“食药环”犯罪的内在特征和发展态势,提炼梳理“食药环”犯罪案件的特点,是对“食药环”犯罪有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根据侦查经验,近年来“食药环”犯罪案件呈现出一定的特征

5、:一是犯罪产业化、链条式发展。食品药品从原材料到包装物,从生产到运输、销售,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链条、多家企业、多个地区,被害人和犯罪团伙众多且分散各地,犯罪行为地与危害结果发生地通常不在一个地区。例如,在武汉警方侦办的多起制假售假药品类案件中,从原辅料生产、包装盒制作,说明书印刷、防伪标贴制造,药瓶、铝塑板等包装材料供应,均由不同的上下游犯罪集团分工负责,协作完成。二是犯罪结果隐蔽且具有潜伏性。食药犯罪危害结果的产生与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间隔较长时间,易出现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阻断事由”。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违法食品药品制造,反侦查意识强,将非法添加物、劣质、假冒食品药品与正规食品药片、

6、药物混合并加以正规包装,致使食药监部门在日常巡查时难以发现,待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再取证,往往已经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三是网络化手段贯穿犯罪全环节。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使得各领域犯罪均呈现出一定的网络化特征,包括“食药环”犯罪。在银川警方侦办的药品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站、微信、QQ 群等方式采购原料、招募员工、话术培训、广告宣发、吸引客户并网上销售假药,其与线下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给侦查带来一定难度。四是犯罪成本低,再犯罪率高,“破窗效应”被放大。犯罪低成本、高收益一直是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部分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不惜缩减环保成本,不加过滤直接倾倒废物

7、,同时行为人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被查处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量刑标准较低,对企业更多的是施以罚金刑,对于二次犯罪的威慑力不够。二、“食药环”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于 2019 年成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被独立为一支崭新的警种。2018 年,工商、质检、食药行政机关的合并,促使公安机关内部职能细化,积极推动“食药环”侦查队伍改革。基于这样的改革背景,在部局层面重新整合确立“食药环侦”,这是贯彻落实国家机构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顺应时代潮流、响应民生需求、应对犯罪形势变化、提升“食药环”犯罪打击效能的有力举措。在组织机构方面,根据公安部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的总体部署,要求各省市组

8、建“食药环”犯罪侦查队伍。截至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单独成立了“食药环侦”部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食药环侦”力量迅速推进,基层“食药环侦”力量明显增强。就其侦办经验和实际情况,各地的食药环侦查队伍职责权限设置有所差别,队伍名称也不统一,其简称有“食药环旅侦”“食药环旅城保”“食药环假侦”“食药环森侦”等。在全国不同地市,有的被命名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支队”,有的被命名为“环境保卫大队”“环境保护警察大队”等。就全国范围来看,多数省厅已成立食药环犯罪侦查总队,但所属各地市并非都专门成立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据调研,有的省份地市层面成立“食药环”支队的不足全省的 20%。省一级的“食药环侦”

9、总队,编制约在 20 人左右,设置 4 至 6 个支队不等,各省“食药环侦”警力约在 300 人至 800 人之间。2018 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精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并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如北京、贵州等地为“食药环旅侦查支队”,职责权限除了侦办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案件之外,还包括旅游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哈尔滨等地为“食药环旅城保卫支队”,其管辖范围除了以上案件类型外,将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也列入其中。山东、山西省多地为“食药环假侦查支

10、队”,其管辖范围包括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内蒙古多地为“食药环森侦查支队”,将原有的森林公安局和“食药环侦”职能融合。-74-在案件侦办方面,根据公安部食药侦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 年与 2022 年全国公安机关分别侦破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 6.6 万起和 8 万起。在“食药环”案件的线索来源上,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发现、行政部门移送、群众举报、被害人报案以及其他来源。据调研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数仅次于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的案件数,为“食药环”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在“食药环”案件的类型上,涉环境资源、食品、药品三类案件仍是主侦类型,其中,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占比最

11、高,且年均增量明显。除此之外,农资类、知识产权类、其他制售伪劣商品案件也占到“食药环”全部案件数的一定比例。近五年来,“食药环”案件的发案数、提起公诉数、涉案人数均同比增长。在涉案罪名和涉案领域上,依据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的要求,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补充修改后,目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罪名增至 38 个,案件涉及罪名和涉案领域也较为集中。三、“食药环”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经过四年建设,从整体上看,“食药环侦”已走过了拓荒期,但在侦查主体、侦查内容、侦查协作等方面仍需完善和推进。“食药环”案件在侦办主体、线索来源、行刑衔接、取证固证和警种协作方面仍存在困境。(一)组织机构混乱,专业力量不

12、强在侦查主体方面,各地的“食药环”侦查队伍建设存在着建制不完整、隶属关系不明晰、编制未实际独立、年轻力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等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第一,编制、财政未真正独立。有些地市的“食药环侦”被设在治安支队,有的仍属于森林公安的编制,有的虽然编制独立,但“人、财、物”缺乏保障,财政上并未对“食药环侦”专项预算。第二,硬件、软件配备不齐,难以满足案件侦办的实际需求。一些地方缺少独立的办案场所、办公设备,车辆、检测仪器等设备需要靠“借用”才能满足办案需要。与“食药环”案件取证、犯罪认定联系密切的快检中心、快检设备尚未全面到位,检测对象单一,检测范围狭窄。第三,侦查队伍老龄化,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13、有的地市,警力有限,为满足新警种设立的客观要求,不得不“借调”人员组建队伍,正式干警较少,老龄化突出,知识层次较低,专业力量薄弱。调研发现,当前较多市一级的“食药环”侦查队伍中,民警大多先前并不具有侦办“食药环”案件的实际经验,在知识面上欠缺与食品药品、环境相关的化学、生物相关知识,个人经历中也未系统学习过食品药品环境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仅有部分民警具有经侦、治安的工作经历,也存在着部分民警对于“食药环”队伍组建期待不高、热情不够,对于“食药环侦”工作职能意识不强、认识不足的情况。这一现象与新警种设立的必然阶段相关,也与案件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侦查难度大有关,致使在组建侦查队伍后,民警仍然对涉环保

14、类案件侦办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第四,办案权限未提高。通过与调研对象座谈交流得知,部分“食药环侦”民警案件侦查的查询权限普遍较低。这与“食药环”犯罪打击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和矛盾,这也与“食药环”犯罪侦查队伍尚未完全形成完整的总队支队大队的三级管理机制有关。案件查询时,需要一案一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安机关内部通常都设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室,检验范围包含法医、痕迹、理化、毒物等事项,这些鉴定更倾向于为传统暴力犯罪、刑事犯罪而设置,业务范围极少扩展到包括食药环在内的新型涉网涉众型犯罪。在一些涉网型“食药环”犯罪案件中,随之应有的电子数据鉴定,部分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事科学

15、技术鉴定机构却未能及时跟进,各警种间的鉴定机构并未统一标准。实际办案中,“食药环侦”需要进行大量的快速检测,但很多当地的公安机关未开展快检业务或同类业务,致使当根据河南警察学院刘权主持的 2020 年河南警察学院智库项目河南省“食药环”犯罪侦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数据统计显示,近三年来,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数平均每年低于公安机关自侦发现案件数约 10%左右,环境类案件平均每年占“食药环知”犯罪案件总数约一半左右。-75-前快检工作只能由“食药环侦”自行解决。(二)案件来源匮乏,线索经营困难在侦查内容方面,“食药环”案件的侦查困境首先体现在情报收集和线索发现较难,这也是调研中“食药环”民警反映较为突

16、出的问题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食药环”案件的查处。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包括被害人控告、知情人举报、公安机关自侦发现、行政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自首等。但在“食药环”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控告的线索来源占比较低,知情人举报的线索来源也较少,行政机关线索通报且线索经营不足,导致“食药环”案件发现困难,来源单一。实践中,情报信息由线索到案件,由事实到犯罪,还需要侦查人员依靠侦查经验,运用侦查方法,才能得到有效经营。尽管公安部已确立了“食药环”的管辖罪名,但同时赋予了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的权限。“食药环”管辖的一些案件,在以往属于治安、经侦管辖,在实际

17、管辖权的配置和操作中,基于办案实际情况、证据证明标准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食品药品侦查部门和其他侦查部门职责边界混乱的情况。争议较多的如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管辖。例如在办理“黑加油站”案件中,未经许可私自开设加油站的行为,食药部门和经侦部门都有管辖权。食品药品侦查部门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而经侦部门可按照非法经营罪认定,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司法实践倾向于以较重的罪名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除了非法经营罪量刑较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证据规格要低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规格,后者认定属于“伪劣”产品需要依赖鉴定,而非法经营罪则不需要此类鉴定,通过审查行为人、法

18、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只需查明销售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事实即可构成犯罪。此外,各地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的不同也是造成管辖权混乱的原因之一。例如,有些地市的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合并尚未真正实现,原来由森林公安部门管辖的案件并未完全移交于地方公安机关的“食药环”部门,致使部门案件线索不能得到有效经营。(三)证据易灭失,取证能力不足普通案件以打击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为重点任务,而“食药环”案件的侦办难点则不仅仅在于收网打击,而在于证据固定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上,生产、存储、销售等产业链上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要素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定价、定性、和定罪。“食药环”

19、案件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而为下一环节的行刑衔接和刑事诉讼做好准备。由于“食药环”案件取证对象的特殊性,该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取证对象易灭失。伪劣食品、药品的危害性往往在进入流通环节后逐渐显现,但一旦流通,随时都可能被消费者所消耗,且部分消费者缺乏证据意识,随意丢弃产品包装,未妥善保存购买凭证,导致无法直接证明食品药品的来源。而环境犯罪案件中取证难表现最为突出的破坏水资源环境案件中,需要通过证明非法排污行为的客观性、非法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故意、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来加以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但由于水环境开放,污染物进入江河之后快速稀释

20、扩散,公安机关事后取证往往会遇到错失最佳取证时机的尴尬局面。二是证据固定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侦办中经常会遇到伪劣产品销售完结甚至消耗完毕,以致数量认定不清的情况。例如,在许昌警方侦办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电器开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假冒开关已全部销售完毕,且都已经安装在建筑物上,根据制假售假案件的取证要求,想要认定假冒产品的销售数量,需要将假冒开关一一找回,进行“固证”,否则无法认定本案中销售假冒开关的数量,也就无法计算犯罪数额。三是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污染源的确定依赖检验报告,但不少排污企业生产设备简陋,生产方式粗放,生产产品成分复杂,往往需要对江流沿途多家企业进行检验检测,才可准

21、确确定污染源,且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刑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法经营罪最低刑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76-些违法排污企业,故意降低环保成本,为逃避巡查和行政处罚,不定时排污,同时采用私设暗管、混同排放等多样化排放手段,排放路径难以确定。在调研中,不少“食药环侦”民警反映,能够证实企业生产规模、产量、记账凭证的直接证据,往往待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时,已经灭失,无法提供,因而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此外,排污损害结果的认定也是一大难点。立方米排污量的计算通常以专家出具的环评报告为基础,但在实践中,专家往往在计算中均取最小值,结果偏于保守,不能完全体现排污量,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易导

22、致罪刑失衡。(四)认定依赖鉴定,检测难度较大鉴定是“食药环”案件侦查取证中的必要环节,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有力武器。在“食药环”案件的实际侦办中,由于鉴定对象特殊、鉴定程序繁琐、鉴定费用颇高、鉴定机关不统一,需要满足鉴定的侦办需求和鉴定难之间的矛盾,使得鉴定检测成为侦办“食药环”案件的一大难题。首先,“食药环”案件犯罪性质的司法认定过度依赖涉案物品的鉴定、成分的检验检测。这既有鉴定对象的原因,也有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不高、侦查方法不够灵活方面的原因。“食药环”案件需要鉴定的对象种类繁多,如制假售假食品类案件中,涉及与公众衣食住行相关的各种商品;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所需鉴定的对象可能

23、涉及存在于自然界中包括水、气体、土壤等一切物质。产品会消耗,自然资源会流失,这些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由于鉴定难、鉴定贵,在“食药环”案件侦办中,实务偏好运用鉴定意见加以证明犯罪事实,有的甚至认为“鉴定越多、证据越充分”,过度依赖鉴定来推进案件的办理流程,并以此为前提来构建案件的证据体系。其次,鉴定部门难以选择。目前,多地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尚未建立专属的“食药环”案件鉴定机构,需要鉴定时,可以选择公安机关内部的物证鉴定所、行政执法部门下属的检测机构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于食品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测能力有限,检测项目不全,大规模检测能力不足,导致部分犯

24、罪案件检测鉴定仍需依赖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下属的检测机构收费较高,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费用则较低。在一些新型、疑难的案件侦办中,侦查人员难以选择合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再次,鉴定标准覆盖面不完全。在实践中,药品的鉴定标准相对较为明确,而食品和环境由于涉及品类繁杂,安全标准未能完全覆盖。如食品犯罪案件中需要对“工业盐”进行鉴定,但认定亚硝酸盐是否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标准并不明确,非法添加的工业盐的数量、质量能否构成“危险犯”,其证明标准难以把握,难以得出明确结论。再比如,在食品中添加限量添加物的鉴定,法律允许一定量的添加,但不同地市规定的添加量却并不统一,添加多少属于超标,可以入刑

25、,尚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不易把握。(五)行刑衔接不畅,部门协作不力行刑衔接问题在很多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治安案件中都存在,在“食药环”案件中也同样存在。具体体现在案件移交程序不畅和移送标准不统一两个方面。根据相关行政意见,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移送均负有义务。但在实践中,“不愿移”“不敢移”“移不了”“不会移”“移送质量不高”现象突出,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机制不同且缺乏配套的合理机制,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无约束管理关系,是否移送掺杂了各种公私利益考量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的渗透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对移交“食药环”犯罪案件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

26、高,易造成“以罚代管”“以罚代刑”不当的法律承担;其二,部分公安机关有案不受、受案不立导致“移不了”;其三,由于纪委等党内监督机制的存在,行政机关担心“移送”成为追究自身失职渎职的理由,一旦确定为环保案件,政府机关主体责任的承担难辞其咎,基于利益考量,“不敢移送”;其四,由于机构改革、人员流动、岗位变动等原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程序意识的缺失,使得有些办案人员着实“不会移送”。移、接双方对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把握判断不一,甚至出现是否移送,移送何种案件,何时移送,移送哪些证据,均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现象。此外,由于刑事犯罪的人身-77-危险性要远高于违法行为,因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刑

27、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证据规格、证明标准均严格于行政案件,但行政执法却往往是最先接触犯罪行为的“第一现场”,现实中,由于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化训练,时常存在错失最佳取证时机的情况。例如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有的受到犯罪侵害的微量检材提取不规范;有的移送卷宗中,虽证据数量较多,但关键证据却未固定。究其原因,往往与行政执法人员面对现场不清楚取证重点,提取、保存程序不规范有关,极易导致移交前证据整体质量不高,对移交后侦查人员获取证据产生极大障碍,无法满足刑事案件的立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接手移送案件后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案件受阻现象屡屡发生。四、“食药环”犯罪案件侦查的破解对策探究当前“食药环”

28、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既有新警种建设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有全警思想观念有待统一的主观原因;既有行刑衔接机制不完善的外部原因,又有行政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内部原因。对此,需要从队伍建设、案件来源、行刑衔接、鉴定检测、侦查协作方面加以完善和建设。(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食药环”侦查队伍建设,乃是目前推动“食药环”侦查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首先,需要优化机构设置,满足编制独立、财政独立、机构独立、硬件独立、人员充足的基本要求,为“食药环”侦查队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设立“食药环”人员的独立编制,增强民警的归属感、认同感,同时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满足“食药环

29、侦”侦办案件的现实需要;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将“食药环侦”与经侦、治安、森林公安真正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针对食药环队伍年龄过大的问题,可考虑专门抽调年轻力量,补充新鲜血液。其次,需要统一全警认识,逐步引导全警种从心理上适应、接受这一转型,改变“不愿摸索、不想摸索”的现状,消除没有必要将“以前一直打击的食药环犯罪专门独立”的错误观念,进而确立警种自信和专业自信。再次,通过多渠道、多途径,提升“食药环”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与行政部门的业务联系,邀请“食药环”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能手举办讲座,对全警开展执法制度、侦查技术方面的培训,尤其要加强民警在食品科学、药理学、药剂学、农学、化学、微量物

30、质学等学科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填补民警侦查实战中的知识空白和短板。深入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充分发挥大练兵网站、线上学习平台等载体的作用,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逐步提升“食药环”侦查队伍的侦查打击能力和执法水平。(二)广辟案件来源,提升线索经营能力想要解决“食药环”案件侦查程序启动迟缓的问题,需要多途径、多渠道扩展案件来源。第一,加强与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畜牧、卫健委、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力争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建立移送涉嫌“食药环”犯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情况,协调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其各司其职、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形

31、成合力,同时加强与本级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纠正并促进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第二,加大“食药环”犯罪惩处的宣传,畅通被害人控告的线索渠道。需要多部门联合,通过官方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种平台,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查处刑事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更需要通过各类宣传途径,引导公众辨别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方式方法,了解涉食品药品犯罪的危害,学习相关食品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养公众保存购物小票、消费记录等行为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在司法程序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启动程序,消除被害人顾虑,畅通控告渠道。徐秀林:大数据条件下“食药环

32、”犯罪侦查人员能力培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5 期。-78-第三,及时公布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举报渠道,注重保护知情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适时举办“食药环”案件打击成果展览,激发公众参与到打击“食药环”犯罪中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公众举报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有针对性地在部分地区、企业进行宣传,利用已经侦办的典型案例鼓励知情人继续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提高举报质量。第四,对于侦查机关来讲,发现和掌握犯罪线索,除了通过行政机关移送、被害人控告、知情人举报以外,通过办案扩大战果,也是拓展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深入到重点行业、重点部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单位了解情况,挖掘情报信息,搜集、筛选后获取有

33、价值的情报。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因人而异地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有关场所、物品、账目、账本的搜查,掌握非法财物的来源和去向,拓宽案源渠道。(三)强化证据认定,完善行刑衔接针对直接证据获取难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和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及时且专业化、规范化。重视易被忽略的间接证据的收集固定,提高办案人员对间接证据审查判断的能力。针对“食药环”犯罪案件证据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在顺畅的行刑衔接机制的基础上,把握“食药环”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前研判管辖范围内常见、多发的“食药环

34、”犯罪的证据规格,促成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多方共识,并以纪要等方式加以固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规范、不完全也是导致侦查机关陷入无法取证尴尬境地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而,有必要在强调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升取证能力的同时,督促培养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其调查取证行为,加强证据材料的移交、接收衔接。在立法方面,提高行刑衔接的法律位阶,统一行刑衔接相关规定,解决条文之间重复性、矛盾性的问题,减少行刑衔接领域规范内容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化行刑衔接的程序和内容,不仅要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涉罪案件的“正向移送”,还要重视涉罪的线索通报以及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不仅要重视

35、规范层面上的衔接,还要重视主体层面与部门主管负责人、办案人员间的沟通协调,避免衔接停滞乃是阻止案件侦办“流产”的有效路径。(四)提高专业资质,建立专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需要充分运用好现有资源,扩大现有公安物证鉴定所等机构的检测鉴定覆盖面,内部建立针对“食药环”案件的检测鉴定体系,将常见的、多发的“食药环”案件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物质、成分等纳入可鉴定的范围,统一品类鉴定标准,提高现有鉴定机构的专业资质。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科学的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将食品药品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针对“食药环”案件中证据审查判断、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将一些能够直接认定、办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的鉴定

36、,交由“食药环”侦查部门内部自行鉴定,避免因外部单位鉴定费用过高、周期过长而延误取证,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案件的移送起诉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基层到上级,层层建立“食药环”快检室,快速检测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中可能被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初检结果,及时启动一体作战、联合执法,重视初检结果的转化运用。通过信息员提供线索,快检室快检复检,尽快锁定窝点位置、实施抓捕。(五)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打击效能首先,拓宽协同领域,推动联动办案。建立健全与食药监局、盐务局、环保局、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线索研判、定期会商、联席会议、案件跟踪、执法联动、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针对新业态、新模

37、式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联合印发意见、行动实施方案的形式,在食品、药品、价格监督、知识产权、反垄断、工业产业、环保领域,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提升移送案件在立案追诉环节的侦查质效,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真正使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食药环”犯罪打击中衔李赪:大数据背景下情报导侦在网络传销案件中的应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年第 6 期。-79-接顺畅、联建联动。其次,加强公检机关之间的沟通,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和意见,解决“食药环”案件办理涉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食药环”各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可细化为具体每项罪名的行政监管法律依据、刑事管辖法律依据、立案追诉标准,切

38、实解决移送案件操作层面标准缺位的问题。如统一对“实害犯”和“危险犯”的认定标准的认识,明确构成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情形,明确“食药环”犯罪认定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再次,针对犯罪产业化、链条式、跨区域的特点,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加强区域协作、集成作战,实现精准高效打击,建立重点案件侦办由公安部统一指挥,产供销涉案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的侦查工作机制。此外,为有效打击网络食品药品犯罪,还需加强与电商平台、科技公司的警企合作,提高对“人员流”“物流”“信息流”的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和数据研判能力,进而建立“情报导侦”的大数据侦查模式,实现精准打击。五、结语五、结语“食药环”案件的侦办,深度关乎民生和经济发

39、展。过去一年,尤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安部食药侦局和各地食药侦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涉疫药品、用品违法犯罪活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局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明确提出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查理念和“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摧网络、追流向”的侦查策略。这是在研究“食药环”犯罪规律、犯罪特点和提炼“食药环”案件侦查技战法基础上得来的宝贵经验。在先进的侦查理念和侦查策略的指引下,“食药环侦”必将走向由弱到强之路。下一阶段,将探索建立适合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数据支撑体系、预警预测系统、案件研判模型,全面提升“食药环”案件侦办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强化源头防

40、控,推进协同共治,保障民生安全。Investigation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rimes ConcerningFood,Drug and EnvironmentLI ChengAbstract:At present,the crimes concerning food,drug and environment pres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industrial chain,concealment and network.Investigation is a special fighting force,whose or

41、ganization hasgradually improved,and the fighting results have gradually become significant.At present,drawbacks existin the investigation of food,drug and environment crime cases,such as disordered organization and weakprofessional strength of the strike team,lack of case sources and difficulty in

42、managing leads,fragileevidence and insufficiency in evidence collection.It is difficult to rely on identification and detection.Execution of the connection is not smooth,and poor coordination among departments deteriorates thesituation.In this regard,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team constructi

43、on and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 level,enlarge the case source,improve the lead management ability,strengthen evidence identification,and perfect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laws,improv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establish exclusive appraisalinstitutions,strengthen cooperation and cooperation

44、,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fight,promote the foodand drug ring detection to the road of professional and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and achieve an efficientand accurate fight against crimes concerning food,drug and environment.Key words:food,drug and environmental crime cases;investigation of food,drug and environment crimes;investigation dilemma责任编辑:史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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