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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幼儿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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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幼儿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本幼儿园由叶秋季私人自愿举办,重要是填补公立幼儿园招生能力局限性,解决周边外来人口和社区居民子女入园的困难。本园是一所以非赚钱为重要目的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1、本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教育纲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献精神创办,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市等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法规。 2、提倡并遵守崇高的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区、方便家庭是本园的宗旨让所有外来人口的子女接受与本地人平等的、良好的儿童初期教育是本园的重要目的。 3、培养良好的幼儿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为将来孩子的学习做好能力、态度、习惯等方面的充足准备是我们业务上的追求。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同安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同安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双富路25号(外口公寓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叶秋季。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叶秋季,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招生对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幼儿园经营学前教育业务。重要招收3-6周岁的儿童入学(对特殊困难的外来人口子女适当放宽入园条件),入园的幼儿园不受户籍的限制。 (二)代办午餐及午间营养餐。为方便家长,本园为家长代办营养午餐及上、下午间营养点心。食谱由有关营养专家制定,经卫生和妇幼保健机构监督审查,合理收取费用。 (三)对个别困难家长开办全托业务,除幼儿园教育业务之外,负责解决幼儿全天食宿等全套生活服务,根据服务情况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涉及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长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内部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构构的设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睬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 的副理事长代期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执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记录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如何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对理事负责,并行使下例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行幼儿园学期活动计划和周工作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 (四)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园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审查幼儿园平常财务开支; 本园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涉及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理睬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重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叶秋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处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资产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毕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科,完毕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清处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生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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