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25626 上传时间:2023-11-0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947.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胡世亮,吴志良(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00)【摘要】自 民法典 颁布以来,生态环境修复得到了实体法上的支持,同时也引起了诸多争议。从逻辑上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性质的明确为前提。结合 民法典 的立法进程和体系安排,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恢复原状责任的环境法延伸,在 民法典 中写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一公益性质条款体现出公私法协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价值归旨。面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应当结合生态环境修复成本限度的科学前提,明确履行时限,统一修复标准,完善监管体系,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建起

2、规范意义上的现实路径。【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私法公法化【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01308【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022020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在第三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的 民法典 因着眼于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事业,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又被称为“绿色民法典”。民法典“绿色”的重要体现之一即在于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写入侵权责任编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实际上,中央全面深

3、化改革领导小组于 2017 年就已经审议通过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自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通常意义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可以分为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前述 方案 更多着眼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程序性问题,而 民法典 的出台则通过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为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和保障。然而,上述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未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出更为详尽的制度设计。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界定,第 1234 条与第 1235 条所具有的公益性质在学理上的解释路径为何,

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规范路径的层面上又存在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均为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的问题。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恢复原状责任的环境法延伸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厘清该议题相关概念的理论基础,也是探讨生态环境修【收稿日期】2023-01-18【作者简介】胡世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吴志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副主任。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复责任

5、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结合 民法典 的立法目的和体系设计来看,应当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恢复原状责任的延伸与发展。(一)目的解释根据传统的民法学理论,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在法律规范层面具体表现为 民法典 第 179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从文义层面来看,“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具有相类似的救济思路。“生态环境修复”通过修复手段使得生态环境恢复其原有的生态

6、功能,实现或重构其原本的生态价值,而“恢复原状”则是权利受侵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将受侵害物或权利恢复到其未受侵害前的状态。另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迥异于传统民法学视域下的“恢复原状”。传统的民法学研究认为,恢复原状责任重视的是将被损害的利益重新生成,从而使得权利或法益的完整性得到维护。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环境的正常功能,这种恢复意味着要使生态环境系统回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及在一定恢复阶段内的维护义务。1遑论二者的现实基础有本质区别,恢复原状责任一般适用于物理意义上的恢复,而生态环境修复往往关系到生物和化学意义上的恢复,显然更为复杂。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在我国 民法典 起

7、草过程中,学界曾就是否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规定产生过争议,最终立法者采取了“民法应当反映环境恶化的社会特点,对环境问题的冲击予以回应”的观点。2甚至“生态环境修复”一度在民法总则部分与“恢复原状”并列,而后立法者出于审慎考虑,最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被列入侵权责任编,在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得到具体体现。依立法意图而言,不难理解立法者试图借助传统民法理论上的“恢复原状”责任延伸出“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形式,从而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回应。(二)体系解释从 民法典 的体系进行理解,位于总则部分的第 179 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涵盖了 民法典全文,对各分编具有指导意义。侵权责任编作

8、为 民法典 的组成部分,其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亦无法脱离其中。因此,在责任形式方面,“生态环境修复”应当被理解为“恢复原状”在特定语境下的适用。3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实践来看,自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开始关注环境问题,首次在我国宪法中写入生态文明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 宪法 为引领的新阶段,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走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在“领域法学”的视域下,相较传统法律部门具有“横切面”性质的崭新面貌,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在原有法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和熔贯,从而顺应实践需要。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加上环境专门立

9、法目前尚未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体系,使得当前阶段的立法实践对 民法典 提出了“绿色化”的要求。因此,2020 年 民法典 出台,“绿色”原则被写入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也在侵权责任编中得到体现。不难承认,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但鉴于民法与环境法对社会问题的回应,确有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引入或建立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必要性4。“修复生态环境”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民事立法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现实需求的准确回应。5由环境法律制度的视角观之,其理亦然。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 方案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为生

10、态环境修复提供了程序层面上的制度基础,而 2020 年 民法典 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则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这体现了立法者在现有立法模式下为了回应环境法的立法需求,先由立法技术较为成熟的法律领域引入相关联的环境法律制度,而后通过立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司法适用的不断完善推动环境法律规范走向一个更完整的法治脉络。以上体系设计的思路不难说明,立法者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将“修复生态环境”规范化,对与其相关联的传统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作出了环境法层面的延伸。以民事立法技术为“入”,以环境法效用为“出”,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在环境法学科作为新兴的“领域法学”的时代背景下,此

11、举更彰显了立法的智慧与司法的力量。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价值归旨:公私法协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必须要在生态环境损害得以发生的基础上加以适用。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损害一般是针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的,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并列。在社会科学的语境下,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6在开发自然资源和利用环境要素时,任何社会意义上的人都对环境资源有着使用权,但不同主体对于相同的环境客体有时会产生有区别的用途要求7。这就导致环境客体的享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未必是排他的。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独立的个体一般倾向于攫取经济利益,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忽略

12、保护生态利益。这样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使其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将污染和破坏等负面效应转移到了社会层面。因此,个体经济利益在实现的过程中侵入了公益范围下的环境利益,进而产生了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外部不经济性”。只有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对其进行消除,从而使原本引发侵入行为的个体负担起应有的环境外部成本。8不同于侵权责任编第 1229 条至第 1233 条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在公益层面作了考量,更注重对于环境正义的维护。剖析环境侵权行为,不难发现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复杂性,会在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的同时引发多种危害性后果。危害性后果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行为仅造成

13、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同时造成人身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同时造成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同时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在 民法典 出台前,侵权责任法 虽就环境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实质上只能实现对环境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救济则未免力有不逮。9民法典 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法律领域明确了侵权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意味着对这一法律制度所应有的独立民法地位的实现,10即当侵权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同时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就应当承担民法上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侵权人的生

14、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外部性内部化”。民法典 第 1234 条和第 1235 条所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是对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具体回应,是侵权责任编条款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挥独特作用的具化表现。以确立侵权责任的形式进行法律救济,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之一。与传统公法的保护相比,其优点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实务中,生态环境的损害一般具体表现对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如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又如排放污水导致水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所以,在损害行为产生之时对损害行为人进行归责,也是对环境侵权行为的重要救济方式。11从环境法学的视角来看,生态环境保护议题民法典 生态环境

15、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不能仅仅关注维护个人民事权益,还需要对怎样切实实现生态保护的法律目的投入更多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系统所受的破坏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救措施。12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写入 民法典,体现了公私法协同联动推动环境正义实现的立法考量。以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式,把生态环境损害及其救济手段纳入 民法典 体系,既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现实目的,又可借助侵权法领域已有的制度资源,避免浪费法律资源。13在比较环境法的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也在公私法协同之路上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作为欧陆民法体系滥觞之地的法国,对民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始

16、终保持着较高的关注。2016 年,法国议会(ParlementFranais)对 法国民法典 进行了修订,首次将生态损害的概念写入法国民法条款。法国民法典 写入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缘由可追溯至欧盟的环境责任法令。2004 年 4 月 21 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联合发布了 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 2007 年 4 月底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对欧洲环境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后,法国出台了 关于环境责任的第 2008-757 号法律 和 关于预防与修复环境损害的第 200

17、9-468 号政府法令 以适应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要求,并于 2016 年对法国 民法典 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 法国民法典 在第 1246 条至第 1252 条确立了生态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内容涵盖法律义务、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等方面。作为传统的欧陆法系国家,法国对侵权责任条款生态化的改造不仅体现了其对于欧盟环境责任指令转化走出的更远一步,也体现了其对于法律体系,特别是私法规范进行生态化变革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决心。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路径法律责任与救济往往是相伴相生的。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样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无法脱离现实法律规范而存在。在厘清 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

18、性质并梳理其价值归旨后,在规范层面上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治进路则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一)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规则现行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认定仍存在诸多纷争,民法典 第1234条和第 1235 条所作的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未就履行规则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因此,在法律实务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认定往往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衡判,更多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和对抗,缺少较为明确的规则指引。141.制度前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成本限度在责任履行层面上建立起生态环境修复规则,首先应当设立合理的生态修复目标,即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设立科学意义上的成本限度。法律概念上的生

19、态修复是指通过人的各种积极干预的行为,使已经遭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生态功能得以改善。15对于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也有学者指出,需要从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生态系统这两个不同的路径展开分析,既包括对技术手段的利用,也包括对社会经济生态系统失衡状态的矫正。16但是,不论是否应当包含对社会问题的矫正,生态修复都必须以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和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功能为限度。Directive 2004/35/CE(OJ 2004 L143/56 21.4.2004)(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

20、l of 21 April 2004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损害的绝对不可逆性和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总是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一旦商品出现损害,就可以通过等价补偿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这一机理一旦置于生态环境问题之中,则难以得到充分适用。究其根本,即在于生态环境损害通常具有不可逆性。日本有学者指出,生态环境损害的绝对不可逆性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类的

21、健康障碍与死亡,人类社会必要的自然的再生产条件的不可恢复的破坏,以及无法复原的文化遗产、街道及景观的损伤等。17一旦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即便进行修复,也极有可能无法恢复到原有的状态,难以实现生态环境原有的价值,因而必须加以补偿或赔偿。以科学性思维进行衡量,生态系统是丰富而多样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皆有其荣枯变迁的规律。任何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在因条件不同而作用不同的情况下,会组合形成不同维度下各有特色的生态环境系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生态环境系统内,各个生物组织层次有其自身独特的构筑地位和功能效应,生态系统之中各个生物组织层次的多样性是生态环境的功能得以保持和结构完整的重要基础。18映射到问题

22、导向的法律层面上,生态环境修复则需要根据不同生态系统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更为恰当的修复方案。即便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标准指导,不同生态环境的修复措施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功能是生态修复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自然科学领域已有研究证明,生物普遍具有自我修复能力。19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能够通过长时期的自然演替,在物种多样性的作用下形成新的稳定的群落结构,发挥完备的生态功能。以植被恢复的研究为例,目前在实践中自然恢复已与人工恢复并列,成为一种颇为成熟的植被恢复方法。技术人员利用自然的力量,能够使遭到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森林生态系统内的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构成要素恢

23、复其原有的价值和功能。20对于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将其自我修复的能力同人工修复相结合是更为科学合理的对策。在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中,依据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设立成本限度,既衡量了行为与责任的相当性,又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效率。设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需要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进行全面考量,关注生态环境损害在不同现实条件下的复杂程度,制定成体系的完备对策。同时采取比例原则,基于生态环境自我修复的功能,引导在合理范围内设立修复方案,使责任与危害行为相适应。2.路径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规则不同于脉络清晰且定位明确的指导性规则,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制度在具体规范中仍存在很明显的空白和混乱。学界对

24、于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民事责任具体规则的探讨,不论是请求权相关问题的研究还是责任规则在适用上的分析,均在不同程度上有务虚之虞。浮于表面的讨论过多,导致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规则设计上有所匮乏,无法指引生态环境法律实践实现更加深远的发展。21生态环境修复应当建立起明确科学的责任履行时限。如前所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履行时限如果规定得过长,会影响生态修复责任的初衷。同时,法律责任应当具有时限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补偿、惩罚以及教育的功能。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现实价值和履行实际,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生态环境,在制定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以履行地的自然生态情况为依据,设立具体的履行时限规定。以森

25、林生态环境为例,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视情况判令 1 至 3 年的履行时限。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浙江省丽水市中院判令被告叶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补植杉树树苗并对其连续抚育 3 年。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 浙 11 民初 35 号。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衢州市中院作出判令,被告陈某对于其破坏的林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期一年进行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修复应当在立法层面确立统一的修复标准。设立仅两年的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12月底联

26、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1 部分:总纲(以下简称 技术指南)等六项标准,在技术规范的层面上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出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是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技术指南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可供指引的前提性规定。然而,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自身的标准而言,现有规定却付之阙如。从法律对策角度分析,现有的生态修复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提供统一明确的制度保障。应当依赖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出台关于修复基线的法律规定,建立起明确统一的标准。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统一标准”并不是数字上的统一,而是修复思路上的统一:既不应扩大行为人的责任

27、,也不得有损环境正义的实现。如修复的范围、程度与损害的关系为何,又如在确立修复方案时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恢复的时间限度,都应当纳入生态修复标准之中。在对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过程中,监督和保障环节的意义之于时限与标准同样重要。有学者指出,目前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与不同级别的法院通常会判令被告将赔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缴纳至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专户或者法院的临时账户,同时也存在对后续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乱象。此外,研究部分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不难发现,其往往仅就被告应当支付的生态修复费用在具体数额上有明确要求,却并未就如何缴纳相关的环境修复费用、缴纳至何处作出明确的要求或规定。22完善生态环境修

28、复责任履行的监管体系有助于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修复效果得以更充分地实现。一方面,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并配备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适用能够使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受到有效监管,同时在责任人无法及时修复的情况下通过代修复的方式尽早完成修复任务,弥补生态环境受损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起生态修复验收制度。生态环境修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效果需要专业人士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进行检验。生态修复验收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判定修复效果。考察各地生态环境修复实践,武汉市汉阳区、莆田市涵江区及兰州市城关区等地均实行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判后生态

29、修复回访制度,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生态环境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验收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充分履行。(二)协调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与其他生态损害救济方式民法典 所确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恢复原状的环境法表达,是“公法遁入私法”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突破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类责任的适用能够因公益而完全突破私法的范畴。这既有悖于保护公益的出发点,又会破坏现有的私法体系,不利于私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采取较为谦抑的态度,对其合理限缩,使之限定在私益损害的“场域”之中。23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行政代履行制度在环境问题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

30、成部分。由于国家在面临环境问题时负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一旦出现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的国家行政主体有义务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规制。行政机关能够通过代履行制度,发挥其专业性强和效率较高的长处,代行为人履行义务,修复生态环境,尔后对行为人进行追责。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中的代修复责任与环境行政代履行较为类似,但二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小军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 浙 08 民初 194 号。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区别。行政机关面对受损的生态环境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不同的法律关系,选取恰当的救济方式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民法典

31、出台后,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疑是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程序法途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是民法视角下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救济方式,但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侧重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侧重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二者在诉讼的标的与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差距。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省级政府、检察机关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24。四、结论为了回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需求,民法典 在侵权责任编第 1234

32、 条和第 1235 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体法意义上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适用依据和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 民法典 中的明确规定是总则部分恢复原状责任的延伸和拓展,体现了民法在回应环境法现实需求过程中的发展。作为传统法律部门,被认为是私法的民法在传统的环境侵权条款之后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私法同公法协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仍略显空白和简略,仅仅是原则性质的条款并不能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就制度设计而言,应当以成本限度的确立为前提,构建起生态环境

33、修复责任履行的规范路径,对履行时限及修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当然,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现实路径应当以民事法律领域为限,既不能突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界限,更不能突破民法的规则范畴。要做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其他生态环境救济手段的协调,最终实现该条款的法治价值。【参考文献】1蔡唱.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J.法商研究,2020(4):158-172.213窦海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完善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J.中国法律评论,2022(2):40-49.3杜健勋.“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对 民法典 第 1234 条的理解J.学术界,2021(

34、11):133-144.4陈新.法学案例分析方法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1):152-161.5吕忠梅,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J.社会科学文摘,2018(10):65-67.6沈满洪,谢慧明.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公共物品理论文献综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133-144.7陶安捷,万向阳.公共安全视野下环境风险规制的改进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1):100-108.8刘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中国环境管理,2017(1):98-103.9王莉.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35、82-8610何璐希.多元共治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之刍议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 1234条为视角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8-35.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11王利明.民法典 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亮点J.广东社会科学,2021(1):216-225,256.12李昊.论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以损害拟制条款为进路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1):49-60,159.1421刘长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构造J.中国法学,2022(6):92-112.15王江.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

36、19:42-4716吴鹏.生态修复法律概念之辩及其制度完善对策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0-46.17日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M.朴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22-12418王国宏.再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J.生物多样性,2002(1):126-134.19白剑峰.人类组织器官原位再生复制图谱公布N.人民日报,2001-05-29(002).20郝少英.自然恢复和人工重建对退化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J.种子科技,2020(7):92-93.22刘芳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修复责任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22:25-26.23彭中遥.民法

37、典 中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之探析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1):60-69,158.24陈海嵩.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证分析与检视以1663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J.湖湘法学评论,2022(2):5-15.【责任编校:王欢】(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00,China)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has been supported by substantive laws.Meanwhile,it causes a lo

38、t of controversy.From thelogic point of view,the applic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shouldbe based on the explicit legal nature.Combining with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system arrange-ment of the Civil Code,it is clear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

39、nt restoration isthe extens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restoring in environmental law.It can be analysed that whythe Civil Code has includ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which is a publicwelfare clause is that the coordination of public-private law is necessary for ecological

40、 environ-ment issues.In the face of the absenc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system in legislation,combining the cost limit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what should be done is clarifying the time limit for implementation,unifying repair stan-da

41、rd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system to construct realistic path in norm for the ecologicalenvironment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Civil Code;Tortious Liability;Private Laws Publicize民法典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适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