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号: 号楼 单元 号房
买受人:
XX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X
注册地址: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企业资质证书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邮政编码: X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
共有人 姓名: ×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X 、编号为 X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 出让证号 为: X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X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X 年 11 月 29 日至 X 年 11 月 28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X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X ,施工许可证为 X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X 。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X 号房 。【项目名称: X, 房屋代码:___________,所在层: 至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3.0 米,建筑层数地上 32 层,地下 2 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3 个。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_ X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65.09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19.11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X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号码: X ;资质证书号码 X ;资质等级 丁级 ;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X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X年12月11日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 在办理房产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5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预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售房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须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交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支付差价款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1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分期付款
× 3、按揭付款
×
4、公积金付款
×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行: 中XX ;
专用账户账号: XX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联合验收合格。
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含战争、动乱、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流行性传染病等),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告知的除外。
2、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的改变或政府限制性行为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3、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或人员进出施工场地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4、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而导致工期延长的。
5、由于供水、供电部门原因停水、停电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6、非出卖人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超过四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7、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8、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如遇上述情况延期交房,出卖人均通过刊登报纸或者邮寄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交房事宜,交付日期以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90_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4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5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贰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7)双方约定:除上述(1)至(5)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总平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等),无需通知买受人并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交接时,买受人未能提供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委托公证书等要求的证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下列原因之一,未能按期接收的。
(1)买受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而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总房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4)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因上述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收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房屋毁损、灭失及其他风险从交房日期届满之日由出卖人转至买受人承担;
(2)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算;
(3)买受人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4)买受人逾期超过三个月不接收房屋,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买受人按房价总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收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双方确认属实后由出卖人在30日内进行维修或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使该装饰、设备标准达到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此段期间不视为延期交房。
3.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出卖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 年 × 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 住宅内的水、电设施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
11、 住宅进出口道路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
12、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以上设施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交付日期相应顺延,但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出卖人应当及时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 × ;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或(2)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4)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最高额不超过总房款的1%。
(4)如出卖人逾期超过一年仍未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由出卖人在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回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48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 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 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添加防盗网及其他任何构筑物,不得在公共部位添加任何设备设施。不得封闭阳台,否则,出卖人有权责令买受人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属公共部分归该楼栋全体买受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出卖人所有 。出卖人可无偿在裙楼的周围及顶部和主楼顶部设置招牌、广告牌。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 X ,资质等级: 二级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1.6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以上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实际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进行调整。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3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 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按本合同附件六《商品房买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XX市房产管理局 壹 份,银行 份,公积金管理中心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监护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XX市 签于 XX市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严格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分摊,如与规范不符之处,按规范执行。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专用涂料和局部外墙面砖。
2、内墙(除卫生间外):室内为水泥石灰砂浆,公共部分为墙面砖。
3、顶棚:室内为结构板打磨刮水泥油,公共部分为刮腻子。
4、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5、门窗:入户为防火门,室内门预留门洞,阳台(露台)门采用普通铝合玻璃门,窗为普通铝合金玻璃窗。
6、厨房:预留排水管接口和排气通风道(孔)。给水水管安装到位预留接口。
7、卫生间:做好防水,不回填,供水到户,卫生间不安装给水管,排水安装到位。
8、阳台:采用方钢管栏杆。
9、供水、供电:每户一表一户,供水、供电到户,户内设住户配电箱,弱电箱(空箱,内部设备有业主自行购买)。
10、电视通讯:线路到户,买受人自行与服务商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及承担费用。
11、空调系统:每户预留空调管洞,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
12、燃气:燃气管道安装到户及预留接口,买受人自行与服务商办理开通使用。
13、公共楼梯间:地面采用水泥沙浆找平,墙面、天面刮腻子。
14、电梯:品牌电梯。
15、其它:每户设彩色可视对讲分机,地下车库停车场、地下电梯前室设消防自动报警及喷淋灭火系统。
16、电梯厅:地面、墙面面砖饰面,天花刮腻子、涂料。
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建筑节能设计指标一览表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限值
设计值
1
屋 面
传热系数K [W/(m²·K)]
0.4<K≤0.9,D≥2.5或K≤0.40
0.7
热惰性指标D
2.53
2
外 墙
传热系数K [W/(m²·K)]
2.0<K≤2.5,D≥3.0(仅适用于南区)或1.5<K≤2.0,D≥2.8或0.7<K≤1.5,D≥2.5或K≤0.7
1.13
热惰性指标D
1.13
3
窗墙面积比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南向
≤0.4
0.26
北向
≤0.4
0.14
东向
≤0.3
0.13
西向
≤0.3
0.04
平均窗墙面积比
——
0.14
4
窗地面积比
卧室、书房、起居室
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0.03
5
天窗
天窗面积/屋顶面积
≤4%
0
传热系数K [W/(m²·K)]
≤4.0
—
遮阳系数SC
≤0.4
—
6
外 窗
平均传热系数K [W/(m²·K)]
北区详《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表4.0.8-1,南区无要求。
6.47
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北区详《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表4.0.8-1,南区详表4.0.8-2。
0.52
可见光透射比
当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0.56
外遮阳系数SD
东向
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0.85
西向
0.92
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房间地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0.45
气密性
1-9层:不应低于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水平。
4级
10层及10层以上:不应低于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水平。
6级
7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对比评定法)
1、提供相应计算书;2、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ECF≤ECFref或空调采暖年耗电量EC≤ECref
0.00≤0.00或-≤-
8
暖通空调
分散式空调设备
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GB 12021.3和GB 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产品。
3.2
集中式空调设备
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应设分室(分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计量措施。
多联式空调设备
机组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21454中规定的3级。
地源、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9
电 气
公共部位的照明
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XX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选聘乙方对XX地块二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