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发、承包人协商,就 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称发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本合同所称承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发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承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第一条 作业内容 1.1 工程名称: 1.2 施工地址: 1.3 分包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变更)的劳务大清包 1.4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共120名。 第二条 合同工期第二条 开工日期2013年10月30日,完工日期201
2、4年08月30日,工期为305天。第三条 合同价款3.1 合同价款为:1170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柒拾万 元3.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3.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3.2.2 以( )年定额及其配套政策或( )为依据:定额工资单价为:建筑装饰普工_元/工日;结构木工_元/工日;装修木工_元/工日;钢筋工_元/工日;防水工_元/工日;砌筑工_元/工日;砼工_元/工日;油工_元/工日;一般抹灰工_元/工日;抹灰、镶贴工工_元/工日;架子工_元/工日;电工_元/工日;壮工_元/工日;通风工_;管工_;电焊工_;起重工_;
3、玻璃工_;金属制品安装工_;安装钳工_;铆工_;自动化仪表工_;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元/平方米;初装修:_元/平方米;水电:_元/平方米;_;_;分项工程承包:外墙面砖: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元/平方米;水磨石地面: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元/平方米;内墙普通抹灰:_元/平方米;3.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50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3.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30元标准补偿。3.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第四条 结算
4、支付4.1 结算资料: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4.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4.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4.2 合同价款的结算:4.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原则上按月支付一次。4.2.2 承包人每月 日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务工资,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手中,承包人负责健全劳务工资发放台账,双方同时备存。4.2.3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
5、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4.3 合同价款的支付:4.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2013年09月30日付款80万元,在2014年5月10日付款80万元。4.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5,余款在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确认后28日内付清。4.3.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潍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具“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第五条 安全施工5.1 安全施工:
6、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5.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5.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5.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六条 工程质量6.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
7、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6.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14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6.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第七条 工期延误7.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7.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7.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
9、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7.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由双方协商双方约定。第八条 文明施工8.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QB/GL026),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8.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8.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9.1 本工程由
10、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塔吊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施工用机具全套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 乙方 承担。9.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9.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9.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乙方对材料的使用、维护、检修、码垛负责。 第十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0.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
11、等方面的交底。10.2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0.3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0.4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0.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10.6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0.7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
12、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一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1.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11.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5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1.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
13、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1.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11.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1.7 承包人确认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发包人违约责任12.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
14、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2.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2.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2.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
15、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2.2 承包人违约责任12.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 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7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12.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12
16、.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1.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五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本合同签订后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未经主管部门鉴证发生劳务、经济纠纷引发索薪事件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发包人(盖章签字):承包人(盖章签字):主管部门(鉴证章): 年 月 日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