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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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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 2011 北京 87 目 录 总则…………………………………………………………………1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3 第一节 荷 载………………………………………………………3 第二节 限 界………………………………………………………3 第三节 孔径与净空………………………………………………………4 第四节 刚 度………………………………………………………5 第五节 基础沉降………………………………………………………9 第六节 基础埋深………………………………………………………10 第七节 斜交、过渡、填土厚度………………………………………11 第八节 隧道洞口、衬砌结构和防排水………………………………11 耐 久 性………………………………………………………11 抗震与防灾设施………………………………………………12 第三章 技术标准………………………………………………………………13 第一节 桥 面………………………………………………………13 桥面防排水……………………………………………………14 钢结构保护涂装………………………………………………16 钢结构…………………………………………………………19 支座和防落梁挡块……………………………………………22 混凝土梁及墩台………………………………………………25 桥梁救援疏散…………………………………………………27 第八节 涵 洞………………………………………………………28 框构顶进…………………………………………………29 第十节 隧道衬砌及洞门…………………………………………29 第十一节 隧道防水与排水…………………………………………32 第十二节 隧道通风…………………………………………………36 第十三节 隧道电源…………………………………………………37 第十四节 隧道防灾救援疏散………………………………………37 第十五节 河道、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38 第十六节 安全检查及动力设备……………………………………39 第十七节 其 他…………………………………………………40 检查维修组织……………………………………………………41 第五章 检 查…………………………………………………………42 第一节 检查制度……………………………………………………42 周期性检查…………………………………………………42 临时检查……………………………………………………42 水文观测……………………………………………………43 专项检查……………………………………………………43 检定与试验…………………………………………………44 检查重点……………………………………………………44 状态评定……………………………………………………49 技术文件……………………………………………………49 第六章 周期性保养………………………………………………………51 第七章 综合维修…………………………………………………………53 第八章 大修管理…………………………………………………………55 第一节 大修工作范围………………………………………………55 计划编制……………………………………………………56 设计文件……………………………………………………56 施工管理……………………………………………………57 检查验收……………………………………………………59 附 则……………………………………………………………61 附录一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62 附录二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标准………………………78 附录三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作业验收标准………………………81 附录四 高速铁路桥隧检查保养主要机具配备表………………………84 附表1~18 …………………………………………………………………86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暂行)》编制说明 为做好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工作,运输局基础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编制了《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并形成报批稿,拟报部领导批准。 一、 编制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已开通运营新建高速铁路(包括客运专线、城际铁路)17条,营业里程约5000公里。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在作用荷载、主体结构形式、材料、构造细节、轨道结构、附属设施和安全要求等方面,与普通铁路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10年修订发布的《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不能适应目前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管理的要求。为做好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工作,编制《暂行规则》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 编制原则 1. 《暂行规则》适用范围为新建高速铁路,并充分反映桥隧建筑物修理工作的特点和安全要求。 2. 在编排结构上,《暂行规则》与现行《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基本一致。 3. 在基本要求和标准上,区分速度等级和轨道结构形式;反映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技术特点。 4. 在管理上,强化设备检查,按桥隧建筑物委托维修的方式,规定检和修的职责范围、相互关系。 5. 在桥隧设备的状态定量评定标准上,严于普通铁路。 三、 编制工作情况 2010年7月,部运输局基础部组织哈尔滨、沈阳、北京、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成都铁路局和广铁集团桥隧方面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了《暂行规则》编制组,启动了编制工作。9月17日,组织编制组,并邀请铁三院、铁科院、中铁咨询等设计、科研单位的专家和其他桥隧维修管理方面专家,召开了编制大纲讨论会,确定了编制大纲,明确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人员分工和期限。12月1~3日,对讨论稿进行了会议研讨。2011年3月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4月初向11个铁路局、京沪等19家铁路公司、铁三院等6家设计院和铁科院等发函征求意见。编制组对回馈的160余条意见进行了研究,对部分条文做了修改,5月底形成了送审稿。5月30日至6月2日,基础部组织召开了送审稿专家审查会。根据审查会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定稿形成了上报的报批稿。 四、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为1435mm标准轨距,新建设计速度为250km/h及以上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近期兼顾货运的客运专线铁路参照执行。 2. 与列车速度相关的技术标准,按200、250、300、350 km/h四级编排。 3. 设置路桥检查车间,负责桥隧、路基设备的日常管理,路桥检查车间下设检查工区,负责日常检查、观测及适量的保养工作。未设路桥检查车间的,必须设置路桥检查工区。 4. 桥隧检查车间的管辖营业长度规定为300km左右,不超过400km;检查工区管辖营业长度100km左右,山区路段适当缩小;大型钢梁桥设置钢梁、机修工区;长大隧道或隧道群设置专门的检查工区。长桥、长隧不设桥隧巡守。 5. 不专门设置路桥维修车间和工区,设备维修采用委托方式,但维修队伍需经路局认定或是具有相应资格的公司。 6. 检查周期:特殊结构和重要桥隧为一个季度;桥面及以上部位、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为半年;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洞、周边环境为一年;汛期,进行专门的设施防洪检查。 7. 保养周期:钢桥(包括钢桁拱、钢箱拱、钢管混凝土拱、钢-混凝土结合梁)为半年,其他设备为一年。 8. 维修周期:钢梁桥(包括钢桁拱、钢箱拱)为三年,混凝土桥及桥旁疏散通道为五年,隧道、涵洞等为五至八年。 9. 在高速铁路桥隧设备的状态劣化评定的标准上,比既有铁路桥隧维规一般严一档。 10. 与现行普通铁路相比,增加斜拉桥、钢管混凝土拱和钢拱桥、正交异性整体钢桥面、大跨度钢桥伸缩器和阻尼器、梁端止水装置、防地震落梁挡块、桥旁救援疏散通道、隧道洞口缓冲结构、隧道防灾设施等新结构和新设备。 11. 与现行普通铁路相比,增加基础沉降、梁体徐变上拱变形等观测要求;上述新结构和新设备,以及桥梁周边抽取地下水、堆载、修建建筑物、存放垃圾等重点检查要求;矮墩防护等要求。 12. 高速铁路隧道照明采用电力远动控制,与既有普速铁路隧道照明供电方式不同,有关隧道照明相关内容不再纳入。对隧道内作业电源插座规定了相关要求。 13. 无砟轨道路基、有砟轨道有可能破坏路基加固效果及各种过渡段禁止框构顶进。 14. 强化高速铁路桥隧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15. 规定了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在桥隧设备管理方面的责职关系。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桥隧建筑物是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比例大,结构复杂,修建困难。为做好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的修理工作,保证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桥隧建筑物修理工作分为检查、维修和大修。维修工作分为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检养修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1.0.3条 桥隧建筑物检查、监控是全面掌握设备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执行各项检查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定桥隧建筑物运用条件。 第1.0.4条 桥隧建筑物维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设备检查,采取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病害发生,保持桥隧建筑物使用状态均衡完好,使列车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 第1.0.5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和运输需要,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整治、加固,恢复或提高设备运用能力,以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 第1.0.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设置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机构。对技术复杂的特大型钢梁桥、长大隧道,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门检查维修管理机构。检修机构应配置必要的作业机具、测试仪器及检修设备。 第1.0.7条 桥隧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第1.0.8条 桥隧修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依靠科技手段,强化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机械化作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1.0.9条 桥隧检修作业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营业线施工作业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施工作业与运输的关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中断行车和限制行车速度的时间。 第1.0.10条 桥梁、隧道按长度分类的规定: 1.桥 梁 特大桥—桥长500m以上; 大 桥—桥长100m以上至500m; 中 桥—桥长20m以上至100m; 小 桥—桥长20m及以下。 注:桥长—梁桥为桥台胸墙之间的长度;拱桥为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端之间的长度;刚架桥(或框构桥)为刚架(或框构)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2.隧 道 特长隧道—隧长10000m以上; 长 隧 道—隧长3000m以上至10000m; 中长隧道—隧长500m以上至3000m; 短 隧 道—隧长500m及以下。 注:隧长—指进出口洞门最外缘之间的距离,以最外缘与轨顶面交线在线路中线交点之间长度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设有车站的隧道以正线为准。 第1.0.11条 桥隧修理工作,除按本规则执行外,还应遵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高速铁路规章、标准办理。 第1.0.12条 本规则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新建设计速度250km/h及以上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近期兼顾货运的客运专线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一节 荷载 第2.1.1条 列车竖向活载采用ZK活载,桥涵结构的检算荷载应按《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办理。 第2.1.2条 桥梁承载能力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以检定承载系数“K”表示(K为结构所能承受的活载相当于ZK活载的倍数),桥涵结构应满足K≥l。 第2.1.3条 桥涵承载能力不足(即K<1时),应根据其技术状态确定采取加固、更换或改建措施。加固、更换或改建后的桥涵,其承载能力必须满足K≥l的要求。 第二节 限界 第2.2.1条 桥隧建筑限界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建筑限界的基本尺寸及轮廓线如图2.2.1。 ①轨面 ②区间及站内正线(无站台)建筑限界 ③有站台时建筑限界 ④轨面以上最大高度 ⑤线路中心线至站台边缘的距离(正线不适用) 图2.2.1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限界(单位:mm) 第2.2.2条 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应考虑因超高产生车体倾斜对曲线内侧的限界加宽。其加宽量W(mm)为: H W=_—— h 1500 式中:H—轨顶面至计算点的高度(mm); h—外轨超高值(mm)。 加宽范围包括全部圆曲线、缓和曲线和部分直线,采用阶梯加宽方法(图2.2.2)。即缓和曲线中点外13m之间的曲线加宽W,缓和曲线中点外13m至直缓点外22m加宽0.5倍W。 图2.2.2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限界曲线阶梯加宽范围 第三节 孔径与净空 第2.3.1条 运营中的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检算洪水。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应能安全通过1/300校验频率的洪水。对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测洪水(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1/100,但不小于1/300时,应将观测洪水频率作为检算洪水频率;频率小于1/300时,按1/300作为检算洪水频率。 第2.3.2条 行洪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通航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2. 通航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及航行水位,应按设计确定的标准执行。 3. 检定洪水频率同第2.3.1条。 桥下净空高度 表2.3.2 桥 的 部 位 高出检算水位的最小高度(m) 高出校验水位的最小高度(m) 钢梁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钢梁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梁 底 一般情况 0.25 0.25 0.00 — 洪水期有大漂流物 1.50 1.25 0.75 0.50 有泥石流 1.00 1.00 0.50 0.50 支承垫石顶 0.00 — — — 拱肋和拱圈的拱脚 0.00 — — — 注: 1. 实体无铰拱桥洪水期无大漂流物时,检定洪水位到拱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拱矢高的1/4。 2. 严重泥石流时,或在洪水期有特大漂流物通过时,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大于表列的净空高度。 3. 表列水位及注1中所指水位应根据河流具体情况,计入可能产生的壅水、浪高、水拱、局部股流涌高、河流超高和河床淤积等影响的高度。 第2.3.3条 行洪涵洞孔径一般按无压状态检定,即按涵洞净高的1.2倍临界状态的水位检算。无压涵洞内顶点高出洞内检算水位的净空,仍应满足表2.3.3的要求: 涵洞净空高度 表2.3.3 涵洞净高H(m) 涵洞类型 圆 涵 拱 涵 框构涵 ≤3 ≥ ≥ ≥ >3 ≥0.75m ≥0.75m ≥0.5m 注:拱(框构)桥与拱(框构)涵的区分:跨度>6m,且拱或框构顶至轨底的高度(即填土高度)<1m 为拱(框构)桥,否则为拱(框构)涵。 第2.3.4条 行洪桥涵孔径或桥下净空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孔、抬高或改建。扩孔、抬高或改建后均应符合《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3.5条 桥涵排水应与自然水系、地方排灌系统、市政排水系统等衔接完善。 第2.3.6条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最小净空面积应满足表2.3.6要求。 隧道内轨顶面以上最小净空面积 表2.3.6 速度(km/h) 最小净空面积(m2) 单线 双线 200 52 80 250 58 90 300 70 100 350 第四节 刚度 第2.4.1条 桥涵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刚度、良好的动力性能及耐久性,满足轨道稳定性、平顺性要求,满足高速列车安全运行和旅客乘坐舒适度的要求。 第2.4.2条 梁体竖向挠度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ZK竖向静活载作用下,梁体的竖向挠度不应大于表2.4.2所列数值。 2.拱桥、刚架及连续梁桥的竖向挠度,除考虑列车竖向静活载作用外,尚应计及温度的影响。梁体竖向挠度按下列情况之不利者取值: 1)列车竖向静活载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与0.5倍温度引起的挠度之和。 2)0.63倍列车竖向静活载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与全部温度引起的挠度之和。 梁体的竖向挠度限值 表2.4.2 速度(km/h) 跨度(m) L≤40m 40m<L≤80m 80m<L≤96m 200 L/1300 L/1200 L/1000 250 L/1400 L/1400 L/1000 300 L/1500 L/1600 L/1100 350 L/1600 L/1900 L/1500 注:1. 表中限值仅适用于跨度不大于96m的混凝土结构。 2.表中限值适用于3跨及以上的双线简支梁,对3跨及以上一联的连续梁,梁体竖向挠度限值按表中数值的1.1倍取用;对2跨一联的连续梁、2跨及以下的双线简支梁,梁体竖向挠度限值按表中数值的1.4倍取用。 3.对单线简支或连续梁,梁体竖向挠度限值按相应双线桥限值的0.6倍取用。 3. 轨道铺设完成后,预应力混凝土梁的竖向残余徐变变形应满足下列限值: 1)对有砟轨道桥面,梁体的竖向变形不应大于20mm。 2)对无砟轨道桥面,跨度50m及以下,梁体的竖向变形不应大于10mm;跨度大于50m,梁体的竖向变形不应大于跨度的1/5000,且不大于20mm。 4.对于设有纵向坡度的无砟轨道桥梁,应考虑梁体纵向伸缩引起的梁缝两侧钢轨支承点竖向相对位移对轨道结构的影响。 第2.4.3条 梁体横向变形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列车横向摇摆力、离心力、风力和温度的作用下,梁体的水平挠度不应大于梁体跨度的1/4000。 2. 无砟轨道桥梁相邻梁端之间、梁端与桥台之间钢轨支点处的横向相对位移不应大于1mm。 第2.4.4条 ZK静活载作用下梁体扭曲引起的轨面不平顺限值,以一段3m长的线路为基准,一线两根钢轨的竖向相对变形量t不应大于1.5mm,如图2.4.4。 图2.4.4 桥面扭曲变形示意图(S为钢轨中心距) 第2.4.5条 跨度不大于96m的简支梁竖向自振频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1.简支梁竖向自振频率不应低于下列限值: L≤20m 时 no=80/L 20m<L≤96 m时 no=23.58L-0.592 式中 no —简支梁竖向自振频率限值(Hz); L —简支梁跨度(m)。 2. 跨度不大于32m预应力混凝土双线简支箱梁,其竖向自振频率不低于表2.4.5限值时,可不进行车桥耦合动力响应检算。 可不进行车桥耦合动力响应检算的双线简支箱梁竖向自振频率限值 表2.4.5 速度(km/h) 跨度(m) 250 300 350 12、16、20 100/L 100/L 120/L 24 100/L 120/L 140/L 32 120/L 130/L 150/L 第2.4.6条 在ZK竖向静活载作用下,有砟轨道和无砟轨道桥梁梁端竖向转角限值应符合表2.4.6。梁端竖向转角如图2.4.6所示。 梁端竖向转角限值 表2.4.6 桥上轨道类型 位置 限值(rad) 备注 有砟轨道 桥台与梁跨间 θ≤2.0‰ 相邻梁跨间 θ1+θ2≤4.0‰ 无砟轨道 桥台与梁跨间 θ≤1.5‰ 梁端悬出长度≤0.55m θ≤1.0‰ 0.55m<梁端悬出长度≤0.75m 相邻梁跨间 θ1+θ2≤3.0‰ 梁端悬出长度≤0.55m θ1+θ2≤2.0‰ 0.55m<梁端悬出长度≤0.75m 注:θ为梁体的梁端竖向转角,θ1、θ2分别为相邻梁跨梁梁体各自的梁端竖向转角。 图2.4.6 梁端转角示意图 第2.4.7条 在ZK活载、横向摇摆力、离心力、风力和温度力的作用下,墩顶横向水平位移引起的桥面处梁端水平折角应不大于1.0‰弧度。梁端水平折角如图2.4.7所示。 图2.4.7 水平折角示意图 第2.4.8条 位于有砟轨道无缝线路固定区的混凝土简支梁,墩台顶纵向水平线刚度应符合表2.4.8的限值要求。非纵联型无砟轨道可采用表2.4.8限值。 墩台顶纵向水平线刚度限值 表2.4.8 墩台顶 跨度(m) 纵向水平线刚度(kN/cm) 双线墩台 单线墩台 桥墩 ≤12 100 60 16 160 100 20 190 120 24 270 170 32 350 220 40 550 340 48 720 450 桥台 3000 1500 注:高架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双线墩台的纵向水平线刚度限值按表内单线墩台的2.0倍取值。 第2.4.9条 桥梁结构按实际运营列车和速度(最大检算速度应按1.2倍运行速度取值),进行车桥耦合动力响应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轮对横向水平力、车体竖向和横向振动加速度指标 脱轨系数: Q/P ≤ 0.8 轮重减载率: △P/P≤ 0.6 轮对横向水平力:Q≤ 10+P0/3 (P0为静轴重,单位kN) 2.桥面竖向振动加速度指标 桥面在20Hz及以下强振频率的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有砟桥面:≤0.35g 无砟桥面:≤0.50g 3.旅客乘坐舒适度指标 车体竖向振动加速度:αz ≤ 0.13g(半峰值)(g为重力加速度) 车体横向振动加速度:αy ≤ 0.10g(半峰值) 斯佩林舒适度指标: W ≤2.50 优 2.50< W ≤2.75 良 2.75< W ≤3.00 合格 第2.4.10条 道岔区桥梁结构应符合道岔对结构变形和变位的要求。 第五节 基础沉降 第2.5.1条 墩台基础的沉降量应按恒载计算。墩台基础工后均匀沉降量和相邻墩台沉降量差应满足表2.5.1限值要求;对超静定结构除满足表2.5.1限值要求外,且还应根据沉降差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确定。 墩台基础工后沉降量限值 表2.5.1 沉降类型 桥上轨道类型 工后沉降量限值(mm) 墩台基础均匀沉降 有砟轨道 30 无砟轨道 20 相邻墩台基础沉降量差 有砟轨道 15 无砟轨道 5 第2.5.2条 涵洞基础工后沉降量限值应与相邻路基工后沉降量限值相一致。 第2.5.3条 隧道基础工后沉降量限值不应大于15mm。 第2.5.4条 无砟轨道区段桥台、涵洞边墙、隧道洞口与路基交界处的工后沉降差不应大于5mm,工后沉降差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第2.5.5条 工后沉降量超过限值时,应有计划进行整治、加固。 第六节 基础埋深 第2.6.1条 墩台明挖基础和沉井基础基底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河道非岩石地基上的桥跨不应采用明挖基础。 2.冻胀、强冻胀土,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同时满足冻胀力计算的要求;弱冻胀土,不小于冻结深度。 3.无冲刷处,在地面下不小于2.0m。 4.有冲刷处,在墩台附近最大冲刷线以下应不小于下列安全值: 对一般桥梁,在检算洪水频率流量下,安全值为2m加冲刷总深度(自河床面算起的一般冲刷深度与局部冲刷深度之和)的10%;在校验洪水频率流量下,安全值为1.0m加冲刷总深度的5%。 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桥、大桥,在检算洪水频率流量下,安全值为3m加冲刷总深度的10%;在校验洪水频率流量下,安全值为1.5m加冲刷总深度的5%。 5.对于不易冲刷磨损的岩石,墩台基础底应嵌入基本岩层深度不小于0.5m。如嵌入风化、破碎、易冲刷磨损岩层,按未嵌入岩层考虑。 第2.6.2条 墩台桩基础和承台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l.承台底面在土中时,承台板底面应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或在最大冲刷线下不小于2m(桩入土中深度不明时)。 2.承台底面在水中时,应位于最低冰层底面以下不小于0.25m。 3. 钻(挖)孔灌注桩为柱桩时,桩底嵌入基本岩层深度不应小于0.5m。 4.桩基在最大冲刷线下的埋置深度必须保证墩台稳定,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沉降控制要求。 第2.6.3条 基础埋置深度不符合第2.6.1条、第2.6.2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墩台即为浅基墩台,应进行防护、加固。 第2.6.4条 涵洞基础除设置在非冻胀地基土上者外,出入口和自两端洞口向内各2m范围内的涵身基底埋深:对于冻胀、强冻胀土应在冻结线以下0.25m;对于弱冻胀土,应不小于冻结深度。严寒地区,当涵洞中间部分的埋深与洞口埋深相差较大时,其连接处应设有过渡段。对出现基础冻胀病害的涵洞,应有计划进行整治。 第七节 斜交、过渡、填土厚度 第2.7.1条 桥梁结构斜交时,桥梁轴线与支承线夹角不宜小于60°,斜交桥台的台尾边线应与线路中线垂直,否则应有特殊措施与路基过渡。斜交涵洞的斜交角不宜大于45°。 第2.7.2条 两桥相邻台尾边线之间的路基过渡长度不应小于150m;两框构涵相邻边墙之间、桥梁台尾线与相邻框构涵边墙之间的路基过渡长度不应小于30m。 第2.7.3条 涵洞顶至轨底的填土厚度不宜小于1.5m,框构涵沉降缝不应设在轨道下方,可设在两线中间,轨下涵节长度不宜小于5m。 第八节 隧道洞口、衬砌结构和防排水 第2.8.1条 隧道洞口崩塌落石防护宜采用明洞。两隧道洞口距离小于30m时,宜采用明洞形式连接两隧道。 第2.8.2条 暗挖隧道应采用复合式衬砌,明挖隧道应采用整体式衬砌;衬砌灌注密实,背后无空洞。 第2.8.3条 隧道内结构应达到国家《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规定的一级防水标准。 第2.8.4条 隧道排水应通畅,洞内排水系统应与洞外排水系统可靠顺接。洞外排水应引排到自然稳定的沟谷中,经路堑、涵洞排放时应无缝顺接,保证过水能力和防止壅水。 第2.8.5条 隧道洞口地表径流应采用封闭、引排、截流等工程措施;洞口边、仰坡冲沟宜采用排导槽等工程措施。 第2.8.6条 隧道排水应避免采用机械排水;当无法避免时,隧道应设置完备的机械排水设备和监控设备,并备用水泵、管路、电源等设施,设置单独的排水检修通道。 第九节 耐久性 第2.9.1条 桥隧涵主体结构和构件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桥隧结构、栏杆、盖板等混凝土构件应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第2.9.2 条 对处于严重腐蚀环境(D4、L3、H4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还应有可靠的防腐蚀强化措施。 第2.9.3条 钢梁、钢拱肋、吊杆、钢栏杆、钢支架、支座钢件等应按规定进行保护涂装,防止锈蚀。 第2.9.4条 混凝土墩身、托盘应设有护面钢筋。 第2.9.5条 桥隧建筑物应有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并便于清理。 第十节 抗震与防灾设施 第2.10.1条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桥梁、隧道和明洞,均需按《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检算。在多遇地震、设计地震、罕遇地震下应分别满足抗震性能Ⅰ、Ⅱ、Ⅲ的设防目标。对抗震能力不足者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10.2条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桥梁,均应设置防落梁设施。 第2.10.3条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隧道、明洞等应按《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隧道洞口设防段长度不应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2.5倍;棚洞式明洞应设置防落梁设施;8度以上地区不应采用悬臂式棚洞。 第2.10.4条 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渡槽等,应按该处桥梁的抗震设防要求设防。 第2.10.5条 在铁路线路下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其桥涵下净空高度不足5m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限高防护架的形式按部颁标准执行。 第2.10.6条 桥长超过3km时,应结合地面道路情况,在桥梁两侧每隔3km(单侧6km)左右交错设置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救援疏散通道结构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2.10.7条 长度在3~10km的隧道,结合辅助坑道设置有紧急出口;长度在10~20km的隧道,设置有避难所;长度超过20km的隧道,设置有紧急救援站。 第2.10.8条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设置防灾通风和消防设施,避难所和有紧急出口的隧道应设置应急通风设施。 第2.10.9条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避难所设置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疏散引导标识;救援通道、紧急出口、横通道也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引导标识。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一节 桥面 第3.1.1条 桥面由轨道、作业通道、遮板、防护墙、梁缝伸缩装置、桥面防水层和泄水管等组成;有砟桥面还设有梁缝挡砟板和伸缩缝钢盖板等。 第3.1.2条 线路中心距作业通道栏杆内侧之间的距离宜为4.1m,对250km/h区段无砟桥面不应小于3.45m,有砟桥面不应小于3.75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第3.1.3条 桥面设防护墙,不设护轮轨,有砟轨道防护墙兼作挡砟墙。线路中心至防护墙内侧净距,有砟轨道不应小于2.2m,无砟轨道不应小于1.9m。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2m,顶面高程不低于相邻轨面,且不侵入限界。 第3.1.4条 防护墙外侧桥面设置电缆槽。电缆槽盖板顶面平整,铺设稳固。钢筋混凝土电缆槽盖板厚度不小于60mm(可通行桥梁检查小车的钢筋混凝土电缆槽盖板厚度不小于9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40;活性粉末混凝土(RPC)电缆槽盖板厚度不小于25mm,抗压强度不小于120MPa;宜在沿线路每10m铺设带凹口的活动盖板。在梁缝处应设纵横向限位装置,防止电缆槽盖板在梁缝处串动,影响人身安全。 第3.1.5条 主梁翼缘悬臂板端部应设钢筋混凝土遮板,并作为作业通道栏杆、声屏障的基础。遮板、栏杆等在梁的活动端处均应断开或在梁缝处设伸缩缝,间隙满足伸缩要求。 第3.1.6条 有砟桥轨下枕底道砟厚度不应小于35cm,直线段和曲线内股不应大于45cm。超过偏差限值时应进行检算,如影响承载力或侵入限界时,必须进行调整。 第3.1.7条 有砟桥面伸缩缝钢盖板使用耐候钢板。并满足下列要求: 伸缩缝钢盖板异型钢应采用不低于Q345B的耐候钢或异型铝合金型材,厚度不小于16mm,活动端应加工成约1:4的斜坡,斜坡尖厚度约4mm;钢盖板长度与防护墙内侧净距一致,宽度应能保证与梁顶面的接触宽度不小于10cm,顶面与防水层的保护层顶面齐平,并应固定在梁体伸缩量小的一侧(简支梁应固定在固定支座一侧,桥头应固定在桥台胸墙一侧)。 第3.1.8条 作业通道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m,立柱和扶手的水平推力应能承受0.75kN/m均布荷载和1.0kN集中荷载的要求,栏杆与遮板连接锚固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6mm。立柱垂直度不大于立柱高度的3‰;扶手高度应保持一致,10m长矢度不大于10mm。遮板顶部预埋钢板和U型螺栓外露部分应采用多元合金共渗加封闭层的防腐处理。 第二节 桥面防排水 第3.2.1条 桥面应设有良好的防排水设施。根据轨道结构形式,桥面横向排水构造为六面坡三列排水,或四面坡两侧排水,或两面坡中间排水;排水坡度不小于2%,泄水管处应设有汇水坡,泄水管纵向间距宜在4.0m左右。 第3.2.2条 防护墙过水孔高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5cm,与防护墙过水孔对应位置的中间电缆槽竖墙应设置高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cm的过水孔。 第3.2.3条 框构桥顶面应做成向线路两侧的排水坡,不得将框构桥顶面的水排向路基以内。 第3.2.4条 跨越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居民区的立交桥,当桥下对排水有要求或需要考虑景观时,应设置纵、横向排水管和竖向落水管集中从梁端排水。纵、横向排水管设置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落水管出口设弯管,弯管口距自然地面高差宜在0.5~1.0m,地面设消能槽和简易排水沟,简易排水沟与周边排水系统顺接。纵、横向排水管和竖向落水管应连接牢固。 第3.2.5条 桥面排水管系统由泄水管、管盖、纵向排水管、横向排水管、竖向落水管、顺T型接头、三向接头、弯管接头和排水管支架等组成。水管和接头材质应符合《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标准GB/T20221和《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标准GB/T5836.1要求,排水管支架采用金属材料。水管连接应牢固、不漏水,水管、支架均应连接牢固。 第3.2.6条 泄水管直径应根据实际排水量要求确定,内径不应小于15cm,泄水管出口外露长度要保证排水不污染梁体、支座、墩台检查设施等,最小长度不小于15cm。管盖厚度不小于38mm,开孔最大尺寸宜为20mm。严寒地区泄水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第3.2.7条 有砟轨道混凝土桥面防水 1.混凝土桥面防水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纵向每隔4m设置宽10mm深20mm的横向预裂缝,并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填实。 2.防护墙间宜铺设卷材类防水层,防护墙根部加铺卷材附加层,附加层沿防护墙弯起高度5cm,水平向宽度15cm。防水层上设厚度不小于6cm的纤维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护墙接缝应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封边,封边高度不小于8cm。 3.防护墙外侧电缆槽应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防水层,防水层上设厚度4~6cm的纤维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护墙、电缆槽竖墙接缝应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封边,封边高度不小于8cm。 第3.2.8条 无砟轨道混凝土桥面防水 1. 轨道底座板直接与混凝土桥面板相连的无砟轨道结构,在轨道底座板范围外的防护墙之间应铺设卷材类防水层,防护墙和底座板根部加铺卷材附加层,附加层沿防护墙弯起高度5cm,水平向宽度15cm。防水层上设厚度不小于6cm的纤维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护墙接缝应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封边,封边高度不小于8cm。 2. 轨道底座板与混凝土桥面板之间设有隔离层(滑动层)的无砟轨道结构,可采用底涂、喷涂聚脲防水涂料、脂肪族聚氨酯面层组成的喷涂聚脲防水层。底涂宜采用常温、低温、高温型环氧树脂或聚氨酯材料;聚脲防水涂料涂膜厚度应在1.6~2.0mm之间;脂肪族聚氨酯面层涂膜总厚度不应小于200μm。聚脲防水涂料涂膜宜采用深灰色,脂肪族聚氨酯面层宜采用中灰色。喷涂聚脲防水层上不设保护层。 3. 防护墙、侧向挡块根部应进行封边处理,封边高度不小于8cm;泄水管内壁涂刷聚脲防水涂料,深度不小于10cm。分次喷涂时,搭接长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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