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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幼儿园规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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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幼稚园工作规程》3月1日起施行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幼稚园工作规程》,这次重要做了5方面修订: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重视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衔接;完善幼稚园内部管理机制。想理解更多详细内容,且听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为您解答。   问:为何要修订《幼稚园工作规程》?   《幼稚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稚园内部管理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数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稚园规范管剪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停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稚园数量已从13.8万所,增长到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达了70.5%。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需要。《规程》是基于当时幼稚园重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行,幼稚园人财物管理由举行单位负责,教育部门重要是提供业务指导实际而制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推进,幼稚园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格局,民办幼稚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稚园总数2/3。教育部门对幼稚园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停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稚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需要。由于长期资源局限性,目前某些幼稚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稚园依法依规办园。   第三,修订《规程》是贯彻依法治教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诸多波及幼稚园规范管理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规定进行修订和调整,深入完善幼稚园管理制度,不停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这次修订《规程》重要做了哪些方面工作?   为了有针对性地处理目前存在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幼稚园管理,我们在修订《规程》时重要做了如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深入东、中、西部不一样经济水平地区幼稚园,全面总结了《规程》实行来经验,梳理了目前幼稚园管理面临新状况新问题,在北京等8个省(市、区)召开16场专题座谈会,并通过问卷、访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学前教育战线、基层幼稚园园长和一线教师意见。   二是国际比较研究。组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日本等10多种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幼稚园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梳理了有关政策条款,学习借鉴有关经验。   三是多种形式征求意见。草稿完毕后,通过座谈会形式,听取了有关专家、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园长、教师意见。以函件形式书面征求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院校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足吸取各方意见提议基础上,对《规程》做了全面修改完善。   问:这次对《规程》重要做了哪些方面修订?   一是坚持立德树人。深入强调幼稚园要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照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增进其身心友好发展。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稚园安全”一章,明确规定幼稚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物以及与幼儿活动有关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稚园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有关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规程》对幼稚园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重视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衔接。首先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衔接,如:近年下发《幼稚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小朋友学习发展指南》对幼稚园教育目、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详细规定,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规定改为某些原则性规定;《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管理措施》对幼稚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规定,《规程》与之做了对应衔接;根据新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增长了幼稚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状况及时报案规定。另首先,《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某些详细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规程》不再反复提出规定。   五是完善幼稚园内部管理机制。规定幼稚园深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稚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管理。强调幼稚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处理教师在保教工作中碰到实际问题。   问:怎样贯彻做好《规程》内容?   修订《规程》对于提高各类幼稚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幼稚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贯彻《规程》作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规范当地学前教育管理有效手段,作为推进幼稚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长期有效机制,结合当地区学前教育工作实际,采用切实可行措施,推进《规程》贯彻贯彻。   首先,贯彻《规程》重心在幼稚园。《规程》是规范幼稚园管理工作基本准则,每个幼稚园举行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组织和安排幼稚园各项工作。《规程》下发后,幼稚园要对照《规程》规定,对幼稚园管理各个方面、各项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自身管理微弱环节,进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稚园常规管理工作,提高办园水平。   第二,贯彻《规程》着力点是完善幼稚园制度建设。幼稚园要按照《规程》规定,对幼稚园各项管理制度及贯彻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幼稚园环境、园舍设施、卫生保健及幼稚园教职工素质等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要抓好各项制度贯彻。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要建立和贯彻岗位责任制,同步重视人性化管理,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和责任感。三要结合管理实际和保教实践需要,不停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规定能变成每个教职工责任意识和行动,切实贯彻到平常保教工作中去。   第三,贯彻《规程》关键是要建立长期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用有效措施,根据《规程》规定,加强对各类幼稚园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稚园依法举行幼稚园,依规管理幼稚园,推进《规程》在幼稚园层面贯彻长期化、长期化。   文献全文: 幼稚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稚园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稚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行保育和教育机构。幼稚园教育是基础教育重要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稚园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照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增进幼儿身心友好发展。   幼稚园同步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稚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稚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稚园保育和教育重要目是:   (一)增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增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与体育活动爱好。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对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认识,培养有益爱好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惜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体现美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稚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惜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欺侮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第七条 幼稚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期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稚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稚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一般教育能力残疾小朋友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幼稚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外,应当积极发明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稚园规模应当有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稚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稚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稚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稚园安全   第十二条 幼稚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稚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稚园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原则,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稚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稚园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品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原则和环境保护规定。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稚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稚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备、避险、逃生、自救基本措施,在紧急状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人身安全。   幼稚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安全教育和事故防止演习。   幼稚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稚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稚园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稚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稚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稚园应当制定合理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状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稚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六个月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稚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成果。   幼稚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重视满足幼儿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稚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止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稚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稚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稚园应当妥善管理药物,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稚园内严禁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应膳食幼稚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编制营养平衡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稚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告幼儿食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稚园应当配置必要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饮用水。   幼稚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稚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体育活动,充足运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原因以及当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适应和抵御能力。正常状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稚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稚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稚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稚园教育应当贯彻如下原则和规定: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重视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各项活动中,充足发挥多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体现能力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组织应当动静交替,重视幼儿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快乐、有益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稚园平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稚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幼儿实际水平和爱好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足参与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要,增进每个幼儿在不一样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过程应重视支持幼儿积极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体现体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成果。   第二十九条 幼稚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重要形式。   幼稚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合适游戏材料,保证充足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稚园应当根据幼儿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爱好、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情绪情感,增进幼儿能力和个性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稚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教育资源,合理运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多样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丰富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积极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爱好与探究愿望。   幼稚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气氛,建立良好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稚园应当充足运用家庭和小区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稚园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稚园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重视潜移默化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稚园应当充足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一样心剪发展水平,研究有效活动形式和措施,重视培养幼儿良好个性心理品质。   幼稚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小朋友提供更多协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稚园和小学应当亲密联络,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互相衔接。   幼稚园不得提前专家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活动。   第六章 幼稚园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稚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到达对应建设原则。有条件幼稚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稚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稚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户外活动场地,配置必要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发明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稚园应当配置适合幼儿特点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品,以及必要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幼稚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 幼稚园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规定,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稚园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稚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稚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惜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对应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稚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稚园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稚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稚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稚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稚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稚园园长由举行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幼稚园园长负责幼稚园全面工作,重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稚园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并予以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发明必要条件;   (五)关怀教职工身心健康,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改善他们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小区联络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稚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稚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稚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稚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重要职责如下:   (一)观测理解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发展水平和爱好需要,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合适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稚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常常联络,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教育措施,互相配合共同完毕教育任务;   (五)参与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稚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稚园保育员重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顾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稚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设备、用品。   第四十三条 幼稚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稚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重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测,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亲密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络,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稚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和药物。   第四十四条 幼稚园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幼稚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幼稚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对应处分。   第八章 幼稚园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稚园经费由举行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办园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提供普惠性服务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稚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稚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幼稚园实行收费公告制度,收费项目和原则向家长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赞助费。   幼稚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题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此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组织幼儿演出、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稚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稚园举行者筹措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所有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幼稚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稚园、家庭和小区   第五十二条 幼稚园应当积极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协助家长创设良好家庭教育环境,共同肩负教育幼儿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幼稚园与家长联络制度。幼稚园可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家长对理解幼稚园保育和教育内容、措施,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来访和征询。   幼稚园应当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稚园教育与管理工作意见与提议。   幼稚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稚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重要任务是:对幼稚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提出意见和提议;发挥家长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稚园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家长理解幼稚园工作计划和规定,协助幼稚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稚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稚园应当加强与小区联络与合作,面向小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公益性初期教育服务,争取小区对幼稚园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稚园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稚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稚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波及全园工作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稚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足发挥党组织政治关键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稚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发明有利条件,充足发挥其在幼稚园工作中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处理保教工作中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稚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署、总结和汇报工作。每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必要时随时汇报。   第六十一条 幼稚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汇报工作和反应状况。   幼稚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稚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络等制度。   幼稚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稚园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记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稚园教师依法享有寒暑假期带薪休假。幼稚园应当发明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番休假。详细措施由举行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合用于城镇各类幼稚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详细实行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幼稚园工作规程》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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