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应该怎样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下称“财税2009167号文”)这不仅堵住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存在的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的征税问题。3种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3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
2、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国家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对个人在上海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则明确,要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要注意两点:一是政策执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
3、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围之例,文件也没要求进行补征。二是征税项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这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统一。计税方法有两种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
4、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例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老李将已经解禁
5、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李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元/股100万股-15元/股100万股15%=127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2.申报清算应纳税款如果老李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0-(200+
6、2)=7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59.6=95.4(万元)。而案例中老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70=85(万元),多缴税95.4-85=10.4万元。方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
7、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老张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2009年12月,老张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老张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出120万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
8、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张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老张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限售股100万股和20万股流通股,那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同理,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