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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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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9-12-27 【正  文】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1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以下简称“在台协会”)之指定代表美国核能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核管会”)刻正就现有之人力、物力及受拨之资金,进行核能电厂安全评估领域研究计划;鉴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以下简称“驻美代表处”)重视获取此等计划已发展出及继续衍生之资讯,并希望与“在台协会”进行合作;鉴于“在台协会”及“驻美代表处”(以下简称“双方”)考虑:(1)为了改善并保证国际间民用核能设施之安全的目的,而对安全研究领域内之合作有共同的爱好;(2)认知到双方有需要公平地分享来自研究的资源并共同分摊发展此资源所需投入的努力;(3)在可靠度、安全度评估,及其他核能安全研究相关领域有共同合作的爱好;双方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计划合作      依据本协定的条款以及合用于双方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有效法及行政命令之下,为了在安全度评估(以下简称PRA)领域的核反映器安全研究计划及其他由双方支持之核反映器安全领域相关计划,双方结合一起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之间的合作可采下列形式:      A以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书信、简讯、访问、联合会议、以及其他经双方批准的方法来互换资讯。      B临时指派一方指定代表或与其签约之人员到他方拥有的或其支助研究的实验室或设施;各项指派应依个案来考虑,并由双方另予安排之专人负责连系。      C合作计划的执行,涉及涉及协定双方之间工作的分工。若合作双方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认为有必要,各项合作计划应依个案来考虑,可针对单一合作计划另订协议。否则,依本协定之约定及条件,双方可以换文方式达成合作。      D协定一方使用协定他方或其在支助研究的指定代表所拥有的设施;此种设施的使用,也许受限于商业约定及条件。      E假如协定的任一方希望能访问,或指派人员,或使用本协定双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实体所拥有或运转的设施,协定双方认可接待之一方通常需要获得该实体的事前许可。      F任何其他经协定双方批准的方式。      第三条 协定的范围      双方依照协定条款,将共同负责安全度评估研究合作计划(以下简称COOPRA)。此合作计划将涉及可靠度、安全度与其他双方批准的研究领域之技术资讯的互换。      合作的特定内容与细节列在附录A,属于此合约必要的一部份。列在附录A的题目与计划将会随着此一合作推动而更新与定期调整。      第四条 协定的管理      A“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之指定代表将个别指定一位管理人负责连系以及决定此一协定执行细节。这些管理人可自行决定针对特定问题授权给适当的技术幕僚。      B本协定对于组织性,预算,人事,或管理的资讯可加以限制,并在此协定下不作为提供一般资讯互换的一部份。      C“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经由其指定代表将致力于挑选可以对计划有正面奉献的科技人员以指派参与这些合作计划。这些被长期指定的科技人员,将被认为是本协定中计划内的访问或客座的科学家(不支薪的),并将被预期参与执行必要的分析及/或实验。      D本协定的双方及其指定代表将可获取由他方指定代表所派参与本协定各个计划的科技人员因参与这些计划而撰写的所有无智慧财产权的报告。      E有关受讬者或受训人员之安全、补偿金及义务等问题的管理细节将由双方另订人员指派协定规范之。      F互访科技人员或参与计划审查会议人员之交通费、生活费、及薪资将由派遣之一方承担。      第五条 资讯及智能财产权的互换与使用      A一般原则      基于必须保护专有的、或其他机密的或有特殊利益的互换资讯,以及基于与本协定为一体的智慧财产权附册之规定两项条件下,本协定双方将支持在本协定下所提供或互换的资讯做最广泛的分送。      B定义      本协定合用之定义:      1所谓“资讯”一辞是指核能相关之管制、安全、保防、废料管理、科学的或技术的数据、涉及评估、研究的方法或结果的资讯,以及任何其他想要在本协定下提供或互换的知识。      2所谓“专有的资讯”一辞是指在本协定之下发展或获得的资讯,涉及贸易机密或其他特殊利益权的或机密性的商业资料(如此,拥有此资讯的个人也许获得经济利益或也许比其他没有此资讯的人具有竞争优势),同时仅涉及下列的资讯:      a已被其拥有者秘密持有;      b是以某种被其拥有者习惯性秘密持有的型态;      c未曾被其拥有者传递到其他实体(涉及接受的一方),除非是在机密持有的基础下。      d接受的一方不能在没有对其进一步分送加以限制以下,自其他来源获得的,以及      e尚未被接受的一方所拥有。      3所谓“其他机密或特权资讯”之用语,意指除了“专有的资讯”外,其他受到提供者本地国法律保护,且以机密方式传送并取得的资讯。      C专有资讯文献之标注程序      对于清楚注有下列(或相称类似的)限制文字之专有资讯文献,依本协定取得该文献(资讯)的一方,应尊重其专有性。本文献涉及依“驻美代表处”与“在台协会”于(日期)所签协定而秘密提供的专有资讯。未取得(提供方名称)批准前不应提供应这些机构及其指定代表、顾问、承包商、持照者以及由“在台协会”和“驻美代表处”所代表之领土内有关之部门和机构以外的单位使用。当复印所有或部份文献时,均应标注取得专有资讯文献者应尊重上述限制文字,未经提供者批准,不应将具此限制文字的专有资讯文献用于商业目的、擅自加以公开化、或移作不合协定项目之用途。      D专有资讯文献之使用      1一般而言,在本协定下所取得的专有资讯,接受方之人员、雇员或接受方代表之领土内之相关机构,不需事先取得批准,可自由使用。      2除此之外,其他可在未预先取得批准下加以使用专有资讯的情况,涉及:      a供位于接受方代表之领土内之接受方式或其指定代表的重要及次承包商或顾问使用,但仅限于和接受方所协议之工作范围并和此专有资讯内容相关之工作。      b供接受方所核可或发照的国内机构使用,作为建造或运转核子生产或使用设施、核子物料和辐射源应用之用途,但此专有资讯仅限于许可或执照所核定的范围。      c供第五条D.2.b段所认定之机构的国内承包商使用,但仅限于许可或执照所核定的范围。专有资讯在第五条D.2.a,b和c段的使用,是基于需求和个案考虑,应依照协定的保密原则,在专有资讯上清楚标注类似于第五条c段的限制文字。      3在取得提供专有资讯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之情况下,接受方对专有资讯之使用,可采较第五条第D.1及D.2段许可范围更广泛之方式。双方应针对如何更广泛地使用专有资讯,共同拟出一套申请和取得批准之作业程序,依各该国之政策与法规允许范围内予以核准使用。      E其他机密性或特权性资讯文献之标注程序依本协定取得之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假如已注明其机密或特权性质并注有如下声明时,接受方应尊重其保密性质:      1该资讯系由提供方或其指定代表所代表之领土主管当局保护不对外公开。以及      2该资讯之传送必须保密。      F其他机密性或特权性资讯文献之使用其他机密或特权资讯依前述第五条D段“专有文献资讯之使用”的方式使用。      G非文献性质之专有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提供用于在本协定下安排之研讨会及其他会议之非文献性质之专有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资讯,或因人员连系、设施使用或合此系基于单方传递该等专有的或其他机密或特权性的资讯,事先告知接受方所传递资讯的特性。      H谘询      如因某种因素,一方知悉对于文献解决协定将或也许被侵犯时,应立即告知他方。双方并应协调出适当解决方式。      I其他      不得规定任何一方严禁使用或传递非在本协定之内所取得之非受保护的资讯。      第六条 财务上的考虑      除了在附录A第二部份所指出非金钱、技术上实质的奉献外,“驻美代表处”将在提供“在台协会”与如本协定所述的指定代表计划财务上的支持。特别地是“驻美代表处”将透过“在台协会”提供每年美金贰万伍仟元付予COOPRA,为期五年,于1999年签约时付首款,其后各年的付款不得晚于当年的6月30日。      第七条 资讯的争议和保证      A除非已言明批准由双方分担,执行本协定所须任何费用应由提出需求的一方支付。签约双方有共识,签约人履行义务之能力受限于资金可用之额度,双方亦有共识于此处所言之”批准”意指依签约时双方资源与经费被充足了解情况下可实现的承诺。      B任何一方依此协定,提供资讯给他方时,其资讯应力求对的。然而依本协定,应用与使用任何互换传递资讯之责任应属接受资料之一方,传送资讯之一方不保证所传资讯合用任何特别的用途或应用。      C依本协定所进行的合作不得违反双方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规定。任何因协定的解释或执行所引起的争论,其解决须经由双方批准。      D“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不保证其任何程序或其他分析技术有能力或适合以任一特别方式执行任一特别目的,或完毕任一特别工作。“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对使用本协定提供之程序或其他分析技术所也许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其他考虑      A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依本协定所传递的“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之电脑程序,应被视为特殊资讯,“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以此方式保护之,“驻美代表处”亦应如此对待。此类资料特别受限制于本条款之规定并涉及传递前需要一份机密协定(参考第五条),但无需在资料中以严格之指定注记之。程序不管是原始档或执行档,亦不管存放于何种媒介上皆受本条款保护。      B本协定所涵盖之“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之程序及其他相关分析枝术,以及这些程序或技术的改善、修改或更新,皆限用于反映器与电厂系统之研究及执照申请,非经“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批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有助于其他无关反映器安全研究上。不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传这些程序或任何其他相关分析技术以获取核能设施建造或服务的合约,亦不得宣传暗示“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已认可任一特别的分析或技术。      C本协定及会议范围内出版之报告书应以英文为之。第九条最终规定      A本协定自签约起追溯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      B协定双方有共识允许为完毕工作合理之正常进度落后。双方在协定期限后有权使用此协定提供之资讯,然而依本协定规定保护之智能财产权、机密、特殊文献或不得公开之资讯非经双方以书面批准则仍受无限期保护。      C任何一方欲终止协定,可于预定终止日180天前以书面告知他方。倘若终止协定对提出终止协定的一方会导致原本从协定所享权益之损失,未提出终止规定的一方,会在终止有效日前知会欲终止协定的一方。双方将经由协商致力取得公平之解决。      D协定双方均保存修改或增长在协定范围第三条所述的特定活动的权利,但其更动必须有双方指定代表指定之管理人的书面批准。      E倘若任一方有关本协定之研究计划之一部份被减少或取消,则在双方批准下可修改第三条所述之技术内容,得以同等计划效益之研究取代之。      经由见证,双方签署本协定;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TECRO)      签约人:罗志远(署名)      姓名:罗志远      职称:副代表      日期:1999年12月27日      地点:华盛顿特区      美国在台协会(AIT)      签约人:施蓝旗(署名)      姓名:施蓝旗      职称:副执行理事      日期:1999年7月20日      地点:华盛顿特区      附录A      安全度评估计划内容      第一部“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之安全度评估研究计划安全度评估国际合作研究工作共分为下列四方面研究领域:(1)发展方法论,(2)运转事件分析,(3)进步型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的发展,与(4)安全度评估在管制上的应用。此四方面活动的规划广泛叙述于下面各节。      1发展方法论      一般认知安全度评估欲广泛应用在支持管制决策,需要从重要安全度领域的方法论之改善上着手。这些需要改善的领域涉及防火安全度、设备老化、人因可靠度、数位控制系统之可靠度与其对安全度的冲击、优化风险告知决策分析:涉及不准度的分析及改善风险度结果的沟通等问题之解决。“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在这些领域的计划如下述;      a防火安全度      此一计划的目的在于审查改善目前防火安全度方法论的需求;视需要加以发展与验证此一改善之方法论;并配合其他“在台协会”与其指定代表收集与分析所需之数据库及发展适当的数据库使用导则。计划并分为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将被引导朝向防火安全度方法论之收集、区分及比较评估,其中涉及防火漫延与灭火模式与火灾测试结果,并验证任何额外研究需求以矫正在目前方法论、模式或测试数据上的已知缺失。第二阶段将予发展与验证所需之方法论、模式、与数据。在此一阶段的发展工作描述于1998年的计划草案上。      b设备老化      此一研究努力的目的在于评估使用专家判断、可靠度物理模式的方法论、与核能电厂老化研究计划(NPARP)之结果的可行性以涵盖老化效应为整体安全度评估。此一评估将经由既有使用SAPHIRE安全度评估计算模式者之试用。最后随着电厂寿命不同时期的炉心熔损频率与其相关不准度将可获得。视需要SAPHIRE模式将予以修正以涵盖安全度确切重要的系统、结构与组件。此计划重要的奉献将涉及选择一电厂模型(含系统、结构与组件)及相关老化机制。上述方法论将应用在发展具时间相依性之不可用度的预测于先前选取的结构、系统与组件上。目前现阶段此一工作将于1999年初完毕,并基于此一研究,额外的研究将于公元2023年起拟订。      c人因可靠度      此计划的目的在于(1)发展一个改善方法论(ATHEANA),基于理论模式及运转经验之分析,涵盖涉及动作及认知(C-ommissionandOmission)失误的大范围人因失误,以预测安全度上人因失误的核能电厂事故性能的比重。(2)经由现存在核能与非核能工业事故分析的人因系统事故分类规划数据库,提供实验方式以支持改善安全度评估方法。此种定量方式之示范与执行导则之发展将成为此项工作的一部份。美国Seabrook核电厂验证此一人因可靠度分析方法(ATH-EANA)之结果以及此计划之同行审查结果报告将于1999年刊出。      由于持照者建立的工作流程与程序书能影响设备与人因可靠度之评估,因此定量涵盖核能电厂安全工作流程的影响是引导安全度评估完整性的重要因素。此研究目的在于发展一套涵盖工作流程到安全度评估内之计算方法。此研究即采用此计算方法加以评估工作流程对设备可靠度、人因性能、与最终安全度评估结果的影响,前述规划在1999年完毕。2023年并规划此一分析方法的前导验证,甚至涉及视需要再定量以反映工作流程对安全度评估之影响。      d密封射源的安全度评估      在美国,持照者可拥有密封射源的核物料。在许多商业用途上这些物料可为测量密度、厚度与湿度的核能计量器。但是在某些案例核能用计量器已经意外地进入废弃金属再运用管道,最后被镕炼在炼铁工厂,导致对公众潜在安全的威胁“在台协会”透过其指定代表,“核管会”,正执行安全度分析以评估在此领域管制单位的需求。安全度评估的目的将支持“在台协会”指定代表干部的工作,俾对核能度量器的使用、传送与处置的管制规定作出改变。此项工作将于199      9年初期完毕。      e数位系统的可靠度与安全度核能电厂在大量使用数位化仪控系统后引介了一些独特的可靠度与安全度议题。计划正在进行软体领域查验与核对工作。此研究配合其他工作,预期自1999年开始,至2023年完毕,并将集中于提供更多在数位系统可靠度的定量性、可靠性分析及涉及软、硬体可靠度与人机接口议题对整个核能电厂安全度的冲击。      f风险告知决策      安全度评估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与风险结果的叙述提供了改善决策过程的也许性。在此领域的研究将特别强调如何运用不准度分析的结果与改善这类复杂分析在决策者与其他感爱好的团队的沟通方式,以探讨在决策上能善加使用安全度评估结果的方法。这项工作预期将在1999年开始,到2023年结束。      2运转事件分析      全世界广为采用运转中反映器的运转事件分析已成为电厂与设备性能的重要资讯来源。在美国,应用安全度评估方法以分析运转事件已因袭称之为“事故序列(简称ASP)”分析。在过去数年,75个特定厂模式已发展为支持改善ASP分析。新的简化电厂分析安全度(简称SPAR)模式已发展成为能反映目前电厂设计资讯(例如,来自个别电厂检视计划),及改善特定电厂特性的处置,使能适本地代表系统之相依性。连续改善SPAR模式一直在进行及规划中。发展电厂损坏状态之“桥树”以扩充SPAR模拟能力,延伸一阶PRA之炉心熔损序列至二阶与三阶PRA分析,俾保证能适当解决低频率、高后果的事件。除此之外,延伸SPAR模式使合用在低功率或停机状态下的肇始事件,及火灾或地震之肇始事件之可行性均已进行评估。      1999年内发展改善特定电厂厂内事件,全功率SPAR模型及发展厂外事件及停机模式等工作将连续进行,并预期到2023年完毕。      3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的发展      “在台协会”透过其指定代表,“核管会”,已发展并连续改善一系列个人电脑安全度评估软体,足以执行一阶与二阶PRA分析。这些软体已整合到SAPHIRE套件;涉及SARA、IRRAS、MAR-D、GEM、故障树、事件树及管路与仪器图等程序。目前在此一领域研究工作将被引导至连续维护与升级程序以涉及在用户图型与程序接口的改善,转换SAPHIRE程序为视窗工作环境及完毕修正GEM程序以反映用户的意见。GEM使用自动化技术,允许“核管会”负责分析运转事件安全度的人员使用“核管会”的SPAR模式(如前所述)。此程序亦提供线上辅助及其他支持。预期在1999至2023会计年度,此计划将连续提供软体维护与使用者的协助,将简化视窗用户接口,改善程序的图形接口,并加上执行切割组合故障树途径追踪能力,将强化地震数据的结果与报告的显示及使用Dirichlet分布或多重途径故障树,并将提供线上辅助说明。      4安全度评估的管制应用      “在台协会”透过其指示代表,“核管会”已积极地寻求增长使用PRA方法、模式、与精义以支持管制决定。在这些积极的计划中,尤以支持“在台协会”及其指定代表在执照者的提案;如个厂评估(IPE)与个厂厂外事件评估(IPEEE)的审查及评估。这些评估并涉及基于IPE计划产生大量PRA全厂风险度在电厂设计与运转的差异性。这些精义已于1998年出版为NUREG-1560,”个厂评估:反映器安全与电厂性能的展望”。      此外PRA的应用以支持对特定管制议题的风险告知考虑目前已进行顺利。已发展明确的五项管制指引,其中一项为一般导则及四项在技术领域的特定指引,涉及在役测试(IST)、在役检查(ISI)、分级品保、与运转规范的修正。所有的规范指引已在1998年出版,除了服役中检查法规指引将在1999年出版。      在1999年至2023年发展额外的导则将涉及再评估及也许更新“安全目的政策声明”,PRA标准化的活动及协助为其他管制活动而发展或更新的PRA导则。      第二部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安全度评估研究计划台湾的PRA国际合作研究涵盖三个研究领域:(1)PRA模式的发展,(2)安全度监视器的研发,(3)PRA在管制上的应用。在此三领域规划中的活动泛述如下节;进行中的研究活动之报告在计划完毕后数月内即会出版。所有的报告以中文撰写,但将视需求提供执行摘要的英文版。      1PRA模式的发展      在台湾的运转中核能电厂,如欲广泛应用PRA以支持管制和运转决策需赖有完备的PRA模式是受到肯定的。1983年初次引介PRA方法论到台湾,并邀美国一家公司为顾问及由在台协会指定代表审查。完毕目前所有三座运转中核电厂的PRA模式;涉及国圣核二厂(GE公司,BWR-6电厂设计,1983至1985年)、马鞍核三厂(西屋公司,三回路压水式反映器,1985至1993年)、与金山核一厂(GE公司,BWR-4电厂设备,1988至1991年)。各核能电厂均完毕二阶PRA      模式,涉及功率运转阶段厂内与厂外事件(台风、地震、火灾与水灾)。模式建立采用SETS程序在CDC主机上运跑。因特定电厂数据在当时不充份,一般数据经常被引用,并完毕相关英文报告。自1994年起,由台电公司与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共同合作进行一计划。此计划目的在于(1)更新先前PRA模式并建立反映目前电厂状况的机制,及(2)建立各个运转中核能电厂的停机PRA模式。更新功率运转中的模式,商业运转至1994年终,特定电厂数据及设计变更资料被收集及分析。使用上述资讯与先进知识以重建基于个人电脑软体活态PRA的NUPRA模式,此一模式在1995年终完毕。由于人力及其他资源的限制,此一计划仅涉及一阶之厂内、台风与地震事件分析。自1997年6月完毕三座核能电厂大修时期PRA模式(仅涉及一阶之厂内事件)。这些PRA报告均为中文版。在台湾PRA相关活动仍连续进行,计划分述如下      a停机模型的精进      此计划的目的以最近机组停机大修测试停机模式的坚实性。在建立停机模式之前,各次停机大修期间以60天以上为规划期。故约略以60天期间采纳为模型基准的假设。最近各电厂正缩短大修期至40至45天。因应台电公司规定,核能研究所正修正停机大修模式使对所有可预测大修期(由30至60天)更加实。此一工作将于1999年终完毕。      b二阶分析      计划的目的在于更新功率PRA二阶分析。工作范围涉及再建所有三座核能电厂的围阻体系统事件树(CSET)及围阻体现象事件树(CPET)。核能研究所将负责建立CSET,而清华大学将解决CPET。功率运转时期厂内和厂外围阻体系统事件树将于1999年终完毕。      c火灾和水灾分析      目的在于更新三座运转中核能电厂的功率运转下水灾和火灾一阶PRA分析。工作范围涉及再建事件树和故障树,及更新相关数据。此一计划将在1999年终完毕。      2安全度监视器的发展      PRA模式通常可视为一有效工具以提供决策者的安全度资讯,但由于在了解与诠释由PRA模式产生的结果有困难,通常仅有PRA专家或参与模型发展的人才干容易解决模式。为了提高核能电厂的PRA应用,由核能研究所与台电公司所共同合作以建立各电厂专属安全度监视器的计划在1997年7月成立,称之为台电整体安全度监视器(TIRM)。计划范围目前仅限于一阶之厂内事件的PRA。重要的TIRM特色涉及:采用顶端逻辑故障树、60天内的安全度轮廓图能在10分钟内再量化一个新的电厂组态、使用管路与仪器图当组态改变的界面(仅限功率运转)、维修计划的风险度预测(各个计划可到96小时),其他特色涉及历史安全度轮廓图的显示维修组件的列表,紧要安全功率(CSF)的状态,定量解决导则等。功率运转中的TIRM测试版已于1998年5月间完毕测试版(BetaVersion),并交由各厂测试约4个月。预期1999年5月底完毕修正版移交各厂使用。同时大修TIRM的发展正在进行中,预期1999年7月将完毕测试版。      3PRA的管制应用      自1997年7月,一项由原子能委员会支持的风险告知管制计划由核能研究所同仁执行中。此一五年计划有下列目的:(1)审查目前大修期间管制规范的适切性,(2)建立线上维修(OLM)管制审查导则,(3)建立欲申请目前执照基准变更的管制审查导则。目前大修管制规范将使用目前大修PRA模式。研究范围涉及目前运转程序书、维护排程及安全政策的适切性。预期1999年6月将释出研发成果。不像在美国维修法则可以涵盖OLM的情况,在台湾OLM反而被视为改变目前持照基础。此项研究工作将集中在建立由电力公司业者提出申请时的审查导则。一项审查导则草案已于1998年7月间释出,个案研究以检查审查导则草案的完整性将在下一会计年度内完毕。预期审查导则的最终版本将在2023年6月间释出。改变目前执照基础的管制导则(譬如:测试周期与在役测试)将在1999到2023会计年度内完毕。      智慧财产附册      依照本协定第五条款:      协定双方应保证适切且有效的保护在此协定下及为履行本协定所作之相关安排所发明或提供之智能财产权。在本协定下双方批准将新发明或新版权事务及时告知对方,并且及时为此种智慧财产寻求智慧财产权之保护。本附册规定智慧财产权益之配置。      Ⅰ范围      A本附册合用于依据本协定所执行的所有合作性活动,除非双方或双方之指定代表另有协议。      B本协定所指之”智慧财产权”应含括在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成立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上第二条权利,换言之,应包含下列作为之相关权利:      -文学的、艺术的和科学的著作      -艺术家之公开表演,视听著作及广播      -由人的努力而产生之各项发明      -科学上之新发现      -工业上之设计      -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及标示      -反对不公平竞争之保护      及由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范畴中之智能活动所产生之一切其他权利。      C本附册讲明双方权利,利益和权利金的配置问题,依据本附册应保证一方可以获得他方配置的智能财产的一切权利。如有需要,可透过合约或其他合法方法从参与者处获取这些权利。本附册对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并不因在台协会和其所代表的领土内及法律统治下的民族而有所改变或存有偏见。本附册对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并不因驻美代表处和其所代表的领土内及法律,风俗规范统治下的民族而有所改变或存有偏见。      D在此协定之下有关智慧财产之争议应透过相关的参与机构,“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双方或双方的指定代表来讨论解决。依双方互相的协定,争议应送到仲裁法庭根据可合用的国际法做成有束缚力的公断。除非“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双方或双方的指定代表另签有协议书,否则本附册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之国际仲裁法规之约束。      E本附册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不会因本协定之中止或过期而受影响。      Ⅱ权利之配置      A在此协定下,因双方合作而直接产生的,科学上的及技术上的期刊文章,报告和书本,双方应互相授权在世界各国家都拥有翻译,重置和散播之非独占性的,不可取消的,不用付权利金的执照。凡是在本条款之下,对有版权的著作所印制之传播用复印件,都必须标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除非是该著作人明显地表达不要标示其姓名。      B除了在本附册Ⅱ(A)中所提及的权利外,其他各种形式之智能财产权,应配置如下:      1访问研究学者,例如,以推广教育为重要访问目的的科学家,应受到邀请机构的政策下给予智慧财产权之保护。该访问研究者若      是智慧财产的创作人,应当分到邀请机构因授权该智慧财产所得      的部分权利金。      2      (a)在双方合作期间所创作之智慧财产,各自一方应享有在其主权领土内所有的智慧财产权利与利益。该智慧财产被创作之所在      地的一方应享有率先在第三国申请所有的智慧财产权利与利益      。若该研究并不是”共同研究”的项目,该项智慧财产之权利      将依据本附册Ⅱ、B.1段中之规定办理。      该访问研究者若是智慧财产的创作人,应当分到邀请机构因授      权该智慧财产所得的部分权利金。      (b)虽然本附册Ⅱ、B.2.(a)段中有规定,但某一智慧财产权如仅于一方国家受保护时,则依此一智慧财产权于世界上所得享      有之权利及利益,均归属于该一方。智慧财产创作人应享有本      附册Ⅱ、B.2.(a)段中所规定之权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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