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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污水处置施工组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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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招标文件 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陵县污水处理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一二年 93 目 录 第一卷 4 第一章 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总 则 9 2.招标文件 10 3.投标文件 11 4.投标 13 5.开标 14 6.评标 14 7.合同授予 1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 9.纪律和监督 1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7 评标办法前附表 17 1.评标方法 18 2.评审标准 19 3.评标程序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22 1.一般约定 22 2.发包人义务 26 3.监理人 27 4.承包人 28 5.材料和工程设备 31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2 7.交通运输 33 8.测量放线 3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4 10.进度计划 36 11.开工和竣工 37 12.暂停施工 38 13.工程质量 39 14.试验和检验 40 15.变更 41 16.价格调整 43 17.计量与支付 45 18.竣工验收 48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1 20.保险 52 21.不可抗力 53 22.违约 54 23.索赔 57 24.争议的解决 5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6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5 1.工程量清单说明 65 2.投标报价说明 65 3.其他说明 65 4.工程量清单 65 第二卷 66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7 1.技术规范 67 2.具体施工范围及要求 67 第三卷 6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2 唱标函 7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5 二.授权委托书 76 三.投标保证金 77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8 五.施工组织设计 79 六.项目管理机构 86 七.资格审查资料 88 八.其他材料 93 第一卷 第一章 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 标 人:陵县污水处理管理处 二、代理机构: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项目名称: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 四、项目概况及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用地面积11.3亩 2、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建设地点: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北侧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计划工期:自签订合同后183日历天 6、质量要求:要求合格 五、项目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施工。 六、投标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报名条件:(1)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报名 请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原件进行报名。上述资料需带原件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套,简单装订。 报名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87号5楼 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20日17时。 联 系 人:付工 联系电话: 15275701566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联 系 人:付工 联系电话: 15275701566 文件获取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87号5楼.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标人 名称:陵县污水处理管理处 联系人:田兆龙 电 话:18953466258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智 电话:0534-2239687 传真:0534-2239678 邮箱:dzjszb@ 3 项目名称 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 4 建设地点 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北侧 5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6 出资历比例 100% 7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8 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施工(包括设备) 9 计划工期 自签定合同后183日历天 10 质量要求 合格 1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注册地工商部门年检合格(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无违法、违约、违纪行为; (4)项目经理要求:市政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 (5)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09-2011)财务审计报告; (6)投标人选用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过ISO9000、ISO1400。(复印件加盖公章) (7)设备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请各承包商在开标时提供以上1、2、4、6、7项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分包 不接受 13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如有疑问,请将有关问题在投标截止前15日历天内以书面或传真0534-2239678(须加盖公章)至德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同时发电子邮件至:dzjszb@,并电话(0534-2239687)通知查收。逾期提出的问题不予解答。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后一天内统一组织澄清,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所有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需盖章)确认。 14 偏离 不允许 15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 16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1 月 26 日9时00分 1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金额:电汇或现金;保证金金额:玖万元 提交时间:开标前五天(提交后电话通知) 开户名称: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德州银行东风路支行 帐 号:809060101421001463 18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9年、2010年、2011年 19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09年、2010年、2011年 20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 2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标书 一份正本、五份副本 23 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装订方式: (3)将2份唱标函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24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陵县污水处理管理处 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2013年1月26日 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25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德州陵县宾馆西宾馆 26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27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德州陵县宾馆西宾馆 28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2)开标顺序:按签到的先后顺序 (3)唱标顺序:按签到的先后逆顺序 2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5人构成; 3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31 招标文件 300元/份 3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 安全目标 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34 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 35 中标服务费 执行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70%收取。 36 报价依据 报价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需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现场自行踏勘情况自主报价。 37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控制价为:14222077.85元;超出控制价为费标 38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污水管道做法说明;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并电话告知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设备生产厂商的基本情况和有效证件及授权书等有效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l) 宣布开标纪律。 (2)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核验投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1 法人代表证(如法人为全权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 2 本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项目经理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 7 外省企业进德施工备案证明; 8设备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资质材料; 9投标保证金收据; 如投标人现场未提供以上证书原件,过期不再核验,将作废标处理,如有缺漏,投标将被拒绝。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工作人员核验后留下,密封在标书中则视作证件不全,投标将被拒绝。上述证件原件验证同时需提供一套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备留存。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保证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4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总报价: 8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2.5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投标人数量超过五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评标基准价)。 2.6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7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80分) 投标总报价(80分) 1、总报价(80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值,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值的得该项满分80分;投标报价高于该基准值,每高1%在满分80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每低1%在满分80分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 2.8 施工组织设计及综合评价评分标准(20分) 综合评价(15分) 投标企业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市场违纪情况等综合调查内容,酌情在0-2分之间打分, 投标人在具有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得3分, 投标人所选用关键设备(匀翻机、混料机、料仓、自控系统、除臭系统)可靠性0-10分,评分根据投标人提供该设备的在污泥好氧处置工程应用及工程验收证明材料打分。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 (3分) (1)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措施完善,有详细的施工机械进场计划0-1分。 (2)根据投标人为确保本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质量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可靠性、完备性、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得0-1分 (3)根据投标人为确保本工程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可靠性、完备性、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得0-1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1)施工方案完整、科学、合理、正确得1分,达不到要求适当扣分; (2)主要施工机械配置齐全,劳动力保障有力,能确保连续施工得1分,达不到要求适当扣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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