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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京市鼓楼区某铝合金门窗工程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5123705 上传时间:2024-10-26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350.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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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京市鼓楼区某铝合金门窗工程招标文件.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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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南京市鼓楼区东*** 【*****·凯旋门】项目 联排住宅 铝合金门窗工程 招 标 文 件 二○○七年十二月 业主 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深圳*****工程顾问限公司 目 录 投标须知 TBXZ/1 –TBXZ/6 投标书 TBS/1 合同协议条款 XYTK/1 –XYTK/4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HTTJ/1 –HTTJ/37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CBFW/1 基本措施费项目 JBCS/1 –JBCS/9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JS/1 –JS/6 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GCGF/1 –GCGF/4 工程验收标准 YSBZ/1 –YSBZ/3 图纸目录 TZML/1 报价清单 投标报价汇总表 共 1 页 主材报价表 共 1 页 配件报价表 共 1 页 工程量清单 共 4 页 附件格式 FJGS/1 –FJGS/4 投 标 须 知 1. 工程概述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2.5万M2,总建筑面积约11万M2 1.3. 项目地点:南京鼓楼区东***地块,东至东***规划道路,西至盐仓桥广场 1.4. 现场条件:三通一平 1.5. 招标内容:*****联排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 1.6. 业主: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投标条件 2.1. 企业法人单位、幕墙及铝合金工程一级以上资质。 3. 投标保证 3.1. 投标保证金: 壹万元整(¥10,000.00元)(银行本票或汇票或现金)。 3.2. 保证金返还:未中标单位,在定标后15天内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3.3. 弃标扣款:若中标人弃标,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4. 未按时签约扣款: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0个日历天内须根据招标往来文件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构成 (1) 投标须知; (2) 投标书; (3) 合同协议条款; (4)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5)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6) 基本措施项目; (7) 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单价说明; (8) 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9) 工程验收标准; (10) 图纸目录; (11) 报价清单; (12) 工程量清单; (13) 附件格式 工程款支付手续格式 附件1 付款申请书 附件2 工程竣工验收表 附件3 完成工程量确认单 附件4 保修金结算审批表 5. 投标文件构成 5.1. 经济标(按以下顺序装订):下述投标文件填妥后,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报价以大写金额为准;提供电子文档。 (1) 投标书(格式按招标文件要求) (2) 工程量报价清单(格式按招标文件要求) (3) 主要材料选用表(格式按招标文件要求) (4) 门窗组价分析表 (5) 铝型材用量表 (6) 投标人承诺的优于或高于招标文件的优惠条件,包括付款、工期、质量、售后服务等。此项内容由投标人自拟函件并加盖公章; 5.2. 工程技术标(按以下顺序装订): (1)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证明复印件、授权代理证书 (2) 投标人的经营业绩 (3) 施工组织及计划 (4) 项目经理名单及业绩 5.3. 投标人应准备一套投标文件正本和一套投标文件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密封后送达。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5.4. 经济标与技术标分开装订成册,密封袋中装经济标及技术标各一份。 5.5. 经济标须提供电子版(密封袋中可附光盘或u盘)。 6. 相关资料提供及踏勘 6.1. 招标人供投标人报价或中标人施工的图纸资料如下:招标图纸一套(联排住宅方案分格图、方案节点图,2007年12月6日设计部出图)。 6.2. 现场踏勘:建议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及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3. 所有与场地勘察有关事宜请联系:***** ,联系方式:***** 7. 报价相关 7.1. 本条款请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一并阅读。 7.2.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清单格式报价,投标文件中若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要求,可能不获接纳。 7.3. 在整个招投标期间,招标人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增补、删减、解释,并可向投标人发出进一步的书面指令,投标人必须依令执行,不得异议。 7.4. 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若未填报价款,则履行该项目的所有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单价或价款内。 7.5. 所有报价项目均应列明数量和单价。投标人若将数个项目以一个总额标价,则可能被要求拆至每个项目分别标价。 7.6. 投标人填报的各项目单价均视为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投标人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本措施费、检测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水电使用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7. 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错漏若本应可按上述方法予以更正而未能更正,导致投标人投标错误的责任,招标人不会承担。 7.8. 若投标人在交回标函后发觉有错误,可以用书面更正。只要书面更正在截止回标前交回,便可被接纳。否则招标人不予认可。 7.9. 若审核标函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算术错误或遗漏或重复,投标总价亦不会因此而调整。如投标人要求调整投标总价时,招标人有权宣布该标函作废。 7.10. 招标人在审核标函时若发现有严重错误,认为可能使投标人蒙受损失时,会将错误通知投标人要求他确定是否维持原投标。若投标人要求更正,其投标可能丧失获考虑的机会。 7.11. 招标人对投标人参加本投标及随后的议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不负任何责任。 8. 开标、评标及定标 8.1. 开标及评标: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及评标。 8.2. 定标:所有投标人须明白,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标函或收到的任何标函,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标函的原因。 8.3.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在 3 个日历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9. 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9.1. 答疑时间:在2007年12月11日 上午12:00点前,请各投标人将需答疑问题书面或传真送达招标人。招标人统一问题后,书面答复各投标人。 9.2. 回标时间:请投标人务必在 2007年12月14日上午16:00点前 将投标书送至招标人合约部 待定 处,逾期恕不接受。 9.3. 议标时间:另行通知。 9.4. 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之日起 90 日历天。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由招标人书面确定是否予以延长。 9.5. 投标及议标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23楼 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6. 联系方式: ***** , *****。 10. 签定合同 10.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与业主签订合同。 10.2. 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双方会议纪要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1. 特别说明: 11.1. 门窗开启方向按门窗平面图,分格按门窗大样图。 11.2. 请投标单位参照铝合金门窗工程量单,仔细核对工程量,如无异议,中标后固定总价,除非因设计变更或合同外的现场签证,否则不予调整。 11.3. 本工程招标节点图供参考,回标时各投标单位可根据所选铝型材,自行提供节点图纸供招标方审阅时评选。 11.4. 本工程采用的铝型材须为国产优质品牌产品,投标时须报品牌。 11.5. 本工程采用的Low-E中空玻璃,品牌须在江苏蓝星玻璃有限公司、苏州良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飞天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协华玻璃制品公司五家单位中选用,中标后不能再调整。 11.6. 本工程采用的五金件须在坚朗、杨氏立兴二个品牌产品中选用,中标后不能再调整。 11.7.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样板:铝型材、五金件、玻璃、中性硅酮密封胶。 (投标须知正文结束) 投 标 书 致: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 声明 1.1 在视察*****项目工地及细阅*****联排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文件后,我司愿意按前述文件以本表格第2条所述的标价执行及完成上述招标文件所述要求。 1.2 我司同意本表格第2条的标价在经招标人接纳为合同总价后,只会按合同规定而作出调整计算最后结算价。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皆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总价。 1.3 我司同意本表格第2条的工期在经招标人接纳为合同工期后,只会按合同规定而作出调整。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皆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工期。招标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日历天数。 2 *****联排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 元(¥ 元); 工期为自合约签订之日起的 日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及包括竣工验收的时间)。 3 我司同意本标函的有效期为截至投标后90天,即2007年 月 日,对我司有约束力,招标人如在有效期内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 直至另行签署正式合同为止,本标函一经招标人在有效期内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 我司理解招标人不一定要接纳最低的回标或收到的任何回标,亦不须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回标的原因。 6 我司同意在本标函获招标人接纳并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意向书后 日内提交履约保证书。履约保证书的格式及内容将与招标文件内的样本相若。 7 我司确认本标函已充分考虑招标人已向我司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相关修改通知。 8 我司确认即使在回标时注明有附加条款或建议等,仅供招标人参考用,而不会成为投标函的一部分。 9 我司确认我司已完全按招标文件填妥并提交一切所需的资料。 投标人名称(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施工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职务: 电话: 传真: 日期: 中国南京市鼓楼区东*** 【*****·凯旋门】项目 联排住宅 铝合金门窗工程 合同协议条款 甲 方 :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注册地址:南京市***********莫愁街道胜棋街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23楼 公司联系人:***** 电 话:025-***** 传 真:025-**** 乙 方: (承包人) 注册地址: 公司联系人: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已取得政府批准发展【*****·凯旋门】项目,并已就联排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进行了招标;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一份附有全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就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工期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兹订立协议如下: 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此合同总价需按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其中: 基本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实体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工期为 30 日历天,自 2008 年 元 月 20 日起计。工期需按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3. 本工程质量为按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 4. 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将按甲方的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否则由此造成业主/甲方信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将按既定的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5. 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和解释如下: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补充协议条款; (2) 合同协议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标议标期间往来函件; (5) 投标须知; (6)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7) 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8) 基本措施项目; (9)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0) 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11) 工程验收标准; (12) 合同图纸; (13) 工程量清单; (14) 合同附件 招标、议标期间往来函件详列如下: 发件方 收件方 函件日期 函件编号 函件内容摘要 6. 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出现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 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的“甲方”与合同文本中的“发包人”对应,“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人”的责任,“乙方”与合同文本中的“承包人”对应。 8. 合同文件正本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特立此据。本协议由供需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并约定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后开始生效。 授权书粘贴页: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 甲方: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目录 1. 定义 17 1.1 承包人 17 1.2 主承包人 17 1.3 总承包人 17 1.4 其他专业承包人 17 1.5 其他承包人 17 1.6 指定分包人 18 1.7 独立承包人 18 1.8 项目工程 18 1.9 合同工程 18 1.10 工程规范 18 1.11 完工 18 1.12 竣工 19 2. 合同文件 19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9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19 2.3 适用标准、规范 20 2.4 图纸 20 3. 合同总价性质 20 3.1 项目和数量 20 3.2 单价包干 21 3.3 单价水平一致性 21 3.4 总价包干 21 3.5 增减工作 21 4. 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 22 4.1 清单完整性 22 4.2 工程数量性质 22 4.3 工程数量减少 23 4.4 工程数量增加 23 5. 双方责任与保障 23 5.1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 23 5.2 承包人的保障 23 5.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 23 5.4 发包人的保障 24 6. 法定责任 24 6.1 遵行法定要求 24 6.2 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24 6.3 紧急情况 24 6.4 承包人责任免除 25 7. 开工及工期延误 25 7.1 开工日期 25 7.2 工期 25 7.3 阶段工期 25 7.4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6 7.5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26 7.6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 26 7.7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 27 7.8 减少工作或责任 28 7.9 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28 7.10 逾期竣工与赔偿 28 7.11 阶段工期未能完成 28 8. 施工进度 28 8.1 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受到影响 29 8.2 进度计划 29 8.3 停工 29 8.4 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 30 9. 质量管理 30 9.1 样板工序 30 9.2 工序交接 30 9.3 技术交底 31 10. 批准 31 10.1 施工组织设计 31 10.2 其他投标文件 31 10.3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32 10.4 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 32 10.5 承包人的专业职责 32 11. 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 33 11.1 承包人的负责人 33 11.2 补充资料 33 11.3 书面指令与口头指令的确认 33 11.4 遵从指令 33 11.5 承包人执行指令的费用 33 11.6 呈报及审核执行指令费用的期限 33 11.7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34 11.8 重新检验费用 34 12. 安全生产责任 34 12.1 发包人责任 34 12.2 承包人责任 35 12.3 损失 35 12.4 遵守主(总)承包人安全产生管理规定 35 12.5 安全事故连带责任 35 12.6 安全施工方案审批 35 13. 文明施工保证 36 13.1 保证金限额与扣除 36 13.2 保证金的使用 36 13.3 保证金的返还 36 14. 代工结算与索赔 36 14.1 代工指令 36 14.2 代工结算 37 14.3 相互索赔 37 15. 甲供材料 37 15.1 甲供材料种类清单 37 15.2 甲供材料数量核定及超供处理 37 15.3 供货计划 37 15.4 甲供材料退货责任 38 15.5 质量责任 38 15.6 质量检测责任 38 16. 乙供材料 38 16.1 报批 38 16.2 替换 39 16.3 材料替换产生的费用 39 17. 付款 39 17.1 预付款或备料款 39 17.2 中期付款的审批与支付 39 17.3 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之宽限期 40 17.4 宽限期结束发包人未能付款 40 17.5 发包人扣除的权利 41 18. 承包人支付工资 41 18.1 劳务合同 41 18.2 拖欠工资责任 41 18.3 提供支付证明 41 19. 工程变更计价 41 19.1 合同总价调整 42 19.2 工程变更数量计算 42 19.3 变更项目计价原则 42 19.4 提供计价依据 43 20. 税务与发票 43 20.1 税种与税率 43 20.2 发票 43 20.3 代扣代缴承包人税金 43 20.4 承包人避税 44 21. 保修金 44 21.1 保修金限额 44 21.2 保修金扣除 44 21.3 保修金的保管与支付 44 22. 保留金 45 22.1 保留金定义 45 22.2 保留金限额 45 22.3 保留金扣除 45 22.4 保留金返还 45 23. 结算 45 23.1 结算期 46 23.2 结算资料 46 24.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 46 24.1 保修期规定 46 24.2 保修期延长 46 24.3 保修责任 46 25. 转让、转包与分包 47 25.1 转让、转包 47 25.2 分包 47 25.3 发包人否决再分包 47 25.4 因转让、转包与分包造成发包人损失 47 26. 保险 48 26.1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 48 26.2 工程保险及第三者保险 48 26.3 雇员赔偿保险 49 27. 终止合同 49 27.1 承包人不履行责任 49 27.2 承包人无力偿还债务 50 27.3 行贿 50 27.4 终止雇用后双方的权利及责任 51 27.5 项目工程停止执行 52 28. 仲裁 52 28.1 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 52 28.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 52 附 表 54 甲供材料设备种类清单 55 主承包人为本专业工程提供的协调服务 55 1. 定义 1.1 承包人 指根据本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专业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合法继承人。在行文上有别于“主承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 1.2 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并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 1.3 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或连同机电工程)、接受发包人指令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并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本合同文件中的总承包人与政府管理部门发出的许可文件中的总承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职责、地位。 1.4 其他专业承包人 指与本专业工程承包人地位相同、承担并实施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 1.5 其他承包人 指除本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施工单位,包括主(总)承包人。 1.6 指定分包人 指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选择确定、并指令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总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人的管理职责如同对自己选择确定的分包人行使管理职责一样,惟指定分包合同的解除和指定分包人的更换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7 独立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本项目需与其系统接驳的机构所垄断承包的专业工程、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是否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以本合同条件附表约定为准。 1.8 项目工程 指本项目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所有工程,包括主(总)包工程。 1.9 合同工程 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专业工程。在行文上,“本工程”名词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 1.10 工程规范 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设计单位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 1.11 完工 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1.12 竣工 指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了工程验收,认定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承包人可以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本工程。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工程量清单按本合同文件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规定编制。但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本合同只作参考性质,清单内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无效,亦不会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或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2.4 图纸 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 合同总价性质 3.1 项目和数量 合同总价以图纸、工程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只作参考性质,其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承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 所有暂定项目; 所有暂定数量项目; 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 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 3.2 单价包干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单价水平一致性 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 3.4 总价包干 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3.5 增减工作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 4. 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 4.1 清单完整性 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 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判定原则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未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亦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却有显示、且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4.2 工程数量性质 除3.1.1至3.1.3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4.3 工程数量减少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4.4 工程数量增加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5. 双方责任与保障 5.1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对发包人负上全责。此等责任包括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根据主(总)包工程合同、其他专业工程合同和独立承包合同而需向主(总)承包人、其他专业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所负的责任。 5.2 承包人的保障 由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的问题,承包人无需为此等事项负责。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5.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承包人负责。 5.4 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需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等而向主(承)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 6. 法定责任 6.1 遵行法定要求 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承包人在发出通知7天后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 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发包人因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变更除外)。 6.2 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若承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承包人通知7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 6.3 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发包人指令前,承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与此同时,承包人应立刻将有关事项口头通知、并在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变更。 6.4 承包人责任免除 承包人只要履行通知义务,按合同文件及指令进行本工程及已经提供了所需的设施及服务,则不需为本工程不遵守法定要求而负责任。 7. 开工及工期延误 7.1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 7.2 工期 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 7.3 阶段工期 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各项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7.4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造成承包人连续停工14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损失补偿按“8.3停工”处理。 7.5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 7.6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 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雾、降雪、过量降雨、高温等当地正常气候、气象以外的情况,过低气温不属此列。 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 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 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实际造成承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承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 因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的延误。 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 由发包人雇用的人员所造成的延误。 发包人未能按计划供应物料。 发包人指示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承包人追讨后14天内仍未付款。 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合同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线路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7.7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 7.8 减少工作或责任 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 7.9 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 7.10 逾期竣工与赔偿 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赔偿额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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