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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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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的解读 陈筱云 ( 深 圳 市排水 管理 处 ,广东 深 圳 5 1 8 0 3 6 ) 深 度 分 析 摘 要 :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于 2 0 1 3年 1 O 月 2 日 由 国务 院 令 6 4 1号 公 布 。 自 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施 行 。 条 例 的 出 台将 我 国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事 业 纳 入 了 法 制 轨 道 。 文 章 介 绍 了条 例 的 出 台 背 景 和 立 法 目 的 ,研 读 了 条 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制 度 框 架 ,解 释 了 违 反 条 例 的 法 律

2、 责 任 , 以 期 为 宣 传 落 实 条 例 提 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城 镇 排 水 ; 污 水 处 理 ;基 本 原 则 ; 制 度 框 架 ; 法 律 责 任 中图分类号 :T U 9 9 2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 编号 :1 6 7 1 1 4 0 8 ( 2 0 1 4 ) 叭一 0 0 6 5 0 8 2 0 1 3年 1 0月 2 日 ,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颁 布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 条 例 自 2 0 1 4年1月1 日起 施 行 。 酝 酿 十 年 之 久 ,排

3、水 行 业 终 于 迎 来 了 自 己 的 法 律 , 将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事 业 纳 入 了 法 制 轨 道 。 “ 徒 法 不 足 以 自行 ”, 法 律 的 生 命 在 于 实 施 , 所 有 法 律 规 范 都 要 靠 有 关 部 门 的 执 法 实 践 来 落 实 ,这 就 需 要 我 们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落 实 条 例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 依 法 管 水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1 条 例 的 出 台 背 景 和 立 法 目的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是 维 系 城 镇 “ 生 命 体 ” 健 康 循 环 的 重 要 环 节 , 是

4、提 高 新 型 城 镇 化 质 量 的 要 件 , 与 民 生 改 善 、环 境 保 护 和 公 共 安 全 密 切 相 关 。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事 业 取 得 较 大 发 展 ,但 也 存 在 一 些 突 出 问 题 。 一 方 面 , 城 镇 化 速 度 过 快 , “重 地 上 、 轻 地 下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建 设 滞 后 ,暴 雨 内 涝 灾 害 频 发 。2 01 1年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对 全 国3 5 1座 城 市 进 行 了 调 研 , 结 果 表 明 ,在 2 0 0 8 2 01 0 年 的 3年 间

5、 , 占 6 2 的 城 市 都 曾 发 生 过 内 涝 , 发 生 3 次 以 上 内 涝 的 城 市 有 1 3 7座 。 城 市 排 水 不 畅 , 一 下 雨 就 “ 水 漫 金 山 ”, 屡 次 出 现 “ 海 景 ”,城 市 逢 雨 必 灾 , 内 涝 严 重 。 另 一 方 面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滞 后 , 排 放 污 水 行 为 不 规 范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得 不 到 保 障 。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 污 水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达 标 率 低 , 影 响 城 镇 公 共 安 全 , 城 市 水 环 境

6、污 染 严 重 。2 01 1 年 全 国 设 市 的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为 7 7 5 , 东 部 地 区 较 高 , 中 西 部 低 于 6 0 , 区 域 发 展 不 平 衡 ;2 01 1年 规 划 要 求 新 增 污 水 配 套 管 网 1 6万 k m, 只 完 成 7万 k m, 配 套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建 设 较 为 滞 后 ;也 由 于 管 网 不 配 套 和 运 营 管 理 水 平 较 低 原 因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负 荷 率 偏 低 。 因 此 , 造 成 城 市 水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 条 例 立 法 目 的 是 : 加 强 对 城

7、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的 管 理 ,保 障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 防 治 城 镇 水 污 染 和 内 涝 灾 害 ,保 障 公 民 生 命 、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 , 保 护 环 境 ( 第1条 ) 。 条 例 把 国 家 和 政 府 近 几 年 相 继 出 台 的 政 策 、 规 定 、 决 定 和 意 见 上 升 为 法 律 ,将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纳 入 法 制 轨 道 ,从 制 度 层 面 解 决 我 国 城 市 内涝 灾 害 频 发 、 水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的 问 题 。 2 条 例 的

8、章 节 和 主 要 内容 条 例 共 分 为 七 章 ,包 括 “ 总 则 ”、 “ 规 划 与 建 设 ” 、 “ 排 水 ” 、 “ 污 水 处 理 ”、 “ 设 施 维 护 与 保 护 ”、 “ 法 律 责 任 ” 和 “ 附 则 ”,共 五 十 九 条 。 收稿 日期 :2 0 1 3 1 2 1 3 作者简介 :陈筱云 ,男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调研员。 水利发展研究2 0 1 4 1 在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 明 确 了 条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的 规 划 ,设 施 的 建 设 、维 护 与 保 护

9、, 向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以 及 内 涝 防 治 ; 规 定 了 政 府 责 任 是 加 强 对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明 确 了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责 ; 提 出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应 当 遵 循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明 确 了 国 家 政 策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支 持 和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10、 行 业 的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 政 府 可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 也 可 开 放 社 会 资 本 直 接 投 资 或 通 过 各 种 间 接 方 式 参 与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 在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中 ,规 定 了 编 制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内 涝 防 治 专 项 规 划 的 关 系 及 其 编 制 原 则 ,明 确 了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与 城 市 各 专 项 规 划

11、的 衔 接 , 以及 内 涝 防 治 规 划 的 编 制 原 则 ;规 定 了政 府 及 其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规 划 审 批 和 实 施 的 责 任 , 明 确 了 政 府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在 投 资 、建 设 用 地 上 的 责 任 :规 定 了 规 划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建 设 和 改 造 的 指 导 和 约 束 , 明 确 了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应 遵 循 配 套 建 设 、审 批 前 置 、竣 工 验 收 等 规 定 , 以 及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管 理 规 定 。 在 第 三 章

12、 “排 水 ”中 , 明 确 了 政 府 及 其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的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责 任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应 履 行 的 排 水 许 可 制 度 ;规 定 了 申 报 排 水 许 可 的 具 体 规 定 以 及 对 排 水 户 的监 管 和 监 督 要 求 , 明 确 了 对 排 水 设 施 维 护 和 检 修 的 报 告 制 度 ,对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和 应 急 的 规 定 。 在 第 四 章 “ 污 水 处 理 ”中 , 明 确 了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双

13、方 权 利 与 义 务 ,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提 出 达 标 排 放 、公 开 信 息 、接 受 监 督 的 要 求 ;规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的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要 求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应 急 管 理 要 求 ;明 确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缴 纳 、管 理 与 使 用 要 求 ;规 定 了 政 府 环 保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运 营 情 况 的 监 管 、监 测 和 监 督 要 求 ,以及 对运 营 服务 费 的 核 拨

14、要 求 ;明 确 了污 水 处 理 再 生 利 用 和 资源 综 合 利 用 的鼓 励 政 策 和 规 定 。 在 第 五 章 “ 设 施 维 护 与 保 护 ”中 , 明 确 了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关 键 岗 位 和 有 限 空 间操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了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和 排 水 户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及 演 练 的 要 求 ; 明 确 了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城 镇 排 水 与

15、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划 定 保 护 范 罔 、 制 定 保 护 方 案 和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规 定 了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施 丁 单 位 与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护 方 案 及 措 施 ; 明 确 了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和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审 计 部 门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在 建 设 、运 营 、 维 护 和 保 护 中 的 资 金 使 用 规 定 。 第 六 章 “ 法 律 责 任 ” 的 内

16、容 , 在 后 面 解 读 。 3 条 例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度 框 架 31 基 本 原 则 条 例 提 出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工 作 要 遵 循 “ 尊 重 自然 、 统 筹 规 划 、配 套 建 设 、保 障 安 全 、综 合 利 用 ” 的 原 则 ( 第 4条 ) 。 3 1 1 “ 尊 重 自然 ” 原 则 这 一 原 则 是 统 领 性 原 则 , 是 其 他 四 项 原 则 的 根 本 。 它 贯 穿 于 条 例 的 始 终 , 在 各 个 章 节 中 都 有 规 定 ,体 现 了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的 “ 尊 重 自 然 、 顺 应 自然

17、、 保 护 自 然 ”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 也 符 合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2 0 1 3 年 9月 6 日 ) 和 关 于 做 好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2 0 1 3 年 3 月 2 5 日 ) 中 ,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要 “ 积 极 推 行 低 影 响 开 发 建 设 模 式 ”、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城 市 原 有 水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 ”的 精 神 ,采 用 “ 源 头 削 减 、过 程 控 制 、 调 蓄 处 理 ” 进 行 城 镇 雨 水

18、系 统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不 能 只 着 眼 于 建 排 水 管 网 , 更 重 要 的 是 着 眼 于 雨 水 源 头 收 集 与 贮 蓄 。 从 长 远 的 城 市 用 水 安 全 角 度 考 虑 ,应 进 一 步 发 展 地 下 蓄 水 。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虽 然 投 资 很 大 , 但 它 提 高 了 城 市 用 水 的 安 全 度 ,增 强 了城 市 避 免 洪 灾 发 生 的 能 力 。 条 例 提 到 :根 据 城 镇 人 口 与 规 模 、 降 雨 规 律 、暴 雨 内 涝 风 险 等 因 素 ,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生

19、态 系 统 ,提 高 雨 水 滞 渗 、调 蓄 和 排 放 能 力 ( 第8条 )。 结 合 城 镇 用 地 性 质 和 条 件 , 加 强 雨 水 调 蓄 、 超 标 雨 水 径 流 排 放 等 设 施 建 设 ; 按 照 雨 水 径 流 控 制 要 求 建 设 相 关 设 施 ;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和 利 用 设 施 , 包 括 增 加 绿 地 、砂 石 地 面 、 可 渗 透 路 面 和 自 然 地 面 对 雨 水 的 滞 渗 能 力 ,利 用 建 筑 物 、停 车 场 、 广 场 、 道 路 等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 削 减 雨 水 径 流 ( 第1

20、 3 条 )。 根 据 当 地 降 雨 规 律 和 暴 雨 内 涝 风 险 情 况 , 结 合 气 象 、 水 文 资 料 , 加 强 雨 水 排 放 管 理 ; 发 挥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和 水 库 、 洼 淀 、 湖 泊 调 蓄 洪 水 的 功 能 ,加 强 河 道 防 护 和 整 治 , 确 保 雨 水 排 放 畅 通 ( 第l 7 条 )。 明 确 雨 水 的 排 放 分 区 和 排 水 出 路 , 合 理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 第 1 8条 ) 。 根 据 当 地 水 资 源 和 水 环 境 状 况 , 合 理 确 定 再 生 水 利 用 的 规 模 , 制 定 促 进

21、再 生 水 利 用 的 保 障 措 施 ( 第 3 7条 ) 。 3 1 2 “综 合 利 用 ”原 则 条 例 从 规 划 、设 施 建 设 及 政 策 鼓 励 等 方 面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促 进 雨 水 的 资 源 -f g利 用 、污 水 的 再 生 利 用 的 制 度 措 施 。 城 市 综 合 治 水 对 策 和 理 念 , 不 再 坚 持 雨 水 越 快 排 入 河 道 越 好 ,而 是 千 方 百 计 采 取 洪 水 分 滞 、雨 水 蓄 留 、雨 水 渗 透 等 措 施 ,减 轻 防 汛 压 力 , 提 高 城 市 雨 洪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程 度 ,增 强 城

22、市 防 洪 排 涝 减 灾 能 力 。 条 例 规 定 编 制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应 明 确 污 水 处 理 与 再 生 利 用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要 求 ( 第 7条 ) 。 统 筹 安 排 管 网 、 泵 站 、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再 生 7 t 利 用 、雨 水 调 蓄 和 排 放 等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 第 1 2 条 ) 。 规 定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一 方 面 ,增 加 绿 地 、砂 石 地 面 、

23、可 渗 透 路 面 和 自然 地 面 对 雨 水 的 滞 流 能 力 ; 另 一 方 面 , 利 用 建 筑 物 、停 车 场 、 广 场 、道 路 等 (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 削 减 雨 水 径 流 ( 第1 3条 ) 。 确 定 雨 水 收 集 和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合 理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 第 1 8条 ) 。 明 确 了 政 府 鼓 励 促 进 污 水 的 再 生 利 用 和 污 泥 、雨 水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 第 6 条 )。 国 家 鼓 励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再 生 利 用 , 工 业 生 产 、城 市 绿 化 、

24、道 路 清 扫 、车 辆 冲 洗 、建 筑 施 工 以及 生 态 景 观 等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再 生 水 ( 第 3 7条 ) 。 同 时 , 条 例 明 确 了初 期 雨 水 收 集 与 处 理 的方 式 ,合 理 确 定 截 流 倍 数 , 通 过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储 存 地 、建 设 截 流 干 管 等 方 式 , 加 强 对 初 期 雨 水 的 排 放 调 控 和 污 染 防 治 ( 第1 9条 ) 。 这 对 于 防 止 城 市 水 环 境 污 染 ,特 别 是 对 实 行 雨 水 、 污 水 合 流 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正 常 运 行 、达 标 排 放

25、 十 分 重 要 ,也 为 雨 水 资 源 的综 合 利 用 创 造 了条 件 。 3 1 3 “ 统 筹 规 划 、 配 套 建 设 ” 原 则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是 促 进 城 镇 健 康 水 循 深 度 分 析 环 的 重 要 工 程 ,其 系 统 布 局 直 接 关 系 到 对 水 的 自然 循 环 的 影 响 , 因 而 必 须 统 筹 规 划 、配 套 建 设 。 条 例 在 第 二 章 “ 规 划 与 建 设 ”中 对 此 作 了 规 定 。在 规 划 环 节 ,制 定 了 规 划 制 度 ,确 保 一 定 空 间 和 时 间 范 围 内 , 协 调 各

26、 种 条 件 ,对 各 种 规 划 要 素 的 系 统 分 析 和 总 体 安 排 ;在 建 设 环 节 ,制 定 了 配 套 建 设 制 度 , 确 保 两 个 配 套 : 一 个 是 城 市 开 发 与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配 套 ; 另 一 个 是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各 项 子 系 统 配 套 。 31 4 “保 障 安 全 ”原 则 保 障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是 实 现 水 的 社 会 循 环 的 基 础 。 条 例 在 第 三 章 至 第 五 章 的 “ 排 水 ”、 “ 污 水 处 理

27、 ”、“ 设 施 维 护 与 保 护 ” 三 个 方 面 ,对 保 障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的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 即 政 府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排 水 户 及 个 人 ,涉 及 管 理 职 责 和 责 任 , 保 障措 施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作 了 规 定 ,并 制 定 了 监 管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等 。 3 2 制 度 框 架 条 例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规 定 了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工 作 的 多 种 制 度 建 设 和 机 制 建 设 。

28、 3 21 规 划 制 度 条 例 中 :一 是 规 定 了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会 同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国 家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明 确 全 国 城 镇 排 水 雨 污 水 处 理 的 中长 期 发 展 目 标 、 发 展 战 略 、布 局 、 任 务 以及 保 障措 施 等 ;规 定 城 镇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地 方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 以 及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专 项 规 划 , 并 明 确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目标 与 标 准 , 排 水 量 与 排 水

29、 模 式 ,污 水 处 理 与 再 生 水 利 用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要 求 ,排 涝 措 施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规 模 、 布 局 、建 设 时 序 和 建 设 用 地 以 及 保 障 措 施 等 编 制 原 则 ( 第 7条 ); 二 是 明 确 了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包 括 城 乡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和 防 洪 规 划 的 关 系 , 以 及 与 城 镇 开 发 建 设 、 道 路 、绿 地 、水 系 等 各 专 项 规 划

30、 的衔 接 ,并 明 确 内 涝 防 治 专 项 规 划 的 编 制 要 求 :应 当 根 据 城 镇 人 口 与 规 模 、 降 雨 规 律 、暴 雨 内涝 风 险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内 涝 防 治 目标 和 要 求 , 充 分 利 用 自然 生 态 系 统 ,提 高 雨 水 滞 渗 、调 蓄 和 排 放 能 力 ( 第 8条 );三 是 明 确 了 规 划 的 审 批 、 修 改 和 实 施 执 行 的 规 定 ,规 划 报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水利发展研究2 0 1 4 1 并 报 上 一 级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规 划 一 经 批 准 公

31、 布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 因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确 需 修 改 的 , 应 当 按 照 原 审 批 程 序 报 送 审 批 ( 第 9条 ) ; 四 是 规 定 政 府 应 当按 规 划 要 求 , 明 确 政 府 的 投 资 责 任 和 用 地 责 任 ,加 大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的 投 人 ,确 定 设 施 建 没 用 地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用 途 ( 第 1 0条 、第 1 1条 ); 五 是 规 定 规 划 对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的 指 导 和 约 束 作 用 ,首 先 明 确 先 规 划 后 建

32、 设 的 原 则 , 依 据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设 施 的 建 设 标 准 , 统 筹 安 排 ( 管 网 、 泵 站 、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再 生 水 利 用 、雨 水 调 蓄 和 排 放 等 )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然 后 明确 城 镇 开 发 和 建 设 应 当 按 照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时 序 优 先 安 排 设 施 建 设 ,或 对 设 施 进 行 改 造 ( 第 1 2条 ) 。 3 22 审 批 和 配 套 建 设 制 度 审 批 机 制 方 面 : ( 1 ) 规 定 了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的 城 镇

33、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应 当报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9条 ); ( 2) 对 于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 以 及 需 与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相 连 接 的 建 设 工 程 , 条 例 设 置 了 审 批 前 置 条 件 , 即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核 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征 求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对 于 连 接 管 网设 施 的 建 设 , 规 定 须 经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 第1 4 条 ); ( 3) 规

34、 定 了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 明 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第 1 5 条 );( 4) 规 定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工 程 , 不 得 影 响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 因 需 要 拆 除 、改 动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拆 除 、 改 动 方 案 ,报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第 4 3条 ) 。 配 套 建 设 机 制 方 面 : 条 例 规 定 了 政 府 应 当 按 排 涝 要 求 建

35、设 和 改 造 雨 水 管 网 、泵 站 以 及 雨 水 调 蓄 、超 标 准 雨 水 径 流 排 放 等 排 涝 排 水 设 施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程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新 建 或 改 建 城 区 应 当 建 设 雨 水 径 流 控 制 设 施 ( 第 1 3条 ) 。 明 确 建 设 单位 应 当 按 照 排 水 设 计 方 案 建 设 连 接 管 网 等 设 施 , 未 建 设 连 接 管 网 等 设 施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第 l 4条 ) 。 3 2 3 特 许 经 营 制 度 特 许 经 营 是 打 破 区 域 垄 断

36、,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 提 高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效 率 的 重 要 方 式 和 手 段 。 条 例 明 确 了 国 家 政 策 , 鼓 励 采 取 特 许 经 营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第 6 条 ) 。 规 定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采 用 招 标 投 标 、委 托 等 方 式 确 定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维 护 运 营 单 位 ; 明确 鼓 励 实 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制 度

37、 ( 第1 6 条 ) 。 条 例 一 方 面 ,在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开 放 的 同 时 , 明 确 要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 委 托 等 方 式 确 定 设 施 的维 护 运 营 单 位 ,规 范 运 营 单 位 的 进 入 方 式 和 进 入 条 件 , 对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的 法 人 资 格 、 资 金 和 设 备 、 管 理 制 度 、人 员 配 置 、业 绩 和 运 营 经 验 等 提 出 了 具 体 标 准 和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明 确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制 定 特 许 经 营 的具 体 办 法 , 以

38、进 一 步 强 化 合 同 管 理 、 规 范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加 强 协 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服 务 质 量 、 政 府 监 管 和 各 方 责 任 等 ,更 好 地 指 导 地 方 政 府 和 企 业 的 实 际 操 作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特 许 经 营 风 险 。 条 例 对 污 水 处 理 维 护 运 营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签 订 维 护 运 营 合 同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维 护 运 营 合 同 进 行 维 护 运 营 ,并 按 照 维

39、护 运 营 合 同 报 送 生 产 运 营 成 本 等 信 息 ( 第 2 8条 、第 2 9条 ) 。 32 4 内 涝 综 合 防 治 制 度 条 例 规 定 易 发 生 内 涝 的 城 镇 , 应 当 编 制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专 项 规 划 ( 第 7条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提 高 雨 水 滞 渗 、 调 蓄 和 排 放 能 力 ( 第 8 条 );政 府 应 当按 照 先 规 划 后 建 设 的 原 则 以 及 城 镇 排 涝 要 求 ,加 强 雨 水 管 网 、泵 站 以 及 雨 水 调 蓄 、超 标 雨 水 径 流 排 放 等 设 施 建 设 和

40、改 造 ( 第 1 2条 ) ; 积 极 推 行 低 影 响 开 发 建 设 模 式 , 因 地 制 宜 配 套 建 设 雨 水 滞 渗 、收 集 利 用 等 削 峰 调 蓄 设 施 ( 第1 3条 );建 立 城 镇 内涝 防 治 预 警 、 会 商 、联 动 机 制 , 发 挥 城 市 河 湖 水 系 的 行 洪 能 力 和 调 蓄 洪 水 功 能 ,加 强 排 水 设 施 管 理 和 河 道 整 治 ,共 同 做 好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 第 1 7 条 ) ; 加 快 雨 水 、 污 水 分 流 管 网 改 造 , 明 确 雨 水 的 排 放 分 区 和 排 水 出 路 , 合

41、理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 第1 8 条 、第1 9条 );加 强 排 水 设 施 的 防 汛 检 查 , 健 全 应 急 抢 险 等 措 施 ( 第 2 7条 、第 3 9条 ) 。 3 2 5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 许 可 制 度 污 水 排 人 排 水 管 网许 可 制 度 对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 实 施 许 可 , 能 够 从 源 头 控 制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是 确 保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的 重 要 手 段 ; 既 是

42、 政 府 的 许 可 , 更 是 政 府 的 承 诺 ,表 示 政 府 向 排 水 户 承 诺 将 保 证 排 水 户 在 许 可 条 件 下 正 常 排 水 的 权 利 , 国 际 上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设 立 了类 似 的 许 可 制 度 。 为 规 范 排 水 行 为 ,保 护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 条 例 规 定 从 事 工 业 、建 筑 、餐 饮 、医 疗 等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排 水 户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应 当 向 城 镇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污 水

43、排 入 排 水 管 网 许 可 证 ( 第 2 1条 );明 确 核 发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许 可 证 的具 体 条 件 ( 第 2 2条 ) 。 3 2 6 污 水 处 理 费和 运 营 服 务 费 制 度 一 是 污 水 处 理 费 ; b - 面 。 ( 1) 规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缴 纳 :排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污 水 处 理 费 ,并 明 确 排 水 户 向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 已 缴 纳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 不 再 缴 纳 排 污 费 ( 第 3 2条 ) 。

44、 ( 2) 规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收 取 : 收 费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营 成 本 。 ( 3) 规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使 用 : 污 水 处 理 费 纳 入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专 项 用 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运 行 和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第 3 3条 )。 二 是 运 营 服 务 费 方 面 。 ( 1 ) 规 定 了 运 营 服 务 费 的 核 定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一 方 面 应 当 考 虑 主 要 污 染 物 削 减

45、 情 况 ,核 定 污 水 处 理 运 营 成 本 ( 第 2 9条 ); 另 一 方 面 应 当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履 行 维 护 运 营 合 同 的 情 况 以 及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水 质 和 水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 核 定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服 务 费 。 ( 2) 规 定 了 运 营 服 务 费 的 拨 付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 足 额 拨 付 运 营 服 务 费 ( 第 3 5条 )。 三 是 费 用 使 用 方 面 。 规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46、 费 的 收 取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 同 时 明 确 ,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 运 营 、 维 护 和 保 护 等 资 金 筹 集 、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 并 公 布 审 计 结 果 ( 第 , 1 - 5 条 ),保 障 污 水 处 理 费 缴 费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监 督 权 ,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服 务 费 的 监 督 。 3 2 7 污 泥 处 置 监 管 制 度 条 例 专 门 规 定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47、维 护 运 营 单 位 或 者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 应 当 安 全 处 理 处 置 污 泥 ,并 保 证 处 理 处 置 后 的 污 泥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明 确 运 营 或 处 置 单 位 必 须 对 产 生 的 污 泥 以及 处 理 处 置 后 的 污 泥 去 向 、用 途 、 用 量 等 进 行 跟 踪 、 记 录 , 并 向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严 格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倾 倒 、堆 放 、丢 弃 、 遗 撤 深 度 分 析 污 泥 ( 第 3 0条 ) 。 3 2 8 监 督

48、监 测 报 告 制 度 条 例 对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涉 及 排 水 户 和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作 出 监 管 制 度 的 规 定 ,包 括 监 督 制 度 、监 测 制 度 和 报 告 制 度 。 监 督 制 度 。 ( 1 ) 排 水 管 理 方 面 。 条 例 规 定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排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污 水 排 人 排 水 设 施 。 在 雨 水 、污 水 分 流 地 区 , 不 得 将 污 水 排 入 雨 水 管 网 ( 第2 0 条 )

49、。 明 确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排 放 口 设 置 以 及 预 处 理 设 施 和 水 质 、水 量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使 之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第 2 3 条 ) 。规 定 排 水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防 汛 要 求 ,确 保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 第 2 7条 ) 。 ( 2)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方 面 。 规 定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以及 维 护 运 营 合 同 进

50、行 维 护 运 营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开 有 关 维 护 运 营 信 息 ,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第 2 8条 );应 当 保 证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 不 得 排 放 不 达 标 污 水 ( 第 2 9条 ) 。 规 定 排 水 主 管 部 门在 监 督 考 核 中 ,发 现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存 在 未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维 护 运 营 合 同进 行 维 护 运 营 ,擅 自停 运 或 者 部 分 停 运 污 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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