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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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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页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应用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一、相关概念二、对象与范围三、卫生监督内容四、执法依据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页一、相关概念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经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供水方式,包含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2、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经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供水方式。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页一、相关概念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恪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主要步骤,是实现饮用水卫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伎俩之一。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页二、对象与范

3、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对象和范围。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页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n预防性卫生监督n经常性卫生监督n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颁发、复核和延续n涉水产品审批与监管n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n违法行为行政处罚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7页四、执法依据n传染病防治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n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n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n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

4、第8页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含有法律属性,是经过法律、行政法规等伎俩强制执行强制性标准,是饮用水卫生执法主要执法依据。标准要求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适用范围:城镇各类集中式供水生活饮用水,也适合用于分散式供水生活饮用水。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9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国办发45号),要求:u各地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主要性和紧迫性;u组织编制全国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u加

5、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u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加紧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u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u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贮备体系,制订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1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0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12月13日,为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精神,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通(卫监督发495号),要求:u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提升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认识;u依法对供水单位进行全方面开展监督检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u深入完善

6、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u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u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汇报、处理制度,形成有效预警和应抢救援机制。1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1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公布了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并于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卫生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要求主要表达。该标准大幅增加了饮用水水质指标,水质指标从原有35项增加到106项,并对8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点加强了对微生物、农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等方面要求,实现了

7、与国际接轨,统一了城镇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制水、消毒、输水、二次供水等多个步骤均提出了对应卫生要求。1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2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n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发改地域2798号。n规划确立目标:至年,全方面改进设市城市和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情况,建立起比较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年全方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处理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1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

8、督第13页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主要举措年7月16日,卫生部下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卫监督发226号);年4月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题监督检验通知;年9月18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下发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卫办监督发145号);年3月8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卫办监督发32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4页存在问题一个微弱:农村乡镇水厂现实状况令人堪忧;两个矛盾:水源污染加剧与水质标准提升矛盾;现实供水情况与构建小康社会对饮水安全需求矛盾;三个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建设滞后于新国家

9、标准实施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滞后于新国家标准实施要求;卫生监督队伍力量滞后于饮水卫生监管工作需要。1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5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1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6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相关卫生规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要求了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卫生要求。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10、)必须恪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考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实施。1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7页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上游。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选择,应依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域卫生情况和地方病等原因,从卫生、环境保护、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

11、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对应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要求,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1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8页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要求,由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通告牌、落实对应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经相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跨地域生活饮用水水

12、源保护区和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1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19页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恪守以下要求: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禁止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活动。以河流为给水水源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

13、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2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0页受潮汐影响河流,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对应扩大,由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库和湖泊,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要求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2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1页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

14、须恪守以下要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范围,应依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2页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汇报处理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

15、并恪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员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2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3页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置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禁止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

16、用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同意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同意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防止混杂,预防污染。2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4页第二十条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供水水质。第二十二

17、条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时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时放水清洗,预防水质污染。第二十三条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5页第二十四条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预防二次污染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卫生情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

18、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二十七条单独设置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2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6页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步骤,制订和落实防范办法,加强检验,严防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九条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觉上述情况后马上采取应急办法,以最快方式汇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汇报。2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7页第四章水质检验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

19、检验室,配置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取国家要求生活饮用水检验法。第三十二条采样点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采样点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惯用水点处。管网水采样点数,普通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详细采样点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域详细情况确定。2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

20、监督第28页第三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最少应符合以下要求。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马上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办法,预防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要求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相关项目。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2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29页第三十五条水质检验统计应该完整清楚,档案资料保

21、留完好。第三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汇报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相关要求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第二年2月10日前报送。3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0页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三十七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验。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22、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第三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活动。3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1页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所使用用语含义以下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直辖市、市、镇。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

23、用水接触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3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2页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3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3页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应用3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4页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3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5页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

24、性卫生监督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关键点3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6页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对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验,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监督检验。申请申请申请申请资料资料资料资料审查审查审查审查设计设计设计设计图纸图纸图纸图纸审查审查审查审查水源水源水源水源水质水质水质水质检测检测检测检测评审评审评审评审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发证发证发证发证3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7页预防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厂址选择与布局n水源选择与防护n制水流程与要求n管网设计卫生要求n水质检验要求n涉水产品卫生要求3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8页厂址

25、选择与布局n厂址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侵害;有很好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置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地方。n厂区环境: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卫生情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3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39页厂址选择与布局n厂区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

26、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从属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上风向。依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4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0页水源选择与防护n水源选择标准:必须依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水质、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域地方病等原因,从卫生、环境保护、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汇报(整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7、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确保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效区划要求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对应标准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可能采取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4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1页水源选择与防护n水源水质要求:依据对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源水质检测结果,选取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选取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时,不

28、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对应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要求,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4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2页水源选择和防护n防护区划定:依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要求,由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通告牌,落实对应水源保护工作。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通告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4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3页水源选择和防护n地表水源防护要求:取

29、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任何活动,应设有显著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通告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装卸垃圾、粪便,不得设置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和有毒物品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活动。4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4页水源选择和防护n地表水源防护要求:以河流为给水水源集中式给水,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物排放量。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库和湖泊

30、,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4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5页水源选择和防护n地下水源防护要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范围,应依据水源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排

31、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4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6页制水流程与卫生要求1依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水处理工艺流程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组成,应依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4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7页制水流程与卫生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相关给水设计规范要求,水净

32、化处理设施、设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地表水水厂应依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要求采取对应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时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出要求标按时,应设置对应处理装置。不论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并确保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消毒剂投加量必需满足水质要求,并有消毒剂用量统计。4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8页管网卫生要求 供水工程中输水、贮水和配水等设施,禁止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自建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相连。配水管网应呈环状分布。若采取枝状

33、管网,其末端应装置泄水阀,以泄去沉积物,预防细菌在其中繁殖,影响水质。配水管材应安全卫生。4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49页管网卫生要求 管道埋设应防止穿过垃圾堆等污染区,埋设在冻结线以下。若与污水管平行铺设,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水平距离大于0.4米;如污水管必须在其上,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距交叉点每边不得小于3米。配水管不得与污水管道交叉连接,不能有泄漏,并需保持一定水压。水塔、水池和水箱等贮水设备应远离空气污染源,内壁光滑,易清洗,顶部设盖,设有换气孔,上装纱网,有防护办法(如定时清洗、消毒等)。5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0页水质检验要

34、求n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水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应满足水质检验要求。n村镇供水单位:1类、类、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置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类供水单位应有些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依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含有水质检验资质单位完成。5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1页涉水产品卫生要求1.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污染水质。2.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

35、发卫生许可同意文件后,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3.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卫生许可同意文件,并进行验收。5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2页经常性卫生监督n检验前准备工作n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5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3页经常性常性卫生生监督督检验前准前准备: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督检验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意:卫生监督员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验中要看查什么?检验中要看 什么?怎样检验?什

36、么?怎样检验?5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4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证照检验:有没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是否有效?n水源检验: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源卫生防护带内,是否有打捞、摆渡、污水排放、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打鱼等污染源?是否设置通告牌?n环境检验:生产区范围内是否设置显著标志?在生产区外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喂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等?单独设置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大于30米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5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5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

37、生产工艺检验: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药装置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统计。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飘浮物?池壁是否是绿藻青苔?加氯消毒间是否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理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加氯(氨)间必须与其它工作间隔开,设置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门,有观察窗。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室外开关。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仪表和报警设备,以及氯吸收装置,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通风设备。5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6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卫生管理及相关资料检验:水处理工艺和卫生

38、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有对应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员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各类贮水设备是否定时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时放水清洗?查看相关清洗消毒统计。5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7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卫生管理及相关资料检验:是否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涉水产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和卫生培训管理制度;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步骤作业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汇报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导;水质受

39、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汇报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验、奖惩等制度;其它相关卫生管理制度。58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8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水质检验:是否有水质化验室?检测仪器是否能正常运转?化验室能否适应水质检测需要?采取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l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率按照CJ/T206执行;l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执行。l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含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水

40、质检验统计是否完整?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5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59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n涉水产品检验:供水单位厂购进、使用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消毒剂及饮用水消毒器械等涉水产品是否索取了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涉水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按照先进先出标准进行登记,防止混杂,预防污染?n采样检验:现场如发觉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对水质是否达标进行判断。6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0页经常性卫生监督关键点卫生监督检验完成后,对现场发觉问题要制

41、作现场检验笔录,情节轻微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违法要立案查处。6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1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n行政处罚是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伎俩,也是行政执法最有效方法之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以及相关标准、规章为依据进行。n处罚不是目标,只是一个伎俩。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工作不可缺乏伎俩。6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2页1.1.未持证上岗处未持证上岗处罚罚n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简称方法)第25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对供水单

42、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3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3页2.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私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私自供水处罚处罚n没有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私自向居民供水饮用水,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第26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64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4页3.3.危害水源水质处危害水源水质处罚罚n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质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违反方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65生活饮用水

43、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5页4.4.未经完工验收而私自供水处罚:未经完工验收而私自供水处罚:新建、扩建、改建饮用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而供水,违反方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5.出厂水水质不合格处罚:出厂水水质不合格处罚:供水单位供给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违反方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66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6页6.6.水质不合格造成传染病传输、流行处罚水质不合格造成传染病传输、流行处罚n供水单

44、位供给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法规或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输、流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0元发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原发证部门能够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7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7页7.7.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处罚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处罚n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同意文件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反方法第27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出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68

45、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8页四川省生活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用水卫生生监督管理方法督管理方法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要求处以罚款:(一)供水单位供给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处元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同意文件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处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私自供水,处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私自从事清洗消毒作业,处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而

46、私自供水,处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处元以下罚款;(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处元以下罚款。69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69页四川省生活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用水卫生生监督管理方法督管理方法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要求罚款:(一)私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处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处元以下罚款;(三)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私自供水,处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70页谢谢谢谢 !7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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