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
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桩机操作工;(八)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九)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十)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
3、业。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统筹规划、考核发证、监督指导、考试考务和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社会化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按照培训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本企业培训机构或其他培训
4、机构组织的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第九条 培训机构是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遵照相应程序,提交培训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核验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以清单形式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5、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第三章 考核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考核)大纲执行。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合格。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设施设备、场地等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住
6、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考核场地应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取。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专家库,对考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与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本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热爱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三)考评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从
7、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听觉障碍,无色盲、色弱问题;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矫正视力在5。0以上,其他工种双眼裸视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8、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并将考试(考核)成绩报送考核发证机关。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试(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采用电子证书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并增加证书防伪查验功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资格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一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9、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相关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
10、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录平台。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11、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五章 延期复核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12、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或被记入行业管理不诚信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
13、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行业诚信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按有关程序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五)因
14、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或导致发生事故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发布的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桂建人200862号)同时废止。附件: 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附件1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广
15、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承担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培训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相关职业院校、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格;院校类培训机构还应设置有土建类专业.二、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明确的职责分工。三、培训机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四、培训机构专
16、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熟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五、培训机构应有与所从事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其师资中应当具有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在专业上能够覆盖到全部授课内容。每个工种应配备有理论和实操教师各2名以上,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职业技术理论、考核标准和考核技术方法,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政策法规;具有2年以上的工程技术管理及技术工作或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六、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相对独立的培训教学、办公场所和相应设备。具备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培训及实操训练场所,理论课培训教室应设置在
17、永久性建筑内,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能容纳60人上课,应配备黑板、桌椅及多媒体教学设备等;实际操作培训场所仪器、设施、设备、机具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设置,实操工位数满足学员参与培训的要求。七、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安全管理,落实培训安全措施,配备与培训工种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案。 八、确保培训教学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条件。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一、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75mm。如下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8、(封皮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封皮背面)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如下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初次领证日期 自 使用期至 第一次复核 发 证机 关印 章一 寸彩 色照 片(正本)(正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第一次复核记录: 第二次复核记录: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机关(盖章) (副本)附件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一)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
19、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为“桂”;(二)第二位为持证人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广西各设区市英文代码详见表A;(三)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详见表B;(四)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五)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二、示例:桂A012017000001表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建筑电工,2017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三、广西各设区市英文代码表A序号设区市代码1南宁市A2柳州市B3桂林市C4梧州市D5北海市E6防城港市F7钦州市G8贵港市H9玉林市I10百色市J11贺州市K12河池市L13来宾市M14崇左市N四、工种类别代码表B序号工种类别代码1建筑电工012建筑架子工02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04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05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7桩机操作工078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089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0910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