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出卖旧机动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买入旧机动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旧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X月X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XX-XXX
天津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口私人 口公务车 口出租车 口租赁车 口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_月_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_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_%。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_
。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
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营业执照)证号: 身份(营业执照)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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