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监督案例分析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页非医师行医案例1年3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自年12月始至案发日,在市区其自己家里从事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师行医。郑某以前办过另一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于年年底已过期。另外,经登记本统计和当事人确认,三年诊疗总收入619173元。年5月18日市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对郑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诊疗药品和器械;2、罚款80000元,同时取缔非医师行医活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页案例1讨论1、非法行医非法所得怎样认定无法可依。该案计算出来非法所得到达60多万元,当事人陈说中给予
2、认可,但单凭这么自认,能否直接认定?依据登记本统计,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当事人已经退赔,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2、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经过及时与当地法制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教授们意见形成以下提议:因该法立法技术欠缺,没有明确违反条款,但“非医师不得行医”应视为公认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要求非医师行医,要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可直接适用这条来作出行政处罚。3、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认为不组成犯罪,不予受理。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页当事人自认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第八条要求:“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案件事实明
3、确表示认可,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据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作出明确认可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对应法律后果诉讼行为。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认可诉讼外自认在诉讼上含有直接证实效力。本案中问询笔录是对所查获登记本证实效力补强。问询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所得确实认深入增强了登记本证实效力。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页违法所得认定问题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是关键在于证据正当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否形成证据链。违法所得是包含成本加利润,普通是指营业额。登记本上记载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一一核实。而且登记往往比实际要少。没有必要非得要查证其全部违法所得,只要有证据证实就行。当
4、然要与认定其从事违法执业时间相吻合。当事人已经退赔费用,不能从违法所得中减扣,只能作为配合调查处理情节来认定。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已经支出税费,应予扣除。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页非医师行医执业医师法释义中非医师行医是指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自然人,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或者私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本案当事人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然符合非医师行医主体条件。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是禁止非医师私自行医要求。那么就没有必要把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作为违法条款与处
5、罚依据条款来处理。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6页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问题1、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一)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但破坏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从业管理秩序,而且因为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造成危害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行为。(三)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7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
6、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伎俩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创办医疗机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医疗行为。第二条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普通功效障碍;(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输、流行或者有传输、流行危险;(三)
7、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五)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第三条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效障碍;(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普通功效障碍。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8页无证行医案例年8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检验时发觉,柴某(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承租民房内开展诊疗活动,不能出示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听诊器、血压计、各类药品共计22件和门诊日志等,
8、并有5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调查,柴某在1995年就租用该民房行医,在年以前是经同意正当诊所,年因为法律法规调整,其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他借用江西省梁某执业医师证在城区开设了“梁某诊所”。年12月27日区卫生局作出“给予取缔,没收查获药品22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9页案例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年5月8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年8月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年10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区卫生局认定被处罚人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证据不足。理由是被处罚人开展诊疗
9、活动是出诊出诊行为,即使在同一固定地点但未在该地点挂牌,也无对应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组成医疗机构。撤消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0页行政抗诉年11月1日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提出行政抗诉。年10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为区卫生局认定为他人治病行为系未经同意私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没有充分证据”,对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判决给予撤消,在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上存在错误。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1页行政再审年4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是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被
10、处罚人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长久在城区“某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异地未经同意,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不适用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要求违反条款;二是尽管案发觉场检验笔录、所查获药品和医疗器具、门诊日志、证人证言及其被处罚人柴某问询笔录等能够印证被处罚人存在“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事实,但按“无证行医”案由确认案情事实不能得出被处罚人行为属于“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结论。三是行政处罚决定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即使被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认为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人行为属于私自开设医疗机
11、构行医性质不妥,给予指正,并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2页讨论:(一)执法程序方面问题本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1、本案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药品在现场检验笔录上表达,即使明确记载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但没有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决定书,对登记保留药品没有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更没有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处理决定书。假如作为现场取缔,在征得行政首长同意后,使用行政控制决定书给予查封扣押,这么程序上简单点,处理期限也愈加宽裕,将更有利于现场执法和查封扣押药品处理。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3页(一)执法程序方面问题2、查封扣押物品药品没有在现场进行清点,封条上
12、没有经被处罚人署名确认,即使在3日后在第三方在场情况下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并在听证会上将查封扣押药品清单交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签收送达,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拒收,最终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送达。3、本案查处过程中,共包括7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详细办案。其中3名执法人员是市级卫生监督人员,他们帮助对被处罚人和其设在城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另外5名卫生监督员是详细本案承接人。办案人员多,给被处罚人造成了一些误会,在今后工作中应该尽可能防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4页(二)调查取证方面问题1、本案即使受当地卫生监督管辖权限所限,对案件牵涉城区“梁某诊所”没有管辖权,但也应该前往江
13、西省对梁某本人作深入调查核实,以确认“梁某诊所”与被处罚人确实切关系。2、在当地公安民警配合下,执法人员在对某村诊疗场所房屋出租人取证时,应该同时向当地村委会调查取证,可防止造成事后村委会为被处罚人出具了不利或有更高效力证据。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5页(三)违法事实认定问题1、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二审法院未予确认被处罚人行为属于私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性质指正表述证实,我们对被处罚人“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违法事实认定是清楚而准确。2、被处罚人强调其行医属“出诊”,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一是被处罚人经注册同意执业执业类别是中医。且不说其不含有独立行医执业资格,退一步说即使含
14、有独立行医资格,那么这种资格也仅仅限于注册类别之内,而决非了解为申请人注册类别之外任何其它执业类别均可由其实施;二是从被处罚人违法执业场所所查获药品、被处罚人记载门诊日志以及患者问询笔录都能够证实其在某村开展执业活动大都属于西医范围,当场并未发觉由被处罚人开具给患者中医处方笺存根;三是被处罚人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如包括出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要求,其亦应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行使出诊,而申请人不含有上述法律要求执业医师出诊主体资格。所以,被处罚人所强调所谓“出诊”是不能成立。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6页(四)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以“*无证行医案”为案由。省
15、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处罚人确实存在“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事实,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即使被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众所周知,“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异地行医”等均属无证行医情形,可法官却不这么认为。退一步说,假如以“*无证行医案”为案由,法官不了解,那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表述“你(被处罚人)行为属于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莫非案由是法院审理重中之重吗?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7页(五)历史问
16、题被处罚人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是有他特殊历史渊源。被处罚人在1995年就租用了现在诊疗场所行医,在年及以前是经同意正当诊所,年因为法律法规调整,其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造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所以他借用江西省梁某执业医师证在城区批了“梁某诊所”开展了执业活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8页(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转让”问题在问询笔录中,被处罚人确认了与梁某诊所关系,其在笔录中答:“我和梁某之间关系是:当初我想开诊所批不下来,因为我是助理执业医师,他有资格,所以我挂他牌开诊所。他有时来,有时不来,他来诊所坐诊时收入我们另外分,除了这,我一年还要固定给他二千元”。由此印证,本案被处
17、罚人形式上受聘于梁某诊所,其实该诊所是被处罚人借用梁某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批诊所,产权、经营权等均归被处罚人全部,是经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行为。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19页案件调查重点不明从省高院判决:现场检验笔录、所查获药品和医疗器具、门诊日志、证人证言及其被处罚人柴某问询笔录等能够印证被处罚人存在“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事实。就已经说明柴某私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事实成立。作为本案有没有必要查明柴某与“梁某诊所”关系?查明柴某是“梁某诊所”实际出资人,对柴某异地私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事实有什么关联性。假如没有类似调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一定会认为其是出诊行为。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0页案
18、由表述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详细违法行为+案,比如有限责任企业违反食品卫生许可管理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再审案件是指出:尽管被处罚人存在“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事实,但按“无证行医”案由确认案情事实不能得出被处罚人行为属于“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结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两种情形,“无证行医”情形即使被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涵盖于该条款之中。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1页无证行医与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一个习惯用语,不是法定术语,普通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人员开展或者从事医疗行为
19、。经常出现在文件中。非法行医,普通意义上,非法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法律规范一起诊疗行为,均为非法行医;而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含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私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本案案由:柴某私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案。情况是否会发生改变?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2页法律适用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再审案件是指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长久在城区“某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异地未经同意,创办医疗机构行医不适用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要求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20、、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行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3页创办医疗机构主体不一样而适使用方法律不一样1、法人2、其它组织3、公民(严格意义上应该是自然人)(1)无任何医学知识人;(2)医学院校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医学知识人;(3)含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护士执业证书;(4)含有乡村医生资格;(5)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6)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4页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批复(卫政法发【】81号)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置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行为,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管
21、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处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5页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相关问题批复(卫政法发【】270号)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而且必须在注册执业地点内执业。违反上述要求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要求处理。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6页法律适用问题A未经同意创办医疗机构行医,那么违反条款只能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条款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B非医师行医,违反条款适用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依据条款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非医师行医是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包含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
22、自然人,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或者私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7页医疗机组成立要件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对应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8页怎样认定“出诊”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卫生局认定被处罚人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证据不足。理由是被处罚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出诊出诊行为,即使在同一固定地点但未在该地点挂牌,也无对应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组成医疗机构。出诊出诊
23、,不属于法定术语,普通是指应该事人邀请,医务人员前往患者家里开展诊疗行为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要求中医师外出会诊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为其它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巡诊巡诊,不属于法定术语,普通是指某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人群开展巡回医疗检验活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29页行政办法问题1、用现场检验笔录扣押药品。用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决定书或者行政控制决定书扣押药品,行吗?2、针对本案该怎样操作?首先应该采取行政强制办法阻止违法行为继续,在制作现场检验笔录后,马上作出行政取缔决定(最好先请示领导,行政强制办法需要行政领导审批),经过扣押药品、器械或者
24、查封场所形式来到达取缔目标。其次在依法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0页非医师行医案例3陈某1970年始任村赤脚医生,其1994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1月到某企业医务室(执业人员1名)工作,年11月4日医务室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期至年11月3日,许可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企业主体资格已于年消亡。年3月陈某与房产全部企业签署租房协议,继续在原医务室开展诊疗活动。年10月因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造成一人死亡。市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对陈某非医师行医行为给予取缔,并作出没收药品(所查获疫苗)、罚款一万三千元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1页案
25、例讨论1、企业于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已超出使用期限并未申请延续,且企业主体资格已毁灭,但这仅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要求注销条件,不能以此认定许可证无效而组成无证行医,所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追究其法律责任是不适当。2、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国家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但对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医疗活动行为,依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执业地点并非村医疗机构,显然是不适当。3、法律除有尤其要求无溯及既往。应以当事人与企业签署租房协议年3月为起算点。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并未被发觉,但行为含有连续性,
26、一直延续至检验时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要求,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2页案例分析关于第一点,在下一案例中一并分析关于第二点,村卫生室界定问题,某企业医务室能否成为其所在村卫生室?从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许可诊疗科目全科医疗来看,是否存在这个可能,不能单纯从医疗机构名称上来判断,而应该从其服务功效角度来分析,最少要排除这种可能。关于第三点,为何以当事人与企业签署租房协议年3月为起算点。假如认定其是非医师行医,那么也应该从执业医师法实施时间开始计算。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3页一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一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7、案诉讼案年8月,某小区卫生服务站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地点申请,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并注明使用期限为一年,年7月底,卫生监督机构在检验中,发觉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期,出具卫生监督意见要求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并责令停顿相关诊疗活动。其提出校验申请,卫生部门以未在要求时间提出校验申请为由拒绝该服务站延续使用期申请。年8月17日,卫生部门以公告形式注销了执业许可证。8月23日,该站法定代表人徐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25日,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11月8日,徐某以相同理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5日,县人民法院举行首次公开庭审
28、,庭审后当事人自行撤诉,本案顺利终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4页类似问题怎样监管卫生监督机构在检验中,发觉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期,出具卫生监督意见要求一周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并责令停顿相关诊疗活动。其提出校验申请,卫生部门以未在要求时间提出校验申请为由拒绝该服务站延续使用期申请。1、许可到期后经过校验能够延续许可?2、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是否还具备资格进行审查。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5页执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卫生部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使用期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中要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
29、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登记。所以,普通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不一样,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使用期限另有要求,按地方性法规办理。”许可证使用期1年合理性?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6页超出使用期继续执业处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7月到期,卫生部门在年8月17日给予注销。医疗法律中没有对超出使用期继续执业处理要求。能否直接认定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一个普遍问题:被许可人医疗执业许可过期后,被许可人继续从事诊疗行为,怎样定性?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7页一个观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要求申请延续和
30、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依据此立法精神,执业许可到期后,原许可已不复存在,实际处于无证状态,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取缔。注销是对客观上已经终止许可必须推行一个程序性手续,表达了行政许可程序完整性,在许可终止事实出现情况下,注销本身不存在改变法律后果。假如仅仅作为一个程序性手续,那么是否有必要公告?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8页行政许可注销情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第五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办理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使用期届满未延续;(二)
3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消、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六)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其它情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39页另外一个观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该按照国家要求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服务,并推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同意,不得私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推行前款要求义务,行政机关应该责令限期更正,或者
32、依法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其推行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同意。它强调医疗机构服务功效,医疗机构不能私自停业。那么执业许可证到期以后,是否应到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停业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0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从此条含义了解,注销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一样是一个改变法律事实或者发生法律效果行为。那么它是一个可诉行为。当地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是否也说明这个问题。前面一个案例承接人员是否也是这么思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1页怎样办理注销手续假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3、年7月19日到期。假如卫生行政部门在年6月20日前,没有收到当事人要求延续申请,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或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在年7月20日作出注销该许可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延续申请,是否有必要再推行通知义务,值得商榷?假如当事人在年6月20日与7月19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怎么办?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2页许可延续问题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应该在该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依照其要求。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
34、后,应该按照本方法相关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延续申请,应该在该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应该书面通知理由。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3页药店未经同意私自行医案年2月27日下午1时左右,S县Z镇三岁小孩王某因有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被他奶奶带到大众药店看病,安某在未对王某进行常规检验,未书写门诊病历,也未做药品过敏试验情况下,肌射了一针头孢哌酮钠、地塞米松注射液,王某马上出现头不停摇摆、口吐白沫、嘴唇发黑等过敏症状,安某经与药店经营者郑某电话联络后,又给王某肌注了一针扑尔敏、维丁胶钙注射
35、液进行抢救但无效,王某在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年3月25日,某司法判定中心出具司法判定意见书,判定意见为:王某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4页案件调查经卫生监督人员调查发觉,大众药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投资人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企业责任人均为叶某,药店实际经营者是郑某夫妇,大众药店经营范围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郑某系S县某卫生院职员,于年12月16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年8月4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为某中心卫生院,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安某于年12月26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4月3日拿到D县卫生局发放执业证书,
36、执业地点在D县某乡卫生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5页案件移交年5月12日,县卫生局认为当事人郑某、安某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要求,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要求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意见第一条要求,依法将本件移交县公安局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6页刑事判决年9月28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众药店名义上投资人和企业责任人叶某负担连带责任。郑某和安某对县人民法院一审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11月2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7页郑某、安某涉嫌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要求“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创办医疗机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非法行医”。郑某作为实际经营者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安某含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38、之要求“未取得或者以非法伎俩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非法行医”。不过法院判决开创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单位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死亡,取得医师资格人员也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8页行政处理年1月8日,县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要求,分别向市卫生局和D县卫生局发出关于注销郑某以及安某执业注册并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函。同年2月6日县卫生局接到市卫生局“关于注销郑某执业注册通知”,同年2月9日县卫生局接到D县卫生局“关于注销并收回安某执业证书函复”。本案给予结案。本案为何不对药店无证行医行为给
39、予行政处罚?这是一个缺点。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49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年2月9日,某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日常监督检验,发觉林某经营女子美容店一名工作人员正为王某进行注射一个名称为“碧嘉HCG”医疗美容服务,并在该店内发觉1、“碧嘉HCG”48支,“碧嘉HCG”稀释液56支,医用脱脂棉4包,一次性注射器98支;2、垃圾桶内有废弃一次性注射器、安瓿、酒精棉球;3、林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林某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区卫生局决定给给予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顿医疗美容服务,2、没收全部药械,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0页法律条款适用问题1、违反条款适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1页法律条款适用问题2、处罚依据条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4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方法要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方法相关要求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顿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执业,责令其停顿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责令其停顿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私自执业人
42、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2页法律适用四个阶段一、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发生了哪些案件事实,有什么证据?二、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内容:法定事实要件包含哪些内容?三、涵摄:案件事实是否符正当定事实要件?四、确定法律后果:怎样处理?适使用方法律不但是寻求逻辑结果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判断行认识过程。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3页法律适用方式概念法学:规范事实判决自由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利益衡量方法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依据,方便结论正当华或者合理化,追求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教授说:行政官员和政客都不是从法律而是从政策中寻找他们授权。换句话说,他们是
43、以政策为中心。主动地看,行政官员视法律为一套挂衣钩,将政策挂在上面;消极地看,法律可能是在政策能够得以落实实施之前要跨越一连串栏架,法律在此意义上就是一个控制。假如法律与政策相冲突,行政官员会设法改变法律,而假如这么做不可能话,有时候他就有可能(不适当地)将法律搁置一旁或者根本就不理会法律。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4页处罚条款适用问题违法事实认定是关键,此案到底是医疗美容案件还是普通医疗案件。尤其法与普通法关系。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针对医疗美容案件是尤其法,应该优先适用。不过没有必要再同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就是说违法条款只要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就能够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第三十条本
44、身并没有制裁内容,需要依据其它法律针对详细违法事实给予必要制裁。那么就不要作为处罚依据条款出现了。处罚依据应该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案适用各种法律是否会造成“一事两罚”嫌疑。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5页法律效力高低与适用优先法律效力从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行政机关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并优先适用下阶位规范。适用优先性来自各个规范更为详细、更可实施法律约束力。这是否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遵照法律、法规,参考规章”相矛盾?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在于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正当性、合理性,并不是说适用位阶高法律规范就说明了详细
45、行政行为正当性、合理性。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6页某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案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验中发觉:仇某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私自开展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同时还存在“厨房为简易棚结构,后门敞开作业,没有设置三防设施、8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实”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其违法所得共计18045元。某区卫生局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健康管理要求三项违法事实,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要求,年7月7日作出没收当事人违
46、法所得18045元并处以罚款39090元行政处罚决定。后仇某既未主动推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某区卫生局于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7页当地法院裁定年2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处罚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包含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实,申请执行人某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要求合并对被处罚人进行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7、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要求,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裁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8页类似情形1、公共场所无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实;2、医疗机构无许可证,适用非卫生技术人员;3、放射设备无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无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5、化装品生产企业无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59页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一事不再罚标准之确立最少有以下价值:其一、满足法安定性需求。其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三,维护公序良俗。行政处罚法第24条要
48、求,“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60页一起食物中毒案例某县个体工商户张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手切面店。年2月23日张某到该县中心菜场朱某经营摊位购置猪肝等肉品。当日中午,有消费者应某等人在店里吃猪肝面,结果有四人出现身体不适。主要症状是心慌、手脚不由自主抖动、头晕、乏力。病人在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后恢复。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食物中毒汇报后展开调查,把张某剩下猪肝样品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猪肝样品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61页处理情况年5月28日,该县卫生局认定张某供给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猪肝面,造成四人发生食物中
49、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要求,对张某作出罚款八千元行政处罚决定。年6月4日,张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请求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经庭审后,审判人员进行诉讼调解。在该县卫生局改变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后,张某同意撤诉,此行政诉讼案件就此终止。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62页问题提出当事人认为处罚太重而且不合理,认为违反过罚相当标准。其理由有三:一是因为其小本生意,以卖面条谋生,营利实在微薄,天天营业额就一至二百元钱;二是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健康损害并
50、不大,他们在医院经对症治疗后,病情马上好转,既没有住院,也没有产生后愈症;三是其本人没有主观上有意或过失。他与受害人没有任何深仇大恨,没有必要用这种方式去加害他们。四是猪肝是在朱某正规经营摊位上购置,而且是经过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至于猪肝中含不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他是不可能知道。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析第63页过罚相当标准过罚相当标准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违法过失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防止畸轻畸重不合理、不公正情况。第一,要全方面了解、掌握相关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证据;第二,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对应违法行为性质;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