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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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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问答1-5) 4、关于“介质”;如果属于《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气相与液相不是同一种介质,按其中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介质来划分类别,而不论液相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是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问答1-13)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注意;1、1.4条规定中的压力容器均为第I类。 2、属于1.4.1条规定的压力容器需要监检;而1.4.2和1.4.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不需要监检,如果企业要求监检则也只能是协议监检。 3、很有必要看一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第九章节的名词术语。如:“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是第I类容器且要监检而下面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又不属于《固容规》管辖了。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注意:《老容规》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部分没有作废,所以在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监检出证时要当心不要将《固容规》写上去。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压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mm以上(含36mm)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注意:1、明确了监检的范围即压力容器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2、思考一下: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外壳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的范围?是(问答1-25)。 3、主要受压元件去掉了“补强圈”,但问答1-29中又讲补强圈的计算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计算,所以发生代用时要注意。 4、思考一下:容器内的盘管是否属于主要受压元件?是,盘管应当按一个独立的设备看待,属于压力容器。(问答1-30)。常压容器中的盘管(根据PV)需单独按压力容器管理(问答1-31)。 5、关于安全附件;《固容规》8.1(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需要型式试验. 苏质监特函[2010]4043号(2010年上半年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省级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二款第8条讲发现部分单位对安全附件分供方缺少评价,分供方安全阀制造许可证过期。监检人员要注意这方面的工作。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见附录A。 注意: 1、除1.4条规定是I类容器外,其他均与“V”有关,搪玻璃反应罐也不都是二类了,而项目表中无“V”审核报告时看不出类别了,所以监检自己不要填错类别。 2、容器类别统一写为第I类,第II类,第III类。 3、证书上法规处统一写为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注意:1、新材料:按《固容规》2.10条的规定.。 2、新技术:指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所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 3、新工艺:指本规程或者本规程引用标准中尚未提及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的方法等。 关于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65号) 质检特函〔2010〕65号 关于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 制造深冷压力容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压力容器已经成为深冷压力容器轻量化的重要技术手段。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此技术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为了规范这项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9条的规定,我局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开展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技术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同时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及设计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深冷真空绝热容器设计、制造经验与业绩; (三)具备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并制订有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压力容器的相关企业标准和应变强化工艺。 二、技术评审内容 (一)企业标准审查; (二)应变强化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选用及力学性能的测试; (三)应变强化工艺的验证与测试; (四)试制产品的验证与测试; (五)技术评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有关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可在锅容标委网站查阅,请各有关单位直接约请锅容标委进行技术评审。 三、制造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在对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的压力容器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时,应当结合企业经评审通过的企业标准和应变强化工艺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检验方案,重点包括材料的选用、应变强化前容器结构和尺寸的核对、应变强化工艺的执行、容器应变的控制、加压过程的控制及数据的记录等内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10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 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 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 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 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7) 准》 (8) 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9) 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10) JB/T4755《铜制焊接容器》 (11) 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材 料(共13条内容) 2.1 通用要求 (1) 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 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注意:1、修改单 2.1中(6)和(7)修改为: “(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 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应当有制造许可标志、许可证编号。 3、关于GB24511-2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 关于执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GB24511-2009)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0)质检特便字第3048号 关于执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GB24511-2009)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GB24511-2009)已于2009年10月30日发布,并于2010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锅炉压力容器专用的不锈钢板及钢带标准,《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4237-2007)中的材料不能继续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就执行GB24511-2009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陆续对许可证中含GB/T4237-2007标准的钢板(带)制造单位按照GB24511-2009进行制造能力确认。 二、目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引用标准GB150正在修订。GB24511-2009中的材料暂不进行技术评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将其用于制造。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4、 关于卷板(开平板)的问题 (1)开平板可以用于压力容器制造,但应当进行材料复验,从开平后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制造的钢板最末端取样复验(距芯部最近处)。对不锈钢带,要特别注意开平后其耐腐蚀性能的复验。(问答2-12) (2)此时,有关材质证明书、标记等要求,可视一卷为一张钢板,但在制造过程中要注意材料标记的移植。(问答2-13) 5、关于管道元件许可规定 容器本体上钢管法兰是否按管道元件许可规定?是(问答10-10)可能还包括钢管、锻件等。 2.2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于标准抗拉强度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碳钢板、低温钢锻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注意:压力元件监检时要当心 2.3 化学成份(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 ≤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 的钢 材,P≤0.020%、S≤0.010%。 注意:1、Q235系列用于压力容器时,受硫、磷含量的限制。P≤0.035%、S≤0.035%。 2、此处硫、磷要求不包括不锈钢(问答2-20) 3、焊接材料中的硫、磷含量只要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的要求。 4、压力容器专用钢,含钢板、钢管(GB9948)、锻件(JB/T4726、4727、4728)等硫、磷含量达不到容规要求的不能使用。(问答2-23) 2.4 力学性能 2.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本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注意:1、是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冲击功。 2、境外材料必须满足 3、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是以标准最小厚度定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 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合格标2.5.3 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注意:1、厚度规定≥12mm; 2、H2S>100mg/L→湿H2S腐蚀环境; 3、高压(H)容器合格级别III→II。 4、必须当心检测标准为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而GB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中引用的检测标准为GB/T2970-91《中厚钢板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引用标准有二个,一个为JB/T4730.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一个为GB/T2970-91《中厚钢板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且合格级别一定要满足要求。 2.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材料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 、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注意:1、引入了铸铁牌号,只能在这些牌号中选用,且不同的牌号对应不同的使用范围 2、去消了可锻铸铁和铸钢材料 3、按《新容规》设计的搪玻璃反应罐中的活套法兰、和卡子的材料要当心(有的用的是可锻铸铁,不能用了,如要用则要进行技术评审)。 2.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时,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 ℃~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269℃~200℃。 2.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 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钛和钛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注意:1、一切按相关标准进行了监检。 2、这里铜和铜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200℃,而GB151中规定纯铜换热管的设计温度为不高于150℃ 2.8 复2.9 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述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 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 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注意:1、复合钢板制造单位尚未要求行政许可。(问答2-7) 2、复合钢板验收时要当心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试验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注意:1、修改单 (1)、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2、境外牌号材料要复验;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一要通过技术评审或技术审查二要复验。 3、复验的内容及合格要求: (1)设计者无特殊规定时,按炉号复验化学成分,按批号复验力学性能。 (2)复验结果应满足:《容规》、相关标准、图样的要求。(问答2-37) 4、使用国外材料时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不能互相代用;焊工应当具有同类材料的焊工资格,并且进行验证性焊接试验。(问答2-35、2-30) 5、针对2.9.3条:“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有的单位设计时为国产牌号,后用代用的方法使用境外牌号的材料,此种情况还是要说明一下“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新材料的使用 2.10.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注意:1、修改单: 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作为监检来讲对于(1)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需见技术评审证明;(2)即便是已列入引用标准的,但是2.10.2中二类特别材料需分别见各制造单位的技术评审证明 2.11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注意:1、修改单: 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2、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复验数量及内容按相应的锻件标准。(问答2-47) 2.12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注意:1、强调了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注意JB/T4709还有上限值[母材上限值+30MPa等规定]) 2、关于焊材的质量证明书新容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可由制造单位在其质量体系中规定。(问答2-50) 2.13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注意:1、主要受压元件如需代用则必须①事先取得②原设计单位的③书面批准。 2、关于不属于主要受压元件的代用,除图样或合同规定外,原则上可不用设计单位书面批准但制造单位及其审批人应对其代料后的质量负责。(问答2-55)。 3、关于焊接材料的代用,新容规没有规定,如果仅涉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则不需要原设计单位批准。但要至少要满足WPS的要求,必要时还应当考虑耐腐蚀等特殊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在质量体系中规定相应的代用程序。(问答2-52) 3 设 计(共24条内容) 3.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 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设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注意:1、修改单: 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2、结合质检特函[2010]64号(关于2010年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通报)要当心有关设计文件的技术评审及备案的问题。 3、完整的设计文件:见3.4(所有容器的计算书) 3.2 设计许可印章 (1)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 名称一致。 注意:1、修改单 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关于印章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要是在设计资格有效期内签发(批准)的图纸就是合法的。(问答3-6) 3.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 压力容器使用地及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3) 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4) 介质组分与特性; (5) 预期使用年限; (6) 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7) 设计需要的其它必要条件。 注意:无设计资质的制造单位委托设计时要当心。质保手册中设计控制一章要有该内容。 3.4 设计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III类压力容器),(2)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3) 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 压力容器名(2) 称、类别、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3) 准; (4) 工作条件,(5) 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 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防止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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