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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协议.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969001 上传时间:2024-10-2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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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 和 XXXXXX发电公司(电厂) 关于 *****电厂 **×***MW发电机组 并网协议 (范本) 广电合同号:[ ] 电厂合同号:[ ] 200 年 月 精选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3 第二章 陈述和保证 4 第三章 接入系统方式 5 第四章 并网条件和要求 5 第五章 调度运行管理 7 第六章 购电与售电 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8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8 第九章 其 它 9 ##电厂**×**MW发电机组并网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 (1)甲方: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供电分公司 住所: (2)乙方: 发电公司(电厂) 住所: 鉴于: (1)乙方在 地区建设一座由 × MW发电机组组成的燃煤(油)火力发电厂(简称“乙方机组”),命名为 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扩建电厂写成:乙方在 地区拥有的 电厂扩建 台发电机组,命名为“# 发电机组,简称乙方# 机) (2)乙方申请将电厂(或乙方机组)与甲方管辖的 市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电厂(或乙方机组)并入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省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双方应签订《 电厂 × MW发电机组并网调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调度协议”)和《 电厂 × MW发电机组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 “购售电合同”)。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2)“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3)“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4)“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5)“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机组或其它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电厂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6)“日发电计划”指甲方电力调度中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7)“电网调度规程”指由甲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在本网内的调度行为的技术规范。 (8)“电力调度中心”是甲方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专门依法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调度管理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调度中心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9)“电力行业标准”是指为了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由电力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 (1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2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 本协议中的“包含”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陈述和保证 2.1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或被授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三章 接入系统方式 3.1 并网时间 乙方 机计划于 年 月并网发电。 3.2 机组基本技术参数 乙方 机单机额定有功功率(有功出力)为 MW,额定功率因数为 ;正常最大出力为额定出力的 %( MW),正常最小稳定(或最小稳燃)运行出力为额定出力的 %( MW);最小技术出力(煤机投油)为 MW。 3.3 接入系统方式 电厂通过以下 回 千伏线路并入电网运行: 线、 线( 电厂站- 电站)(见附图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接入电网方式或自行接入用户。 3.4 资产分界点 双方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电厂侧出线 千伏 线、 线的第一架空线铁塔悬挂瓷瓶挂线点为分界点(见附图2)。分界点的电厂侧属乙方资产,线路侧(包括铁塔、悬挂瓷瓶)属甲方资产。 3. 5 电量计量点 乙方机组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 发电机-变压器组高压侧和 发电机-变压器组高压侧(见附图3)。 第四章 并网条件和要求 4.1 电厂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须满足甲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甲方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提出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方案,确保电厂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4.2 电厂应具备完整可靠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装置,这些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安装、投运应满足电网的要求。 4.2.1 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电网的技术要求和技术监督的规定。 4.2.2 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施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实时信息须具备送达调度中心电网调度自动化的条件。 4.2.3电厂的电力通信设施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和甲方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3 乙方机组计量和监测表计包括电能计量装置、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电流表及母线电压表等必须完整、准确,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电厂已在计量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计费电能表应为多费率、8个时段以上、配有RS485通信口、失压计时、双向计量有功和四象限无功电能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并接入甲方电量计量遥测系统。电能计量装置严格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进行管理。 4.5电厂生产运行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电力调度规程》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程,运行人员应经培训、考试、考核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调度运行管理 5.1 电厂应服从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参加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旋转备用等辅助服务。 5.2 电厂并网运行应接受甲方电力试验研究所的技术监督。 5.3电厂机组应按调度中心下达的调度指令运行。正常情况下,调度中心下达的负荷曲线应在机组的实际技术范围内;当电网出现严重情况时,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可采取切机或切断线路等解列措施。 5.4 电厂应按《广东省电力调度规程》的要求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检修计划,并及时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具体安排。 5.5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有关部门上报各种运行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它有关报表。 5.6 甲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度乙方机组,并应及时披露有关的电网调度信息。 5.7 甲乙双方按“3.4条款”分界点所属设备各自负责资产运行维护。如果因电网运行需要,甲方需要在电厂内新增加运行设备(如安全稳定装置、计量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等)以及相应改进的技术措施,则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负责实施和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5.8电厂发生事故,乙方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甲方运行部门及调度中心。当电厂事故影响到电网或电网事故影响到电厂时,电厂应详实地将有关情况作好记录(包括故障录波图)报调度中心,并按甲方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和分析,甲方应将事故分析报告及时通报电厂。 第六章 购电与售电 6.1乙方机组上网电量由甲方负责收购。乙方不得对外转供电和经营供电业务。 6.2 乙方机组的上网电价,由乙方提出测算方案,与甲方协商后,共同上报广东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3若广东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乙方应按照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竞价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市场交易电价。 6.4乙方机组上网电量与用网电量应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7.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 7.3 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者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8.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8.2 仲裁过程中,双方仍按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9.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9.2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9.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9.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9.5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若任何一方存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本协议自动终止。 9.6本协议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签署协议双方: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供电分公司 发电公司(电厂)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0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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