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一、3日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2、;(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二、5日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
3、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4、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三、10日内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
5、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
6、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四、15日内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五、20日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 变更注册资
7、本; (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六、30日内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8、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七、2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
9、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前款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
10、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
11、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我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八、3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
12、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13、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
14、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九、4个月内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十、6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15、的决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
16、,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
17、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十、带年的重要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
18、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19、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0、、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21、次会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
22、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期货公司
23、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
24、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十一、交易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七)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
25、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十二、2个工作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26、机构报告。十三、3个工作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
27、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十四、5个工作日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28、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四)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
29、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
30、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
31、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
32、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十五、10个工作日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
33、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由所在机构进行处理,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经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34、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20个工作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十七、30个工作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
35、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十八、12个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
36、资格申请表;(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37、(一)本准则第二十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十九、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风险控制标准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38、。二十、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9、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
40、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十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动
41、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
42、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二十二、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
43、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
44、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