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负责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居住地: 现居住地:
合伙经营人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居住地: 现居住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经营的店铺名称为:1、***奶茶专营店 2、***奶茶专营店
1、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18 平方。
2、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18 平方。
存货库房位于: ,面积: 平方。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以鼎茶、天尝里脊、关东煮等为品牌的茶饮、小吃、甜品、销售。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陆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2. 甲方 (姓名)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股份比例50%
3. 乙方 (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 万元,占股份比例50%
4.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合伙负责人的义务和权利
本合伙企业由甲方 (姓名)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甲方为该企业的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的具体义务和权利如下:
1. 决定公司(店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店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公司(店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铺)内店长、财务负责人、督导员、店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6. 制定公司(店铺)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支付合伙债务;
8. 兼职出纳。
第六条 合伙经营人的义务和权利
本合伙企业由乙方 (姓名)负责合伙(店铺)的日常经营。
1. 组织公司(店铺)的月度财务审计工作和编制各类台帐及明细清单;
2. 拟定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有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店铺)内店长、店员;
4.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 义务协助公司(店铺)处理外界纠纷、复杂账务。
6.有权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 对外开展业务,在合伙负责人同意后订立购销合同;
8.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1000元以内的常用货物,1000元以外必需经合伙负责人同意后才能采购;
9. 支付合伙债务;
第七条 增加出资与债务承担
1. 增加出资: 本合伙企业如需增加出资,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出资。
2. 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内外债务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
3. 任何一方增加出资或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提交该份额资金。
第八条 盈余分配及经营负责人的薪资报酬
1. 每季度第一周拿出上季度净利润80%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余20%作为该店铺的运作资金。(除去该季度的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
2.每年12月31日为帐目结算截止日,拿出当年度净利润80%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余20%作为该店铺的运作资金。
3. 合伙经营人按每月 ****元 人民币的标准领取工资,享受合伙公司统一福利。
第九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他人可以入伙,但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他人就不得入伙),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亏损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合伙人并经其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人民币(现金)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赔偿额为单方出资的20%;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3.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该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禁止事项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偿赔;
2. 禁止合伙人在店铺500米范围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店铺利益的活动。
5. 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抵押本合伙店铺的货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 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后的清算
1. 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 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实按每年20%折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可以诉诸无锡市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贰份;
4、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方): (签字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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