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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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专职教师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名称:XXXXX培训学校 姓名:
单位地址:XXXXXXXX 身份证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XXXXXXXXXXX 教师资格种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XXXXXX 学历: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电话: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专职教师。
第二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正式聘用期不得低于一年。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20XX 年 XX 月 XX日起,至 20XX 年 XX月 XX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八)聘用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单位的经营,教育活动,不得为其它学校带课,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绝对禁止带私课,并按本校考勤制度考核。
(九)聘用期间,乙方需要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证等,并交抵押金 RMB500元,按照双方约定,服从甲方安排。
(十)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资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一)每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每月的15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二)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 额外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900元/月,基本工作量为:每月10课时,超过此工作量为额外工作量,5人以下每课时20元,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每课时30元,10-15人(不包括15人)下每课时40元,15-20人(不包括20人)每课时60元,20-25人(不包括25人)每课时80元,以此类推。
(三)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保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乙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 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十三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满一个月的按月支付;不满一个月的,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支付。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退还乙方押金,并赔偿乙方RMB500元。
第十四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除工资以外其他形式的报酬,赔偿甲方
RMB200元。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赔偿甲方RMB500元,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若不续约,应提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赔偿对方RMB200元。
六、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考勤制度
(另见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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