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T/CSPEA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企业产权转让 1
4. 正文内容 1
(标的名称)通过 (交易机构名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作如下承诺:
1.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 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
大□ 中□ 小□
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职工人数: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是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 □ 否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 □ 否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 □ 否 □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是 □ 否 □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1.其余( )位股东
主要财务 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数据出自 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审计机构
以下数据出自 年 月 日财务报表(□月报 □季报 □年报)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资产评估情况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核准□ 备案□
核准或备案日期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值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本次转让比例
对应评估值
管理层拟参
姓名
职务
现持有比例
拟受让比例
其他披露内容
1.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2.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3.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持有比例
本次转让比例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市级(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产权转让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
行为批准
门名称
情况
批准单位
批准单位决议类型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 他
批准文件名称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需意向受让方书面承诺的内容;
2. 职工安置相关要求;
3. 优先购买权相关内容;
4. 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5. 意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违规违约相关内容;
6. 签订合同、移交标的及支付转让价款、服务费用的内容;
7. 其他税、费相关内容;
8. 其他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是□ 否□
1. 交易保证金设定为 万元
2. 交纳时间:
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 若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1. 信息披露终结。□
2.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个周期。(最长不超过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 12 个月)□
3.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长不超过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 12 个月)□
4.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披露。□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4. 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列,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5. 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标的企业未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前有国有身份、改制后也未与公司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需安置。
6. 其他披露的内容:指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7. 持有股权比例:指信息披露时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
8. 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保证金处置要求、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9. 受让方资格条件: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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