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2004年3月30日印发精选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