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有几下双方与2011年 月 日共同签署甲方: 联系人: 乙方: 联系人: 鉴于:1. 甲方是进行 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的公司,甲方所拥有的技术可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专利。2. 乙方是一家专业的市场研究与咨询单位,业务范围主要覆盖投资咨询,工程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市场研究及市场调研等领域,成为一家多层次、高难度的综合性信息咨询机构。3. 甲乙双方在商业谈判或商业交往过程中,均不可避免获取或知悉对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或产品方面的相关信息或秘密。基于上述情形,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2、第一条 定义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专有或保密的信息,该信息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是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片、光盘、数据电文或者口头形式提供的。2.第三方:指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第二条 保密义务1.双方均保证不向与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或用于与双方商业交往或商业合作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2.未经保密信息拥有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知悉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3.未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例外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要求予以
3、公开或披露的保密信息。 2.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定、裁决、判决要求任何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保密信息。 3.非因协议双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协议各方过错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 4.事先取得保密信息拥有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或该信息由保密信息拥有方以下不加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应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保密信息拥有方。第五条 保密期限 除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第六条 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得过错违反协议约定
4、给本协议他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他方因此所承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若本协议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管辖。 2、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予继续执行。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日起生效。 2、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同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 【贰】 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乙方; 北京国宇祥国际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