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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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劳动派遣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提出劳务派遣要求,由甲方提供具备劳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劳务人员供乙方选择使用。人数可按具体情况作相应增减变动。
第二条 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务人员安排工作岗位,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正常管理。
第三条 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甲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所聘人员办理发放薪酬、统筹社会保险、托管档案,劳动关系管理等人事事务。
第七条 甲方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所必需的培训,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甲方要负责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如发现因泄密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甲方确认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传染病和精神病史;
2、无犯罪史和不良记录;
3、无酗酒和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的不良嗜好;
4、本人身份、家庭住址及家庭关系清楚、准确。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提供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标准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障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支付所聘人员甲方派遣管理费用及所聘人员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将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方式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五条 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派遣管理费。社会保险由乙方用工单位承担并缴纳。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将劳动报酬所需款项划拨给甲方,由甲方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按劳务人员的实际出勤工时计算。出勤工时的统计从当月1日至月底为结算日;结算月的次(当)月( )日为劳动报酬支付日。(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第十八条 甲方按照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百分之( )收取劳务派遣管理费。
第十九条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份的劳务费用,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乙方应提前30天将续签或终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在经双方进行帐目核对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终止合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对应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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