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市、区(县)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地址:重庆市 巫溪县 (县) (街道) (街) 号 小区 幢 单元 号。(二)房屋结构: 室 厅,建筑结构 。(三)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四)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第二条 权属状况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2 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2、其
2、他证明文件: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出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出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一)租赁期限:根据上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实物配租实行两年复核一次,即租赁期限为 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主动向当地政府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并填写(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年审表,经当地政府和县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审查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本租赁合同自动续约;不符合条件或双方同意放弃续租的,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二)房屋用途:乙方承
3、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居住使用。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房屋租金按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超保障面积部份按廉租住房租金的1.5倍计收)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零 角 零 分);年租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零 角零 分);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二)租金支付方式:1、甲方须设立租金收取帐户,户名: ,帐号: ;银行: 。2、乙方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15日前自觉到甲方收费大厅将本季度租金足额缴纳给甲方,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3、甲方本着便民原则,在老城片区、赵家坝片区、马镇坝片区分别设立收费大厅,以便乙方方
4、便缴纳租金。4、乙方在缴纳租金时应向甲方收费大厅索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租金不开正式票据。5、各乡镇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由各乡镇财政代收,均应开据统一正规票据。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排水管道、化粪池等永久性配套设施;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
5、责: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以及墙面、楼面摸灰层;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导致的除外);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除外);4、装修装饰部分;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四)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五)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并经确认后,甲方应在15日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
6、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甲方对装饰、装修部份不予以补偿。(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7、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非甲、乙方的安全事故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一)乙方应按规定负责缴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甲方负责缴纳该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8、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住房保障及民政部门审核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住房和人口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3、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
9、相出卖使用权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1年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6、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8、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超过保障面积的住房;9、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年审复核材料的;10、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11、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12、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
10、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二)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30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正常的损坏及折旧除外。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
11、(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跨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则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支付欠租违约金,欠租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欠租违约金=月租金10%欠租月数(1+欠租月数)/2其中欠租月数等于欠租起始月份到计算当月的前一月所经历的月份数。(二)租赁期满乙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住房保障部门自应腾退之日起可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向乙方收取租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租期超过半年的按市场租金收取,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十
12、四条免责条件(一)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13、,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巫溪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李 勇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付玉辉 委托代理人:联系 电话:51811108 联系 电话:维护管理部:51811987 51811387地 址: 巫溪县城厢镇马坝国土 地 址:房管局办公楼二楼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名称单位数量名称单位数量门扇4电 灯盏5窗扇2便 器件1电 表只1有线电视户1水 表只1防 盗 门扇1水龙头个3承租人确认签字: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