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条 总则:本合同为出卖人承揽买受人指定产品的买卖合同。本合同所指产品为目前买受人正在使用的成熟产品和老版换新的产品。第二条 标的、数量、价款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含税单价税率金额(元)合计人民币 金额(大写)第三条 质量标准:以国家标准结合买受人质量标准、买受人提供的图纸、标识等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准。第四条 买受人对质量的要求:出卖人每批送达产品次品率不超过2%为合格,但买受人将按实际数量予以扣除;当次品率在25%时,买受人将采取降价使用措施,在2%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降价5%;当次品率超过5%时,买受人将
2、通知出卖人到买受人处共同再次随机抽样或大量检验,仍然超过5%的将无条件销毁该批产品。当降价使用两次或销毁一次,买受人将彻底终止与出卖人的合作。对玻璃制品应允许正常破损,正常破损外的次品率相关规定按上述比例操作。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以买受人的质量标准及双方封样样品检验,货到五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将检验结果告知出卖人,出卖人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到买受人处协商处理办法。第六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若是纸箱或编织袋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若是托盘包装将回收,回收的费用及损耗由出卖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入库时起转移,但买受人超期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
3、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八条 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襄樊市及周边的仓库。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火车或汽车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买受人扣除次品及损耗后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根据实际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在25日前到货并开具发票的,买受人将出卖人实际应付货款做到下月资金计划中,每月的资金在1525日内支付。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 签订盖章之日 起生效。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出卖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 传真:买 受 人买受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