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号:
聘请方: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聘请方”或者“xx电子”)
地 址:x
电 话: 图文传真:
受聘方:xx律师(深圳)事务所 (以下简称“xx”)
地 址:x 邮政编码:x
电 话:x 图文传真:x
必要提示及说明:
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xx系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在的一间律师执业机构。
xx和xx电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 月 日订立下述合同内容。xx根据本合同为xx电子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一、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
xx接受聘请方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对xx电子破产重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以下简称“题述事宜”)。
1.2. 委托事项/代理权限
聘请方授权xx及其指派经办律师为xx电子的破产重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应聘请方要求或安排,就申请重整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服务期限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为止。
1.3. 法律服务团队
xx指派x毅律师、余丁律师助理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律师”)。
xx指派x律师为本案法律事务的首席律师。首席律师是xx出任本案甲方委托代理事务之主要责任人,负责总体协调、疏通和衔接工作。
1.4. 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议定,xx经办律师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的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陆拾万元(RMB¥600,000元),该法律服务费共分三期支付。
聘请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xx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聘请方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xx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如果本案法院最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应当在法院文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向xx支付第三期律师代理费叁拾万元整(¥300,000)
法律服务费、其他费用(如有)应付至如下账户:
户 名:xx律师(深圳)事务所(人民币账户)
开 户 行:x
账 号:x
1.5. 其他费用及开销
经办律师在办理题述事宜所发生的以下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法律服务费内,应由聘请方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在深圳以外地区的交通费及食宿、长途电信费用、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收费、文件快递费用由xx向聘请方据实请求,并提供相应单据。
1. 6.联系信息
有关xx与聘请方的联系信息如下(一方经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可变更该等联系信息):
xx律师(深圳)事务所
地 址:x 邮 编:x
联系人: x
电 话:x 传 真:x
邮件:x
聘请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二、一般条款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xx没有义务向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办律师在签订本合同前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不涵盖在本合同中。
2.2. xx的义务
xx在向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责,维护聘请方的最大利益;
(3)就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与开销以外,无权要求聘请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4)对聘请方任何的专有信息及所有的商业信息,xx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法律服务过程中,xx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xx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聘请方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xx在聘请方同意后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4. 聘请方的义务
聘请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xx诚实合作,向xx及时并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xx;
(3)如果聘请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xx;
(4)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其他费用与开销;
(5)无论何种情况,聘请方向xx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 支付
(1)聘请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xx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他费用及开销。如果聘请方未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他费用及开销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聘请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2)xx在收到聘请方的付款后,应当向聘请方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 其他法律事务
聘请方需要xx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参与聘请方有关重大项目及/或重要法律文件的谈判磋商;代理聘请方参与破产重整事务以外的有关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等,应当与xx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7. 合同的解除
(1)如果聘请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他费用及开销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xx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请方。
(2)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聘请方承诺仍就xx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他费用及开销。
2.8. 通 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xx和聘请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9.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0. 合同期限及其他
(1)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该破产重整计划之日止。
(2)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聘请方: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 月 日
受聘方:xx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