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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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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章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n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n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原则n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n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二)射幸性(三)补偿性(四)条件性(五)附和性(六)个人性(七)要式性 三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1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4、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一)指定险保险合同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1)保险人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 2)投保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二个条件: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 (1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其其财财产产或或人人身身受受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保保障障,享享有有保保险险金金请请求权的人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2 2)受益人)受益人u受受益益人人是是在在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中中由由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或或者者投投保保人人指指定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u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两者者性性质质不不同同:受受益益人人享享有有的的是是受受益益权权,是是原原始始取取得得;继继承承人人享享有有的的是是遗遗产产的的分分割割,是是继继承承取取得得。受受益益人人没没有有用用其其领领取取的的保保险险金金偿偿还还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生生前前债债务务的的义义务务;但但继继承承人人在在其其继继承承遗遗产产的的范范围围内内有有为为被被继继承承人人偿偿还还债债务务的的义义务务 200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9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给付谁呢?问题思考:成为受益人的要求是什么?(2)受益人是如何被确定的?(3)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2万元保险金,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1 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 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3 3、为什么?、为什么?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三:2009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10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问题思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2)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3)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n变更受益人 n领取退保金 n领取保单红利 n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n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n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n指定新的所有人3.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 (2)(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3)(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 根根据据保保险险人人的的委委托托,向向保保险险人人收收取取代代理理手手续续费费,并并在在保保险险人人授授权权的的范范围围内内代代为为办办理理保保险险业业务务的的机机构构或或个人。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 基基于于投投保保人人的的利利益益,为为投投保保人人与与保保险险人人订订立立保保险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 站站在在第第三三者者的的立立场场依依法法为为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当当事事人人办办理理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查查勘勘、鉴鉴定定、估估损损及及理理赔赔款款项项清清算算业业务务,并并予以证明的人。予以证明的人。二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二)保险条款的分类1、基本条款:标准保险单的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2、附加条款: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3、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4、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通用的特约条款。(三)(三)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 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四四 保险保险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 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5 5、保险凭证: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保险凭证: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力。6 6、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无效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即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案例一:案例一:XXXX年年5 5月月2020日,张亮向日,张亮向F F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坤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坤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家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为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为6969万元,保险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张亮在填写好投保单以后,当即支付期限为一年。张亮在填写好投保单以后,当即支付给王坤给王坤10951095元保险费。由于当日(即元保险费。由于当日(即5 5月月2020日)和日)和第二天(即第二天(即5 5月月2121日)是双休日,王坤在收下保险日)是双休日,王坤在收下保险费后,口头答应在费后,口头答应在5 5月月2222日下午他将保险单送过来,日下午他将保险单送过来,张亮表示同意。张亮表示同意。真正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5月22日这一天的上午,张亮所居住地区的上空,突然电闪雷鸣,且伴有大暴雨,雷击造成张亮家中的电器损坏,损失达3500元。当天下午,张亮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F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F保险公司赔偿他投保的家用电器所遭受的损失。问题思考:请概述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这份以口头方式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案例二:案例二:XX年10月7日,奚西溪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约定缴费期为20年,年缴3240元。奚西溪填写投保单时就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出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10月9日,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审核后要求进行生存调查即体检,但因被保险人奚西溪出差外地无法进行。事情就是这样巧:10月15日上午,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报案说奚西溪在出差回家的途中遇车祸死亡。消息传来,保险公司与由被保险人奚西溪指定为受益人的奚妻都惊呆了。悲痛之余的奚妻不久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而保险公司则向她发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理由是:被保险人奚西溪所投保险种合同条款的第3条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奚妻自然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拒绝给付决定,随后采用法律手段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问题思考: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有什么不同?(2)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是否表明它已作出承诺,同意承保?(3)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实际操作中的习惯做法有否存在偏差?(4)你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防止和处理此类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案?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2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1)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二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三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n主体不合格n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n客体不合法n内容不合法n形式不合法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失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 4、合同的、合同的终止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三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2、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3 3、避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案例一:XX年10月6日,某市Y棉纺厂以厂内的财产向Z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应缴纳保险费7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并在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Z保险公司向Y棉纺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单签发后,Z保险公司多次派人或通过电话向Y棉纺厂催要保险费,但Y棉纺厂以经营不佳、经济困难为由一次次地拒绝支付。数次碰壁的Z保险公司觉得如此催要保险费无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在下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起诉,把Y棉纺厂告上了法庭,要求Y棉纺厂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Y棉纺厂在法庭上为自己拖欠保险费的行为作了解释,并辩称: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Z保险公司无权采取诉讼方式向它索要保险费。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Y棉纺厂不慎发生火灾,投保的财产被烧毁,损失近120万元。事故发生后,Y棉纺厂立即通过法院向Z保险公司支付了7000元保险费,Z保险公司就此撤诉。过不多久,Y棉纺厂将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通知Z保险公司并以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向后者提出索赔。Z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以Y棉纺厂未在约定期间内缴付保险费及隐瞒保险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就此再次发生争议,而且为解决争议,双方又开始了一场诉讼。不过,这一次,Y棉纺厂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Z保险公司则成了被告。问题思考:(1)对不按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财产保险公司有权采取哪些方式处理?(2)投保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是否是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3)在本案中,Z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Y棉纺厂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你认为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判决?(二)保险人的义务1 1、确定、确定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责任2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的争议 处理和解释原则处理和解释原则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1.1.和解和解 2.2.调解调解 3.3.仲裁仲裁 4.4.诉讼诉讼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u文义解释原则 u意图解释 u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u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判例一:所雇用工头过失属于未“采取预防措施”争议案:沃尔夫-利默公司向承保人莫亚投保,双方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订有一项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条款。保险期内的某一天,工人们在一名由公司雇用的很有能力的工头监督下施工,突然搭脚手架所用的木板断裂,正站在上面干活的工人摔了下来,结果一死三伤。这起事故显然是由于工头的疏忽所引起,被保险人沃尔夫-利默公司向承保人莫亚提出了索赔,要求后者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承保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单上的条款规定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例二:屋内藏有少量汽油是违反不准“储存”规定审理案:汤普森将自己的一幢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承保这笔业务的公平火灾保险公司在其出具给被保险人汤普森的保险单上规定,被保险人不能将汽油“储存或保管”在他所投保的房屋内,如果被保险人违反这一要求,保险公司将不负责对房屋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期内,汤普森的房屋着了火并遭受损失。当他向公平火灾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房屋损失的要求时,保险公司断然拒绝,理由就是他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单中的规定,在家用的炉灶内储存少量汽油。一场由被保险人汤普森为原告、公平火灾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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