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设计技术导则
(试行)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设计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一五年七月
前 言
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工程的技术指导,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场地、地基和基础、砌体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石结构房屋、既有过梁改造维修、房屋建筑维修及工程验收共十一章。
本技术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士永 强万明 付素娟 边智慧 崔少华 李旭光 初建宇
付士峰 戴占彪 李占文 腾仁栋 句德胜 赵灿强 国贤发
郝雨杭 李 佳 李尚飞 贾媛媛 董苏然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2
2.2 主要符号 3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设计原则 5
3.3 改造维修施工 5
4 建筑场地 6
5 地基和基础 7
5.1 改造维修方法 7
5.2 加固设计与施工 7
6 砌体结构房屋 9
6.1 改造维修方法 9
6.2 改造维修设计与施工 10
7 木结构房屋 21
7.1 改造维修方法 21
7.2 改造维修设计与施工 22
8 石结构房屋 29
8.1 改造维修方法 29
8.2 改造维修设计与施工 30
9 既有过梁改造维修 33
9.1 改造维修方法 33
9.2 改造维修设计与施工 33
10 房屋建筑维修 36
10.1 门 窗 36
10.2 屋 面 36
10.3 外 墙 38
11 工程验收 39
11.1 水泥砂浆原材料 39
11.2 钢 材 39
11.3 混凝土原材料 39
11.4 木 材 40
11.5 门 窗 40
11.6 保温材料 40
附 件 41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45
引用标准名录 46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工程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明确其危房改造关键节点的技术处理措施,提升村镇建筑功能,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村镇的环境质量,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0.3 农村危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为整体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评定为局部危险(C级)的,应改造维修。
1.0.4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层数为一、二层的农村危房改造维修。
1.0.5 本技术导则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房的最低改造维修技术要求。
1.0.6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0.7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应结合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1.0.8 对具有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进行危房改造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0.9 农村危房的改造维修,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农村危房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1.2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
对农村危房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维修等措施,使其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2.1.3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4 砖混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房屋结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及混凝土砖等。
2.1.5 砖木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竖向承重墙体的类型与构造要求一般同砖混结构房屋。
2.1.6 砌块砌体结构
由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砌块混合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砌块木结构。
2.1.7 石结构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石混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石木结构。
2.1.8 木结构
由木柱、木构架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砖墙、石墙等作为围护墙的房屋结构。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9 结构体系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10 面层改造维修法
在砌体墙或石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改造维修方法。
2.1.11 壁柱改造维修法
在砌体墙或石墙侧面增设同材料壁柱,改造维修墙体支撑部位截面及承载力的改造维修方法。
2.1.12 木构造柱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不以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木柱。
2.1.13 砂浆配筋带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中设置的不小于60mm厚的水平砂浆带,砂浆带中通长配置水平钢筋。
2.1.14 水平系杆
沿房屋纵向在跨中屋檐高度处设置的联系杆件,通常采用木杆或角钢制作。
2.1.15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EPS板)
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
2.1.16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XPS板)
以聚苯乙烯树脂加上其他的原辅料与聚合物,通过加热混合同时注入催化剂,然后挤塑压出成型而制造的闭孔蜂窝结构硬质泡沫塑料板。
2.2 主要符号
MU——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Cb——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Mb——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农村危房的改造维修,应满足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要求。
3.1.2 农村危房的安全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基础底面积尺寸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不应存在严重静载缺陷。
2 墙体应满足现有荷载条件下的承载力要求。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楼、屋盖各纵横墙均设圈梁。
5 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6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240mm。
7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7度
8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0.8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2
8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m,不满足要求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9 后砌隔墙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 木屋架应满足现有荷载条件下的承载力要求。
11 木屋盖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2 木结构房屋整体性连接及易倒塌部位应满足要求。
3.1.3 农村危房的正常使用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 装配式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无漏水、无表面缺陷现象。
2 外墙、屋面应设有保温层,门窗应满足安全、采光隔声、通风、气密性和节能等性能要求。
3 墙体改造完成后应进行墙面粉刷。
3.1.4 改造维修方案的选择应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及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
3.1.5 改造维修应根据居住安全及使用功能确定改造维修内容。
3.1.6 改造维修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
3.2 设计原则
3.2.1 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提高承载力、加强构件连接等措施,提高房屋的综合承载能力,保证结构安全。
3.2.2 节点改造维修时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变形能力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的强度和变形能力。
3.2.3 改造维修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3.2.4 改造维修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铁丝、钢材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本技术措施的相应要求。
3.2.5 节能改造措施不应变动主体结构,不应破坏户内的防水,以免影响安全性。
3.3 改造维修施工
3.3.1 改造维修施工时应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或构件的损伤。
3.3.2 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或构件有严重缺陷时,应在改造维修过程中一并处理,消除缺陷。
3.3.3 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当承重构件需要置换或局部支撑部位需要卸载时,应预先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房屋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
3.3.4 墙体裂缝采用压力灌浆修复补强时,应控制灌浆压力和速度,避免造成其他部位开裂。
3.3.5 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钢拉杆进行改造维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中的相关要求。
3.3.6 采用增设剪刀撑、纵向水平系杆、斜撑、墙揽等措施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中的相关要求。
4 建筑场地
4.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 1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农村危房,应结合当地村镇规划更新(迁离至有利地段);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表4.1 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5 地基和基础
5.1 改造维修方法
5.1.1 农村危房的砌体基础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它原因产生裂缝时,应采用基础注浆法进行加固补强。
5.1.2 农村危房的上部结构有地基不均匀沉降裂缝、基础面积尺寸不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或基础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严重时,应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法进行加固。
5.2 加固设计与施工
5.2.1 基础注浆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材料对于砖基础可采用水泥净浆(水玻璃掺入量为1~2%);对于混凝土基础可采用适用于潮湿环境的改性环氧树脂。
2 在原基础裂缝处钻孔,沿条形基础纵向布置不少与2 排的钻孔,分段施工间距为1. 5~2. 0m。
3 注浆管的直径选用25mm,钻孔方向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小于30°,以有利于浆体的流动。
4 钻孔孔径应该比注浆管径略大,约为28mm,注浆间距为2~3m。
5 注浆压力选用0. 1~0. 3MPa,影响半径0. 6~1. 2m。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注浆压力,影响半径也将随之增大。
图5.2.1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5.2.2 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垫层,并与原基础垫层的材料及厚度一致,以保证新旧基础的变形协调。
2 为保证新旧基础连接牢固,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每隔一段距离设置锚固钢筋。
3 钢筋锚固可选用专门配置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无机胶,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中关于B级胶的要求,无机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混凝土结构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JGJ/T271-2012的要求。
4 钢筋必须锚入块材内,不得锚入灰缝,锚固深度不小于10d。
5 对条形基础加宽应采取分批、分段、间隔施工,每段间隔取为1.5~2.0m。
6 用砖砌体扩大基础底面积时,新扩部分与原有部分应咬砌,基础顶部与墙体连接部位应重新砌筑,保证上部荷载传至新扩基础部分。
图5.2.2 混凝土套加宽砖砌条形基础底面积
6 砌体结构房屋
6.1 改造维修方法
6.1.1 房屋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承重墙体明显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宜选择下列改造维修方法:
1 拆除重砌:对强度过低或裂缝宽度大于5mm、有明显空鼓、大面积酥碱、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墙体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小砌块,重砌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 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6度时或7度一层砂浆强度小于M0.4,7度二层或8度小于M1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面层改造维修也可与压力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修复补强。
3 外加竖向配筋加强带:当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裂缝或墙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时,应采用外加竖向配筋加强带进行改造维修,可与压力灌浆结合用于有裂缝墙体的修复补强。
4 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改造维修: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可采取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与外加配筋砂浆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改造维修。
5 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对出现裂缝的实心墙体,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
6 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裂缝修复:对出现裂缝的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可根据裂缝开展宽度采用局部抹灰、拆砌等方法进行修复。
6.1.2 装配式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有保护层脱落、露筋、钢筋锈蚀时,应对钢筋除锈后再用修补砂浆进行修复,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缺陷,也可以采用灌浆料浇筑进行修复。
6.1.3 装配式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有因裂缝引起的漏水时,根据裂缝宽度,分别采用表面处理、压力灌浆、填充法进行修复。
6.1.4 外墙无保温层时,增设保温层;外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原外墙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墙体承载力不足时应进行加固。
6.1.5 保温层应与墙体粘贴牢固。
6.1.6 墙体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粉刷。
6.1.7 房屋层数为二层时,改造维修宜结合结构的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进行抗震加固。
6.1.8 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改造维修方法:
1 当墙体(隔墙除外)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或有独立墙段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改造维修,并配合钢拉杆加强墙体连接。
3 楼、屋盖构件有位移或支撑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朽、蚁蚀或严重开裂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小砌块芯柱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改造维修,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外加配筋砂浆带时,可代替外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评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可采用外加配筋砂浆带,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改造维修,且在上下两端增设有加强筋砂浆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支撑处构造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在板面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叠合层并结合增设托梁改造维修楼、屋盖。
7 抗震设防烈度为7~8度时,应对不满足整体性连接要求的木屋盖系统进行改造维修。
8 楼、屋盖木构件之间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强连接。
9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龙骨、木屋架或檩条拉结。
6.1.9 房屋中的局部易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改造维修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改造维修。
2 支撑大梁、屋架等的墙段有竖向裂缝时,可采用外加配筋加强带、钢丝网砂浆面层改造维修,改造维修前应采用M10水泥砂浆灌缝修补开裂部位。
3 对无拉结或拉结不牢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端部和顶部采用锚固的木块、铁件、锚筋等加强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改造维修。
4 出入口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改造维修,并采取拉结措施。
5 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椽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6.1.10 房屋抗侧力墙体布置不均匀对称时,可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增设砌体墙时应结合使用要求。
6.1.11 墙体厚度不满足抗震墙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
6.2 改造维修设计与施工
(Ⅰ) 重砌墙体改造维修
6.2.1 重砌墙体改造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 墙厚不应小于240mm。
3 沿墙高每隔1m设置配筋砂浆带,砂浆带厚度不应小于50mm,配筋可采用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
4 墙顶应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当为现浇梁板时,墙顶设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压顶梁高不应小于120mm,纵筋可采用4根直径为10mm的钢筋,箍筋可采用间距为200mm、直径为6mm的钢筋,并每隔750mm与梁板采用直径为12mm的锚筋或胀管螺栓连接;当为木楼、屋盖时,墙顶应每隔1000mm采用木夹板或铁件与梁或屋架下弦连接。
5 重砌墙体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可在配筋砂浆带相应高度处增设2根直径为10mm的拉筋,一端锚入原墙体,另一端锚入砂浆带内不小于500mm。
6 拆除重砌墙体为承重墙时,应在拆除前采取支顶措施,保证楼、屋盖构件支撑的可靠性,直至墙体砌筑完成并达到应有强度。
图6.2.1-1 重砌墙体与楼板或梁的连接 图6.2.1-2 重砌墙体与原有墙体的连接
图6.2.1-3 重砌墙体中部墙顶与屋架下弦的连接
1—圆钉;2—木夹板;3—屋架下弦(梁);4—扒钉;5—垫木;6—后砌墙体
(Ⅱ) 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
6.2.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时,改造维修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6.2.3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素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20~25mm;钢丝网砂浆面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
3 钢丝网的铁丝直径不宜小于2mm,且不宜大于4mm;铁丝直径为2mm时,网格尺寸不宜大于25mm,铁丝直径为4mm时,网格尺寸不宜大于150mm,见图6.2.3。
4 单面加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4mm的L形锚筋,双面改造维修面层的钢丝网应采用直径为4mm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宜为1000mm,并呈梅花状布置。
5 钢丝网面层改造维修在遇有门窗洞时,宜将钢丝网弯入洞口侧边锚固。
6 钢丝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钢筋锁边,钢丝网与锁边钢筋绑扎。
7 钢丝网四周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锚筋、插入短筋等与墙体、楼盖、屋盖构件可靠连接,锚筋、插入短筋应与锁边钢筋绑扎。
8 楼层为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以下不小于200mm。
图6.2.3-1 纵横墙双面改造维修 图6.2.3-2 纵墙单面、横墙双面改造维修
1-1 2-2 图 6.2.3-3顶部做法
图6.2.3-4 楼面处做法(圆孔板板边处) 图6.2.3-5 楼面处做法(圆孔板板端处)
图6.2.3-6 门洞口配筋图 图6.2.3-7 窗洞口配筋图
3-3 4-4
图6.2.3-8 内墙底部做法 图6.2.3-9 外墙底部做法
6.2.4 面层改造维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清除原有墙面装饰层并清底(砂浆强度低时应控制清底时用水量),铺设钢丝网并按规定间距用圆钉(单面)或穿墙8号铁丝(双面)固定,湿润墙面并涂素水泥浆,抹面层水泥砂浆并养护。
2 原墙面碱蚀严重、局部砖块松动或砂浆饱满度过差、粉化时,应分别采取修补措施后再进行面层改造维修。
3 墙面上固定钢丝网的锚筋位置应按要求预先标出,保证满足间距要求。
4 铺设钢筋网时,竖向钢筋应靠墙面并采用钢筋头支起,抹水泥砂浆时应分层抹灰,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5 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时,穿墙8号铁丝可设在灰缝处。
6 面层抹灰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保持湿润,防止阳光曝晒;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Ⅲ) 墙体裂缝修复改造维修
6.2.5 实心砖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裂缝宽度小于1mm时,可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水泥砂浆进行简单抹灰处理。
2 当裂缝宽度在1mm~2mm之间时,可采用水泥砂浆灌缝修复,压力灌浆采用材料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注砂浆可采用配合比为1:0.2:0.6的108胶水泥砂浆或素水泥浆。
2)灌浆宜按下列顺序施工:裂缝两侧表面清理、湿润并涂刷水泥浆,设置灌浆嘴并固定,裂缝两侧用1:3水泥砂浆抹面封闭(清水墙可勾缝封闭),压力灌浆。
3)灌浆应在封闭层有一定强度后进行,灌浆顺序自下而上循序进行,灌浆过程中应控制压力。
4)灌浆应饱满,灌浆后遗留孔洞用水泥砂浆堵严。
5)墙体需进行水泥砂浆面层改造维修时,在留置灌浆嘴后先进行抹面,然后进行压力灌浆。
3 当墙体裂缝宽度在2mm~5mm之间时,可先灌浆,然后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钢丝网,抹M10水泥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300mm。
4 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缝宽在5mm以上时,应视情况局部或整体拆砌。
6.2.6 空斗砖墙和小砌块墙裂缝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裂缝宽度小于1mm时,可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水泥砂浆进行简单抹灰处理。
2 当墙体裂缝宽度在1mm~3mm之间时,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钢丝网,抹M10水泥砂浆修复,钢丝网敷设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mm~300mm。
3 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缝宽在3mm以上时,应视情况局部或整体拆砌。
(Ⅳ)外加配筋砂浆带改造维修
6.2.7 外加配筋砂浆带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40mm;竖向配筋砂浆带的宽度应为纵横墙交接处墙厚外延每侧各50mm;砂浆带厚度不宜小于40mm。
2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小于M10。
3 配筋砂浆带宽度小于或等于300mm时,纵筋不宜少于3根直径为6mm的钢筋,宽度大于300mm时,纵筋不宜少于4根直径为6mm的钢筋,系筋可采用间距为250mm直径为6mm的钢筋。
6.2.8 外加配筋砂浆带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与原有圈梁、木梁或屋架下弦连接成整体。
2 当房屋未设置圈梁时,应同时在屋檐和楼板标高处增设水平外加配筋砂浆带代替圈梁,水平和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应可靠连接。
3 当房屋同一高度纵横墙为不同砌块材料或纵横墙交接处竖向为通缝时,可先用水泥砂浆灌(塞)缝,再用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改造维修,灌缝前应将缝隙中的灰渣、杂尘清洗干净。
4 空斗墙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实砌时,应在房屋四角、屋架或梁下、门窗洞口、楼屋盖上下等部位采用水平与竖向外加配筋砂浆带进行改造维修。
(Ⅴ) 现浇叠合层及托梁改造维修
6.2.9 现浇层和托梁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叠合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也不宜大于60mm,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
2 现浇叠合层双向钢筋网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在半边应预留拉结钢筋,间距不应大于750mm,伸入板内长度不应小于700mm,端部锚入墙内不应小于120mm。
3 托梁可采用角钢等型材。
4 托梁的设置位置应垂直于楼、屋面板的纵向,并紧贴板底锚固在承重墙顶。
图6.2.9 增浇叠合层
(Ⅵ) 增设圈梁及钢拉杆改造维修
6.2.10 后加圈梁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现浇,其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采用HPB300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
2 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宽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的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8,箍筋可采用6,其间距宜为200mm。
3 钢筋混凝土圈梁与墙体连接,可采用销键、螺栓或锚筋连接。采用的销键、螺栓或锚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销键的高度宜与圈梁相同,其宽度和锚入墙内的深度均不应小于180mm;销键的主筋可采用48,箍筋可采用6;销键宜设在窗口两侧,其水平间距可为1~2m;
2)螺栓和锚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锚入圈梁内的垫板尺寸可采用60mm×60mm×6mm,螺栓间距可为1~1.2m。
6.2.11 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12的钢筋;当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 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入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
3 当钢拉杆在增设圈梁内锚固时,可采用弯钩或加焊80mm×80mm×8mm的锚板埋入圈梁内;弯钩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35倍;锚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4 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的方形钢锚板的尺寸可按表6.2.11采用。
表6.2.11 钢拉杆方形锚板尺寸(边长×厚度,mm)
钢拉杆直径
原墙体厚度
370
180~240
原墙体砂浆强度等级
M0.4
M1.0
M2.5
M0.4
M1.0
M2.5
12
200×10
100×10
100×14
200×10
150×10
100×12
14
—
150×12
100×14
—
250×10
100×12
6.2.12 圈梁和钢拉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圈梁处的墙面有酥碱、油污或饰面层时,应清除干净;圈梁与墙体连接的孔洞应用水冲洗干净;混凝土浇筑前,应浇水湿润墙面和木模板;锚筋应可靠锚固。
2 圈梁的混凝土宜连续浇筑,不应在距钢拉杆(或横墙)1m以内处留施工缝,圈梁顶面应做泛水,其底面应做滴水槽。
3 钢拉杆应张紧,不得弯曲和下垂;外露铁件应涂刷防锈漆。
图6.2.10 增设圈梁示意图
图6.2.11 增设钢拉杆示意图
(Ⅶ) 木楼(屋)盖改造维修
6.2.13 木屋盖系统的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丝网或外加配筋砂浆带改造维修墙体时,应将钢丝网或配筋砂浆带中的铁丝(或钢筋)与木梁或木屋架的两端拉结牢固;或在木梁、木屋架两端采用8号铁丝与墙顶高度处的埋墙铁件拉结牢固。
2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与木梁或屋架上弦绑扎牢固。
3 当檩条、龙骨在木梁或屋架上弦为对接时,宜采用木夹板或扁钢将檩条、龙骨的端部钉牢。
4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搭接时,宜采用8号铁丝将檩条、龙骨绑扎牢固;也可采用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5 当檩条、龙骨在山尖墙为对接时,宜采用双面扒钉将檩条或龙骨钉牢。
6 当椽子与檩条连接较弱时,宜采用10号、12号铁丝将椽子与檩条绑扎牢固。
7 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增设剪刀撑及纵向水平系杆加强屋盖整体性,剪刀撑和纵向水平系杆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
6.2.14 楼、屋盖木构件间加强连接改造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评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改造维修,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蛀蚀处,可用局部切除后替换木材或双侧钢夹板的方法改造维修处理;当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改造维修;更换的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改造维修;当裂缝宽度较大时,改造维修前宜用木条嵌缝。
3 当木龙骨支撑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山墙与檩条、龙骨无拉结时,宜增设墙揽。
6.2.15 增设墙揽改造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设墙揽可采用角钢、梭形铁件或木条等制作。
2 檩条出山墙时刻采用木墙揽,木墙揽可用木销或圆钉固定在檩条上,并与山墙卡紧;檩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钢、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檩条、屋架腹杆、下弦或柱固定。
3 墙揽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
4 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檩正下方位置处,其余的可设置在其他檩条的正下方或与屋架腹杆、下弦及柱上的对应位置处。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3个,8度或山墙高度大于3.6m的墙揽数量不宜少于5个。
(Ⅷ) 混凝土楼(屋)盖改造维修
6.2.16 混凝土楼(屋)盖的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补砂浆采用专业高强修复砂浆,粘结强度不小于2.5MPa。
2 裂缝宽度小于0.2mm时,采用水泥砂浆进行表面封闭处理。
3 裂缝宽度不小于0.2mm时,采用环氧树脂浆液灌缝修复,压力灌浆采用材料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裂缝表面清理干净
2)裂缝表面封缝可靠,灌胶嘴安装间距合适。
3)灌胶顺序和操作要求规范,确保灌胶密实。
4 裂缝宽度大于0.5mm且数量较少时或钢筋锈蚀产生的裂缝,采用填充法进行修复。对于锈蚀裂缝,应先对钢筋除锈,然后涂上防锈涂料,再填充聚合物水泥砂浆及环氧砂浆等。
(Ⅸ) 墙体不闭合时的改造维修
6.2.17 新增闭合墙段的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增闭合墙段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原墙提高一级,且不低于M5,砖强度等级为MU10。
2 新增闭合墙段与原墙之间通过现浇构造柱连接。构造柱尺寸为240mm×240mm,与原墙连接边设60mm×180mm企口,间距600~900mm。构造柱纵筋为412~16,箍筋6@250;与新墙连接边按现行抗震规范要求设马牙槎及拉结钢筋。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
3 构造柱与新砌砖墙用6@10皮砖的U形筋连接,构造柱与原墙体以M16@600~900拉结螺栓穿孔拧紧使之结为一体。
图6.2.17 墙体不闭合时的改造节点
6.2.18 增设钢筋混凝土边框柱的改造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边框柱宽500mm,混凝土壁厚120mm,沿竖向通过若干条120mm厚@800~1000钢筋混凝土拉结带与原砖墙形成砖混凝土组合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
2 混凝土边框柱纵向钢筋为2×412,闭合箍筋为10@800,非闭合箍筋为6@200~300。
图6.2.18 钢筋混凝土窗套改造
7 木结构房屋
7.1 改造维修方法
7.1.1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改造维修方法:
1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或柱脚石与木柱无可靠连接时,可根据柱脚现状分别采取更换柱脚、墩接、增强连接等方法进行改造维修。
2 柱脚石埋深不满足要求时,可在柱脚石周边增砌或现浇混凝土围护柱墩。
3 更换和改造维修柱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 木柱接头处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铁件(扁钢围箍或对接U形箍)改造维修。
5 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时,应在屋檐高度、木屋架的跨中位置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螺栓与屋架下弦杆连接牢固。
6 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柱木梁房屋未设置斜撑时,应增设斜撑。
7 穿斗木构架或三角形木屋架未设置竖向剪刀撑,且无可代替竖向剪刀撑的满铺木望板时,应增设剪刀撑或角部斜撑。
8 穿斗木构架的穿枋在柱中不连续时,应采用铁件和螺栓改造维修;当榫槽占柱截面大于1/3时,应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等措施改造维修。
9 木楼、屋盖节点间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根据不符合情况分别采取增设扒钉、铁件、木夹板加固等措施。
10 木构件出现腐朽、疵病、严重开裂现象时,应及时更换或增设构件;更换的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的尺寸;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或铁丝绑扎改造维修。
11 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7.1.2 房屋的易倒塌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改造维修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改造维修。
2 对与木构架及屋盖无拉结的后砌隔墙,可在隔墙顶部采取措施与屋架下弦或梁连接,端部与木柱连接;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改造维修。
3 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改造维修,并采取拉结措施。
4 屋檐外挑梁上砌体应拆除,改用瓜柱支撑椽条,瓜柱应与梁可靠连接。
7.1.3 墙体厚度不满足抗震墙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
7.1.4 柱根糟朽严重(糟朽面积占柱截面的1/2,或柱心有糟朽现象且高度在柱高的1/5-1/3)时,宜采用墩接的方法。
7.1.5 沿柱身周围长度方向上一半或一半以上糟朽,糟朽深度不超过柱径的1/4时,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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