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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众没有正确的渠道了解同性恋,数量庞大的同性恋者承受着各种家庭、社会压力并且面对高发的艾滋病威胁。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但是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仍然滞后。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正视同性恋的问题,确立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明确宪法保护同性婚姻,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同性伴侣的行政法规和修改刑法来切实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还需关注同性婚姻的适用状况,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保障同性恋者的有效办法,是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与支持,是同性恋者的希望。同性爱是自然的性取向,这类性取向人群有结婚的要求,这在一个崇尚科学的法制的社会里,不应该受到忽视或是打击。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登记伙伴
Abstract
The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homosexuality is not the right channels, a huge number of homosexuals under a variety of family, social pressures and the high incidence of AIDS in the face of the threat. Many countries or regions in the world ar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but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s still lagging behin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to face the issue of homosexuality, companion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the registration mode, a clear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the development of "gay rights protection, " same-sex partners to develop and amend crimin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homosexuals, same-sex marriage need to concern for the situation, so legalizing same-sex marriage.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s an effective way to protect homosexuals, is the country of their concern and support, is gay hope. The same sex is a natural sexual orient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eople have married such requirements, which advocates the scientific method in a society, should not be ignored, or blow.
Key words: Gay; Gay marriage; Registered partner
II
浅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浅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爱是自然的性取向,这类性取向人群有结婚的要求,这在一个崇尚科学的法制的社会里,不应该受到忽视或是打击。随着同性婚姻的呼声越发高涨,我国婚姻法的改革需要积极的推动,这是我国建造和谐社会的必要进程。也是优越的社会主义法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同性恋这个问题已经不可避免的呈现在社会的面前,我国同性恋者正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家庭事业的压力,艾滋病的威胁等等,他们大多都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同性恋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致使一部分侵害同性恋者的人受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使侵害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一)缓解同性恋者对社会的不满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恋群体要求国家认可的表现,同性的成年男女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采取哪种生活方式国家应予以尊重。我们国家存在数量不少的同性恋者,李银河曾提到过:“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占3一4%,在中国就是3900万一5200万人。”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2.
其中大量同性恋者是有对婚姻的需求的,但现阶段的中国存在着以朋友名义,或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的同性恋家庭关系,秘密过着自己认为较为满意的“夫妻”生活。目前我国同性恋者承受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社会,尤其对男性而言,因为他们承担着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责任。在3000万同性恋者当中,至少8成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异性婚姻,也就是说至少2400万同性恋者要建立家庭。
大部分同性恋者都不满歧视他们的社会,滞后的立法机关与保守的政府,他们对社会是既充满期待又失望,因为只有社会各界行动起来正确理解关注同性爱,利用各种措施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同性恋者才能走出黑暗,取得真正的婚姻自由,但是现在社会仍然对这少数人群婚姻自由权利的漠视,限制同性恋者平等地享有和异性恋者相同的结婚权益。
同性恋者长期承受着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和艾滋病的威胁,他们只能通过同性性行为满足其人的性本能并获得性的法律平等保护的表现。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说:“根据我的研究发现,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 1998年调查发现,在已监测过的男同性接触者中,2.5%己感染了艾滋病,这一数字在2001年已达到了5.9%。吴雨.艾滋病干顶走进同性恋人群[J].健康必读,2003 (12):20.
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减少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有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为受歧视,30%一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一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过50%的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十分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浦琼尤,李倩.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J].环球杂志,2005(15):34.
如此高比例的同性恋公民长期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与和谐社会的理想诉求是绝不相称的。”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让同性恋者在法律上得到保护,享受社会对他们的关爱,缓解同性恋者对社会的不满。同时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二)促使公众正确理解同性爱
在我国社会大部分人都没有正确的渠道可以去接触了解同性恋者的问题,更说不上关注同性爱。并且有不少群众存在对同性恋的轻视、漠视。他们认为同性爱不符合我们的伦理道德,有违传统,破坏男女结合的社会常态。面对家庭社会的压力,同性恋者不敢把自己真正的想法吐露出来,他们有的会匿名把自己的经历写在网上,这使得公众更加难以真正了解他们内心世界。各方媒体对同性爱也有不少报道,其中也曾有过一些正面的报道,但是仍然没有引起公众对他们的关注。大部分人对同性爱在总体上缺乏了解,特别是一些比较落后的乡村地区,甚至没有听说过同性恋者,就算同性恋者本人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有这种倾向。
同性恋者为了躲避家人和同事的对其结婚生子的压力,往往会频繁更换工作地点,或者随便找个异性朋友交往,同性恋群体与异性结婚后给双方带来的无形的痛苦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被人们认可。
同性恋者的活动大多都是非常隐秘的,他们不敢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只能在一些同性恋活动场所找到共鸣。但是在同性恋的世界里,他们也会受到罪犯的袭击,据天津作家方刚《同性恋在中国》一书披露, 方刚.同性恋在中国[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78
有的同性恋者被公安人员莫名传讯,慑于社会、家庭与舆论压力,不得不掏出几千元治安处罚款以息事宁人。有的被知情者敲诈勒索或者被同性恋“强奸”;也有不少因同性恋身份及其活动被单位开除,被家人逐出家门,甚至被送到精神病院,或被作为“流氓”受到处理。同性恋者受到侵害往往不敢报案,这样罪犯也受不到公正处理。
一旦国家将同性婚姻至于合法的地位,那么人们就能更理性地看待同性恋者。促进同性婚姻合法化,让同性婚姻在法律的权威下被公众了解认识,由法律与社会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同性爱,能更好的帮助同性恋者摆脱困难处境,让同性恋者享受社会上的公平待遇和观念上的平等对待,给同性恋者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自身价值的实现。
(三)稳定同性恋者关系
以前同性恋者很难找到自己喜欢的同性伴侣,因为他们各自都隐藏着自己的情感,同性爱之间还是简单而困难着。但是到了现在的科技化时代,网络,杂志,电视等都有对同性恋者进行采访报道,同性恋者也可以利用网络上的交流平台找到自己的知音。这给同性恋者的交友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可选择的性对象多了,同性爱的建立更加的容易,不少同性恋者找到自己的同性爱。
但同时便利的信息化给同性恋者带来了不少的伤害,同性恋者间性对象不稳定且易变,他们的性行为通常会比较混乱,很难建立稳定的爱关系,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这种短暂而脆弱的同性爱使得同性恋者成为艾滋病的高发群体,这更加加剧了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没有社会的包容,即使愿意建立稳定的同性恋者关系也难以实现。
2001年的网上调查显示:近92.7%的同性爱者希望能与他人建立长期的稳定的伴侣关系,中同新闻网.
但是我国对同性恋的问题并没有立法,同性恋者目前不少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许多同性恋者有好几个性伴侣。这对建立稳定的同性恋者关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国必须让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和保护,争取社会的宽容和认可。法律在赋予同性婚姻权利的同时,也就给与了其相应的义务,通过法律与社会的约束和管理,让同性恋者的关系从无序走到有序。有利于同性关系的维持和稳定,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性病和艾滋的传播,促进同性恋者关系的和谐发展。实际上同性恋者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只要社会规范加以约束,调整,完全可以和异性恋一样。社会也应该给他们多点谅解与宽容,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帮助同性恋者找到他们的同性伴侣,结束没有管制的同性恋者关系。让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都能在法制社会的约束中稳定发展。
二、 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进程与障碍
中国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定,但现代社会同性恋的相关问题已经突出,我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受到了公众的关注。在中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的道路相当的艰难,存在着许多障碍。那么,究竟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瓶颈是什么呢?
(一)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版中均没有明确将同性恋定为犯罪的条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现过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条文将同性性行为者判刑的案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人对同性性行为仍然持反感态度,且并无法律明确声明要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同性恋者在社会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与欺压。
目前我国同性结合制度严重缺失。现行婚姻法总则第2条第1款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分则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二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些条文表明婚姻的主体是一男一女,同性伴侣不符合婚姻的主体要件。
2003年9月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首次对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关心同性婚姻的群体做出回应。新华社发布了他对《婚姻登记条例》的解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同性之间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结婚登一记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同性之间禁止结婚”因此,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同性婚姻。
但是我国不仅在人身关系中禁止同性婚姻,在财产关系的问题上也对同性婚姻做出了禁止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4条也有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规定同性之间不能结婚,更没有事实婚姻,因此即使同性间以伴侣身份长期在一起生活,在一方去世时只能继承到“适当的遗产”;在伴侣分手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订立合同处分彼此财产,那么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便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来处理了。
目前中国对同性恋立法的提案都没有通过。我们中国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方面比其他国家都要慢很多。但仍有不少学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不懈努力者让更多人关注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张北川,李银河等一直呼吁立法机关给予同性恋的婚姻权利。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提案开了先河,虽然最终她没有找到足够提名人,提案也没成为正式的提案,但他也为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一个契机。李银河女士认为,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公民,一他们有结婚的要求,这些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她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以“配偶”(性别不论)代替婚姻法中的“夫妻”概念,使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内容;另一个方案是制订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
同性恋的存在提醒我们应该尊重个体的选择权,尊重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性恋与异性恋都是正常的人,都应该平等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因而应当享有平等、公平对待和受人尊重的权利。
(二)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障碍
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的阻碍还是非常大的,广泛而顽固的抵制让同性婚姻立法前进得艰难而缓慢。其中以杨大文教授为首的一类观点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冲击了目前主流地位的婚姻制度,向传统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有的观点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对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远比其积极影响来得多。允许同性婚姻后,许多附加的后果也会接踵而来,如遗产继承、领养孩子等问题都会受到影响。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曾经两次上书人大,建议批注同性婚姻的法案。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
中国的传统思想限制很大,公众仍一直将同性恋者视为一种可耻的行为,认为同性恋行为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是相背离的,违反了某些公认的伦理原则。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也是这样论述婚姻的本质:“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承认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曲可伸.罗马法原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125.
中国的传统认定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且“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被视为孩子的义务,这种流传了千年的观念早已在人们心里植下了根深蒂固的理念。特别是农村地区人民的文化知识不高,几乎对同性恋没有任何认知。生活在农村的同性恋者不想与异性结婚,不想要孩子,也不大可能收养孩子,但是他们不会也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只能在极大的社会压力下痛苦的生活着。
中国的开放程度仍然不够,文化的多元化相对于国外显得单一化。学术上的讨论与研究只是让学术界及医学界接受了同性恋非病态的的结论,而社会传媒对同性婚姻不够重视,一般的新闻很少会涉及到同性婚姻甚至同性恋,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说是一个禁谈的话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强,使得同性恋网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网络的自由让在现实中得不到理解的同性恋有了一个释放自己感情的舞台。同性恋网站的繁盛客观上促使了同性恋被社会接受。但现实中整个的社会氛围还是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与传统观念相违背的观点。
现时我国的制度也严重阻碍着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立法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何况婚姻又是一种有大量享有权的地位,允许同性婚姻后,许多附加的后果也会接踵而来,如遗产继承、领养孩子等问题都会受到影响。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都是为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如果这个传统被打破,那么婚姻法必须进行大改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张建伟博士认为,虽然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但“目前用专门的立法来满足同性恋者的各项要求,时机还不成熟。从中国的立法、执法环境来看,难以一步到位。”崔丽.修改婚姻法热门话题再聚焦[J].中国青年报,2000(4):85.
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严重滞后,政府仍然保守。2006 年3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吴建民在回答新闻媒体就对李银河呼吁国家应许可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表示,提案能否被立案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性婚姻的思想太过于超前,并不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允许同性婚姻,即便在美国,也不是每个州都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见我们的立法者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一定程度存在相当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已经引起广泛注意甚至很严重时,才将有关的立法提上议程。立法行政机关对同性恋者的关注程度不足够大,并没有真正想要去对婚姻法做出调整保障同性恋者婚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立法机构和政府这种任由问题发展的态度,这正是政府推托责任的表现。
三、 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形式及启示
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律认可必经历一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都一样。同性结合对立法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难题,如今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我国在外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得到了启示,为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垫上一定基础。
(一)外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形式
在古希腊,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同性恋在那时非常兴盛。但是到了欧洲中世纪,同性恋就受到残忍的镇压和酷刑。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同性恋者也开始追求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运动镇压,现在世界各国有不少国家对同性恋者的问题进行了立法。给与同性结合者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些国家的立法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伴侣式’立法模式,另一种是婚姻式立法模式。
“伴侣式”立法模式将传统异性婚姻与同性伴侣关系加以区分,同性伴侣关系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异性结合称为婚姻,同性结合称为民事伴侣:前者受婚姻法的调整,后者受民事伴侣关系法的调整。
l989年丹麦国会通过了《家庭伴侣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英国通过民事伴侣关系法律就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将民事伴侣关系界定为“同性二人之间的特殊的共同生活关系”。除英国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也采用了这种立法技术。芬兰、德国、法国等也纷纷立法承认同性之间可以组建家庭,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赋税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2004年3月,英国政府颁布《民事伴侣关系法案》基本赋予了依法注册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完全相同的权利,其中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基于家庭住宅占有权而享有的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及要求对方忠实于已的权利等。“伴侣式”立法模式不但帮助立法者实现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立法目的,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反对民事伴侣关系婚姻化的诉求,通过这种新的法律身份将民事伴侣关系与异性婚姻配偶关系区分开来,以避免民事伴侣这一少数群体与坚持异性婚姻多数群体思想意识的冲突。
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及加拿大均通过民事伴侣关系法律保护,采用了婚姻式立法模式,视同性与异性结合均为婚姻,承认民事伴侣关系为婚姻关系并受婚姻法的调整。使同性伴侣获得和异性配偶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同性伴侣不仅实质上而且在形式上享有与异性婚姻配偶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无区别对待。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l款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 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还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此,它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法。采用“婚姻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对婚姻不分性别的规定,使同性配偶获得了和异性配偶平等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同性配偶实现了与异性配偶从实质到形式上的完全平等。
这两种模式实质上突破传统婚姻对性别界定的限制,消除法律传统及价值理念承传对民事伴侣的歧视,从法律上认可同性伴侣关系,实现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的地位平等,最终实现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同等的法律身份和平等的人格。
(二)外国同性婚姻法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政府在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上一直较为谨慎。我国立法通常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而现代社会中,随着平等和自由等概念的深入人心,同性恋的权利意识逐渐争强,社会各界对同性恋的态度也逐渐放开,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都可以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从国外来看,长期受到自由平等思想影响的荷兰一直是促进同性恋者各方面权利的先驱。早在1997年,荷兰国会专门成立委员会来调查同性婚姻的可行性,调查结果显示可行。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生效。另外丹麦、荷兰,瑞典和冰岛等保护和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大都是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较为浓厚、平等观念较为普及的欧洲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在某些理念上的一致性,为我国今后进行参考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国家权力有限原则和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对中国的法学产生了一定影响,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法学原则。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在2001年5月修正了“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将同性恋人权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内,这个草案同性恋团体争取多年了。该部“人权保障基本法”,原来分为“自由权”等14章,修正后将其中的“妇女人权”一章扩大为“两性人权”。此章的第58条列出有关同性恋者人权的新增条款与事项,该条规定:“同性男女可组家庭,并可收养子女。”一旦依此完成立法,将颠覆台湾民法亲属编“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的立法精神。所以该草案仅承认同性男女可以组成家庭,让彼此间具有“家属”关系,但他们的结合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此次修正我国台湾地区参考了北欧国家丹麦、瑞典、挪威等有关同伴侣的相关法律,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第六八八判例曾确认“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为家属”, 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99.
所以同居的同性伴侣,可以组成家庭及视为家属的身份。台湾的这一尝试无疑对大陆的立法更具参考价值。
在我国香港地区,随着社会对于两性关系、婚姻、伦理及道德方面的越来越开放,同性恋的问题从以往的比较低调及地下式转变为现在更为开放,并且更多的同性恋者表达他们的声音和诉求。香港立法局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条例草案,容许年龄满廿一岁的男子在私下进行同性恋的行为,但至今仍设立对与21岁以下男性肛交判处终身监禁的法律。在香港这一个尊重人权的现代社会中,应公众对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的要求,立法会于2000年成立一个小组探讨应否订立《性倾向歧视法》并且进行了两个公开聆讯。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文件指出,香港不承认各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2005年香港民政事务局委托机构展开了《市民对(性倾向小众)意见看法》的第三次调查,讨论《性倾向歧视法》的立法工作。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99.
总而言之,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成功历程,我国应该从中得到启示:我国必须关注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举行各种会议聚合各方面的专家讨论如何解决同性恋者的各种问题,同时重视同性恋者的诉求,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许多因素中考虑如道德、政治、经验方面的问题以及公众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调查同性婚姻的可行性,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垫好基础。现实中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权利主张是始终存在着,正视这些权利要求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促进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可以改善中国的人权形象,而且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做出妥善处理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关系的榜样”李银河.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J].香港商报,2005(16).28
四、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思路
单单以同性恋者自身的行动努力是永远不能改变其他人的观念和态度的,他们也享受不了本来应该拥有的权利。同性恋者必须勇敢地站出来坚持伸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我国更应该为同性婚姻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确立同性婚姻合法化,让同性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公众更好的接受同性婚姻。
(一)明确宪法保障同性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并基于其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既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而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也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既然婚姻自由与公民一律平等,却只把婚姻的主体只定义为异性男女,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与宪法相违背的。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同性恋者的婚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当给予保障。现在所缺失的是在具体婚姻家庭法立法层面保障这些基本原则的实施。
平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重要权利,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政府的义务。《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先有权利的诉求,然后才有权利的保护。同性婚姻保护的法律理论是宪法平等权的扩张,宪法规定婚姻自由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宪法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禁止性条款,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我们必须明确宪法保障同性婚姻,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与平等权利。
(二)确认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
我国公民对于同性结合的接受程度不高,同性婚姻的提法的确过于激进,难以被公众接受。本人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跟婚姻类似,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如西班牙总理扎巴特罗所言:“我们并不是针对一个遥远的陌生人群进行立法,我们在为自己的邻居、自己的同事、自己的朋友和自己的亲属创造更多的获得幸福的机会。”
在缔结登记伙伴关系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登记机关。同性伴侣应该和异性夫妻一样基于双方合意而达成的身份契约采用登记制度来确认伙伴关系,由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同性伴侣之间缔结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伙伴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家庭关系,同性伴侣法可比照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同性伴侣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达到一定年龄才能结为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伴侣,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歧视。登记伙伴成立的要件包括:其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禁止有欺诈、暴力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的情况出现,否则,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来解除双方的登记伙伴关系;其二,同性伴侣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年人不具有缔结登记伙伴关系的资格;其三,双方必须以稳定、持续地共同生活为目的;其四,必须到专门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同时,为了维护家庭伙伴关系的稳定性,结为同性伴侣的双方不可以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这种登记伙伴关系登记所需的条件和登记的程序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相类似,在外在形式上需避免与婚姻相混淆。但是,登记后的同性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类似于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法律也赋予登记双方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登记,同性伴侣之间缔结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伙伴关系,形成了一种的家庭关系,同性伴侣之间享有身份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医疗决定权、住所商定权、人身自由权等内容。而国家政策和婚姻法的规定中,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性伴侣不能自然孕育子女,故无此义务。现今社会同性恋者很多都有收养子女的愿望,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不一,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国情、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为了保障伴侣双方的生活需要以及公平原则,应该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并且对此进行规定限制。
伙伴双方必须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双方负有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求赔偿;伙伴双方可自由协定伙伴关系登记前财产的归属,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应当视为伙伴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于因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担责任;如果登记伙伴一方去世,因为同性伴侣与传统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同,并且具有一定的合法身份才享有继承权,因此一方不能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去世的伙伴一方可以通过遗赠将财产留给性伴侣。
引起伴侣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伴侣一方死亡;二是双方解除伴侣关系。如果出现双方协议解除或者伴侣一方死亡的情形,依据死亡的事实或者双方个人主观意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如果一方要求解除伴侣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如婚姻法的诉讼离婚,在伴侣法上对于判决解除伴侣关系相对于异性婚姻的离婚判决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但必须体现出法律保护并且重视同性伴侣的登记伙伴关系,判决前也应当有调解程序。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
(三)保障登记伙伴模式的推行
首先必须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现今的社会中同性恋者仍然属于少数的弱势群体,同性恋者由于性取向的差异,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经常受到社会传统的歧视。政府是最强有力的推动器和主导者,政府需担负起传播知识、倡导和包纳的任务,帮助公众解除对同性恋的误解。法律对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专门的《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从多个方面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让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不能因其性倾向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歧视、侮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另外需制定同性伴侣的行政法规和修改刑法来切实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为雇员是同性恋者而将其解雇或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时,同性恋者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都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做出明确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许多罪名都需要相应的加上同性恋的内容。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应当加上猥亵同性的情况;强奸罪中,也应当加上强奸同性的情况。
还要把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写入婚姻法,在法律上明确同性伴侣的权利。同性婚姻纳入婚姻法体系,增强同性婚姻的稳定性,给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让他们更好的行使权利。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同性伴侣也必须肩负法律责任,这限制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义务的违反,为同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的支持。考虑到并不是所有同性伴侣都按照规定去登记,因此有必要对事实结合关系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四)关注同性婚姻的适用状况
在建立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后,要建立同性婚姻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可能出现同性婚姻难以被家长接受,同性恋者双方受到婚前恐惧的困扰,或者各机关对同性婚姻建立的办理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同性婚姻的适用状况,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帮助同性恋者顺利进入同性婚姻,了解发现同性婚姻在适用上的问题,并及时找出解决法案。
社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同性婚姻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社会要保证同性婚姻适用良好,就必须有适当的法律保障机制,有必要的法律制度,满足同性婚姻的客观需要。各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做好工作人员对同性婚姻问题处理方法的培训工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措施,使问题更快更好的解决,让同性恋者在各机关的支持下顺利建立同性婚姻。
社会团体也应该行动起来,例如组织建立同性婚姻关爱社,让同性婚姻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向关爱社诉说并且寻求帮助。或者组织志愿者到同性婚姻家庭里关心他们的生活。
中国现实社会中,主张同性婚姻获得法律上的明文保障,还需要在对法律理论加以讨论的基础上,有待于中国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可以包容和接受这些主张的实际情况而定。
由此看来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仍然艰难而漫长,但是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同性恋者的各项权利,而且要増强同性恋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确保同性恋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性恋者以建议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是全球化的趋势,我国法学应该正面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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